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三方协议(核定库存模式)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编号:甲方(质权人):地址:乙方:(出质人):地址:丙方(监管人):地址: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担保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押物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押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押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监管质押物的监管人。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控质押物的责任。
第二条质物2.1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并交由丙方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向甲方出具的入库保管凭证的记载为准。
2.2 乙方保证质物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2.4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有效的。
2.5 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甲、乙双方根据签署的合同,丙方经与实际库存核对无误或按照相应证明确认乙方库存后,向甲方签发以甲方为存货人的入库保管凭证,质物的转移占有完成。
质物转移占有后,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监管期间3.1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甲方指示实际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3.2 丙方根据本协议 2.5 条规定签发入库保管凭证时,即质物转移占有完成时,入库保管凭证项下质物的监管期间开始。
3.3 质物根据本协议被提取后监管期间相应终止。
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协议-经典示范版

动产质押三方合作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业务)甲方(质权人):XXXX酒业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XX大道XXX号负责人:XX乙方(出质人、借款人):XX省XX市XX镇XX酿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XX省XX市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丙方(监管人):XXXXXX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XX交易市场X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为加强三方合作,解决中小企业主的融资困难,降低甲方质押贷款风险,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甲、乙、丙三方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签订如下规定:1.法律关系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占有、监管质物。
2.质物2.1 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物,作为甲方所提供借款的质押担保,由丙方按照本合同代理甲方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
2.2 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物,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
若质物出现上述瑕疵,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其利息。
2.4 质物以《质物清单》(见附件)列明的为准,如《质物清单》中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丙方占有的为准,但该实际占有以不得违反本条及本协议第3、4、5、6等各条的规定为前提。
2.5 在全部偿清《借款合同书》项下的债务前,不论乙方是否臵换、提货,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甲方确定的质物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见附件)确定,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中质物最低价值不得为零。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名称: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甲方:(借款人/质押人)地址:联系人:电话:身份证号码:乙方:(贷款人/监管人)地址:联系人:电话: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为满足其资金需求,向乙方申请贷款,为保障乙方的债权得到有效履约和保全,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管资产1.1 甲方将其名下的以下动产作为质押品,用于担保贷款的归还:(列举质押动产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产地等)1.2 甲方应确保所质押的动产权属清晰、完整,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保证、查封、冻结等限制性权益。
1.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质押动产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书、购销合同、发票、仓单等。
第二条质押物的保管与监管2.1 甲方应将质押动产交付给乙方保管,并保证质押物的完好无损。
2.2 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质押物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仓储、保险、评估等。
2.3 如质押物有任何损失或价值下降的情况,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补充相应的质押物。
第三条质押物的处置3.1 在甲方履行债务的过程中,若甲方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多种措施:(1)要求甲方迅速偿还贷款本息;(2)以质押物抵销甲方未偿还的贷款本息;(3)以质押物抵销甲方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后,如仍有剩余,乙方有权处置剩余质押物,并用所得款项抵销甲方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处置费用。
3.2 乙方在处置质押物时,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应对本协议及相关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披露。
4.2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5.2 如因甲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乙方无法实现债权,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履行完毕。
质押财产监管协议书(三方协议)(签约版)

三方监管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法律关系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押权人和出质人,乙方仓储场地所有人,丙方为质押物监管人。
甲方租赁乙方的所有生产设备和储存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甲方自愿将所有权为自己的罐存和桶装的原材料和成品,委托丙方对上述物品进行监管(具体数量依双方盘点交接数据为准),丙方按照协议约定对甲方委托监管的质押物承担监管义务和责任,乙方不干涉甲方生产经营和丙方监管,并为双方提供便利。
第二条监管场地和责任确定确定1、乙方出租位于的生产设备和办公场所及相关配套给甲方使用,租赁期限为2016年2月15日—2036年2月14日,期限20年。
2、乙方承诺不会因自己单方面的法律或经济纠纷给甲方的正常经营带来影响。
如发生因自己单方面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经营或者造成损失的事情,乙方承担相应的一切损失并赔偿。
3、、乙方对储罐和桶装内物品是甲方所有无任何异议,乙方同意丙方派人对甲方储罐和桶装内物品进行监管。
4、丙方只负责甲、丙双方共同确认的监管物数量,至于储存物品品质优劣和价格波动影响监管物价值的变化,与丙方无关,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乙双方承诺为丙方监管提供一切便利,各自或共同的经济法律纠纷(涉及丙方的除外)均与丙方无关,丙方只承担监管责任,甲乙双方保证丙方正常监管。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企业仓储商银行三方协议)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动态)文本编码:CMBC-HT121(动产2009)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动态)编号:号动产所有权人及出质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出质人”)住所: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邮政编码:441000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襄阳分行账号:联系人: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下称“民生银行”)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话:传真:联系人:保管人及监管人: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下称“保管商”)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鉴于:[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民生银行襄阳分行已经签订了编号为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已经或即将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协议、承诺、有效凭证及其他文件(以下合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民生银行的全部债权,出质人自愿以其已经或/即将储存于保管商处的动产,向民生银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保管商同意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代理民生银行接收、占有、保管、监管质押财产的责任。
本协议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为(以在“□”内打“√”确认的内容为准):□进口贸易项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国内贸易项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对于本协议中标明仅适用于上述两类业务中某一类业务的条款,仅在本协议项下所叙做的业务属于该类业务时适用;未标明仅适用于某类业务的条款为通用条款,不管所叙做的业务属于哪一类业务,均应适用执行。
因此,本协议三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商定如下条款,承诺信守:第一章进口贸易项下的有关单据与报关报检(本章条款仅适用于进口贸易项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第1条进口贸易项下的有关单据1.1在出质人未清偿主合同项下民生银行全部债权前,相关进口业务项下的所有单据正本均由民生银行负责处置。
1.2进口业务项下的货权凭证必须是全套清洁的海运或联运提单,提单收货人为空白指示或者根据开证行指示,并且要在提单的“NOTIFY PARTY”(通知方)栏上加注“银行”。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名称: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双方: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背景:甲方为(甲方背景介绍),乙方为(乙方背景介绍)。
为了确保甲方在借款过程中的债权得到保障,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以规定动产质押监管的相关事宜。
一、质押物描述:1.1 甲方将下列动产质押给乙方作为借款的担保措施:(详细列出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品牌、型号、质量状况等信息)1.2 质押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质押给乙方作为借款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如下:(明确质押物的使用范围和期限)二、质押物的管理与监管:2.1 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质押物进行管理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仓库保管、定期检查、保险购买等。
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信誉,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2.2 甲方应确保质押物的完好无损,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质押物的价值不受损害。
2.3 若质押物发生任何损失、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的情况,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进行相应的索赔和处理。
三、质押物的处置:3.1 若甲方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债务,乙方应按照约定将质押物返还给甲方。
3.2 若甲方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全部债务,乙方有权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对质押物进行处置,以偿还债务。
3.3 质押物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拍卖、协商处置、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置等。
乙方在处置质押物时应尽合理努力获取最佳处置价值,并将处置所得用于偿还债务。
四、风险责任:4.1 甲方承诺对质押物的所有权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质押物不受任何限制、保留权或第三方权益的影响。
4.2 甲方应自行承担因质押物所有权纠纷、侵权行为、灭失、毁损等情况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保密条款:5.1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相关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2 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签署保密协议,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甲方:(出质人)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质权人)地址:联系人:电话:鉴于,甲方为了获得资金,愿意将其拥有的特定动产作为抵押品,向乙方进行质押,并委托乙方对该动产进行监管和管理;乙方愿意接受该动产的质押,并承担相应的监管和管理责任。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质押动产的描述1.1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质押的动产为(具体描述)。
1.2 甲方保证其对质押动产拥有合法的权益,并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抵押、质权或其他形式的债权。
第二条质押的目的2.1 甲方质押动产的目的是为了向乙方获得资金。
2.2 乙方作为质权人,接受甲方的质押,并承担对质押动产的监管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质押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确保质押动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2)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3)甲方应承担质押动产的保管责任,保证不损坏、丢失或转让质押动产;(4)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与质押动产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对质押动产进行监管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查验、保管、保险等;(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质押动产相关的文件和资料;(3)乙方有权在甲方违约情况下行使处置质押动产的权利;(4)乙方应保证对质押动产的监管和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谨慎性;(5)乙方应保密甲方的财务和商业信息。
第四条质押动产的评估和保险4.1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指定的评估机构对质押动产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费用。
4.2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质押动产进行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甲方应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2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乙方有权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协议、处置质押动产等。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6.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偿还之日止。
动产抵(质)押三方监管协议书

附件2-1:动产抵(质)押三方监管协议书甲方:(客户)乙方:XX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营业部)丙方:(第三方)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号的《合同》和编号为号《合同》,并约定由丙方监管抵(质)押物品,为加强甲、乙、丙三方之间的合作,经三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现订立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授信额度及使用方式乙方向甲方授信人民币(大写)万元,其中贷款人民币(大写)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余额人民币(大写)万元。
第二条监管方式抵(质)押物品的监管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一)甲方将价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的抵(质)押物品存放在丙方的仓库,仓库地址为; 抵(质)押物的抵(质)押率不高于 %,由丙方全权负责监管;(二)甲方选择(自有/租赁)仓库存放,仓库地址为 ;抵(质)押物品价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抵(质)押物的抵(质)押率不高于 %,由丙方指派专人(姓名:,身份证号:)负责监管,并安装相应的监管设施。
第三条监管费率本合同项下丙方每月按监管抵(质)押品价值的‰收取监管费,甲方需在每月的日前将监管费交至丙方,丙方收取的监管费用需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开户行,账号:)。
第四条抵(质)押物监管操作流程(一)甲方申请授信甲方向乙方提出授信申请,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提供抵(质)押物的清单和相应的进货价值凭证(如增值税发票)。
(二)乙方按内部流程审批授信乙方按照内部规定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甲方,乙方对具体授信具有最终决策权,丙方不得干预。
(三)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乙方审批同意后,甲方可在乙方陪同下及时到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并将抵(质)押登记的他项证明相关材料交由乙方保管。
(四)三方对入库抵(质)押物的确认在办理完抵(质)押物登记手续后,甲、乙、丙三方需对入库的抵(质)押物进行核对确认,并在《抵(质)押物入库确认书》(附件2-2)上签字及盖章确认。
(五)丙方监管义务的履行甲、乙、丙三方确认抵(质)押物后,丙方即开始履行对抵(质)押物的保管及监管义务,甲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监管工作,并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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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动产质押监管三方协议(适用于核定库存模式)编号:甲方(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支)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乙方(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丙方(监管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鉴于:1、甲方是国内先进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能够为企业提供全面、快捷的金融服务;乙方为____地区____型企业,愿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取得融资谋求更好的发展;丙方为仓储服务公司,有着良好的仓储设施,能够为银行、企业提供安全、便捷的货物仓储服务。
2、三方决定开展动产质押信贷业务。
乙方为解决资金不足,向甲方申请动产质押信贷业务,并以其自有的存放于丙方所监管的仓库或场地中的货物作为质押担保;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其保管质押货物,并对质物承担监管责任。
丙方承诺,对该仓库或场地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
3、为构建良好银企合作关系,促进各方的发展,三方本着“诚实信用、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释义就每笔动产质押业务而言,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 质押货物:指乙方存放在丙方、丙方代甲方所占有的甲乙双方签订的动产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不仅包括动产质押合同签订时质物清单列明的货物,也包括乙方向甲方所不时补充的全部质押货物。
1.2 质押监管期间:指丙方收到《出质通知书》(附件5-1)起至乙方存放在丙方、丙方代甲方所占有的全部质押动产解除质押时止,但最长不得超过本协议项下信贷业务全部清偿后三个月。
本协议项下授信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3 动产质押业务:指乙方以其存放于丙方的货物作为质押,向甲方申请各类信贷、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信用证开证等各类表内、表外信贷业务,丙方承担对质押货物的监管责任。
1.4 信贷合同:指为开展上述动产质押信贷业务而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借款合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及信用证开证合同。
1.5 动产质押合同:指为担保上述信贷合同而签订的单笔动产质押合同的总称。
1.6 核定库存模式:如质物的当前价值超过质物评估价值,对于超过的部分,乙方可直接向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但乙方用于换货的质物应为甲方认可的品种,即甲方在质押设立时已认可的质物品种或甲方在《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5-8)认可的质物品种,下同),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
甲方委托丙方对乙方的提货或换货进行控制。
如质物的当前价值等于质物评估价值,则对质物的提取应凭甲方发送《提货通知书》进行。
二、质物2.1 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物,作为甲方所提供信贷业务的质押担保,由丙方按照本合同代甲方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
2.2 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物,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瑕疵(含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
若质物出现上述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对乙方的信贷业务,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清偿信贷业务本息及/或履行担保责任。
2.4 质物以《质物清单》(附件5-2)列明的为准,如《质物清单》中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丙方占有的为准。
乙方、丙方应保证《质物清单》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
2.5 质物在每次入库时、每次办理提货及换货时,均须乙方、丙方共同签发《质物清单》,并自动成为信贷合同与相应的《动产质押合同》项下的质物与附件,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质押清单》与《动产质押合同》中所附清单不一致的,以《质押清单》为准,并构成对《动产质押合同》中相关内容的自动变更。
《质物清单》应由丙方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机,并通过电话确认甲方已收到。
2.6 在甲方的信贷业务完全受偿前,不论乙方是否置换、提货,乙方、丙方均应确保质物的当前价值不得低于质物评估价值,且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质物评估价值通知书》(附件5-9)确定。
质物的品种和单价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
质物的当前价值由甲方确定的单价乘以质物的库存数量确定。
2.7 对质物的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销或不妨碍甲方依据信贷合同而享有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与地位。
本协议项下乙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豁免、降低、减少、抵销乙方在信贷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所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和乙方的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三、出质确认、质押货物提取与补充、质押合同的变更3.1质押货物的移交3.1.1甲方、乙方签署信贷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后,甲方与乙方共同向丙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含(《质物清单》),丙方应及时与乙方一同签发《质物清单》(《质物清单》即代替出质通知书确认函)交给甲方,同时在通知书所列货物上贴挂动产质押标签。
标签统一标注为“建质_____号《动产质押合同》项下质物”。
3.1.2自丙方收到甲乙双方向其发送的《出质通知书》时,质押生效。
3.1.3 货物仓单由丙方直接交甲方保管,《质物清单》作为甲乙丙三方认可的质物凭证,构成甲乙双方《动产质押合同》的补充。
3.1.4质物的交接标准在质物转移、占有和监管过程中,甲、乙、丙三方同意按照第项的方法对质物的品质进行确认:(1)丙方按照《出质通知书》对质物品名、规格和数量进行审核后,出具《质物清单》。
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三方共同认定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2)质物有外包装的,无论是否负责发货,丙方均仅对外包装情况进行表面验收,以外包装完好为验收合格的标准;但是,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质物进行开包抽检,三方约定的抽检率为 %,丙方以开包抽检的结果推定整批质押商品是否符合要求,并据此出具《质物清单》;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三方共同认定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有资质的、三方共同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质量检验报告》作为质物品质的证明文件;同时,对于有外包装的质物,丙方仍应按甲方要求对质物同步采用开包抽检的方法,三方约定的抽检率为 %,丙方以开包抽检的结果推定整批质押商品是否符合质量检验报告的质物品质证明,并据此出具《质物清单》;(4)甲、乙、丙三方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检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质押货物的提取3.2.1 质物价值超出质物评估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当前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评估价值。
3.2.2 质物价值等于质物评估价值的,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否则,构成乙方、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丙两方对甲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2.2.1 乙方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向甲方申请提取已质押货物:(1)向甲方归还部分贷款本息;(还款金额≥拟提取货物×最初确定的质押率)(2)向保证金账户补充足额保证金;(补充保证金金额≥拟提取货物×最初确定的质押率)(3)补充新质押货物,补充新质押货物的价值不低于拟提取货物的价值,且新质押货物的存储到期日迟于原质押货物的存储到期日。
3.2.2.2 乙方在满足 3.2.2.1约定的条件时,可以向甲方提出提货申请,并提交《提货申请书》(附件5-3),甲方审核同意后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5-4),《提货通知书》为甲方许可质物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3.2.2.3. 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后,将通过指定的传真机把《提货通知书》传到丙方的指定传真机上,丙方收到《提货通知书》的传真件后,应对《提货通知书》的签字和印鉴进行核对,同时与甲方指定的确认电话进行电话核对,甲方有权对电话进行录音记录。
3.2.2.4 《提货通知书》为甲方许可质押货物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质押货物的提取必须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且仅由甲方向丙方发出指令。
《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甲方印章加甲方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名,印章式样及甲方人员签字样本见本协议第七条。
丙方应认真审核《提货通知书》的签字、印鉴,并在确保《提货通知书》的真实、准确性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
因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认真核对该《提货通知书》签字和印鉴、未按约定与甲方指定电话和指定人员对《提货通知书》进行电话核对、未谨慎辨别《提货通知书》的真伪性等原因)错误办理质押货物提取、补充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2.2.5 在乙方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办理质押货物的提取时,丙方须认真核对通知书上注明的各项要素,按通知书所列包括但不限于数量、规格等各要素办理提取,若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3.2.2.6 乙方部分提货后,丙方应在提货当日对结存质物进行清点,并在《提货通知书》回执上进行确认。
丙方应将经其确认的《提货通知书》回执通过指定的传真机传真到甲方指定的传真机,并同时向甲方指定电话对《提货通知书》回执进行确认,甲方及时向丙方发送《质物评估价值通知书》,按照剩余质物价值重新确定质物评估价值。
3.2.2.7 丙方应与甲方 (每周/每旬/每月)定期交换《提货通知书》、《提货通知书》回执(含《质物清单》)和《质物清单》的原件。
3.3 质押货物的补充3.3.1 当质物的当前价值高于质物评估价值时,乙方可将存放于丙方的经甲方认可的质物品种(甲方认可的质物品种是指,甲方在质押设立时已认可的质物品种或甲方在《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认可的质物品种)的货物提供给甲方作为质押担保,并直接与丙方办理质押手续,签署《质物清单》,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有权代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质物,《质物清单》所列明的货物即作为甲方信贷业务的质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