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民不服从”的概念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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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务员的“不服从”权利

浅论公务员的“不服从”权利
条件 , 否则 管 理 活 动将 无 异 = f一 团乱 麻 , 无 法 实现 其 根 据依法 行政 的基 本要求 , 具 体 行政 行 为 的合 法 管理 目的 。但对 于公 共管 理 的权力 来 源而 言 , 其来 源 性 体现 在 主体 合 法 、 依据合法、 程 序 合 法 。上 级 决 定 于公 民权 利 , 也 必 须 为 实 现 公 民 的利 益 而 进 行 。 因 或 命令 是否违 法 可 以根 据 上 述 三 个 方 面来 加 以分 析
浅 的探 讨 。
[ 关键词 ]公务员法 ; 不服从 ; 违 法命令 , 程序 , 责任 [ 中图分 类号 ]D 9 2 0 . 0 [ 文献标 志码 ]A [ 文章编号]1 0 0 8 - 5 8 2 3 ( 2 0 1 3 ) 1 2 - 0 1 4 9 - 0 2 [ 收稿 日期 ]2 0 1 3— 0 9—1 4
务员法》 第 五 十 四条 又赋予 了公 务员 必须 执 行决 定 和 再次 , 不 服从体 现 的行政 法 价值 。确 立 公务 员 对 命令 的例 外情 形 。该 条 规 定 , “ 公 务 员 执 行 公 务 时对 上 级命令 的服 从 与执行 , 目的在 于确保 管 理 活 动 的有
相应 的责 任 。 ” 由此 可 见 , 我 国《 公 务 员法 》 规 定 服 条 对 “ 不 服从 ” 的 规定 充 分 地 体 现 了行 政 活 动最 根 本 从上 级命 令是 原则 , 不 服从 是例 外 。 首先 , 公务 员服从 上级 的命 令 和决 定 是高 效 快速 的实现公 共管 理 的首 要条 件 , 这 是公 共 权 力 所应具 有 的要求 即合法 性原 则 。
虽然 我 国《 公务 员法 》 规定公 务员有 “ 服 从和执行 当一个 “ 公仆 ” 背离公 共意 志仅凭 个人 意愿 行 动时 , 其 上 级依法 作 出 的决定 和 命 令 ” 的义 务 , 且 五 十三 条规 仅 仅是 一个普 通人 , 并无 任何 权 力要 求下 级 对其 进 行

论公民的不服从

论公民的不服从

“我出身高贵富产,
不可为篱下傀儡,
或侍佣器具致用
于普天君王之国。”[威廉·莎士比亚:《约翰王》(King John)第五幕第二场]
把自己完全奉献给同胞的人,在他们看来无用而自私;可把自己部分奉献给他们的人,却被称为恩人和慈善家。
如何对待今天的这个美国政府,才与一个人相称呢?我回答说,与它在一起,他就不可能不蒙受耻辱。我片刻都不可能认可那政治机构既是我的政府,也是奴隶的政府。
一切投票都是一种游戏,就像跳棋或双陆棋,稍许染上了道德色彩,玩正确与错误,加上道德问题;而赌博自然伴随着它。选民的品德没有被用来下赌注。我投了我的一票,或许按照我所认为正义的;但是,我对于那正义可能获胜并不十分在意。我愿意将它托付给多数派。因此,它的义务从未超过权宜的义务。连为正义投票也帮不了它。它只是无力地向人们表示,你的愿望是它该获胜。明智者既不会让正义听任运气的摆布,也不盼望它凭借多数派的力量获胜。民众的行为几乎不具备美德。若多数派终于投票赞成废除奴隶制了,大概是因为他们对奴隶制漠不关心,或者因为没有剩下什么奴隶制可供他们投票废除。那时,他们将是唯一的奴隶。通过投票来维护自己的自由的人,只有他的投票才能够促进奴隶制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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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由衷地认可这句箴言:“最好的政府治理得最少”;我也希望见到它被更迅速而有条不紊地付诸实施。它得到贯彻后,最终就意味着这句,也是我所相信的——“最好的政府一无所治”;当人们为之做好准备时,那将是他们愿意拥有的那种政府。政府至多只是权宜之策;可大多数政府,且有时是所有政府,通常是失策的。已对常备军提出的异议是众多而有力的,理应获胜,同样地,至少也可以对常设政府提出异议。常备军只是常设政府的一支武装。政府本身只是人民所选择的执行其意志的方式,在人民能够靠它做事之前,同样有被滥用和腐蚀的倾向。且看目前的墨西哥战争,就是寥寥几人把常设政府当作其工具来利用的杰作;因为,人民当初是不会应许这一手段的。

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

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

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新近出版的《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它的主题对国人来说恐怕极其陌生,但却是一个早就该纳入视野的问题。

所谓“公民不服从”,乃是一些公民对被自己判断为已偏离正义的法律或政府政策的公开违反,以期达到纠正不正义的目的。

在一个缺乏宪政传统,人们对权力的滥用只存在逆来顺受和揭竿造反两种选择可能性的地方,“公民不服从”完全不在人们可经验的事物之内。

但在西方,它不仅有深厚的传统和丰富的思想资源,而且到现代已经发展为一种运动,并且事实上已经纳入宪政体制,成为这个体制纠错机制的组成部分。

《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提供给了我们关于这个问题的全景图,其中,既有实践公民不服从的代表人物苏格拉底、梭罗、甘地、马丁.路德.金在这个问题上的经典言论,又有当代西方最重要的研究成果,如,汉娜.阿伦特、罗尔斯、德沃尔金的理论,除此之外,这本集子的选编者何怀宏先生还撰文就康德的相关思想作了介绍。

经由这本书,可以获得对公民不服从的实践和理论,尤其是公民不服从行为所禀持的信念、精神以及作用的较完整了解,从中可以获得及其丰富和重要的启迪。

一.公民不服从的道德理念无论从书中展示的这个运动在实践上最具代表性的人物言行还是罗尔斯等人的学术论著,可以发现,公民不服从是宪政体制下处于少数地位的公民表达异议的一种方式。

它是违法行为,但却基于对法律的忠诚,是出于良知、出于对正义的关注而选择的违法。

它诉诸于多数的正义感;所违反的对象则如前所说,是不正义的法律或政府政策。

可以说,公民不服从是一种体现公民道德理想的行动。

基于所要体现的理想,它以公开性和非暴力性为特征。

关于公开性,马丁.路德.金作过很好的表述:“违反不公正法律的人,必得公开地违反,心怀爱意地违反,甘愿接受惩罚。

”①这段话包含的重要含义,后面还会谈到。

此处着眼于公开性,我认为,必须公开地而不是私下里违反不正义法律,至少出于两层考虑。

其一,是对手段必须与目的相一致的道德理念的执守,坚持在追求正义的目的时所采取的手段在性质上不能与目的相背离,不能以秘密的或私下违法这类不光明正大的手段去玷污目的。

论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标准-文档

论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标准-文档

论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标准吕建高(南京大学哲学系,江苏,南京,210093)内容摘要: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标准具有前提、形式和目的三个层次。

出于良知违法是公民不服从的前提标准,但这种违法不是一种特权。

从形式意义上说,公民不服从必须公开挑战现有法律或政策,这种挑战是一种事先经过审慎考虑后的理性行为,不服从者知道该行为的违法性并愿意接受惩罚;同时,只有诉诸非暴力手段,公民不服从才能得到正当证明。

公民不服从的目的旨在批判不公正的法律或政策,并真诚地通过对话寻求其变化。

关键词:公民不服从;良知;非暴力On the Standards of Justified Civil DisobedienceAbstract: The standards of justified civil disobedience include such three levels as precondition, form and purpose. The breaking of law out of conscience is the precondition standard of civil disobedience, but this kind of lawbreaking is not a privilege. Judging from its form, civil disobedience must be open while challenging the present laws or policies. The challenge is a rational act based upon the prudent consideration in advance, and the disobedient know that their act is lawbreaking and they are willing to receive the legal punishment. At the same time, civil disobedience can only be justified by appealing to nonviolence. The purpose of civil disobedience is to criticize those unjust laws or policies and sincerely try to seek their change through dialogue.Key W ords: civil disobedience; conscience; nonviolence“公民不服从”现象和实践最初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1],但是,当代意义上的“公民不服从”这一术语被公认为由梭罗(Henry David Thoreau)首次提出。

试论公务员的不服从

试论公务员的不服从

试论公务员的不服从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不服从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制约和惩处。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公务员有时会出现不服从的行为,这个问题意义重大,需要引起足够的关注和探讨。

本文将从不服从的定义、原因、后果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来进行论述。

一、不服从的定义不服从是指一个人对命令、指示或规定表现出不遵从、反抗或抵制的行为。

在公务员的工作中,不服从一般指公务员不按上级领导的指示或规定行事,而采取与领导意见相悖的行为。

不服从既有口头的不服从,也有行动上的不服从。

在公务员工作中,不服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执行上级领导下达的任务或指令,擅自调整工作流程或任务进度,私自泄露机密信息等。

二、不服从的原因1. 个人原因公务员不服从的原因很复杂,其中个人原因是其主要的因素之一。

有些公务员可能对上级领导不满意,或是对工作任务产生疑虑,不认同领导决策等。

有些公务员觉得自己的工作条件差,薪金低,工作压力大,于是采取不服从的行为。

2. 组织原因很多情况下,不服从也有可能是组织原因。

例如,公务员在工作中可能面临不公正待遇,没有得到应有的赞赏和认可,或是领导不作为,工作环境不适宜等等。

这些因素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不服从行为的出现。

3. 社会原因此外,社会原因也是导致公务员不服从的原因之一。

例如,一些公共舆论可能对政策产生强烈的反感,这可能会影响公务员的执行效果,导致部分公务员采取不服从的行为。

三、不服从的后果公务员不服从的行为有可能会对整个工作体系造成严重的后果。

例如,公务员不服从指令或规定可能会导致任务无法完成,这样一来就可能会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导致政府不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不服从还可能会对整个工作团队形成危机,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合作。

四、防范不服从的措施为了避免不服从行为的发生,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可以通过建设良好的工作环境,为公务员提供合适的工作条件和薪资待遇。

其次,针对个人原因,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比如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加强管理对员工的引导和教育等等。

论公民的不服从义务梭罗

论公民的不服从义务梭罗

论公民的不服从义务我衷心接受这句名言:“管得越少的政府,就越是好政府。

”我也十分希望看到这句话被迅速、系统地实施。

如果该思想被彻底实施,最终将会得到大约这样一个结果:“什么都不管的政府,便是最好的政府。

”这也是我坚信的。

当人们准备好接受它时,这便会成为人们将拥有的那种社会管理模式。

政府至多算某种权宜,可带来方便,但大部分政府通常、所有的政府有时都不带来方便。

我们一直以来谴责常备军。

常备军人数众多,机构繁冗,好采用暴力,所以反对声此起彼伏本为理所应当。

到最后,我们也许会发现这些谴责会指向常设政府,常备军只是政府的一条手臂而已。

政府本身是一种形式,一种人民选举出来执行自己意志的形式,但当人民需要它执行民意时,它却像常备军一样可能被人利用,甚至滥用。

看看现在正在进行的美墨战争吧,它正是相对少数人利用政府工具的杰作,因为从一开始,人民就不同意这种做法。

现在的美国政府是过去留下来的,但是历史不长。

它始终在努力要把自己完整地传递给下一代,但实际上每一刻它都在丢失一些东西,不能让自己完好无损。

它本身不像一个活人那样充满生机和力量,因为一个人可以用自己的意志来控制自己。

对人民来说,政府倒更像是一杆木枪。

虽然如此,它却并非完全不必要,人民总是需要这样一种复杂的大机器,听一听它的噪音,以此满足他们对“社会管理秩序”的想法。

这样一来,政府们的优势便显露出来,展示出它们是多么有能力去指挥国民,欺骗自己,只为了一己私利。

这样当然很好,我们也必须接受。

但是,这个政府却从未想过促进任何事业的发展,而是身手敏捷地走偏了。

它不去促进国家的自由,也不去稳定西部的骚乱,更不好好以身作则教化国民。

美国人天生自带的性格,创造了美国人现在所有的成就,但如果没有政府干扰,他们还会做得更多。

政府作为表达人民意愿的一种工具,是一种可提供便利的权宜工具,人们非常乐意通过它保持彼此独立。

但正如我从前所说,当政府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宜时,它就最大限度地独立了。

浅谈“公民不服从”的概念与类型

浅谈“公民不服从”的概念与类型

浅谈“公民不服从”的概念与类型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公民不服从”的概念与类型一、不服从权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公民不服从即公民行使不服从权的行为或活动。

公民有权对政府不合法、非正义的命令或行为拒绝服从;认为某一条或部分法律、政令、制度、政策不合理或不合法,拒绝遵守但绝不诉诸暴力,这是公民非暴力抗议的一项主要策略。

公民不服从的代表人物有印度圣雄甘地、美国的马丁路德金以及南非前总统纳尔逊曼德拉等。

一般认为,公民不服从理论肇始于美国思想家梭罗,他在《论公民的不服从》一文中最早对这一思想进行了阐述。

公民不服从就内在而言,与人的良心自由密切相关,外在的制度层面则与民主政治有天然亲缘。

西方古典民主时期已有不服从的概念,及至近代,经过梭罗、洛克、卢梭、康德、罗素、罗尔斯等几代西方思想家的努力,尤其汲取了公民屈服于军国主义暴政导致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逐步建立了公民不服从的理论体系,并使之不断成熟和完善。

当下,公民不服从由实然状态被确认为公民的应然权利。

从观点到权利,公民的不服从实现了从书斋和街头向规范和庙堂的转变。

到今天,公民的不服从权在民主和法治国家多已成为一项公民的宪法权利。

不服从权在我国宪法上尚未构建起来,只是在行政法上表现为《公务员法》第54 条的公务员抵抗权,对上级领导与单位违法、失当的指令可拒绝服从和执行,以保障依法履职的普通公务员的权益; 也有人在行政相对人抵抗与不服从行政主体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层面上使用不服从权概念。

本文要探讨的乃是作为一项宪法权利的不服从权。

以杜钢建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国内学者对宪法上的不服从权有过系统深入的研究,除此之外多为学界和实务界忽视与回避。

这或许是因为关于不服从权本身的争议,也可能是因为这一命题较为敏感。

但在西方,希腊和罗马的古典民主实践中就已能寻到公民不服从的身影;至近代,通过不断的实践逐步形成了成熟系统的理论。

基于社会契约论,人民进行政治结合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宪法即通过控制政府权力达到这一目的之基本方法,如果政府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违背人民进行政治结合的目的,人民可以不服从政府,并在终极意义上有权推翻政府。

公民不服从

公民不服从

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或译作非暴力反抗、温和抵抗等)的问题一·特征公民不服从,只有在法律的错误和不正义的程度达到相当程度时才可诉诸这一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国家的法律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时,或者严重与公民所持有的良知、良俗相违背时,公民才能予以非暴力的不服从。

二·内容1公开性。

罗尔斯认为,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公开行为。

它决不可能是隐蔽的,或者是秘密的,它只能当众公开进行,而且要公正地告知合法当局。

这种公开性使公民不服从与普通的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一般来说,违法者并不想使自己的违法行为公之于众,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违法者都希望从其违法行为中受益。

由此可见,对其行为保密符合违法者的利益。

公民不服从旨在唤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以期实现自己的目的。

2.非暴力性。

就像公开性一样,非暴力也被认为减轻了违法的负面效应。

正是因为公民不服从是以正义的名义挑战现行法律的行为,这一前提严格限制了公民不服从者所采取的抗议手段和方式。

正义只能依靠证明使人信服,而不能通过强制使人屈从。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非暴力的方式,公民不服从才能将自身的抗议行为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并使抗议活动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不至于侵害社会公众及个人的自由权利。

3.自愿接受惩罚性。

在公民不服从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公民拒不服从的是国家法律,法律必然要对不服从者进行相应的惩罚,而且,公民不服从者预先知道这种惩罚并表示自愿接受。

不服从者愿意接受惩罚不仅被认为是对法律普遍忠诚的标志,而且被认为是一种断言,即他们不同于普通的违法者。

另一方面,如果公民不服从者并没有因为其行为而遭致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就如同社会在鼓励人们违法。

长期这样,极有可能摧毁政府的权力和整个法律制度,这种危险超过不服从行为可能带来的任何好处。

总之,公民不服从这种观念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做任何你想做的事情,而且无需承担任何后果。

4 必须是出于良心,不完全是功利目的公民不服从合理性的基础在于良知的认同,即建立在道德合法性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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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民不服从”的概念与类型一、不服从权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公民不服从即公民行使不服从权的行为或活动。

公民有权对政府不合法、非正义的命令或行为拒绝服从;认为某一条或部分法律、政令、制度、政策不合理或不合法,拒绝遵守但绝不诉诸暴力,这是公民非暴力抗议的一项主要策略。

公民不服从的代表人物有印度圣雄甘地、美国的马丁路德金以及南非前总统纳尔逊曼德拉等。

一般认为,公民不服从理论肇始于美国思想家梭罗,他在《论公民的不服从》一文中最早对这一思想进行了阐述。

公民不服从就内在而言,与人的良心自由密切相关,外在的制度层面则与民主政治有天然亲缘。

西方古典民主时期已有不服从的概念,及至近代,经过梭罗、洛克、卢梭、康德、罗素、罗尔斯等几代西方思想家的努力,尤其汲取了公民屈服于军国主义暴政导致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逐步建立了公民不服从的理论体系,并使之不断成熟和完善。

当下,公民不服从由实然状态被确认为公民的应然权利。

从观点到权利,公民的不服从实现了从书斋和街头向规范和庙堂的转变。

到今天,公民的不服从权在民主和法治国家多已成为一项公民的宪法权利。

不服从权在我国宪法上尚未构建起来,只是在行政法上表现为《公务员法》第54 条的公务员抵抗权,对上级领导与单位违法、失当的指令可拒绝服从和执行,以保障依法履职的普通公务员的权益; 也有人在行政相对人抵抗与不服从行政主体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层面上使用不服从权概念。

本文要探讨的乃是作为一项宪法权利的不服从权。

以杜钢建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国内学者对宪法上的不服从权有过系统深入的研究,除此之外多为学界和实务界忽视与回避。

这或许是因为关于不服从权本身的争议,也可能是因为这一命题较为敏感。

但在西方,希腊和罗马的古典民主实践中就已能寻到公民不服从的身影;至近代,通过不断的实践逐步形成了成熟系统的理论。

基于社会契约论,人民进行政治结合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宪法即通过控制政府权力达到这一目的之基本方法,如果政府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违背人民进行政治结合的目的,人民可以不服从政府,并在终极意义上有权推翻政府。

国内学者的研究一般将不服从权( 又称抵抗权) 和违宪审查一起纳入宪法保障的范畴; 也有学者将其作为一项政治权利归入公民权利与义务序列,认为不服从权又称反权,即公民必要时可对以政府( 国家) 名义作出的行为采取不服从或者抵抗行为的权利。

很多学者论述抵抗权以替代或包含不服从权,抵抗权和不服从权在大部分语境下是可以通用的。

不服从权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特征:第一,主体是一国公民。

不具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无国籍人或外国人) 无法针对该国政府行使不服从权,当其人权受到该国公权侵害时,可通过其他途径( 如外交手段)寻求救济。

不服从权的主体是一国宪法和法律上的公民或国民,而非政治性的人民或抽象的人,这是因为公民或国民可能被排除在人民之外,至少在当下,人权保障仍应以民族国家为界。

无论是否是人民,只要是一国的公民或国民,其人权就应受尊重与保护,遭遇国家权力的不法损害就有权不予服从。

第二,对象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

在现代多为民选政府和官僚阶层,也可以是国王、皇帝、贵族、寡头、僭主等一切曾经或正在掌握国家权力的主体。

对社会中其他实际掌握权力的主体,如垄断巨头、宗教组织、政党社团甚至割据集团所实施的非法的损害人权之行为的不服从与反抗,是自卫而非不服从权的体现。

第三,不服从权的客体是非法或不正义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可以是行政、立法、司法权等任何国家权力的非法或不正义行使。

非以国家权力实施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即便主体适格,也不应认定为可行使不服从权的情形。

如国家官员利用自己的权威侵犯女性的性自主权,此种情形下如果受害人表示不服从和反抗,应认定为自卫而非公民不服从。

第四,违法性。

公民不服从是对实定法的违反,具有违法性。

尽管其动机在于从更高的层次维护人权和法治,但破坏了既存法律秩序。

基于高尚的动机,不服从的公民应事后自愿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民主国家通常容忍甚至允许公民不服从,会在制度和法律框架内为公民搭建合法的不服从途径,如复议、上诉、申诉、控告等,尽量避免公民以违法方式表达不服从。

故违法在公民不服从实践中虽然大量存在,但已不具必然性。

第五,非暴力性。

公民不服从权的核心特征是标准的公民不服从运动必然是非暴力的,只能以非暴力形式实施。

坚持非暴力并非出于某种策略或功利的考虑,而是不服从权的本质要求。

但在实践中难以避免的一些肢体冲撞或轻微暴力并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只有严重到特定程度的暴力,才足以转化公民不服从实践的性质。

第六,终极性。

公民不服从对法治是破而后立,先打破既存法律秩序,再完善甚至重建。

在真正的法治秩序最终建立起来前,公民不服从的结果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破而不立、破善立恶的风险无法排除。

因此公民不服从是一柄双刃剑,不到迫不得已,穷尽一切合法途径无法救济自身权利时,不应主张。

二、公民不服从的类型划分( 一) 温和的不服从和暴力的不服从以具体方式分类,可分为温和与暴力两类。

前者即和平、不流血、非暴力地表达不服从和抵抗,如罢工、请愿、游行、集会、示威,代议机关内和政党之间的政治斗争不属公民不服从的范畴; 后者则是以激进、粗暴、有攻击性甚至流血的方式行使不服从权,例如暴力抗法、冲击国家机关、暴乱。

暴力的不服从通常受批判,无论是如罗尔斯这样的学者,还是像甘地那样的实践家,都旗帜鲜明地反对暴力。

一方面,暴力是一柄双刃剑,既可能促成解决,也可能导致恶化,行为的影响与后果难以掌控; 另一方面,暴力本身蕴含相当的破坏力,若伤害到不服从的公民和无关民众,都有违不服从权的目的。

但暴力的不服从仍有价值,那便是当公民抵抗诸如法西斯的极权统治,或事态已恶化到无法温和收场,非暴力抵抗不足以保障人权。

诚如洛克在《政府论》中所言,面对暴徒组成的政府,唯有以暴制暴。

此时的暴力不仅必要,而且正当。

此类区分须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诉诸暴力还是坚持温和,公民既可能基于对客观情势的考量,亦可能出于不客观的敌视或成见等非理性、不确定的主观因素。

虽然轻微事由通常不至引发公民强烈的抵抗,也非必然,实践中难以确定某种临界点来标识温和与暴力的边界。

在矛盾尖锐的社会,轻微事由可能引发暴力冲突,而理性平和的社会即便官民之间发生重大矛盾,也可能和平解决,这有赖于当事各方的克制,以及沟通平台、协商机制的构建。

第二,一次特定的不服从究竟属于前述哪一种类型,不能完全从常识或固有意识判断,要考量事态的真实发展。

首先,前文的举例并非绝对。

罢工通常是和平的,但也可能是武装的,如果罢工组织者认为必要的话,或者事态恶化迫使罢工者诉诸暴力,则是暴力而非温和的不服从。

一般而言,暴力的不服从总是暴力的,但原本应是温和的不服从也可能以暴力形式表现。

其次,事态发展可能使不服从行为在温和与暴力之间转化,从温和走向暴力,或放弃暴力回归温和。

最后,在对公民不服从作温和与暴力之界定时应谨慎宽容,温和的不服从往往较为被政府容忍,暴力的不服从几乎被所有国家的法律禁止,在多数国家乃是犯罪。

特定情形下温和不服从可能伴随一定的暴力,如和平游行中的警民冲突,若将这样的温和不服从认定为暴力抗法,强硬处置,不仅无助矛盾解决,反易激化矛盾,恶化事态,最终逼迫不服从的公民不得不从温和走向暴力。

( 二) 消极( 被动) 的不服从和积极( 主动) 的不服从这一分类借鉴新托马斯自然主义法论者迈斯纳对不服从权的划分,与前述温和与暴力之分类似,但前者关注不服从的公民的主观心态,后者则依据不服从行为的客观表现。

所谓消极( 被动) 的不服从,即面对国家权力的侵害,不积极努力改变不利或危险状态,也不主动与之对抗,而是消极、被动地拒绝服从,逃避命令、义务,即不服从、不合作,惹不起,躲得起。

公民仅是表达自身对权力拒绝服从和逃避的态度,不直接否定违法不当的国家权力及其行为,更不主动破坏既存的法秩序。

消极不服从就是梭罗的公民不服从权和罗尔斯的市民的不服从( 臣民拒绝效忠,官员辞去职务) ,与德沃金的善良违法理论有共性,但在客观方面还是有一定差异。

类似的还有危邦不入、乱邦不居( 孔子《论语泰伯》) ,若不认可一邦之法律,便可离开( 苏格拉底)。

甘地的非暴力不合作主义若仅从主观方面观察,即典型的消极不服从,但与甘地主义否定暴力不同,消极不服从尽管天然较温和,但不必然排斥暴力。

非暴力不服从在英文中有两种表述civil disobedience 和nonviolent action: 前者也被译为市民的不服从,因此罗尔斯认为市民的不服从就是非暴力抵抗; 后者则在词义上更贴切。

二者的区别在于后者以nonviolent 一词突出行为的非暴力性,而前者至少在文义上没有完全排除暴力的可能性,尽管他所要主张的也是非暴力抵抗。

故所谓消极仅指不服从的公民的主观心态,而非不服从的具体方式。

尽管消极不服从以逃避为要旨,却不能指斥其怯懦。

单纯的不服从、不合作本质上仍是对不法国家权力的抵抗; 而若以暴力形式表达,如以死明志,同样需要非凡的勇气与决心。

与消极不服从相对应的是积极( 主动) 不服从,即公民积极抵抗侵害人权的政令和法律,主动否定或修正国家权力的不法作为。

与消极不服从相比,积极不服从不仅是逃避退让,而且是与不法公权针锋相对; 不满足于仅避免不法公权的伤害,还要寻求纠正不法之公权力,在实践中常相对激进,伴随问责官僚、修法变制、追究法律和政治责任等要求。

积极不服从运动中常见暴力,因为民众自下而上对政府行为的否定与修正要求往往引起政府机关与官僚的抗拒,温和方式不足以达到纠正和调整不法公权的目标,不得不诉诸暴力。

权力具有天生的傲慢和顽固,官僚阶层同样如此,尤其牵涉到既得利益时,拒绝反思和纠错是常态。

但积极不服从也能通过温和方式实现,暴力非必然,虽然这往往取决于一国和社会尤其是执政者的政治文明水准。

消极和积极,温和与暴力,这两个分类互相渗透与结合,由行使不服从权的公民自主决定。

即便是积极不服从,也不是要否定或修正整个既存政治秩序和法统,积极不服从不是革命。

不服从只是公民用违法表达了对法律的抵抗,但本身说明抵抗者认可现行法统的正当性。

积极不服从和革命,从表面看有某种相似或关联,但二者绝不可也绝不应混同。

( 三) 预防性的不服从和恢复性的不服从这一分类取自韩国学者沈在宇对以目的对抵抗权进行的划分,但笔者做了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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