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追责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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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责任追究的情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安 全生产实际,《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对 部属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及相关责 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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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部属单位的责任追究。
对部属单位的责任追究重点强调单 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监管责任 导致发生事故或事故损失扩大的五种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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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 责任追究既包括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也 包括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根据职责分工 和管理权限,该环节涉及到安全监督管 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多个部门。 为确保责任追究初步意见能够统筹兼顾、 处理得当,《办法》要求责任追究初步 意见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 门、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
《办法》提出对“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提供 重要线索的;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协调或者参 与应急处置,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应当从 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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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为了充分发 挥警示、惩戒作用,《办法》规定对五 种情节恶劣,危害程度大的行为,应从 重处罚,以督促部属单位及人员充分认 识到其危害性和严重性,切实避免发生 该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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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免除追究责任的情形。
• 考虑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影响因素复杂,部 分事故是由于受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 导致的,非人为故意或者失误原因造成的事故; 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当前交通运输安全 生产工作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水平,受安全生产管 理和安全监管措施手段的制约,尚不能实现安全 生产事故的“零控制”,存在着部属单位及人员 已经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监管责任,但仍然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为体现公平正义精神,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无过错免责的精神,充分保障部 属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因不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3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对于交通运输行业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一种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责任主体:明确了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主体,包括运输企业法人、经营者、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
2.责任划分:根据责任的不同,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造成事故的责任人;重要责任是指在事故中具有负有重要职责的责任人;其他责任是指在事故中有一定过失或责任的责任人。
3.责任追究: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包括事故调查与处理、责任认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等。
4.惩罚措施: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惩罚措施进行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保障: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适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以保障责任追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二)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落实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顺利推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实需要,制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领域各个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确保了法律的公正。
一、总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是交通运输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对其所属车辆、设备、驾驶员等安全生产的整体责任由企业负责。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前言作为一种大众交通工具,铁路交通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铁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障铁路交通的安全,加强事故预防和责任追究,铁路部门制定了相关的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乘客伤亡事故:包括行车中乘客死亡、受伤或身体损害的事故。
2.现场设备事故:包括铁路车站、车辆、线路等设备发生的事故。
3.生产指挥、管理事故:包括生产组织、指挥、管理不当导致的事故。
4.环境污染事故:包括铁路交通所处的环境因铁路交通事故污染导致的事故。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1.事故责任人:按照事故的直接原因,可以划分为本人负事故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重大领导等责任人。
2.事故原因: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首先查明事故的原因,以便于划定事故责任。
3.联合追究: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联合追究的方式,追究多个责任人的责任。
4.赔偿: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还涉及到赔偿问题,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应该根据事故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具体如下:1.案件情节轻微的:一般情况下,属于责任人属于轻微过失的情况,应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现场违反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对于因现场违反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生产环节问题造成的:如果是生产环节问题造成事故的,责任应当由生产部门承担。
4.系统设计问题造成的:如果是系统设计问题导致的事故,责任应由技术负责部门承担。
5.行业问题造成的:如果是行业问题导致的事故,责任应由铁路部门承担。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交通运输事故处理规程

交通运输事故处理规程概述:交通运输事故是指在道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事故处理规程对各个行业的交通事故进行了统一规范,旨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
一、事故现场处理事故现场处理是事故处理的首要环节,对事故现场的合理处理将直接影响后续调查和赔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事故现场处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人员伤亡处理首先要确保现场人员的安全,及时救治伤者。
在处理人员伤亡时,要遵循先抢救、后处理的原则,保证伤者生命安全。
1.2 事故车辆处理对于造成交通拥堵的事故车辆,应立即进行移交或拖移,以保证道路畅通。
同时,对事故车辆进行拍照取证,并做好车辆损坏的记录。
1.3 事故现场保护保护现场是防止证据丢失或被污染的重要环节。
应设置警示标志、拉起警戒线,防止他人进入现场,并配备专人维护现场秩序。
二、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认定是事故处理的关键环节,对确定责任方有重要意义。
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2.1 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交通信号、车速、处置能力、路况等因素,确定事故责任主体。
2.2 证据收集和分析在事故调查中,应采集并分析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车辆伤痕、事故报告等。
通过证据分析,推断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2.3 多方调解和仲裁对于涉及多方交通事故,应鼓励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调解,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程序。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申请仲裁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事故赔偿和保险理赔事故赔偿和保险理赔是事故处理中的重要环节,可以迅速帮助事故受害人恢复损失。
在赔偿和理赔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3.1 赔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根据法律法规,对于事故受害人应公平、合理地进行赔偿,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并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方进行补偿。
3.2 保险理赔的及时性和高效性事故受害人如有保险,保险公司应及时处理理赔事宜,减轻事故受害人的负担。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责任人进行追究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驾驶人责任追究:对酒驾、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进行严肃追究,包括罚款、记分、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措施,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 车辆管理责任追究:对车辆超载、改装、违规运输等违法行为的车主和运输公司进行罚款、吊销营运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 道路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对道路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道路设计、施工、维护等环节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进行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交通执法机关责任追究:对交通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需要依法进行,并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通过有效的制度约束和法律惩处,可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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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追责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追责交通运输事故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它会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为了保证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不被事故所阻碍,保障公众的安全出行,我国对于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追责实行了多种措施。
交通运输事故的定义交通运输事故是指在交通运输活动中因交通运输工具、设备、设施或者交通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造成人员死亡、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等结果的事件。
交通运输事故追责的法律依据我国关于交通运输事故追责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人、行人及乘车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伤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航空器空中相撞、墜毁、失踪、停机坪内碰撞等因空中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受伤、失踪或者直接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事故追责的方式民事赔偿在交通运输事故中,对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对于财产损失赔偿,主要包括车辆维修、医药费用等,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则具体包括因伤残、死亡等导致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
行政处罚当交通运输事故发生时,对于存在违法行为或者监管漏洞的相关责任人员,公安、交通等部门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刑事追究交通运输事故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伤亡,因此一些涉及到非法行为或者恶性事故的涉案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交通运输事故中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等行为的,涉案人员将面临刑事追究。
交通运输事故追责的不足交通运输事故追责的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是目前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例如对于民事赔偿,受害人的权益常常得不到充分保护;对于行政处罚,一些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逃避处罚以及存在监管漏洞;对于刑事追究,部分涉案人员可能会采取逃逸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责任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部门下达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二)发生旅客列车一般A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免职;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三)发生旅客列车一般B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四)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C类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来源网络。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于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两个方面详细阐述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事故报告的对象和内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当事人必须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的对象主要包括交通警察、运输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
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基本信息,如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等;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交通违法、驾驶员疏忽等;事故的损失情况,如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等。
2.事故报告的方式和时限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可以通过书面报告、电话报告、网络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
事故报告的时限一般规定为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必须完成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事故。
3.事故报告的责任和奖惩制度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于交通参与者具有明确的责任要求。
从驾驶员到车辆管理人员,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报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及时上报事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以鼓励大家积极参与报告工作。
二、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事故调查的程序和方法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要求明确的调查程序和方法。
一般来说,事故调查应当先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然后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包括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主体;最后进行事故处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故的影响。
2.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要求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并对责任方进行相应的处理。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同时,事故责任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从事故中汲取教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3.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要求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要求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般来说,事故处理应当逐级负责,由事故处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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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一、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风险高的主要原因(一交通运输快速发展,安全管理风险相应上升近十多年来,我省交通运输进入持续快速发展时期,公路、桥梁规模急剧增加,客货运输量急剧上升,公路养护任务越来越繁重,安全管理风险越来越高。
特别是桥梁养护管理,成为公路管理养护部门最大的风险源。
(二垮桥事故时有发生,交通运输面临巨大社会压力——广东佛山九江大桥垮塌事故:2007年6月15日清晨,广东佛山九江大桥遭一艘运沙船撞击,200米桥面塌陷堕入江中。
——湖南省凤凰桥垮塌事故: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凤凰县境内在建的堤溪沱江大桥突然垮塌,造成64人遇难,22人受伤。
——黑龙江铁力市西大桥垮塌事故:2009年6月29日,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西大桥发生桥体垮塌事故,8台车辆和车上21人落水,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
——湖南省株洲市红旗路高架桥垮塌事故:2009年5月18日,原定爆破拆除的该高架桥发生坍塌事故,现场24辆车被损毁,包括一辆公交车,造成至少9人死亡,16人受伤。
——广东阳山县青莲公路桥部分桥面垮塌事故:2009年8月8日,一辆超载大型运煤车在途经广东阳山县青莲公路桥时,突然将该桥路面压塌数平方米,造成大桥第二跨的一个拱肋压断,卡车卡在大桥上无法动。
——重庆市彭水县红泥桥垮塌事故:2010年5月26日,彭水县城至武隆方向约5公里处的红泥石拱桥发生主跨垮塌。
——吉林锦江大桥垮塌事故:2010年6月8日,吉林省锦江大桥突然垮塌,一辆行驶在桥上的大挂货车连同桥面坠入锦江,一辆出租车驶到垮塌大桥处时坠入桥下,货车与出租车共7人,6人受伤。
——河南省栾川县伊河汤营大桥垮塌事故:因遭遇特大暴雨袭击,2010年7月24日,潭头镇汤营村伊河汤营大桥整体垮塌,桥上众多滞留人员不幸落入水中,事故造成至少50人遇难。
——湖南省韶赣高速互通高架桥垮塌事故:2011年5月26日,韶赣高速公路互通立交高架桥发生脚手架、立柱和桥面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
——福建省武夷山公馆大桥垮塌事故:2011年7月14日上午,福建省武夷山公馆大桥北端发生垮塌事故,一辆旅游大巴车(闽H30953坠入桥下,当场造成1人死亡,22人受伤。
——湖南省平江县永固桥垮塌事故:2012年5月13日上午,湖南平江县永固桥被特大山洪冲击垮塌,多人落水。
——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引桥坍塌事故:2012年8月24日,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引桥发生坍塌,四辆大型货车坠桥,3人遇难5人受伤。
(三交通事故居高不下,被倒查责任的风险上升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人、车、路三大因素,在近年来的交通事故中,交通运输部门干部职工被倒查责任的逐渐增多。
(四日趋严厉的责任追究,成了管理者头上高悬的利剑温州动车事故54人被追责。
湖南凤凰桥垮塌事故50多人被追责。
2011年,监察部直接参与调查处理13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其中结案9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6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269人中,省部级干部4人、厅局级干部33人、县处级干部62人,107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适用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的党纪处分主要适用《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全生产事故的政纪处分主要适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追究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第四条规定: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2.第八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3.第九条规定: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4.第十六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
5.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2.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审查验收的。
3.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5条相关--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背景资料:重大伤亡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严重后果指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强令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渎职罪有1条相关--渎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如何正确履职降低安全管理责任风险安全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一方面,要履职到位,减少出现安全事故的机率,从而减少职业风险。
另一方面,要尽责到位,为上级正确决策当好参谋,合理规避职业风险。
(一掌握行业管理法规制度,履行好养护管理责任《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桥梁养护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等都对公路养护管理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关于公路养护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及时组织对公路进行养护。
第二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和养护维修信息档案,设立养护公示牌,公示养护责任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报修和投诉电话。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养护作业义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定时进行养护巡查,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路养护大修、中修等工程作业及路况信息。
因公路养护或自然灾害影响公路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工期、时段进行养护大修、中修工程作业。
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
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
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臵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先行设臵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
严禁货运车辆超限运输。
确需超限运输的,跨省和跨市(州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臵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报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臵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经检测超限运输且未经批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2.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