湖北省水利厅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作者:未知文章来源:网络点击数:472 更新时间:2007-1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9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按省、市(州)两级设立。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省管项目必须从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相应的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分库,市(州)管项目可从市(州)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分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如因部分专业专家数量不能满足抽取的需要,也可申请从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
第四条根据评标工作需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设置规划、水工建筑、施工、地质、造价、金属结构、水力机械、电气及自动化、水利信息网络等专业。
第五条全省水利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事宜的评标,必须从相应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相应专业的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省水利厅负责认定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并组建和管理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
其办事机构为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建设处。
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资格;(二)负责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的培训、颁发资格证和考核登记;(三)核准省管水利项目招标人委派的评委资格,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四)对省管水利项目的评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使用进行动态管理;(五)指导市(州)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分库的管理工作。
湖北省水利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实践与思考

办 理开 工及 质量 监 督手 续 , 负责 验 收
并 负责档案 资料 的管理 和移交 。接受
相关 水 行政 主管 部 门 的监督 管 理 , 定
代 建 单 位 资 格 要 求 根 据 项 目 大
小 不 同。大型项 目代建 单位 须具备 监
理 甲级 施 工 , 计 行 业 甲 级 , 工 总 设 施
方 式进行 选择 。
制 度 ,与承 包人 等 签订 廉 政责 任 书 ,
目实施 阶段 ( 初步 设计 或 实施 方 案批 复 后 ) 由代 建单 位 负责 项 目的实施 ,
严 格 控 制 项 目投 资 、质 量 和 工 期 , 保 证 项 目施 工 安 全 ,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移 竣
自行 或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具 备 资 质 并备 案通 过 的代建 单 位 进行 遴 选 , 确定代 建人 。
一
及 以 上 、 计行 业 乙级 及 以上 、 承 设 总
包 贰 级 及 以 上 其 中 之 一 的 资 质 。 同 时 , 建 单 位 须 在 省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代
工 程建设 资金及 代建 费 。
代 建 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责 任 赔
偿 、 建 费用 等 , 体 内容 体现 在 《 代 具 湖 北 省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实 施 代 建 制 暂行办 法》 , 要 有以下 几个方 面 。 中 主
国 家 扩 大 内 需 中一 直 保 持 较 高 水 平 , 在 大 规 模 水 利 建 设 中 现 行 的 项 目 法 人 组 建 和 建 设 管 理 模 式 暴 露 出 一些 深 层 次 的 问 题 。为 规 范 水 利 建 设 管 理 行 为 , 入 贯 彻 湖 北 省 人 民政 府 《 深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非 经 营 性 政 府 投 资 工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取费标准(2022收藏版)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取费标准(2022收藏版)全过程工程咨询作为一种创新型咨询服务组织方式,具有集成化、专业化优势,满足了委托方的多样化需求与市场发展需求,展露出广阔的应用前景,而实操过程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如何取费是核心关切问题。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工程咨询方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委托方在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乃至运营维护阶段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的智力性服务活动。
本文提供的全咨取费参考标准包含以下内容:01全咨服务取费方法2019年3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该文件第5条第2款明确指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
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咨询单位确定服务酬金。
该文件提出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的两种取费方式:1、叠加法: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2、成本加酬金法: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
同时该文件也提到了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给予奖励。
02全咨服务取费参考标准根据项目的建设特点和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全咨单位可开展“1+N+X”菜单式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模式,其中“1”是项目管理咨询,为必选项,贯穿于项目实施阶段的始终,“N”为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技术咨询和其他工程专项咨询中的一项或多项,且至少有一项是有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咨询业务,X是不自行实施但应协调管理的专项服务。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2020修正)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9【实施日期】2020.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2002年6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维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由挡水、泄水、输水、发电建筑物,运行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库内岛屿、库区水体和校核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
本省辖区内属于本省管理的所有大型、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水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水库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和水库功能进行明确。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投资兴建的水库由建设者自行管理,但水库的防洪调度和大坝安全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监督。
对电力系统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库或者水库受益地区跨行政区域的,原则上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管理,有关地方和单位的关系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
第五条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应建立管理机构,其他小型水库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重点小(一)型水库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洪保安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2022-2023年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_1

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办法导读:鄂水利规〔2022〕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方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平安有效运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讨论鄂水利规〔2022〕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方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平安有效运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讨论制定了《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方法》。
现印发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湖北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加强结算纪律,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责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根据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以单个合同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单位,采纳一个合同设置一个工程价款结算单的方法。
第三条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与合同项目应相互对应,合同以外的项目按合同变更处理,在结算时单独反映。
第四条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工程价款结算中的职责如下:(1)单位负责人:对工程价款结算负领导责任,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批。
(2)合同管理部门:核实合同单价及结算金额。
(3)现场管理机构:核实价款结算的工程量。
(4)财务部门:办理工程价款支付、预付款项抵扣、质量保证金扣留等手续。
其次章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及形式第五条承包合同中成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条款有:(1)结算形式的商定。
(2)结算价格的认定方式的商定。
(3)已完工程量的认定方式的商定。
(4)预付工程款的支付与抵扣方式的商定。
(5)质量保证金的扣除方法、比例及支付条件的商定。
(6)违约责任的商定。
(7)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
智慧水利 水利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共26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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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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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湖泊水雨情监测系统
水库/湖泊水雨情监测系统适用于水利管理部门远程监测水库/湖泊 的水位、降雨量等实时数据和现场图像,以便及时了解水库/湖泊的蓄水 量变化、保障适度蓄水和平安度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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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 四川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北京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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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山洪灾害监测系统 APP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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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墒情监测系统
土壤墒情监测系统能够实现对土壤墒情的长时间连续监测。用户可以根据监测需要,灵活布设土壤水分传感器,测量土壤剖面水分情况。 此外,系统还具备额外的扩展能力,可扩展监测土壤温度、土壤电导率、土壤PH、地下水水位、地下水水质以及空气温度、空气湿度、光照强度、风速风向、降雨量等信息, 从而满足功能升级的需要。
陕西省国家级地下水监测
河北省水利厅地下水 超采远程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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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
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适用于远程监测自然河流、人工运河、 景观河道等的实时水文状况。该系统在及时掌握河流水源变化情 况并及时预警洪涝事故、防止人员和经济损失等方面有着重要意 义。
湖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

湖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五部委2013年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L688-2013),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范围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改扩建(即实行政府审批制)项目。
第二章 验收依据第三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二)《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L688-201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三)经批准的工程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四)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文件。
第三章 验收方法和程序第四条 省水利厅和发展改革委商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
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商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分为规模较大供水工程验收和小型供水工程验收。
规模较大供水工程是指千吨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小型供水工程是指千吨万人以下的供水工程。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L688-2013)及现行水利工程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划分、质量评定和有关试验检测工作。
规模较大供水工程项目,以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为依据,逐处工程依次划分单位、分部、单元工程。
小型供水工程项目划分一般原则为:将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包含的全部工程作为一个工程项目打捆进行划分。
日供水20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宜独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其它项目可分片将多处工程合并划分单位工程;按施工条件和功能作用划分取水净水构筑物、输配水管道、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有关规定,结合村镇供水工程质量评定要求划分单元工程。
湖北省大型灌区建设与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湖北省大型灌区建设与管理情况调研报告为全面掌握全省大型灌区建设管理、水管体制改革、水费征收、水价改革、运行管护等基本情况,我处从今年6月底开始,对全省列入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的32个大型灌区进行专项调研。
6月29日,向各大型灌区管理单位下发了通知,要求各灌区管理单位按调研提纲准备材料、填报调查表。
根据各管理单位提交的调研材料,结合近年来中央、省对大型灌区检查、稽察和验收情况,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孝感市徐家河灌区、广水市黑花飞灌区、漳河灌区、潜江市兴隆灌区、监利县何王庙灌区等作为典型灌区,于9月1日~8日进行现场调研,察看了工程现场,并与灌区管理单位、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灌区基层管护等单位代表进行了深入座谈。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全省现有耕地面积5645万亩、有效灌溉面积3689万亩,其中32个大型灌区设计灌溉面积2111.5万亩、有效灌溉面积1700万亩。
全省大型灌区的有效灌溉面积和粮食产量分别占全省的46%和51%。
全省大型灌区每年可供水总量为723.28亿m3,其中用于灌溉的水量为71.8亿m3。
2009年大型灌区实际用水量74.67亿m3,亩均灌溉毛用水量412 m3。
32个大型灌区除随中灌区外,均定性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中15个为副处级或处级单位,管理局机关共有180个机关科(股)、493人,下设各类管养段(所)270个,正式管养人员4490人,临时聘用116人。
全省灌区管理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82人,中级职称613人,初级职称1656人。
各灌区月人均工资为500-2200元不等,全省灌区月人平均工资为1128元。
二、“两改一提高”工作情况1996年以来,我省抓住国家实施大型灌区节水改造的契机,积极实践中央确定的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新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扎实推进“两改一提高”工作,把灌区节水改造工作作为缓解水资源短缺矛盾、提高用水效率和增强粮食生产能力最现实、最可行、最有效的途径,作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大事和实事来抓,在政策上、资金上实行倾斜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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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水利信息化工程项目是指《湖北省水利信息化规划》中所涵盖的全部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省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
省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办)是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挂靠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配专职人员两名。
负责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的审查和工程建设的协调、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要在全省水利信息化规划的框架内进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前期工作。
第七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实施方案。
对公共基础设施和部分有
一定基础、较为成熟的应用系统项目,经厅信息办提出书面同意意见后,可直接进入实施阶段。
对新申报的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化要纳入建设内容,与水利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受益。
第八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水利信息化规划的内容,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相关部门提出前期工作安排建议,厅信息办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部门统筹安排。
第九条厅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利信息化工程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查、审批和申报。
第十条为避免重复建设,水利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立项和前期工作,必须上报并通过审查、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公共基础设施的总体设计由厅信息办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厅信息办负责组织编制湖北省水利信息化工程标准。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计划财务部门依据批复的设计项目,提出各单项工程的年度投资规模。
厅信息办依据确定的投资规模,提出年度建设内容,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在上报项目设计报告时,要明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原则上按现有体制和机构明确,包含在其它工程项目中有关水利信息化工程的子项目管理应依托主项目的管理体制,并报水利信息化工作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水利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廉政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水利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工程招标文件,特别是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须经厅信息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八条水利信息化工程项目验收时应有厅信息办人员参加,且只有工程项目验收所必需的各类文档齐全时,方可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涉及安全保密的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由保密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水利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后评估制度。
在项目建成运行后一年内,建设单位须向厅信息办报送后评估报告,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能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意见等。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信息化工程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运行维护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水利信息化工程中运行的各类设备和基础设施,
按相关行业的标准进行折旧计算,列入运行成本,所折经费用于设备的更新换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水利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厅直单位。
各地、各级水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