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招标拍卖管理报告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1 适用范围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
1.2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
1.3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流转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参照本规范。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和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3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1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4 总则4.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出让制度。
4.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本规范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关于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几个问题

关于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几个问题土地是国家和社会最大的资源和财富,是生产要素中最宝贵的财富。
这项工作在土地管理方面极为重要。
土地市场招拍挂出让制度加快了企业重组改制的步伐,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实现生态城市发展目标起到的作用是巨大的。
标签: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问题;完善对策现阶段,土地交易市场不断完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是市场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体现,显示出的生命力是强大的,对于市场发挥土地资源优化的配置,对从根源上预防土地批租的领域存在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均起到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
1、现行的“招拍挂”出让方式存在不足1.1“价高者得”的竞价规则过于单一当前“招拍挂”出让倡导的是“价高者得”的公开出让模式,越来越多人认为,把商品房土地供应完全市场化,在土地供需矛盾、房地产需求旺盛以及各种资金推动等因素的一系列的作用下,土地的成交价格大幅上涨,甚至非理性的上涨,作为商品房的成本组成,土地价格的大幅上涨也促使了商品房价格的飞涨。
如房价的增长幅度远远超过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普通老百姓的收入增长速度,必将会加重普通老百姓在购房方面的负担,减少其在其他方面的开支,加大了形成“房地产泡沫”的风险,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1.2“定向招拍挂”、“虚假招拍挂”衍生新的腐败可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虽然规定了不能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的竞买条件,但并没有作详细具体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根据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要求,按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量身设定竞买资格条件,并在竞买前要进行资格审核,从而出现“定向招拍挂”,甚至仅是履行程序形式的“虚假招拍挂”,导致土地市场出现了新的不公平,也有可能衍生新的腐败。
1.3巨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额的预算外财政收入,导致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现象权威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土地出让金的收入超过3.15万亿元,此后三年的数据则分别是28886亿元、41250亿元和42940亿元,2015年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全国出让金虽有所下降,但还是达到了32547亿元。
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办法

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保护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太原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适合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域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出让(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计划、城建、财政、规划、房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公开投标或邀请投标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和城建、土地、计划、规划、财政、房管等部门的负责人或专家九至十一人组成。
委员会主任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担任。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决定招标、拍卖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拍卖出让:(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愿的;(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出让;(一) 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二) 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本规范所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4.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查、投标、竞价、成交等环节。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程序的合法、公正、透明。
4.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土地价格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土地资源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出让条件。
4.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合同的履行情况。
4.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机制,确保收费的合法、公正、透明。
4.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监督管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监督职责。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土地出让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5.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详细地段信息后,明确用地申请的途径和方式,并公开接受用地申请,时间不得少于30天。
5.3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详细地段信息,结合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5.4 勾地制度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
某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doc 8页)

威海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威海市市区(包括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辖区域,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赢利为目的,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开发建设用地。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让人)负责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出让人可以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六条监察部门对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杭州市土地招标拍卖状况定量分析

步 阐 述 了依 法 推 行 招 标 、 卖 出让 国 有 土 地 拍 杭州市 自 19 9 8年 国 土 资 源 部 转 发 《 东 省 广 城镇 国有土 地使用 权公 开招 标拍 卖管 理办 法 》 后 , 分 学 习 广 东 省 推 行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招 标 充
使用 权的原则.
拍卖 、 深化 土 地 使 用 制度 改 革 的 经 验 , 合 土 地 结
储 备 机 制 建 立 , 9 8年 l l9 0月 l 日首 次 推 出 东 8 河 上 城 段 2宗 地 块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9 9年 1月 19
基 金 项 目 :杭 州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资 助 项 目( 4 1 1 F00) 作 者 简 介 :沈 兵 明 ( 6 ) 男 , 江 义 乌 人 , 教 授 , 1 1 9 , 浙 副 注
一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为 标 的物 的招 标 、 卖 活 动 , 拍 是 国 家 以土 地 所 有 者 的 身 份 将 一 定期 限 内 国有 土 地 使 用 权 通 过 招 标 、 卖 的 方 式 出让 、 赁 给 拍 租 土 地 使 用 者 的行 为 .
19 9 5年 1月 1 日起 施 行 的 《 华 人 民 共 和 中
31 002 Chi 9, na)
, e st t a gz o riy, t n h u
Th t t sa a y i fbd i g a d a cin ln n Ha g h u o a fZ j n nv riy ( rc esa u n lsso id n n u to a d i n z o .J u n lo hei g U ie st Ag i. r a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通常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目的是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竞争,促进城市和区域的发展。
以下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不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二章:出让条件第三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用途、面积、使用年限、出让价格和付款方式等。
第三章:出让程序第四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明确土地出让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让单位、土地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出让条件和出让方式等。
第五条:符合出让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可以参与土地出让竞争。
第六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进行土地出让,确保公平竞争和公开透明。
第七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一般应当采取现场或网络竞价的方式,竞价结果以最高出价确定。
第八条:竞得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出让金,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四章:出让监管第九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的监管,确保出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土地出让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投诉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应。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国家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活动的监管和管理,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 依据4 总则5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7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8 编制出让文件9 发布出让公告10 申请和资格审查11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12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13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14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15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16 办理土地登记17 资料归档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附录 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附录 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附录 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附录 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附录 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附录 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附录 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 B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附录 A 、附录 C 、附录 D 、附录 E 、附录 F 、附录 G 、附录 H 、附录 I 、附录 J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需其他文本的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招标拍卖管理报告 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
1目的
鉴于各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日渐规范,通过投标、竞拍方式取得土
地使用权正成为取得项目用地的重要方式,为推动和规范这两种项目用
地取得方式,依据《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新项目发展管理制
度》,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全资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房地产公司。
3职责
3.1集团企划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指导和监督;
3.2集团公司全资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房地产公司均有对本办法提出修改之权力
和义务;
3.3集团公司全资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房地产公司第一负责人负责执行本办法;
3.4本办法解释权归企划部。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释义
本办法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4.1.1集团/集团公司:指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4.1.2一线公司:指集团公司全资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房地产公司
4.1.3总办:指集团总经理办公室
4.1.4企划部:指集团企划部
4.1.5公告:指当地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发布的土地使用权招投标、拍卖公告
4.1.6最后日:指投标截止日/竞买申请截止日(在没有独立的竞买申请日时为拍卖
日)
4.1.7星级
4.2前期工作
4.2.1一线公司密切留意当地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指定发布公告的报刊、网络或者其
他媒介。
在获知公告或收到土地投标/拍卖邀请书的当天,及时领取标书格式/
竞买申请书、投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式
等招标/拍卖文件。
4.2.2自公告或收到邀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一线公司做出是否参加投标/竞买的初步
决定,同时报送企划部。
4.2.3初步决定参加投标/竞买的,在决定后三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企划部:
4.2.3.1投标/拍卖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4.2.3.2标书格式/竞买申请书等招标/拍卖文件
4.2.3.3参加投标/竞买初步可行性分析
4.2.3.4拟需要的资金额度
4.2.3.5成立项目发展工作小组申请
4.2.4企划部在收到参加投标/竞买的决定和相关资料后,完成以下工作:
4.2.4.1抄送集团领导、集团总经理办公室
4.2.4.2联合集团财务部、法律室,成立项目发展工作小组
4.2.4.3知会资金结算中心资金安排,了解资金保障的可行性
4.2.4.4协调集团其他职能部门需要准备的工作
4.2.5项目发展工作小组成立后,依据《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新项目发展管
理制度》操作规范之规定进行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工作程序,缩
短工作时间。
4.2.6对初步决定参加投标/竞买的地块,一线公司须及时进行现场勘察,核实三通
一平等情况,并对该地块有无设立抵押等法律形态向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发现
土地现状与公告内容或者邀请书内容不符的,或者对土地现状有其他异议的,
应及时向招标人/拍卖人(拍卖公司)或者拍卖委托人(地方政府或者土地管理
部门)提出异议。
4.2.7根据前期调研评估结果,一线公司在最后日十日前确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买。
4.2.8一线公司应参加招标人/拍卖人(拍卖公司)或者拍卖委托人(地方政府或者
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答疑会。
答疑会内容应做好纪录,对土地出让方所做的
承诺要现场或日后得到书面确认。
4.2.9根据前期调研评估结果决定放弃投标/竞买或已通过了项目听证会但因各种原
因放弃投标/竞买的,一线公司应于三日内完成放弃投标/竞买的分析报告报送
企划部。
企划部根据实际需要报送集团领导、集团职能部门第一负责人。
4.3论证报告
4.3.1决定参加投标/竞买后,一线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完成项目论证报告。
具体报告
内容参照《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投标/竞拍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指
引》。
4.3.2论证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3.2.1项目概况
4.3.2.2法律风险分析
4.3.2.3市场分析
4.3.2.4投资收益分析
4.3.2.5竞争对手分析
4.3.2.6项目综合评价及对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影响
4.3.2.7投标/竞买策略
4.3.2.8投标/竞买可承受价格、最高投标价或最高应价
4.3.2.9参与投标/竞买的基本态度
4.3.2.10筹措资金额度
4.4项目听证
4.4.1一线公司在最后日七日前备齐下列材料并以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企划部:
4.4.1.1召开项目听证会申请
4.4.1.2已填写的投标书/竞买申请书样稿
4.4.1.3《×××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4.4.2企划部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立即组织项目发展工作小组对项目资料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意见报送集团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层。
4.4.3集团总监级以上领导和项目所在公司第一负责人组成项目听证会对《×××项
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议,并确定参加投标/竞买的方案。
4.4.4项目听证会通过的方案需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
4.4.5总办于最后日四日前完成项目立项之董事会议案,企划部给予必要的协助。
总
办在最后日前将集团公司董事会表决结果知会一线公司和企划部。
4.5投标/竞买
4.5.1一线公司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的投标/竞拍方案参加投标/竞拍。
集团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决定不参加投标/竞买的,一线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停止
投标/竞买准备工作。
4.5.2一线公司应按照《集团结算中心放款业务规则》做好借款申报。
企划部负责协
调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但最迟于最后日三日前确定资金准备情况,并通知一线
公司。
4.5.3一线公司在最后日两日前准备好保证金与参加投标/竞买所需的文件。
4.5.4招标/拍卖人或者拍卖委托人更改公告内容或者招标邀请书内容的,一线公司
将变更内容报企划部,已经将填写好的投标书/拍卖申请书样稿与项目分析报告
报企划部的,应在三日内提供维持、变更投标书/竞买申请书或者放弃投标/竞
买的建议与理由,企划部在最后日三日前作出是否变更投标/竞买申请书或者是
否参加投标/竞买的决定报集团领导审批,并通知一线公司。
4.5.5一线公司应密切关注投标/拍卖程序的合法性,对违法现象须及时向招标人/拍
卖人、拍卖委托人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提出异议,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维护
我司的合法权益。
4.5.6招标人因全部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最低中标价)等原因而宣布招标无效的,或
者拍卖人因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最低成交价)等原因而宣布停止拍
卖的,一线公司应关注招标人/拍卖委托人、拍卖人是否决定再次招标/拍卖;
获悉再次招标/拍卖的,及时报企划部并提供是否再次参加投标/竞买的建议与
理由,并按前述规定办理。
4.5.7因标底/保留价被泄露等原因,招标人在开标前终止招标的,或者拍卖人终止
拍卖的,或者委托人撤消委托拍卖的,一线公司应对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方式与时间继续跟踪,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企划部。
4.5.8中标或者竞买成功的,一线公司按规定及时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或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与招标人/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给付价款,并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或者拍卖结束后七日内向企划部提
交关于投标/竞买成功的分析报告。
4.5.9若投标/竞买失败,一线公司在获悉招标结果后或者拍卖结束后七日内向企划
部提交关于投标/竞买失败的分析报告。
4.6其他规定
4.6.1一线公司应将投标书/竞买申请书等与投标/拍卖有关的资料备份,并存档保
存。
4.6.2最后日距离招标/拍卖公告发布日不足二十天的,一线公司最迟须在最后日七
日前将款所述材料送达企划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期间相应缩减。
4.6.3投标/竞买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由项目所在公司第一负责人直接领导具体工
作,并对工作过程和结果负有领导责任。
4.6.4项目论证报告为公司绝密级文件,在最后日前,其传阅范围仅限于集团总监级
以上领导、项目所在公司第一负责人、项目发展工作小组成员和参加投标/拍卖
当事人。
任何知情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私自向他人传阅,非知情人员若工作需
要获知报告内容的,必须取得项目所在公司第一负责人或集团总监级以上领导
的同意。
4.7附则
4.7.1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新项目发展管理制度》执
行。
4.7.2本办法可根据集团公司发展和行业环境变化需要适时修改。
4.7.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