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品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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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出厂检验制度范本

食用菌出厂检验制度范本

食用菌出厂检验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食用菌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所有食用菌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

第三条本公司的出厂检验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产品不流入市场。

第二章检验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质量检验部门,负责食用菌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

第五条质量检验部门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配备完善的检验设备和设施。

第六条质量检验部门应建立健全检验工作规程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检验内容与方法第七条食用菌产品的出厂检验内容应包括:外观、水分、杂质、菌丝体含量、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微生物指标等。

第八条检验方法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检验程序与要求第九条每批食用菌产品在出厂前,应进行全面的质量检验。

第十条检验员应按照检验规程,对每批产品进行逐项检验,并做好详细的检验记录。

第十一条检验结果合格的食用菌产品,应贴上合格的标签,并允许出厂。

第十二条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食用菌产品,应立即隔离,并进行处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第五章检验记录与档案管理第十三条质量检验部门应建立完整的检验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检验记录应包括:产品批次、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日期等信息。

第十五条质量检验部门应定期对检验记录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第六章人员培训与管理第十六条质量检验部门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质量检验部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持职业操守。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

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

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食用菌的检验管理工作,确保食用菌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适用范围为所有生产、销售食用菌及相关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验要求1.食用菌的采集、存储、运输等过程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且保持菌种的完整性和新鲜度。

2.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实验室条件,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食用菌检验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项目应包括食用菌的物理性状、化学成分、微生物污染等指标。

4.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且定期接受监督检查,确保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检验流程1.食用菌的接收:接收检验机构采集的食用菌样品,并核对样品信息与送检单是否一致。

2.样品准备:将食用菌样品进行必要的处理,如去除污染、清洁等。

3.检验项目选择:根据具体要求及食用菌的不同品种,选择对应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4.检验操作:根据相应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实验室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化学成分分析、微生物检测等。

5.结果分析与判断:根据检验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和判断,判定该批食用菌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6.结果报告:将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向送检单位及时反馈,包括检验数据、分析结论以及符合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说明。

7.结果处理: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食用菌,应按照相应的处理措施进行处理,包括追溯追踪、退货退款等。

四、检验记录与管理1.检验记录:检验机构应编制食用菌检验记录,包括样品接收、检验操作、结果分析等内容,并进行归档保存。

2.归档管理:检验记录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方式进行归档管理,确保检验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查询性。

3.质量管理: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等,确保检验工作的规范和准确性。

4.外部评审:检验机构应定期接受外部的评审,确保检验实验室的能力和可信度。

5.内部培训:检验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升检验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

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

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用菌检验管理工作,保障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用菌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食用菌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食用菌检验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食用菌是指用于食品加工、食用或作为保健食品的真菌、菇类或其它腐生植物。

本制度所称的食用菌检验是指对食用菌产品进行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用菌检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第六条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或委托进行食用菌检验的机构。

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应该具有法定资质、设备完备、技术力量雄厚、检验能力强大、管理体系完善等条件。

第七条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出检验范围,不得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九条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应当有专门的检验人员从事检验工作,检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条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及时报告检验情况。

第三章食用菌检验管理流程第十一条食用菌检验管理流程包括取样、检验、监督等环节。

第十二条取样是指对食用菌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进行取样检验。

取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取样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检验是指对取样的食用菌产品进行化学、微生物、理化等方面的检验。

检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监督是指对食用菌检验过程中的操作、设备、环境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检验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章食用菌检验管理措施第十五条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档案,对检验工作过程中的取样、检验、监督等环节进行记录。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2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六条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

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全国食用菌品种试验管理办法与认定办法-全国农技推广网

全国食用菌品种试验管理办法与认定办法-全国农技推广网

附件1:全国食用菌品种试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鉴定各地新育成的主要食用菌品种在不同生态条件下的产量、品质、抗性及适宜范围,为全国品种认定提供科学依据,客观评价品种的生产利用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组织开展全国食用菌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以下简称“区试”)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全国食用菌品种区试技术操作规程、年度试验计划、试验实施方案等的基本依据。

二、组织体系第三条依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农技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国食用菌品种区试,并根据食用菌种植布局和产业发展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主持(以下简称“区试主持单位”)实施不同品种的区试工作,安排相关单位承担区试任务(以下简称“区试承担单位”)。

第四条区试主持单位职责:(l)贯彻全国农技中心的试验指导意见;(2)协助全国农技中心或在其授权下起草试验实施方案、制定试验操作规程、组织实地考察;(3)负责试验资料汇总、总结,并对参试品种提出评价意见;(4)试验完成后,及时向全国农技中心提供试验报告;(5)处理试验日常工作。

第五条区试承担单位条件职责:(l)有较好的生态、生产代表性,具备完善试验设施和较强技术力量的企事业单位,有专人负责,能保证试验的顺利实施;(2)遵守职业操守,对试验资料、材料保密,不扩散和随意利用,以保证试验的科学、严谨、公正;(3)严格执行试验实施方案和技术操作规程,完成各项任务,提交试验总结。

第六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应协助全国农技中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区试的组织管理、检查督促及品种推荐、示范等工作,并对区试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三、试验设置第七条区试承担单位应选择安排在相应食用菌种类的主产区域,既考虑生态类型和生产方式的代表性,又兼顾行政区划,科学、合理布局。

第八条区试承担单位由全国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推荐,全国农技中心核准;区试承担单位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由主持单位按程序提出意见,全国农技中心核准。

食用菌管理制度模板

食用菌管理制度模板

食用菌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食用菌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用菌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二、组织管理1. 成立食用菌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2. 明确各成员职责,包括生产监督、质量检测、市场销售等。

三、生产管理1. 选址与环境:食用菌生产基地应选择在无污染、通风良好的区域。

2. 原料控制:使用合格的培养基和原料,确保无有害物质残留。

3. 生产过程:严格遵守食用菌生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环境消毒。

四、质量管理1. 质量标准:制定食用菌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外观、口感、营养成分等。

2. 检测机制: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检。

3. 追溯体系: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五、储存与运输1. 储存条件:食用菌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避免直接阳光照射。

2. 运输要求: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震动和挤压,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六、销售管理1. 销售渠道: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确保产品顺利进入市场。

2. 售后服务: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消费者反馈的问题。

七、培训与教育1. 定期培训:对食用菌生产、加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2. 安全教育: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八、应急管理1. 应急预案:制定食用菌生产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2.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九、监督检查1. 定期检查:定期对食用菌生产基地进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检查。

2. 违规处理: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录在案。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用菌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须经管理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通用的模板,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是指对食用菌的生产、实验、科研、交流、销售等环节中所需用到的菌种进行管理的法规。

一、菌种资源的保护1、加强菌种的收集、筛选、鉴定、管理和保护,分类研究、种质资源保存、利用和开发。

2、菌种资源收集要有合法手续,不得采集珍稀特有的野生菌种。

3、加强收集信息的记录,建立采集记录和资源数据库。

4、多种资源保存手段的联合使用,加强对保存温度、湿度等条件的监测和管理,避免因保存不当导致资源丧失。

二、菌种资源的鉴定1、对于国内外报道菌株、代表性菌株进行评估鉴定,制定评估鉴定标准和方法,并建立菌株鉴定库。

2、建立菌株鉴定机构,负责菌株的分离、纯化、鉴定、检测和质量评价等。

3、对有特殊鉴定方法的菌株,按照相应的方法鉴定。

4、对于涉及商品鉴定的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的要求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三、菌种资源的利用1、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将自己拥有的菌种授权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工业生产、实验研究等领域。

2、对于国际学术交流、科学合作、技术推广等活动,可以共享部分资源。

3、对于公益性服务,支持利用优良种源开展推广应用、研发创新等活动。

四、菌种资源的交流1、规范菌种资源的交流流程,建立菌种资源交流协议,注重交流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

2、交换活动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注重保障传统知识和文化的保护。

3、要求必须是联合合法交换机构或授权机构进行交流,减少未经授权者利用菌种资源。

五、菌种资源的管理1、对于保存好的菌株资源定期检测,对患病或变异的及时处理或更新。

2、对于已获得授权的菌种资源使用范围内,需有有效的管理和使用记录,减少资源滥用或无明确出处的使用。

3、加强菌种资源及其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对于出于保密必要性的原因不予公开的,应当采取内部审核机制确保安全。

目前食用菌是近年来新兴的产业,通过采用管理方式进行菌种的保护、利用,可促进食用菌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并保障其生态系统和生物安全。

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及流程

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及流程

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及流程一、前言食用菌是一种营养丰富、味道鲜美的食品,因其具有丰富的蛋白质、维生素和微量元素,因此备受消费者的青睐。

然而,由于食用菌生长的环境和条件较为特殊,且易受到细菌、霉菌等微生物的污染,因此食用菌的检验管理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及流程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对食用菌的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二、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1. 食用菌检验管理的法律依据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在相关的法律依据之上。

目前我国食用菌的检验管理相关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食用菌检验标准》等,这些法规文件都对食用菌的安全检验提出了具体规定,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标准等内容,对于食用菌的检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食用菌检验管理的组织机构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应当明确相应的组织机构。

一般情况下,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应当设有负责管理的部门(如质量管理部)、专门的检验人员和相应的检验设备。

这些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能力,能够满足食用菌的检验需求。

3. 食用菌检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这包括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检验操作规程、检验流程等内容,确保食用菌的检验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4. 食用菌检验管理的培训和考核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应当明确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

对于新员工,应当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包括检验操作技能、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

对于在岗员工,应当进行定期的技能培训和考核,以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5. 食用菌检验管理的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的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对于检验的各个环节,都应当有相关的记录和档案,以便后续的追溯和分析。

同时,也需要建立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已有的文件和档案进行定期的整理和归档。

6. 食用菌检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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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全国食用菌品种试验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鉴定各地新育成的食用菌品种在不同生态条件下的产量、品质、抗性及适宜范围,为全国品种认定提供科学依据,客观评价品种的经济利用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组织开展全国食用菌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以下简称“区试”)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全国食用菌品种区试技术操作规程、年度试验计划、试验实施方案等的基本依据。

二、组织体系
第三条依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农技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国食用菌品种区试,并委托有关单位主持。

第四条区试主持单位职责:(l)贯彻全国农技中心的试验指导意见;(2)协助全国农技中心或在其授权下组织召开年度工作会议及实地考察;(3)负责试验资料汇总、总结,并对参试品种提出推荐认定意见;
(4)处理试验日常工作;(5)试验完成后,及时向育种者提供试验报告。

第五条承试单位条件职责:(l)具备较好的生态和生产代表性,能提供完善的试验设施和较强的技术力量;(2)领导重视、支持,能保证试验的顺利实施;(3)区试有专人负责并保持相对稳定,保证试验的科学、严谨、公正;(4)遵守职业操守,对试验资料、材料保密,不扩散和随意
利用;(5)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各项任务,提交试验总结。

第六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应协助全国农技中心搞好本行政区域内区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食用菌区试点的检查督促及参试品种的推荐,安排新品种的生产试验、示范,并参加年度工作总结会议,对区试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试验设置
第七条试验点的分布:根据食用菌不同种类对生态条件的要求,以及各种食用菌栽培模式、技术水平的特性,结合生产实际,分别安排试点;既考虑生态和生产代表性,又兼顾行政区划的合理布局。

第八条试验点应保持相对稳定。

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试验情况的变化,经所在省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核实,全国农技中心批准,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按食用菌种类和品种类型分若干个试验组。

根据生产实际和参试品种数量,试验组可以作适当增减。

第十条按试验组品种类型的生态分布与生产实际、每个试验组在相应区域内设置若干个试验点;每个试验点按其所在地区生态与生产实际,可以承担若干组试验。

第十一条每组每季参试品种以6个以上为宜(包括对照),少于6个则暂停该组试验;新栽培种除外。

四、参试品种和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参试品种应具备品种的特异性和遗传性状的稳定性、形态特征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每试验组根据实际情况设1个统一对照品种(新栽培种除外)。

统一对照品种和条件:菌种普查后被确认向社会公布的品种;有较大的推广面积,系该类型生产上的主栽品种之一。

对照品种应保持相对稳定。

区试对照品种及菌种原则上从“中国食用菌标准品种库”中选定。

第十四条申请程序:品种选育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全国食用菌区试品种申请表》的要求填写并附详细品种介绍(选育过程、品种比较试验总结等),提交具有部级鉴定资质的品种遗传特异性鉴定报告复印件,由省级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审核,全国食用菌区试年会讨论确定。

第十五条申请者填写和办妥《全国食用菌区试品种申请表》一式三份,于每年12月31日前分别寄送全国农技中心两份和所在省级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一份。

第十六条参加全国食用菌区试的品种,由主持单位安排品种遗传特异性检验,符合条件的品种进入区域性试验,由主持单位扩繁菌种,统一供给各区试点进行区试,并向国家食用菌标准菌株库提交标准菌株。

第十七条凡被批准参加全国食用菌区试的品种,由申请者按规定时间、数量,无偿向主持单位提供母种,并交纳参试费。

供种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菌种标准。

供种时应注明品种名称及各项质量指标。

凡菌种数量不足、质量未达到要求或过期不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试权利。

五、试验设计与管理
第十八条各试验点试验设计统一采用随机区组排列,不少于3次重复,袋栽种类每小区为30-50袋(筒),床栽种类每小区3-5平方米,
段木栽培种类每小区30-50根。

设对照和保护行。

提倡设立副区,以保证试验安全。

栽培措施和管理与当地同类食用菌生产相同。

试验有关事项、观察记载项目及标准按年度试验实施方案和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试验场所条件及要求:
(一)菌种生产场所要符合NY/T528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原种和栽培种要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二)菇房设施要满足试验种类生长发育的需要,具良好的保温、保湿、遮光、通风、供水等条件。

(三)条件控制:光照、温度和湿度控制在适宜范围,通风良好。

(四)基质和添加剂:要符合NY5099-2002食用菌栽培基质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试验区内各项管理措施要求及时、一致,同一重复内的同一管理措施必须在同一天内完成。

各重复的栽培管理条件与方法等均应相同。

第二十一条每一轮区试一般连续进行两季(生产周期,下同),具体时间根据种类不同而定;如表现一般,试验一季即可中止试验。

第二十二条对区试中表现突出的品种第二季即可组织生产试验,与区试交叉进行。

生产试验在试验品种适宜种植地区布点进行,采用成对比较设计,生产试验袋栽种类为500-1000袋(筒),床栽种类50-100平方米,段木栽培种类200-300根。

以当地主栽品种作对照品种,栽培管理略高于当地生产水平。

生产试验进行一季。

六、试验记载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区试基本情况记载包括:区试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
海拔)、气象(年、月平均气温、各月极端高温和极端低温),菇房(棚)安排(平面布置图、试验品种、对照品种、布置排列方式、重复次数、小区面积)、栽培情况(基质配方、基质处理、基质含水量及pH、接(播)种时间、日温等)、当地主栽品种。

第二十四条菇房观察记载:凡在试验过程中的管理活动均应详细记录,包括通风、透气增氧、强制降温或升温措施、杂菌处理、病虫害防治、基质内补水等。

记录每日温度、湿度,要特别注意记录最高温度或最低温度。

第二十五条发菌期调查:菌种萌发、菌丝浓密度、长满料面、分泌物、转色、污染率、后熟处理、后熟期等。

记录每日温度、湿度,要特别注意记录最高温度。

第二十六条出菇期调查:原基出现日、采收潮数、产量、菌棒坚实度、污染率、污染发生期、病情发生情况、菇形(发生方式、菌盖大小、菌盖厚度、菌盖色泽、菌柄色泽、菌柄长、菌柄粗、伞柄比、菌柄着生方式、附属物等)、单菇重、含水量、制干率等。

第二十七条品质品尝内容包括:致密度、细腻度、爽滑度、风味等。

第二十八条室内遗传特异性、特殊功能成分含量和生理测试等委托相关资质单位进行检测。

七、试验总结与品种评价
第二十九条各试验点根据全国食用菌区试实施方案与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试验,并在每季试验完成后作出试验小结,及时向主持单位、全国农技中心和所在省级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分别报送试验记载表。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试点,承试单位应在受灾后15天内向所在省级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区试主持单位和全国农技中心提供详细报告。

第三十一条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试验误差过大或两个以上小区缺区的试验报废。

第三十二条主持单位根据各试验点报送的试验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和汇总总结,提出品种评价及推荐利用初步意见,提交区试年会审查。

并寄送各供种单位一份。

第三十三条年度工作会议根据主持单位提交的试验汇总总结,进行审查、讨论和修正,对在区试中表现突出的品种,推荐全国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认定,对具有特殊适应性品种推荐在适宜地区试种,对特色材料推荐给育种单位或适用地区利用。

八、年度工作会议和试验考察
第三十四条年度工作会议由全国农技中心组织召开或委托主持单位组织召开,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五条年度工作会议议程:(l)审议试验执行情况,讨论参试品种的评价与利用意见;(2)审核通过国家区试的品种;(3)安排落实下一轮试验计划;(4)修订试验管理办法、技术操作规程和实施方案;(5)评选、表彰先进;(6)开展学术讨论和人员培训。

第三十六条根据区试实际情况,由全国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区试主管部门会同区试主持单位不定期、有重点地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试验和品种实地考察。

九、奖惩
第三十七条每五年进行一次区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由全国农技中心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试验不负责任,人为造成严重的试验质量事故,或弄虚作假的试验点,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试验补助经费,并报请主管部门对试验点所在单位和试验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承担试验资格。

第三十九条对于批准参加区试的品种,如因不及时提供菌种或提供的菌种质量有严重问题或品种遗传性状不稳定等原因而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对参试单位应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一年的参试资格。

十、经费
第四十条全国食用菌品种认定和区试经费来源为国家区试专项经费和食用菌有关项目经费,以及参试单位缴纳的品种参试费、认定费。

全国农技中心根据各试验点和特性鉴定单位承担的试验任务及完成质量核发试验鉴定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全国食用菌品种区试实行有偿试验制度,提供参试品种单位需缴纳一定的参试费,主要用于试验补贴、年会开支及奖励。

十一、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暂行。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全国农技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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