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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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公用领域“一卡通”推进应用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公用领域“一卡通”推进应用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公用领域“一卡通”推进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2•【字号】济政办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公用领域“一卡通”推进应用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推进“一卡通”在市政公用领域的应用,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一卡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7〕9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市政公用领域“一卡通”应用工作的重要性在公交、出租、公园、供水、燃气、供热、停车等市政公用领域推进应用“一卡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政府公共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有效手段。

推进市政公用领域“一卡通”应用工作,可以有效改善目前市政公用领域集成电路卡推广应用工作中存在的规划管理和标准滞后、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等问题,推动城市管理服务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实现市政公用领域高效便捷服务,加速城市管理服务手段现代化、信息化进程。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做好推进市政公用领域“一卡通”应用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明确分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扎实实推进“一卡通”应用工作。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改善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为主要任务,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市政公用领域“一卡通”应用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带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社会全面进步。

(二)主要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在政府积极推广应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企业参与“一卡通”建设。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的范围有:(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

第三条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

第四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

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跨地(州、市)的燃气管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燃气管道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八条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形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归还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前款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7)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7)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7)【发文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公布日期】2017.12.30【实施日期】2017.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王忠林2017年12月3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对现行政府规章清理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省有关“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政府规章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对我市2017年12月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91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市政府决定,废止《济南市关于在市区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的规定》等27件政府规章,保留《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管理办法》等64件政府规章。

附件:1.《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章目录》附件1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政府令号施行日期修改日期说明1济南市关于在市区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的规定111990.12.04制定时的依据已被废止;管理主体已变更;相关收费已被取消;管理内容已不适用。

2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51991.02.01相关收费已被调整;管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相关工作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规章实施管理。

3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341991.10.14关于行政执法监督范围、行政执法备案制度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措施等规定被上位法所涵盖;相关工作已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实施管理。

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若干规定371992.01.25收费许可证制度已取消;多数涉企收费项目已被取消;关于收费票据、罚没款和罚没物资变价款管理等规定与现行非税收入管理实际不相适应。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04]42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9.01【实施日期】200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一日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为市建设委员会管理的全额预算管理正局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一、职能调整划出的职能:市政公用系统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制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供热、公共客运、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或指导、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公共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和市政设施、污水集中处理的行业管理。

(四)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

负责以招标、招募、拍卖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选择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者。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集中处理的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城市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检查。

(六)负责城市供水、节水和二次供水管理;审核中水设施设计方案。

(七)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管理;参与燃气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及调查处理。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二)特许经营范围和期限;三)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投资主体;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方案和技术标准;五)特许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六)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执行和监督办法;七)政府和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八)特许经营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价办法;九)特许经营项目的退出机制。

第十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四)具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并按照规定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时,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无偿移交或者归还市政公用设施,并做好移交或者归还前的设施清理和交接工作。

第三章特许经营管理第十四条特许经营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评审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向政府和社会公众公开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和消费者投诉,积极改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定期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报告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信息,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考核。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保证经营活动的规范、透明和有效。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清单)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清单)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深化本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鲁建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6]1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城管)局: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

为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

新设立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外地外行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特许经营权投标。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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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1.30
【实施日期】200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2004年1月30日)
第一条为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发展,保证公众利益和公用设施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经营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其他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必须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并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产品的质量和改善服务水平。

特许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及时、高效、公平的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六条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确定,防止重复建设和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由特许经营者无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城市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由特许经营者交还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公共服务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招募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平、公
正地选择某项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者。

实行特许经营的具体内容及申请者应当具备的条件由招标公告、招募邀请书等文件规定。

第九条国内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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