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兼论德国新债法对我国民
国际法名词解释1-2

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公法中的国际:指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指的是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超载一国法域范围,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的范围:一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规范调整。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不溯及既往规则:是指新法不具有溯及力,不调整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中调整新法颁布后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
住所的冲突:主要是由于各国立法对住所的概念、住所的分类和住所的取得、变更及放弃等问题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一般认许制: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是引起涉外民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置的一种物权。
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发明专利、服务标记、电影剧本等。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意思自治的范围: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选择法律的自治权利的范围。
当事人国籍:是指在双方为同一国籍的情形下,共同的所属国可以作为联系最密切的客观标志而被采用,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试论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以《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

试论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以《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另一方因而遭受损失时,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这一制度在《合同法》第121条中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着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展开探讨,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在履行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对方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情况,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罚金不在免除责任之列。
”可以看出,该条为免除违约责任提供了两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二是对方的原因。
而这里的对方原因通常指的是第三人的原因。
比如,如果A向B承诺出售一批货物,在交货前,由于第三人破坏了货物,导致A无法向B交货,那么A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免除违约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违约方证明该违约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二是该原因与违约方无关或者不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责任;三是该原因是不能被预见或避免的。
因此,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须在自己提出免责之前证明上述条件,并且剩余的履行能力不受影响。
同时,免责的范围也应当根据损失的程度和双方的情况进行判定。
二、案例分析1、原因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2002年,常州市某公司向其供应商订购了300吨牛皮纸。
当货车运输至扬州时,由于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车撞上了隧道墙面,车辆严重受损,牛皮纸也受到损坏。
常州公司认为这是供应商的责任,要求赔偿。
在此案中,供应商辩称货车事故的原因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如驾驶员安全行驶、货物绑扎牢固等,因此其不应当免除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供应商应当赔偿常州公司。
结论:该案中,因为货车事故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因此不能免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2、第三人原因与违约方有关2010年,上海某公司订购石材,由广州供应商运输。
在运输途中,运输车辆被盗,所有石材被盗。
上海公司要求广州供应商赔偿损失。
湖南省能源局事业单位真题2024

湖南省能源局事业单位真题2024(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2024年我国将继续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完成国土绿化任务()亩。
A.一亿B.九千万C.两亿D.五千万【答案】:A2.工信部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多晶硅、硅片、电池、组件产量再创新高,行业总产值超过()亿元。
A.1.5万B.1.8万C.1.7万D.1.65万【答案】:C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六院101所自主研制的我国最高量级车载液氢系统——"()"近日在北京发布。
这是我国首款百公斤级车载液氢系统,相比上一代产品,相同外廓尺寸下,有效容积扩大20%,成本降低30%以上。
A.赛道1000B.赛道2000C.赛道1200D.赛道1500【答案】:A4.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扎实推进新一轮()产能提升行动。
A.千万斤谷物B.千亿斤谷物1/ 14C.千万斤粮食D.千亿斤粮食【答案】:D5.近日,鄱阳湖越冬候鸟开始逐渐分批北迁,预计本月中旬达到迁徙高峰。
鄱阳湖都昌水域已监测到首批北迁候鸟约1万只,相关单位组成联合巡逻队,为候鸟迁徙创造安全环境。
以下表述正确的有()A.候鸟迁移时最主要的能量来源是蛋白质B.夏天的时候,候鸟一般会在纬度较低的地区繁殖,冬天的时候则在纬度较高的地区过冬C.同一鸟种在不同的地区可能表现出不同的居留类型D.鄱阳湖是我国最大的内陆湖也是最大的咸水湖【答案】:C6.夜晚看星星,会感觉星星一闪一闪的,这是因为()。
A.宇宙中的遮挡物变化所致B.大气遮挡透明度是变化的C.星星所在的距离产生变化D.星星本身的光度出现变化【答案】:B7.中国古代的制瓷业达到了一个十分发达的程度,瓷器贸易令中国蜚声海外,下列不属于我国古代著名瓷窑的是:A.汝窑B.官窑C.景窑D.哥窑【答案】:C8.下列属于市场机制构成要素的是()。
A.竞争B.企业C.资本D.技术【答案】:A2/ 149.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
南开15春学期《合同法》在线作业答案

南开15春学期《合同法》在线作业答案15春学期《合同法》在线作业一、单选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下列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是____A.质押合同B.收养合同C.劳动合同D.旅游合同正确答案:B2.甲、乙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甲许诺如果乙不与丙订约,则甲将与乙正式签订合作合同。
乙信赖甲的许诺而未与丙订约,但甲最终未与乙订约,而使乙实际遭受了损失。
本案中,____A.甲应承担违约责任B.甲应负责赔偿乙的“信赖利益的损失”C.因合同并未成立,甲不付任何赔偿责任D.甲、乙均负有一定责任正确答案:B3.甲、乙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若出租人的儿子今年七月底毕业分回本地工作,则合同即终止效力。
该合同属于____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B.附生效条件的条约C.附终止期限的条约D.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正确答案:A4.根据合同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区分为()A.有名条约与无名条约B.要式条约与不要式条约C.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D.有偿条约与无偿条约正确谜底:B5.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钢材。
出现下列哪种情况,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____A.乙方正在进行某项技术改造,无法按期发货B.乙方因遭遇大雨,暂时无法发货C.乙方迟延交货,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D.乙方正在办理与XXX的合并事宜,无暇顾及该合同的履行正确谜底:C6.甲与乙订立了租期为三十五年的设备租赁合同。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中关于租期的约定____A. 20年以下均有效B. 25年以下均有效C. 30年以下均有效D. 35年以下均有效正确答案:A7.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____A.采用非格式条款B.采用格式条款C.采用通常理解予以解释D.按照交易惯予以解释正确谜底:A8.可撤销条约在未被撤销从前为____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不可变更正确谜底:B9.甲造油厂向乙饭店收回要约,愿以每公斤X元的价格出售大豆油300公斤,乙答复愿以要约所示价格购买100公斤大豆油,则____A.合同成立,依甲的要约为准B.油为可分物,故可以就100公斤大豆油成立合同C.乙的答复属于新要约D.如果甲没有答复,则认定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乙的承诺为准正确答案:C10.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可采取下列哪个措施,以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____A.混淆B.清偿C.提存D.免除正确答案:C11.甲被乙胁迫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后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合同的请求,该合同____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B.自合同订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D.自合同约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正确答案:B12.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赠与合同的表述中错误的是____A.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B.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C.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D.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正确谜底:D13.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是____A.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B.债务人同意C.债务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收回让与通知D.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正确答案:D14.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是()A.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B.债务人同意C.债务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收回让与通知D.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正确答案:D15.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性质是()A.一时的抗辩权B.永久的抗辩权C.先诉抗辩权D.约定的抗辩权正确答案:A16.甲向乙编辑部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司法考试的参考书,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律考资料5本,计价120元。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十套真题题库及答案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十套真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一、单选题(共40题,共40分)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
[答案]涉外合同2. 对特派员取证,我国()[答案]原则上不允许3.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申请。
[答案]中级人民法院4.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5.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答案]船旗国法6.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
[答案]具有双重国籍7.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答案]FOB8. 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
后果有纠纷,适用()。
[答案]日本法律9.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
[答案]19世纪10.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
[答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11.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立法中,目前最重要的一个多边条约当属由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
[答案]《纽约公约》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多重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
德国债权法总论

德国债权法总论德国债权法总论德国债权法是德国民法典的一部分,是德国民法的核心部分之一。
它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基础。
一、德国债权法的基本原则德国债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由和公正。
平等原则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法律上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自由原则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法律上应该享有自由的选择权,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对象和合同内容。
公正原则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法律上应该遵循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二、德国债权法的主要内容德国债权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债权的产生、转让和消灭,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和债权人的权利,以及违约责任和保证人责任等方面。
其中,债权的产生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建立起法律关系的过程,通常是通过签订合同来实现的。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过程,通常是通过债权转让协议来实现的。
债权的消灭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终止的过程,通常是通过履行债务、债务免除或者债务追偿等方式来实现的。
三、德国债权法的适用范围德国债权法适用于德国国内的债权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和企业之间的债权关系。
此外,德国债权法还适用于国际债权关系,但是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进行适当的调整。
四、德国债权法的意义和作用德国债权法的意义和作用在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德国债权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正,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总之,德国债权法是德国民法的核心部分之一,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基础。
它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正,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考前练习 国际私法学

总分: 100分考试时间:分钟单选题1.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_____。
(5分)(A)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B) 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C) 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D) 管理中心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参考答案:A2. 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_____。
(5分)(A) 巴托鲁斯(B) 萨维尼(C) 戴西(D) 库克参考答案:B3. 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_____。
(5分)(A) 受害人国籍国法(B) 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C) 航空器登记国法(D) 航空器到达地国家的法律参考答案:C4. 指出下列_____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5分)(A)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B) 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C)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D) 国际保险合同参考答案:C5. 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
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
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应适用_____法律。
(5分)(A) 日本(B) 韩国(C) 德国(D) 中国参考答案:D6. 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采用的是_____原则。
(5分)(A) 行为地法(B) 行为地法与本国法兼采(C) 住所地法(D) 行为地法与住所地法兼采参考答案:B7.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_____的法律。
(5分)(A) 行为地法(B) 法院地法(C) 船旗国法(D) 原船舶登记国法律参考答案:D多选题8. 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和克服适用外国法过程中发生的困难而形成的适用外国法的制度主要包括下列_____内容。
(5分)(A) 反致(B) 公共秩序保留(C) 法律规避(D)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参考答案:A,B,C,D9. 下列国际私法的各原则或制度中,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的是_____原则或制度?(5分)(A) 法院地法的适用(B) 对等原则和不歧视原则(C) 意思自治原则(D)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参考答案:A,D10.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外国法院向位于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时,下列_____选项属于不得采用的送达方式。
律师见证遗嘱无效致第三人受有损害的民事责任

律师见证遗嘱无效致第三人受有损害的民事责任——关于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作者:喻方德涂国祥发布时间:2008-09-09 13:55:45摘要:对于律师所因过失见证遗嘱无效的情形,造成第三人受有财产上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应负侵权责任或者合同责任,似乎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随意性较大。
对当事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的说明似乎未臻明确,对援引的法律依据所具有的规范功能未做深入的分析,致使当事人不能知悉其权利义务关系状态,律师不能判断法院见解是否妥当,难以定纷止争。
本文从请求权基础的分析入手,指出此类型案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为纯粹经济损失,不是权利,而因过失所致的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基础在于合同法保护,非在于侵权法保护。
关键词:见证遗嘱无效纯粹经济损失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一、问题的提出律师见证是一项为适应市场需求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法律服务业务。
由于社会经济复杂程度的加剧,以及律师在见证过程中存在过错(准确地说是“过失”),致与其没有合同或者信托关系的第三人因合理信赖而受有损失,时有报道(1)。
纵观律师见证遭遇索赔的案例,在律师所因见证遗嘱无效的情形,应负何种民事责任,确系实务上的重要问题,可惜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故特撰本文论述,尚企教正。
二、案例及法律问题2001年,原告王保富之父王守智委托被告北京市三信律师所为其遗嘱进行法律见证,遗嘱主要内容是王守智将其房产由其大儿子王保富继承。
三信律师所出具《见证书》确认遗嘱签字行为真实有效。
王守智去世后,因法院认为王守智所立遗嘱不符合遗嘱继承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
由此,王保富所得法定继承遗产比按遗嘱继承少114318.45元,遂起诉三信律师所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三信律师所在履行与王守智签订的《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时,未尽代理人应尽的职责,给委托人及遗嘱受益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原告在本案选择的是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故对其要求退还律师见证代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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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兼论德国新债法对我国民
关于《专家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兼论德国新债法对我国民》,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键词: 专家责任/德国新债法/缔约过失/合同责任/侵权责任
内容提要: 现代社会专家责任关注的热点发生了转变: 从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转变为专家作为信息提供者导致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遭受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德国新债法总结了司法经验, 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专家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本文考察了德国法官法的发展过程, 在对其进行体
系化解释的基础上, 试探性地提出初步的立法建议。
一、专家责任关注重心的移转
所谓专家一般是指取得资格证书或职业许可, 依靠专门的知识或技能向他人提供服务的人。
杰克逊和鲍威尔在Professional Negligence中列举了专门职业的四个特征: “其一, 工作性质属于高度的专门性, 其中心不是体力提供工作而是精神的、判断的工作;其二, 重视高度的职业道德与顾客的信赖关系;其三, 大多要求一定的资格, 并由专家集团维持一定的业务水平;其四, 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1]伴随专业分工的细化, 社会经济结构的复杂化, 人们在社会交往行为中对于知识含量的需求日益增加。
因而, 对会计师、律师、医师、鉴定人、金融机构人员等专家的专业知识的依赖性也随之增强, 同时纠纷随之产生。
专家责任是指, 专家在执业活动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传统民法学将专家责任限定于专家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对于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2]③将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如委任、雇佣和承揽等)作为专家对于合同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或合同责任)的要件。
专家基于合同关系依据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相对方支付报酬获得专家意见并且基于对
专家意见的信赖作出决策。
如果相对方所信赖的专家意见是虚假的, 公平和正义要求专家对此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也就是说, 直接的合同关系是建立专家与受害人之间责任的桥梁。
对于这种类型的专家责任的处理, 传统民法学理论的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提供了解决方案。
现代社会信息传播迅速、便捷, 非直接的合同当事人可能知晓专家意见并且基于信赖作出决策。
当他们遭受损害时, 能否对专家提起诉讼不无疑问。
专家“通常可能寻求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为庇护并且进行辩驳。
专家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意见, 不应当对可能的、不特定的其他人承担责任。
尽管如此, 德国和美国的许多州法院在这种三角关系的情况下对于专家施加责任”。
[3]这一现实状况导致除了在医疗事故责任的领域外, 对于专家责任关注的热点发生了转变: 从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转变为专家作为信息提供者导致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遭受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问题。
也就是说, “在专家的作用日益增大的信息提供领域中, 专家的责任面临困难的问题。
其所以如此, 是因为专家所提供的信息不仅为委托人所利用, 很多也被第三人作为权威的信息予以传递和利用, 与此相伴, 专家责任的范围也将扩张, 于是发生了契约责任和侵权行为责任所不能处理的问题”[4]。
二、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及其理论基础
1. 法官法对于专家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认识
新债法颁布之前, 实在法并未对专家提供错误信息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害提供救济方式。
司法过程中, 法官通过“默示契约”、“附保护第三人作用效果的契约”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等对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作出回应, 逐步扩张受法律保护的第三方的范围。
(1)默示契约。
默示契约是法律拟制的结果。
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 法院基于一般交易规则或诚实信用的一般商业道德等推断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
当与专家有直接接触时, 法院基于“默示契约理论”要求专家提供可信赖的信息, 并且承担由于提供错误信息而导致的专家责任。
1902年, 德国帝国法院运用默示契约理论解决了一起银行与公证人之间的纠纷: 银行在决定是否向某一客户提供贷款前, 就不动产上是否已经设立抵押咨询了公证人。
公证人向银行提供了有关不动产负担状况的错误信息, 导致银行未能如期收回贷款。
德国帝国法院认为: “某人怀有可确认的取得可靠信息之愿望与对提供此等信息有专长的人进行接触, (后者)提供其所要求的信息就导致合同成立。
如果提供的信息不准确, 这一合同就足以使专家承担责任。
”[5]也就是说, 德国帝国法院的判决虽然将专家责任的范
围扩张及于不具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 但是, 将其限定在具有直接接触并具有合理信赖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德国最高法院(BGH)在“Teneriffa - Hotel case”中进一步扩大了第三人的范围。
在这个案件中银行为贷款人提供了一份不实的商业信用报告书。
借款人从投资经纪人那里得到这份报告书, 并且基于信赖而提供贷款。
但是贷款人不久就破产, 导致贷款未能获得清偿。
虽然银行与贷款人之间没有直接接触, 但是德国最高法院还是支持了贷款人向银行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
联邦法院为了避免受到保护的第三人范围过于宽泛而拒绝采用“相关人” (for whom it concerns)的概念, 但是对于“直接接触” (exp ress contact)的宽泛解释实际上已经冲淡了对于接触的要求。
[6]
(2)附保护第三人作用效果的契约。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效果的契约, 不是指契约债务人对于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负有给付义务, 而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对第三人负担保护义务。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效果的契约理论实质性地扩张了债务人的义务和可能的责任, 因此, 法官适用该理论是相当慎重的。
最初它被限定于对人的有形伤害, 并且第三人的范围限定于当事人的家庭成员、雇员等与债权人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并对他们负有注意义务的人。
1960年的一个案例中, 德国法院采纳了拉伦茨教授的观点, 认为“依契约之意义、目的及诚实信用原则, 契约上
之注意及保护义务, 原则上应延伸及于下述之人: 即延伸及于因债权人之关系以致与债务人之给付发生接触, 且债权人对之负有照顾及保护义务之人, 此种人之安危与债权人具有关系, 如父亲对家属, 企业者(雇主)对其员工等”。
[7]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再次扩张了第三人的范围。
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仅仅存在具有注意义务的合同的前提下, 债务人对第三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1977年“登入借方账户程序案件” (debit - p rocedure case)反映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这种转变。
在这一案件中, 借款人授予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提取款项的权利。
借款人的开户行未将债务人没有支付汇票款项的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的开户行, 导致贷款人误认为借款人已经支付了汇票的款项, 因而, 继续供货。
但是贷款人随后得知借款人无力支付该笔贷款, 并且很快破产。
[8]本案中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开户行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 但是, 借款人的开户行知道贷款人的开户行具有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合同义务。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借款人的开户行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责任。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效果的合同很快扩张到债务人知道债权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同利益的情形。
在“Group - of - buyerscase”中高等法院认为: “本案中, 必须考虑信赖专家意见并作出决策的利害关系人通常寻求保护的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 而且是团体成员的利益。
”[9]联邦高等法院在“vendor case”中将第三人的范围由具有相同利益的团体人员扩张到债权人与第三人具有冲突利益的情
况。
建筑物所有人为了销售房屋, 需要从专家那里取得有关房屋价值和维修状态的报告书。
当专家检验房屋时, 所有权人以各种方式阻止专家查看屋顶的结构。
由于专家不知道屋顶结构存在瑕疵, 因而过高地对房屋进行了估价, 并最终导致买受人支付了过于高昂的价格。
联邦高等法院认为买受人应当属于受到保护的第三人。
[10] 这就缓和了利益一体性的要件, 即使债权人与第三方之间具有相反的期待, 第三方也可以基于信赖而纳入应当受到保护的第三人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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