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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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评标办法

水利工程评标办法

水利工程评标办法一、绪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水利工程在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和效益,评标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水利工程评标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评标的目的、评标的基本原则、评标的程序和评标的标准等。

二、评标的目的水利工程评标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选择出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承包商,确保水利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具备高质量、高效率以及安全可靠性。

评标的目的还在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评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可验证性。

三、评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评标工作应当公开和透明,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平等地了解评标过程,并有权提出有效的异议或申诉。

2. 公正竞争原则:评标过程应当保障所有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权益,不得对某一特定投标人提供特殊待遇或歧视其他投标人。

3. 诚实守信原则:评标过程中的所有信息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不得有虚假宣传或误导。

4. 经济效益原则:评标应当注重工程的经济效益,确保选中的承包商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的投资回报。

四、评标的程序1. 投标文件的准备: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准确、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

2. 开标环节:评标委员会按照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启投标文件的密封口,并核实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 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对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方案的合理性以及安全管理计划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4. 综合评分和排名:评标委员会根据每个投标人的技术方案、经济方案、安全管理计划等方面的评审结果,综合评分并排名。

5. 中标确定:根据排名结果,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五、评标的标准1. 技术方案:评价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包括对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评估,以及对施工方法、材料选用等方面的评审。

2. 经济方案:评价投标人的经济方案,包括对投标报价的评估,要求承包商能够提供合理的价格,确保工程的经济效益。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鄂水利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实际,省水利厅对《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鄂水利规〔2009〕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厅务会审议通过的《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水利厅2020年9月7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利信息化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通知
鄂水利发〔201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源头治理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0年推进“十个全覆盖”深化治本抓源头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0〕11号)等文件精神,省水利厅印发了《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鄂水利规〔2010〕1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促进《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包括信息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主要环节,应依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的规定,按照分级原则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规定的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标准执行。

评审现场监督人员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当场予以纠正。

三、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应认真履行职责,评审现场监督人员发现评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按照《湖北省评标专家考评办法(试行)》(鄂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申请文件代理方案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申请文件代理方案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申请文件代理方案一、招标策划阶段1、分标方案详细了解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分析建设工程目标,依据标段划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并确定各个标段内容、工期与开竣工日期。

在分标的同时向发包人指出该标段划分可能会给发包人及承包商日后施工协调配合管理工作、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及成本等方面所带来的风险。

针对本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将项目大致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材料采购,其中该部分可以分为两个标段,第1标段为PE管材及管件的采购,第2标段为PVC管材及管件的采购。

该部分资格要求可以按照第1标段投标人应具备PE管材生产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资格且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第2标段投标人应具备PVC 管材生产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资格且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来确定;第二部分为土建与安装,该部分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同乡镇划分标段(主要考虑到项目的协调等方面情况),该部分的资格要求可以按照投标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相应提高资质标准有利于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来确定;第三部分为施工监理,该部分的资格要求可以按照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来确定。

其中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为土方开挖及回填,同时负责管道的安装。

2、成立招标项目部在进行相关招标活动前,组建招标代理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审查招标方案和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计划;检查项目部的工作和招标代理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项目部在招标代理中与信息部、财务部的协调工作。

(1)根据确定的标段划分编制详细的招标进度总计划,编制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其招标时间的合理性,以保证项目的总体工期。

(2)根据招标的不同性质选用不同的资格审查形式(按照省水利厅鄂水利规【2010】1号文件精神对各项目的要求,建议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相应标准的标准招标文件、采用合适的合同类型(施工标段则采用2009版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相应合同条款;材料采购标段的合同条款参照之前我们运用的成熟条款;监理标段的合同条款则采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运用相对应的评标标准(省水利厅鄂水利规【2010】1号文件中有各类型的评标标准,建议按照该标准相应选用)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必须招标的条件

水利工程必须招标的条件

一、引言水利工程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我国水资源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水利工程必须招标的条件如下:二、水利工程必须招标的条件1. 项目总投资超过一定额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水利工程必须招标的项目总投资应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这是确保招标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的重要条件。

2. 政府投资或者使用财政资金水利工程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其投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和财政资金。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政府投资或者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3. 涉及公共利益水利工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用水,对生态环境、防洪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为确保公共利益,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4. 项目规模较大,技术复杂水利工程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专业化的施工、设计、监理等服务机构。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对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5.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形必须进行招标:(1)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2)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项目;(3)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

6. 招标人自愿招标招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自愿决定是否进行招标。

但若项目符合上述条件,招标人应主动进行招标。

7. 项目合同金额较大水利工程合同金额较大,涉及资金规模、工程量、施工周期等因素。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合同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8. 项目施工、设计、监理等专业服务机构单一水利工程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包括施工、设计、监理等。

为确保项目质量,专业服务机构单一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9. 项目实施周期较长水利工程实施周期较长,涉及多个阶段,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为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实施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建设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湖北省建设厅2004年7月9日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 [2003]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适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当地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及计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001]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001]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具体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调整。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确定,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程电子化后,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全省各地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国家和我省鼓励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除外)要全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事权划分规定批准组建或确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水利厅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具体负责使用了中央或者省财政资金、且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具体负责除本条前款以外的由市级筹资、或使用了中央和省财政资金且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由市级以上(含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或者由市级以上(含市级)部门审批初设的主要支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农村水电、水土保持、农村安全饮水、农田水利、应急水源、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其他水利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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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审查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情况只在评标报告中说明,不另写资格审查报告。
第十条资格审查标准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1)采用合格制时,审查标准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凡符合审查标准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2)采用有限数量制时,可用综合评估法或随机抽取法确定投标人。随机抽取的程序、方法以及综合评估法、限制投标人的数量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综合评估法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考相同招标类别评标标准制定,并报厅招标办审查备案。
格;
2、具有()监理资质证书;
3、已获得湖北省水利厅颁发的信用等级证书;
(5)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见附件二)。
第九条根据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组织形式与工作内容分为两情况:
(1)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审查工作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从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共5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或不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在随机抽取的专家中推荐。
第五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为施工、监理、设备采购、信息化项目四大招标类别。其中施工包含土建工程施工、设备安装、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信息化项目包含涉及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传输的工程项目(如水力监测、大坝监测、水质监测、洪水调度、水利自动化、水雨情测报系统、网络通信、视频监控等)。
第六条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可选条件(见附件一)。投标人基本条件中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可根据招标实际情况确定,其他部分不可修改;可选条件可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进行选择。基本条件与选定的可选条件一起构成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后,未经厅招标办同意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七条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信誉、业绩、能力等证明文件的原件与其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查(以下简称原件审查)。
现将“两项规定”、“四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督促在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严格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水利厅建设处联系。
湖北省水利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人
资格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最近三个年度财务状况良好(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2、具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3、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检验报告(实行权威部门产品检验制的);
4、注册资金应达到万元及以上;
5、拟任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
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鄂水利规〔201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评标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我厅结合我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长效机制,制定了《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以下简称“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包括《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规定》、《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规定》、《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评标标准》、《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招标评标标准》、《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化项目招标评标标准》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随机抽取法应符合《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规定》。
综合评估法是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量化评分,按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投标人。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工作由厅招标办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各市、州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投标人资格条件一览表
招标类别
基本条件
可选条件
施工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施工资质;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取得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5、已获得湖北省水利厅颁发的信用等级证书;
6、外省企业拟任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为《外省企业入鄂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人员登记表》中的人员。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厅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第三条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情况下,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特殊情况经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招标办)同意,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第四条采取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审查组织和审查标准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在招标公告中注明资格审查方式,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审查组织、审查标准以及在开标结束前宣布资格审查的注意事项(时间、地点、顺序、纪律等)。
第八条资格审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标代理机构接收投标人递交的资格、信誉、业绩、能力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2)进行原件审查,并填写《投标人资格及信誉、业绩、能力证明文件原件审查表》(以下简称《原件审查表》);
(3)对照资格审查标准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
(4)确定符合资格审查标准的投标人;
6、……
设备采购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3、4(同上1、3、4);
2、具有同类设备供货业绩(以供货合同为准)以及售后服务质量的证明材料;
5、……
信息化项目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资质;
2、已获得湖北省水利厅颁发的信用等级证书。
1、2、3、4(同施工1、2、3、4);
5、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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