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追责.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3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对于交通运输行业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一种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责任主体:明确了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主体,包括运输企业法人、经营者、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
2.责任划分:根据责任的不同,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造成事故的责任人;重要责任是指在事故中具有负有重要职责的责任人;其他责任是指在事故中有一定过失或责任的责任人。
3.责任追究: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包括事故调查与处理、责任认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等。
4.惩罚措施: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惩罚措施进行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保障: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适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以保障责任追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二)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落实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顺利推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实需要,制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领域各个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确保了法律的公正。
一、总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是交通运输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对其所属车辆、设备、驾驶员等安全生产的整体责任由企业负责。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5篇)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一、责任追究按照街道道路安全管理责任人的排列顺序,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连带追究的原则进行,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发生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严重交通阻塞、特大交通灾害事件,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交通事件,将依照山东省、潍坊市颁布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一律实行倒查制度,由纪检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平时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追查追究。
三、在安全检查监督、明查暗访及事故责任追究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辞退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违章驾驶车辆、乘坐严重违章车辆的。
2、对严重违章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纠正、不报告或为其说情开脱的。
3、为重大以上事故责任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4、在交通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交通管理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拒不服从交通应急处理指挥调度的。
7、在交通应急处置中,未按本办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虚假或者谎报的。
8、拒绝、阻碍处理人员执行职务的。
9、在交通应急处置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唆使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是指将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明确分配给相关的主体,从而建立起一套规范和监督交通行为的制度。
通过明确责任,可以促进交通参与者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交通安全的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驾驶员责任:要求驾驶员按照法律规定的交通规则行驶,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相对较大,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对交通安全事故进行预防和避免。
2. 机动车主责任:机动车主要负责车辆的安全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机动车主还要对车辆的驾驶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驾驶员保险和意外保障,确保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得到合理的赔偿。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前言作为一种大众交通工具,铁路交通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铁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障铁路交通的安全,加强事故预防和责任追究,铁路部门制定了相关的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乘客伤亡事故:包括行车中乘客死亡、受伤或身体损害的事故。
2.现场设备事故:包括铁路车站、车辆、线路等设备发生的事故。
3.生产指挥、管理事故:包括生产组织、指挥、管理不当导致的事故。
4.环境污染事故:包括铁路交通所处的环境因铁路交通事故污染导致的事故。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1.事故责任人:按照事故的直接原因,可以划分为本人负事故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重大领导等责任人。
2.事故原因: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首先查明事故的原因,以便于划定事故责任。
3.联合追究: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联合追究的方式,追究多个责任人的责任。
4.赔偿: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还涉及到赔偿问题,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应该根据事故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具体如下:1.案件情节轻微的:一般情况下,属于责任人属于轻微过失的情况,应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现场违反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对于因现场违反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生产环节问题造成的:如果是生产环节问题造成事故的,责任应当由生产部门承担。
4.系统设计问题造成的:如果是系统设计问题导致的事故,责任应由技术负责部门承担。
5.行业问题造成的:如果是行业问题导致的事故,责任应由铁路部门承担。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车辆事故追责问责方案

车辆事故追责问责方案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私家车数量激增,车辆事故时有发生,不仅危及生命安全,还会造成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正义,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事故追责问责方案。
一、依法追究责任车辆事故追究责任的核心是要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一般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驾驶人或者承运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刑事法律程序予以追究。
民事责任是指驾驶人、车主或者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事故认定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车主或者承运人予以责令改正、罚款或罚款并处警告,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二、加强教育宣传车辆事故的发生往往与驾驶人的行为有关,因此应该加强驾驶人的教育和宣传。
相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注意交通安全的知识。
此外,针对初次驾驶人或有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还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和道德水平。
三、保险公司参与责任追究保险公司是车辆责任险的主要提供者,应当在事故处理中起到积极参与的作用。
保险公司可以承担代位追偿的权力,对于保险公司已经先行赔付的事故,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代位追偿。
在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交警、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事故处理的迅速和公正。
四、建立完善的车辆事故案件处理机制车辆事故涉及多个方面,因此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事故案件处理机制,明确各个责任方的职责和执法标准。
在事故处理中,应当实行先行赔付的机制,快速确认事故责任方,尽可能地减少因赔付问题引发的社会纠纷。
此外,对于重大或者特殊的车辆事故,还应当成立专门的案件处理小组,进行专业化的案件处理和管理。
五、加强数据管理和信息化建设车辆事故追责问责方案的实施离不开数据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交通事故数据管理和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和整理交通事故数据信息,开展数据分析和研究,为制定科学、合理的交通管理政策提供依据。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__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___令第____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____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二)一、引言道路运输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和交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道路运输的特殊性质,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管理和防范,____年我们制定了一套全新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该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制度概述____年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旨在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案件追责机制,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预防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报告制度1.报告对象该制度要求所有与道路运输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运输企业、驾驶员、道路管理员等,均有义务及时报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四) 调离 岗位 ; ( 五) 法律 、 法 规及 党内 法规等规 定 的处分 及相应 的组 织处理 。 第十 四条 本 办法 所列 贵任追 究方式 可 以单 独或者 合并 使用 。
第十 五 条 所在 单位 需 要承担 责任 的 , 应 当按 照有 关规 定追 究有 关单位 的责 任 , 不得 以对 人 员的责 任追或 者安全 监管责 任 , 监督检 查纠正 违法违规 行为 的 ; ( 四) 谎报、 瞒报 、 漏报、 迟报安 全生产事 故的 ;
( 五) 未 建立 应急预 案 , 或者 未按 应急预 案规定 开展突 发事件预 警预防 , 或者 应 急处 置不 力 , 导致损 失扩大 的 。 第 九条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 导致 发生 安全 生产事 故或者 导致 事故 损失扩 大 的 , 应 当追究部 属单 位负 有领导 责任 人
员的责任
( 一) 未贯彻 执行有 关安全生 产法律 、 法规、 规章和 安全生 产决策部 署的 ;
( 二) 主持作 出的决 定违 反安全生 产相关要 求 , 或者对 不符 合安全生 产要求 的事项 予以审 批 许可 的 ;
( 三) 对发现 的安全 生产风 险 、 隐患或者 管理 问题未采 取有效 防范措 施或者监 督整 改的 ; ( 四) 事 故应 急处置 不力 , 导致 损失扩大 的 ; ( 五) 法律法 规规定 的未履行 安全 生产领导 责任 的其他情 形 。 第十 条 出现下 列情形 之一 , 导致 发生安全 生产事 故的 , 应 当追究部 属单位相 关责 任人 员的责任 : ( 一) 违 规从 事生产 作业的 ; ( 二) 未履行 岗位职 责开展安 全生 产监督执 法的 ;
( 三) 未履行 或者未 正确履 行行政 审批或者 行政许 可事项 审核把 关职责 的 ;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于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两个方面详细阐述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事故报告的对象和内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当事人必须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的对象主要包括交通警察、运输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
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基本信息,如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等;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交通违法、驾驶员疏忽等;事故的损失情况,如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等。
2.事故报告的方式和时限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可以通过书面报告、电话报告、网络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
事故报告的时限一般规定为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必须完成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事故。
3.事故报告的责任和奖惩制度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于交通参与者具有明确的责任要求。
从驾驶员到车辆管理人员,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报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及时上报事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以鼓励大家积极参与报告工作。
二、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事故调查的程序和方法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要求明确的调查程序和方法。
一般来说,事故调查应当先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然后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包括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主体;最后进行事故处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故的影响。
2.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要求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并对责任方进行相应的处理。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同时,事故责任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从事故中汲取教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3.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要求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要求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般来说,事故处理应当逐级负责,由事故处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在特大事故中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外,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公司停业整顿,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处其法定代表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汽车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机构负责人在重大责任以上事故中被认定负有管理责任的,因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缓报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处罚外,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发生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对驾驶员给予经济处罚,酒后驾车或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出租汽车公司同驾驶员解除合同关系。
养护科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在管理处的领导下主持养护科全面工作,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按照国家、省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所属高速路段的养护进行维护管理、施救排障和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养护人员和协助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规范执法行为。
3、负责查处重大、疑难部位,办理诉讼,复查案件;办理赔补偿案件。
4、负责实施巡查,监督施工养护安全,组织清排障工作,预防二次事故的发生,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5、负责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开展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6、收集高速公路管理过程和相关规定在执行中的意见,为管好高速公路养护收集素材,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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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一、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风险高的主要原因(一交通运输快速发展,安全管理风险相应上升近十多年来,我省交通运输进入持续快速发展时期,公路、桥梁规模急剧增加,客货运输量急剧上升,公路养护任务越来越繁重,安全管理风险越来越高。
特别是桥梁养护管理, 成为公路管理养护部门最大的风险源。
(二垮桥事故时有发生 , 交通运输面临巨大社会压力——广东佛山九江大桥垮塌事故:2007年 6月 15日清晨,广东佛山九江大桥遭一艘运沙船撞击, 200米桥面塌陷堕入江中。
——湖南省凤凰桥垮塌事故:2007年 8月 13日,湖南省凤凰县境内在建的堤溪沱江大桥突然垮塌,造成 64人遇难, 22人受伤。
——黑龙江铁力市西大桥垮塌事故:2009年 6月 29日,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西大桥发生桥体垮塌事故, 8台车辆和车上 21人落水,造成 4人死亡、 4人受伤。
——湖南省株洲市红旗路高架桥垮塌事故:2009年 5月 18日, 原定爆破拆除的该高架桥发生坍塌事故,现场 24辆车被损毁,包括一辆公交车,造成至少 9人死亡, 16人受伤。
——广东阳山县青莲公路桥部分桥面垮塌事故:2009年 8月 8日,一辆超载大型运煤车在途经广东阳山县青莲公路桥时,突然将该桥路面压塌数平方米,造成大桥第二跨的一个拱肋压断,卡车卡在大桥上无法动。
——重庆市彭水县红泥桥垮塌事故:2010年 5月 26日,彭水县城至武隆方向约5公里处的红泥石拱桥发生主跨垮塌。
——吉林锦江大桥垮塌事故:2010年 6月 8日,吉林省锦江大桥突然垮塌,一辆行驶在桥上的大挂货车连同桥面坠入锦江,一辆出租车驶到垮塌大桥处时坠入桥下,货车与出租车共 7人, 6人受伤。
——河南省栾川县伊河汤营大桥垮塌事故:因遭遇特大暴雨袭击, 2010年 7月 24日,潭头镇汤营村伊河汤营大桥整体垮塌,桥上众多滞留人员不幸落入水中,事故造成至少 50人遇难。
——湖南省韶赣高速互通高架桥垮塌事故:2011年 5月 26日, 韶赣高速公路互通立交高架桥发生脚手架、立柱和桥面坍塌事故,造成 7人死亡、 1人受伤。
——福建省武夷山公馆大桥垮塌事故:2011年 7月 14日上午, 福建省武夷山公馆大桥北端发生垮塌事故,一辆旅游大巴车(闽 H30953坠入桥下,当场造成 1人死亡, 22人受伤。
——湖南省平江县永固桥垮塌事故:2012年 5月 13日上午,湖南平江县永固桥被特大山洪冲击垮塌,多人落水。
——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引桥坍塌事故:2012年 8月 24日,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引桥发生坍塌, 四辆大型货车坠桥, 3人遇难 5人受伤。
(三交通事故居高不下,被倒查责任的风险上升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人、车、路三大因素,在近年来的交通事故中,交通运输部门干部职工被倒查责任的逐渐增多。
(四日趋严厉的责任追究,成了管理者头上高悬的利剑温州动车事故 54人被追责。
湖南凤凰桥垮塌事故 50多人被追责。
2011年,监察部直接参与调查处理 13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 其中结案 9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69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269人中,省部级干部 4人、厅局级干部 33人、县处级干部 62人, 107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适用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的党纪处分主要适用《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安全生产事故的政纪处分主要适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追究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第四条规定 :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2. 第八条规定 :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 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3. 第九条规定 :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4. 第十六条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
5. 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2. 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审查验收的。
3. 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 5条相关--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背景资料:重大伤亡指一次死亡 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严重后果指直接经济损失 5万元以上。
--强令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法渎职罪有 1条相关--渎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如何正确履职降低安全管理责任风险安全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一方面,要履职到位,减少出现安全事故的机率,从而减少职业风险。
另一方面,要尽责到位,为上级正确决策当好参谋,合理规避职业风险。
(一掌握行业管理法规制度,履行好养护管理责任《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桥梁养护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等都对公路养护管理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1.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关于公路养护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及时组织对公路进行养护。
第二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和养护维修信息档案, 设立养护公示牌, 公示养护责任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报修和投诉电话。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督促其依法履行养护作业义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定时进行养护巡查,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路养护大修、中修等工程作业及路况信息。
因公路养护或自然灾害影响公路正常通行的,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工期、时段进行养护大修、中修工程作业。
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
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
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 应当设臵明显的限载标志, 并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 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 应当先行设臵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 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
严禁货运车辆超限运输。
确需超限运输的,跨省和跨市(州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臵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 报市 (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臵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经检测超限运输且未经批准的 ,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 ; 拒不卸载的,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卸载 , 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