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土地的权利。
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这就说明我国土地要么是属于国家的,要么是集体所有的。
那么如何实现对国家土地的有效利用呢?这就涉及到民法上的所有权的问题了。
土地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没有土地所有权。
那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是怎么回事呢?其实,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我们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我们有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
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方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用益物权,是我国国土资源部对我国土地划分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中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这正是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而产生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在国有的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但是他对他所享有的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即是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结构。
同时,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是法定取得、原始取得,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的。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我们应当要区分清楚,以免引起房地产权益的争议。
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有什么区别我们普遍知道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还有一种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其他的工作物所使用国家的土地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用地的使用人可依法对国家的土地享占有、使用跟收益的权利,并且有权利用该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的附属设施。
那建设用地使用权跟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跟联系呢?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在国家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有:(1)划拨方式。
土地划拨指的是土地使用人只需要按照程序提出申请,并且获得有关机关的批准即可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且不用向土地的人支付任何租金及其他费用。
(2)出让方式。
出让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指的是国家以人的身份把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于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给国家的行为。
(3)流转方式。
这是指土地使用人将使用权再次转移的行为,比如有转让、互换、出资还有赠与等方式。
使用这些方式都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按照是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的。
如果是通过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的程序而取得使用权的,那么就是无期限的,除非有法律规定使土地使用权消灭。
如果是通过出让获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根据规定,按照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高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及其他用途的用地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和联系一、区别1.含义上的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的土地的,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使用者向国家交付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用途主体的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权,使用集体土地来进行建设的,而国有土地权的主体则是政府。
3.目的不同。
前者的目的是保存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国有土地权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便可以使用,无目的而言。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类型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类型一、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获得进行土地承包经营、自主决策和收益的使用权。
这是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内容,通过承包经营权,农民可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农业生产效益。
二、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授予用于城市建设、农村建设、工业建设、商业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等用途的主体。
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被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公共事业单位等使用,并按照约定实施相应的开发、经营和管理。
三、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授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于进行集体建设,如村庄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
这种使用权的授予对于促进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居住条件非常重要。
四、国有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授予农民个人或家庭,用于居住和生活的用地。
通过鼓励农民入股农村宅基地、拆迁农房返还宅基地等方式,农民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个人合法的建房、居住、经营。
五、国有土地林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林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授予林业企事业单位、农民和其他林地管理者,用于林地的种植、经营和保护。
林地使用权的授予有助于有效管理和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六、国有土地矿业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矿业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授予矿业企业,用于勘查、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
这种使用权的授予对于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七、国有土地旅游资源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旅游资源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授予旅游企业和旅游开发者,用于开发和经营旅游资源。
这种使用权的授予有助于推动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增加。
总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赋予涵盖了农业、工业、商业、居住、林业、矿业和旅游等各个领域,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于不同的经济活动和社会需求,目的是有效管理和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目标。
刍议《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定不 同 的建 设用 地 使用 权 。尽 管 该条涉 及 空 间权 利 , 但 此种 模 式是将 空 间权纳 入 到 建设用 地 使用 权 之 中 ,
而 没有 将其 独立 为 一种 用益 物权 。目前 , 国只 在 《 我 电
力 法》 少 数法 律 中 有关 于特 定 的 空 中权或 地下 权 的 等 规 定 ,因此 ,亟需 房 地产 相 关法 律法 规 作 出响应 , 比
维普资讯
陈耀 东 杨雅 婷 南开 大学 法 学院 《 权法》 第 1 物 在 2章规 定 了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国有 土地 使 用权 的客体 是 一致 的 , 《 但 物权 法》 使用 的
“ 设用 地 使用权 ” 词 比“ 地使 用权 ” 建 一 土 一词 更 明确 、
践 中, 设用 地 使用 权和 房 屋所 有权 分 别抵 押 的情 形 建
屡 有 发生 , 且在 司 法实 践 中也认 可 了这种 做法 。 这样 ,
如果 按 照 《 权 法》 定 的“ 随 地 走 ” 地 随房 走 ” 物 规 房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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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内容 。根据 《 权法》 物 的规 定 , 设用 地 使用 权是 建
用 益物权 的一 种 , 指建 设用 地 使 用权 人 依法 对 国家 是 所 有 的 土地 享 有 占有 、 用和 收益 的权 利 , 有 权 利 使 其 用 该土地 建造 建筑 物 、 筑物 及 其 附属 设施 。建设 用 构 地 使用权 在 《 物权 法》 颁布 之 前被 称 作土 地 使用 权 , 该 权 利 的制 度 内容散 见 于 《 土地 管 理 法》 《 市 房 地 产 、城 管 理法》 《 镇 国有 土 地 使 用权 出让 和 转 让 暂 行 条 和 城 建 设用 地 使 用权 相 关 内容 的调 整 有 些 与 上 述 房 地 产
什么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什么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什么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常识: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等所有权为国家的土地。
开发商是通过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这种土地一般是住宅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限有哪些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
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
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
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
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
一、《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什么是地权(土地所有权)及地权管理

什么是地权(土地所有权)及地权管理地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等权利的总称。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个人和单位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而地权管理则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下面将从地权的概念、主体、形式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地权的概念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概念。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可以依法转让给个人或单位;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获得的土地利用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其次,地权的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
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
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内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个人可以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能所有土地所有权。
再次,地权的形式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土地使用权是依法由国家授予个人和单位的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转让、抵押等。
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依法承包土地进行经营活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一般为30年。
最后,地权管理是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规划、有效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地权管理包括土地登记、整理、调查等工作,以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合法和有效。
同时,还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入库、出库、转让等管理办法,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此外,地权管理还包括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环境的修复等措施,以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地权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等权利的总称,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概念。
地权的管理是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的活动,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
土地法学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土地法:土地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述、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3、土地法律关系:指人们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4、土地登记: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5、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7、用益物权: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使用、收益的物权8、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
9、建设用地使用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有土地享受的占有、使用、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0、宅基地使用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11、国有土地使用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2、土地征收: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1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4、土地用途分区:指按照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对土地利用在空间上的划分,是在土地适宜性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今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需要划分的用地区域。
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前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土地登记中妥善处理土地权属问题,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各地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经验,提出如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意见:一、国家土地所有权(一)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三)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四)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五)国家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
(六)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镇及市郊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以外的农民集体或个人,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七)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乡(镇)、村企事业单位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凡能恢复耕种的,应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原农民集体;凡已建有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占地时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
(八)凡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后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凡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由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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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首先,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为国家,即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这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特点,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表现。
国家对土地享有绝对支配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借、征用等方式对土地进行调控和利用,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社会公益。
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程序将划拨、出让土地给特定的建设主体使用的权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授予的,属于一种相对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凭等方式获取。
其次,在性质上,国有土地所有权是基本的产权关系,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最大的权能,是土地的最终归属权。
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相对的使用权,是国家根据特定目的和需要对土地使用的授予权,是土地使用活动所依附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符合法定条件,通过行政程序获得,具有时限和条件限制。
然后,在范围上,国有土地所有权是对土地的一般性支配权,包括对土地的使用、转让、出租、赠与、抵押等。
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对土地进行特定用途使用的权利,是在国有土地所有权范围内的一种特殊性权力。
最后,在权力上,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由国家行使。
国家可以对土地进行规划、调控、管理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属于特定的主体,如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主体可以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使用土地。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明显的区别。
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是土地的最终归属权,具有绝
对支配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对土地使用的一种相对权利,是在国有土地所有权范围内的特殊使用权。
这两种权利在性质、范围和权力上有所不同,但相互关联,构成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