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及税法差异一览表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差异是因为它们有不同的目标和需要满足的要求。
会计准则主要旨在提供一种规范化的记账方法和报告要求,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而税法则是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税务部门的征税活动,以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税收收入的最大化。
以下是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常见的差异:1.收入确认时间点:会计准则通常要求在经济利益发生或具有确认条件的条件满足时确认收入。
然而,税法往往要求在收到现金或现金当期等价物时才确认收入。
这意味着,在会计层面上可能确认了收入,但在税务层面上还未确认。
2.费用和折旧计量:会计准则通常要求将费用和折旧按照经济实际发生的原则进行摊销,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济状况。
然而,税法往往有其特定的费用和折旧计算方法,可能与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同。
例如,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了特定的折旧方法和期限,而这些方法和期限可能与会计准则的要求不一致。
3.资产计价和调整:会计准则通常要求以公允价值或成本价值计量资产和负债。
然而,税法往往根据特定的法规规定资产和负债的计价方式。
例如,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了特定的资产计价规则,例如减值测试和投资的计价等,这与会计准则的需求可能不同。
4.净利润计算和所得税计算:会计准则通常要求按照财务会计的原则计算净利润,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然而,税法往往规定了不同的收入和费用项目,以及不同的减免和豁免条款。
这可能导致会计准则计算得出的净利润与税法规定的所得税计算结果不一致。
5.投资和收益分配:会计准则通常要求按照实际控制权和经济利益分配投资和收益。
然而,税法往往有特定的规定,例如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和利润转移定价等,这与会计准则的要求可能不同。
这些差异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影响。
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税法,以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企业也需要在会计和税务方面进行适当的规划和安排,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负担并满足税法的要求。
因此,企业通常会寻求会计师和税务顾问的专业帮助,以确保正确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会计与税法差异一览表

广告与宣传费
17
递延收益
会计上规定政府补助可一次或分次确认损益。税法要求在实际收到时一次性确认。
18
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预收账款
由于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不能清偿或不需清偿的部分,会计上要求企业将该应付款项划为金融负债,并按市价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进行调整。税法规定应并入所得征税,实际支付时纳税调减。
19
预计负债
会计上按照履行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税法要求,除另有规定者外,预计负债在实际发生时扣除。
20
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奖金、补贴、津贴、非货币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计算所得税时按照实际发放数据实扣除。
21
预收账款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会计上作为负债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按照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并入当期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以后实际结转收入时,前期已纳税款允许退还。
2
交易性金融资产
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但由于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计处理时不确认该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4
长期股权投资
在成本法下,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投资方确认投资收益时应首先按会计准则规定的办法计算本期应当冲减的投资成本;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作相应调整;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很多方面有所不同,以下是一
些比较明显的差异:
1. 计算收入的时点:企业会计准则通常将收入确认为收到货款
或服务费用的同时,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要求收入确认为发生时点。
2. 投资收益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允许在控制或具有显著影响
的共同控制下的投资收益为范围外收入,在投资成本中减少相关支出。
而企业所得税法则只允许确认分红和出售投资收益。
3. 存货计价方法:企业会计准则允许使用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
均法计算存货成本。
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必须使用先进先出法。
4. 固定资产折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应该
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范围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则规定不同的固定
资产应该使用不同的折旧年限。
5. 商誉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允许在收购企业时计入商誉,而企业所得税法则不允许商誉的抵税。
这些差异显然影响了企业在财务和税务领域的处理方式和结果。
因此企业需要理解和掌握这些差异,用正确的方式去编制财务报表
和申报纳税。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计算方法和规则也不同,因此会存在一些差异。
以下是它们之间的比较:
1. 计算方法不同:会计收入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出售价格计算的,即金额加上增值税。
而税法收入则是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的,这可能与实际收入有所不同。
2. 计算时点不同:会计收入是在商品或服务交付之后确认的,即确认收入的时点一般是发票签订或货款收到之后。
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则是按照税法规定,可能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
3. 收入确认条款不同:会计收入通常按照收入确认原则计算,包括收到现金、产生收入的经济利益已经获得、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等条件下确认收入。
而税法收入则会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原则计算。
4. 扣除项目不同:会计收入可能包括某些税前收入的代收代付项目,如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而税法收入则可以扣除一些税前支出、捐赠、减免税等项目。
总之,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确认时间和扣除项目,因此会存在差异。
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将二者区分开来,以便正确计算和申报税收。
会计税法暂时性差异一览表

序号暂时性差异项目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原因1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1)会计上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坏账准备;(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3)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税法允许分期确认收入而会计可能一次性也可能分期确认收入,而且实质上构成融资性质的要按公允价值计量。
2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
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但由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故无需作纳税调整。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4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核算下,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投资方确认投资收益时应首先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办法计算本期应当冲减的投资成本;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
在权益法下,投资日投资成本小于目标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确认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作相应调整;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
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5贷款呆账准备计提比例若与税法规定扣除的比例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6存货(1)存货减值准备(含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2)建造合同资产(建造时间超过12个月的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开发产品等),因会计资本化利息大于税法资本化利息,导致会计基础大于税法基础。
7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一次还本付息的投资,其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与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
8商誉商誉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产生;商誉不得摊销,但可计提减值准备;税法规定,外购的商誉在整体转让或公司清算时一次性扣除。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及其处理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及其处理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概述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主要源于两者的目标和规范对象不同。
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而税法则是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调节经济行为为目标。
因此,两者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
二、收入确认差异1.会计准则强调权责发生制,要求收入在风险和报酬转移至企业时确认。
2.税法则可能基于税收征管的需要,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收到款项作为纳税依据。
3.对于某些特定业务,如售后回购、销售退回等,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是否应计入收入有不同的规定。
三、成本费用扣除差异1.会计准则要求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本,而税法则基于税收政策的目的,对某些费用扣除有限制或规定。
2.例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在会计准则中据实扣除,但在税法中可能存在比例限制。
3.对于企业捐赠支出,税法可能有特定扣除标准或优惠政策。
四、资产处理差异1.会计准则关注资产的真实价值,可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2.税法则基于税收确定性原则,在计税基础方面通常采用历史成本。
3.例如,资产的折旧方法、残值估计等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五、长期股权投资差异1.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确定、权益变动等方面有详细的规范。
2.税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可能有特定的规定,如资本利得税、股息收入税等。
3.对于股权转让的处理,会计准则和税法也存在差异。
六、企业合并差异1.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有明确规定,如购买法、权益结合法等。
2.税法在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上可能有特定的规则,如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纳税的规定等。
3.会计准则和税法在企业合并中的差异可能对企业的税务负担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七、其他特定项目差异1.对于一些特殊业务或资产,如生物资产、房地产等,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2.对于一些涉外业务或跨境交易,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不同,也可能存在差异。
税法与会计收入处理差异

税法与会计收入处理差异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注意】该行数据是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基数。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金额=附表一第13行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本行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写。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接受捐赠收入在会计核算时已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接受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未计入当期利润,需要纳税调增。
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金额;调增金额——填报账载金额与税收金额的差额;调减金额——不填。
1、企业所得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收入确定的规定: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确认为应税收入。
会计与税收永久性差异一览表

会计与税收永久性差异一览表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则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条例、法规,会计与税收的依据及目的不同,差异也就在所难免了,税法与会计制度适度分离在我国是必要的,也是不可改变的现状。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凭证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时,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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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与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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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奖金、补贴、津贴、非货币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计算所得税时按照实际发放数据实扣除。
21
预收账款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会计上作为负债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按照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并入当期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以后实际结转收入时,前期已纳税款允许退还。
2
交易性金融资产
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但由于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计处理时不确认该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4
长期股权投资
在成本法下,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投资方确认投资收益时应首先按会计准则规定的办法计算本期应当冲减的投资成本;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作相应调整;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3)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会计基础的l 50%确认。
(4)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最短可按2年期限扣除。
13
开办费
2007年12月31日前仍未扣除的开办费,在剩余的年限内继续扣除,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剩余年限内结转。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试生产、试营业的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计算所得税时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期一次性扣除。
7
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一次还本付息的投资,其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与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
8
商誉
商誉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产生。会计上规定商誉不得摊销,但可计提减值准备。税法规定,外购的商誉在整体转让或公司清算时一次性扣除。(1)与商誉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直接调整商誉的账面价值和权益,不涉及损益。(2)与商誉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及因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会计上不予确认。
5
贷款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若与规定扣除的比例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6
存货
(1)存货减值准备(含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2)建造合同资产(建造时间超过12个月的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开发产品等),因会计资本化利息大于税法资本化利息,导致会计基础大于税法基础。但考虑到影响历史成本的准确性,实际操作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一览表
序号
暂时性差异项目
产生暂时性差异原因
1
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1)会计上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坏账准备。(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1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非现金资产
成本模式下,会计上规定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而税法要求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15
以改组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
免税改组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计量时,计税基础仍按原计税基础(历史成本)结转。
16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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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
(1)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2)成本计量模式不同年度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
11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12
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上不得摊销,但税法规定可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扣除。
17
递延收益
会计上规定政府补助可一次或分次确认损益。税法要求在实际收到时一次性确认。
18
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预收账款
由于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不能清偿或不需清偿的部分,会计上要求企业将该应付款项划为金融负债,并按市价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进行调整。税法规定应并入所得征税,实际支付时纳税调减。
19
预计负债
会计上按照履行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税法要求,除另有规定者外,预计负债在实际发生时扣除。
当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会计上要求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9
固定资产
(1)弃置费、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减值准备等因素导致不同年度的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不同,从而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2)租赁准则中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税法规定融资租入资产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额以及在取得租赁资产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作为其计税基础。(3)除房屋、建筑物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4)应当资本化的借款,如果是向非金融部门取得,并且超过了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则固定资产的原价大于计税基础。由于该项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会导致固定资产初始计量违背历史成本原则,故实务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2007年12月31日前内资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确定,会计上按开发产品账面价值结转。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类似业务不再做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