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省整顿规范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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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建筑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规范建筑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规范建筑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影响建筑工地正常施工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优化发展环境。

根据中、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努力遏制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县建筑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县住建局统一领导全县建筑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股室和下属单位对全县保障性住房项目、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政工程项目、村镇建设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建管股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股室重点对转包、分包等建筑市场行为进行查处。

为切实加强领导,县住建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建筑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我县建筑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建筑管理股,由建筑管理股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建筑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日常事务。

三、整治时间即日起至2018年12月底四、主要工作通过宣传教育、调查摸排、集中整治、案件查处等工作措施,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买强卖物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的强买强卖行为;严厉打击以敲诈勒索、阻挠施工等手段,要求承包货物装卸的强装强卸行为;严厉打击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行承揽全部或部分工程的强包强揽行为;严厉打击未经施工方允许擅自进入施工现场,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设置各种障碍影响施工秩序或阻挠施工的强阻施工行为;严厉打击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违规收取施工单位各类费用或利用职权强行摊派物品的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着力治理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指定分包、施工企业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超出资质等级认可范围承揽工程等行为,努力营造规范、健康、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五、工作措施(一)建立约谈机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施工监督执法工作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施工监督执法工作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施工监督执法工作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豫建建[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施工监督执法工作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通知(豫建建〔2011〕3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近年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建筑施工领域监督执法工作,发现和查处了一批建筑施工违法违规案件,有效地打击了违法违规行为,有力地推动建筑市场秩序的好转和安全生产工作。

但同时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建筑施工执法工作开展不平衡,一些地区执法工作力度大,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较多,而一些地区工作无力,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很少,有的甚至为零;二是一些地区虽然查出了不少违法违规行为,但没有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或在处理时蜻蜓点水;三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好人主义思想严重,不愿或不敢触及矛盾,对违法违规行为听而任之、漠然视之;四是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久拖不决、久决不处;五是执法程序不严谨,执法手续不完备,执法档案不完整、不规范;六是一些虽然较好地开展了执法工作,但执法情况不能及时或如实上报。

为了改变目前我省建筑施工执法状况,规范和加强建筑施工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执法工作,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施工监督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施工监督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当前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仍比较突出,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建筑业健康发展和安全生产的一大障碍。

在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调查中发现,因违法违规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占相当大比重。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晋建质字[2011]148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质字[2011]14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二〇一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1号)、《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和《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二〇一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1号)、《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和《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06.24•【文号】建市[2011]86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整顿市场环境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整顿市场环境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整顿市场环境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管,全面打赢规范市场秩序攻坚战,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X届X中全会以及X省第X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负责,条块结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和“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宽严有序,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全面加强质量监管,明确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创新政府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全市市场环境持续优化,竞争力不断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放管并重。

协调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整合力量、共享信息,实现协同监管。

(二)强化全面监管。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模式,强化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质量监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完善质量安全防控体系。

(三)落实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落实注册执业人员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从业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四)加强行业管理。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夯实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依法加强工程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三、重点任务(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加强市场秩序整顿规范。

(市工商质监局牵头)1.全面检查工程建设商品市场秩序。

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型材产品、电气设备为重点,对相关市场、商场、商户开展“拉网式”排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

2.强化工程建设商品质量监管。

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相关商品等主体资格违法行为。

重点抽检疑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商品,及时公布抽检和查处结果。

对涉嫌违法的坚决查处,对不合格商品追根溯源。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年整顿古建筑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信念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一主题,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认真贯彻执行西欧国家、省、市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努力提高公共建筑市场运行质量,建设工程确保我区建设事业急速快速健康发展。

一、总体目标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可靠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为依据,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和制度体系;清除不履行去除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改革管理方式,确保应招投标项目和应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率和公开招标率达到100%,严惩规避招标、假招标、违法行为分包等违法行为;整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严厉打击扰乱建筑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得到增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确保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全区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设计建筑市场秩序的范围、重点内容和主要其他工作范围:~年以来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占地近在1000以上的所有竣工及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市政建设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

重点内容:突出招标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监理、安全生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明招暗定,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约行为;二是严厉查处招标代理机构无资格或胜过超越资格代理、出借资格和挂靠代理服务行为;三是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四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是严厉查处工程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挂靠、监理不到位行为;自愿性六是严厉查处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使上述问题得到逐步解决有效解决,具体做好以下几各方面工作:(一)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整治。

整治建筑市场秩序 方案

整治建筑市场秩序方案整治建筑市场秩序方案建筑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近年来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存在严重的乱象和问题,导致建筑质量参差不齐,影响了城市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改善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城市的建设质量,制定一系列有效的整治方案是必要的。

首先,加强市场监管。

应建立健全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

要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审查建筑企业的资质和信誉。

对于未经认证、无牌照的建筑企业,要严厉打击,禁止其参与建筑工程。

同时,加强对建筑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处罚措施,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其次,加强建筑施工管理。

加强对建筑施工的过程监管,严禁违规操作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

同时,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严厉处罚,确保建筑质量安全可靠。

第三,加强建筑设计管理。

建筑设计是保证建筑质量的关键环节,因此应加强对建筑设计环节的管理。

要建立严格的设计审查制度,对设计单位进行资质认证,确保设计单位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同时,要加强对设计文件的审核,对不符合规范和标准的设计文件及时发现并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四,加强建筑材料市场管理。

建筑材料是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的监管。

要加强对建材市场的准入管理,严格审核建材供应商的资质,确保建材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要加强对建筑材料的抽检工作,对不合格的建材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五,加强执法力度。

对于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建筑市场乱象的查处。

要加强执法部门的联合行动,形成执法合力,对涉及违法违规建筑项目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建筑,要加大拆除力度,恢复城市的规划秩序。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

要加强对居民和建筑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加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意见

加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深入推进我县建筑业“放、管、服、效”改革,不断加大对建筑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促进我县建筑市场秩序持续向好,营造诚实守信、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提升我县建筑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总体部署,结合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和行业治乱有关要求,以《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开展打击建筑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市场行为,强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遏制建筑工程各类违法行为多发势头,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机制,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市场竞争氛围,促进全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一)严厉打击未经许可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1.我县辖区内所有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2.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经开复工检查,符合开工条件的,经县住建局批准,方可开工建设。

3.对于我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要严格按照行政监管工作职责,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

建筑工程凡土地规划手续未办理齐全的,县住建局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项目情况,通报给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该项目进行执法,并勒令停工;建筑工程凡施工许可证未办理的项目,由县住建局负责对该项目进行执法,并勒令停工。

各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违法施工的工程项目,可视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直接处理。

4.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和擅自批准开工建设的项目,对项目责任人和相关部门,要依纪依法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5.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县住建局要依法履行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等招投标市场主体的行政监督职能,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纳入重点监管内容:1.招标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四)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

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整治方案

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整治方案一、市场秩序问题现状分析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市场出现了一些严重的秩序问题。

首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如违法建设、偷工减料、虚假工程验收等现象。

其次,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的现象,导致了公平竞争受到侵害。

再者,在建设工程管理方面,存在一些管理不规范、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导致了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频发。

以上种种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工程建设市场的秩序加以整治。

二、整治目标和原则1. 目标:扭转目前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推动工程建设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 原则:依法合规、公平竞争、诚信经营、责任到人。

三、整治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管(1)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3)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公布一批违法违规企业的信息,并给予严厉惩罚。

2. 严格审查招投标行为(1)加强对工程招投标行为的监管力度,规范招标程序、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防止恶意串标、投标。

(2)严格审查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资质,加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提高投标人的准入门槛。

(3)建立防范投标腐败的机制,对投标腐败行为进行打击,并加强对可能出现的投标腐败行为的监测和预警。

3. 强化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管(1)加大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关注施工单位的资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

(2)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立定期抽检和不定期抽检机制,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性。

(3)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和标准。

4. 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市场透明度(1)加强工程建设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的市场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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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整顿规范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
2011-03-24
黑建建[2011]28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2011年全省整顿规范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2011年全省整顿规范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我省建设领域开展打好“三个攻坚战”活动和整顿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工作的第二年,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为加快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建市综函[2011]10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按照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部署,全省整顿规范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工作,以持续
推进“三个攻坚战”为契机,以保障性住房项目为重点,加强监理市场动态监管力度,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服务水平,加快制度建设,加强监理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建设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保障作用,全面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的专项治理工作
按照《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黑建建[2010]78号)和2011年建筑管理工作的总体安排,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的专项治理工作。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解决监理企业不履职尽责,不执行规范和标准;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越级承揽监理业务;不按国家和省的标准和规范配备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擅自更换中标的监理人员、人证分离、无证上岗,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解决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监理招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串通投标、围标;建设单位不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任意压低监理取费,与监理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等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和不严格执法等问题。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的专项治理工作,要对所有在建工程开展自查。

6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上报自查报告。

省住建厅在7-8月份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每个地市抽查10个项目。

其中保障性住房项目必查;外省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项目必查。

抽查情况和问题处理结果将在黑龙江建设网上通报。

(二)加大监理市场动态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
一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560号)要求,认真做好监理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信息的收集、发布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重点推进各类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不断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二是继续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黑建建[2009]26号),4月份开始开展全省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内容:监理企业资质情况;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监理工作情况;监理取费情况。

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专家按《信用评价标准表》进行量化打分,对工程监理企业确定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评价结果将在网上公示,达不到合格等级标准的企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限期整改告知书,整改期间企业不得参与招投标及承接工程监理任务。

通过信用评价逐步改善监理企业在市场中的信用缺失问题,提高监理企业整体素质。

三是实施约谈制度。

对问题突出的监理企业和注册人员,采用预警提示或约谈的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处理。

对外省监理企业和注册人员,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问题严重的,清出本省监理市场。

四是严格执行监理企业资质、个人注册资格的备案、核准、上报、审
批制度。

加强对监理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完善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制度;严厉查处监理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

五是加快建立完善监理市场基础数据库。

加快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注册人员数据库。

为各级监管机构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注册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提供全面、准确、动态的基础数据,实时监控企业及其注册人员诚信守法情况,为社会公众提供真实、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三)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理市场管理体系
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研究制定《外省监理企业进入我省备案管理办法》,加强监理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市场监管,规范和加强监理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跨省承揽业务的管理。

(四)加强工程监理队伍建设
一是督促监理单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组织结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配备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二是进一步加强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抓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三是加强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开展省级监理岗位资格培训工作,解决工程监理无证上岗,人员不足的问题。

(五)推动监理费专户存储试点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各地市要采取有
效措施监督建设、监理单位严格按规定取费。

严肃处理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走过场、虚假监理、不按规定监理的行为。

同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总结大庆市、牡丹江市等地实行监理费专户存储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加强工程监理取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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