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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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水利规[2009]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9.05.18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

(鄂水利规〔2009〕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鄂水利建函〔2004〕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予以印发,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

(鄂水利规〔200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能资源开发、湖区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记录公告;

(四)对本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

(六)直接负责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

2、一、二级堤防工程,工程投资超过3000万元及以上的三级堤防及分蓄洪工程;

3、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工程;

4、新建大中型泵站工程、列入中央投资的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及省基建投资的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5、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工程;

6、总装机容量3万KW及以上或总库容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能资源开发工程;

7、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安全饮水新建单项供水工程;

8、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引(供)水、平垸行洪、城市防洪、湖区治理、水利血防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9、中央、省投资的其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省水利厅设立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水利厅招标办,设在厅建设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州)水利(水电、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细

则;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和管理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市州分库;

(六)协助省水利厅招标办对本地区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项目实施行政监督。

第八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订。

第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审查或核准符合相应条件的项目的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申请,审查或核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

(二)核准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从相应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监督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所在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暂停开标、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宣布开标或评标结果无效、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等决定。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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