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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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水利人函[2013]5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3.01.23
【实施日期】2013.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水利人函〔2013〕5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经厅务会研究,现将《湖北省水利厅表彰奖励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
2013年1月23日
湖北省水利厅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表彰奖励管理,规范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更好地服务我省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表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鄂办发〔2006〕21号)和《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办发〔2012〕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水利厅党务、行政、工会、群团的表彰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厅表彰奖励分为综合性表彰奖励和专项表彰奖励。

综合性表彰奖励是由省水利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进行,对全省水利系统全面工作开展的综合表彰奖励活动;专项表彰奖励是省水利厅对某一专项工作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原则上每一个处室(单位)只能作为一个专项工作开展表彰奖励。

对于上级主管机关有明文要求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单项事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表彰奖励的单项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分管业务和人事的厅领导审核并经厅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进行。

第四条厅表彰奖励包括对单位(集体)授予“先进单位”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对个人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或授予“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五条省水利厅设立厅表彰奖励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全厅表彰
奖励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协调小组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人事的厅领导任副组长,厅办公室、财务处、人事处、机关党办、监察室、水利工会等部门组成。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厅人事处,负责表彰奖励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厅表彰奖励应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适度、合理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条件,以功绩定奖、奖不虚设的原则;
(三)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四)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的原则;
(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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