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开展执纪审查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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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主要做法

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主要做法

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主要做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司法机关对办案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的重要环节,旨在提高办案水平、保障司法公正。

为了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主要做法。

一、建立健全评查机制为了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需要建立健全评查机制。

首先,要明确评查的目标和标准,制定详细的评查细则和评分标准,确保评查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要建立评查组织机构,明确评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评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最后,要建立评查结果的反馈和整改机制,对评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改进和处理,确保评查工作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

二、加强评查人员培训评查人员是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核心力量,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评查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为了提高评查人员的专业水平,需要加强评查人员的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案件分析、评查方法等,培训形式可以是课堂培训、案例研讨、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以提升评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建立科学的案件样本抽取方法案件质量评查需要从大量的案件中抽取样本进行评查,为了保证评查结果的代表性和准确性,需要建立科学的样本抽取方法。

首先,要明确抽样的目标和原则,根据评查的重点和要求,确定抽取的案件类型和数量。

其次,要采用随机抽样或分层抽样的方法,确保抽取的样本具有代表性。

最后,要制定严格的抽样程序和操作规范,确保抽取的样本符合评查要求,并避免人为的主观干预。

四、加强评查结果的应用和宣传案件质量评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评查结果的应用和宣传至关重要。

首先,要及时将评查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推动问题的整改和改进。

其次,要将评查结果作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激励和引导办案人员提高办案质量。

最后,要加强评查结果的宣传和公示,增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五、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数据库为了方便案件质量评查的管理和查询,需要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数据库。

工作总结:关于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的实践和思考

工作总结:关于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的实践和思考

工作总结:关于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的实践和思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省纪委监委围绕落实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实现办案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在今年初召开的省纪委全会上,提出了“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执法调查工作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并在加强和推进纪检监察办案的指导原则、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内涵与意义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增加了“监察”板块,工作链由执纪延伸到执法,办案工作面临的任务不但更加繁重,而且在办案指导原则的确立,工作标准、模式与流程的构建等方面都面临崭新课题,省纪委监委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提出了“两个中心”的理念。

“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即在执纪审查审理工作中,围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对于审理工作确立的“二十四字”标准来规范执纪审查工作,重视审理部门作为处理各类案件“必经之地”的“关口”和“出口”作用,突出发挥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与审核把关职能,通过提前介入、共同会商、回复意见等方式,传导标准,防偏纠错,指引、倒逼纪检监察工作上下游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执法调查工作以审判为中心”,即在执法调查审理工作中,围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要按照监察法“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的规定,要求监委调查、审理工作对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刑事裁判的标准,增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办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两个中心”理念,统领执纪执法两项业务,涵盖执纪执法两种程序,是对立案、审查调查、审理等执纪执法环节工作的总体要求。

“两个中心”的核心要义,是通过发挥审理部门“承前启后”和审判机关的终局性作用,理顺执纪执法流程各环节的关系,明确不同办案环节、各办案部门的职责权限,突出办案全流程中的共性标准,引导办案人员强化证据意识和质量意识,在执纪审查中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尺子,在执法调查中严格遵循宪法法律法规,用审理标准和刑事诉讼标准检验审查调查工作,推动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客观、公正评价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强化监督,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现就在人民法院试行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深刻认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1、建立科学、统一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案件质量评估”是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目的、功能、特点,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况的评估指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与分析。

这项工作对于正确把握审判形势、总结审判经验、增强审判能力、改进审判工作、推动国家法治化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有利于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的监督,实现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客观、科学、公正评价;有利于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有利于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措施的科学决策和正确实施;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增强审判工作责任心,促进审判工作的良性循环。

3、通过评估体系能够确立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量化标准,建立法院内部全新的动态监督机制和科学化审判管理,能够分析影响审判质量的各种因素,从而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决策和管理提供完整、详细的参考依据,推动法院审判质量的全面提高。

4、通过评估体系指标之间的关联、制约和综合指数的协调和整合作用,能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最大化地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二、尊重科学,遵循规律,努力构建公正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5、案件质量评估应当坚持正确导向,节约诉讼成本,避免片面追求高指标、妨碍审判独立、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应当坚持管理民主的思想,要把数据收集、汇总、整理过程公开,确保评估具有良好的客观性、预期性和公信力。

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_人民检察院执法质量评查机制

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_人民检察院执法质量评查机制

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_人民检察院执法质量评查机制案件执法质量评查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院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落实办案责任,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促进办案质量规范化,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执法质量评查是指在检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检办、案管、纪检等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巡查、督查验、抽查、检查等“五查”方式,对业务部门在办和审结案件从实体认定、法律程序、法律文书、检察业务文书、风险评估、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给予案件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

第三条执法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检办、案管、纪检通过“五查”,发现和评析问题,形成严谨务实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提出评查意见和建议,发挥引导提升办案质量和防微纠错的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建立检办、案管、纪检协作工作机制,加强执法督查、执法检查与案件管理的有效衔接,依托案件管理平台和审查阅卷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案件质量评查和巡查由案管部门负责;案件质量督查验由纪检部门负责;案件质量抽查和检查由检办负责。

第七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审小组。

由主管检察长荣亚泉任组长。

成员由检察委员会委员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小组负责审议检办、案管、纪检提交的对业务部门提出异议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第八条检办、案管、纪检依职能开展“五查”时,要在主管检察长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整合资源,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任务。

第九条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一)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和省、市院要求,统一本部门的卷宗装订标准,明确各类法律文书、检察工作文书及其他文书、笔录、审签材料等所有材料的制作格式和内容标准,为规范执法检查提供依据。

(二)及时将法律文书、检察工作文书、录入案件管理软件。

(三)积极配合检办、案管、纪检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严禁阻挠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四)需要抽调本部门人员参加评查的,要积极抽调配合。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应如何开展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应如何开展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应如何开展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执法办案、保证公正廉洁执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表现方式,其主要方法是通过评查已办结的案件,查找分析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以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案件评查工作也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高低,对于增强检察工作人员办案责任心,保障人权都有重要意义。

也是基层检察院每年必然开展的一项工作。

现结合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的案件质量评查活动。

试对基层检察院应如何开展好案件评查工作作以初步探讨。

一、现基层院案件评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被评查人员从观念上不太支持评查工作。

被评查人员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是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能否长久、有效运转的前提。

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不愿被管理和监督是人的本性。

尤其在观念上,不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将案件质量评查的制度简单地定位为纠错,认为认为案件逮捕、起诉,自侦案件自有法定程序跟着,而无须案件评查。

而且一年要办理那么多案件,难免出现错漏字、缺少个盖章、签名等一些小毛病,搞案件评查就是“鸡蛋里挑骨头”。

对案件评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也使得案件评查工作在开展中存在滞后、拖拉现象。

2、被评查人员在行动上不积极主动参与案件评查。

在具体的评查工作中,面对来自各业务科室的抵触,必然会影响评查人员的积极性,使评查人员不敢认真评查,也不愿意认真评查,工作做得较浅。

有些案件评查人员存在思想顾虑,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措施,评查人员与被评查的办案人员平时都是朝夕相处的同事,在评查过程中可能有碍于情面,有意放水,导致评查不客观、不真实,流于形式,工作效能低下。

最终使评查设定的预期目标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

如何将评查人员从这种矛盾的漩涡中解脱出来,也是评查工作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3、案件评查方法科学化水平低,评查标准不够具体,操作具有局限性。

评查方法是否科学、适用、恰当,直接影响评查结果是否准确。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案件质量评查包括对案件审判质量、裁判文书质量、卷宗装订等的评查。

第四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本院案件质量的评查和考核工作。

案件评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

第二章案件评查操作规则第五条各业务庭、局办理终结的案件报结后,应依据立案庭打印的结案清单,以办案人为单位填写质量评查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于次月5日前将案卷整理装订后送审管办,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审管办对各业务庭、局移交的案卷要逐案核对,登记完毕后,输入计算机.第七条评查法官在评查中,不得通知案件主审人私下进行改动或出借卷宗,确需要借用卷宗的,须经分管审管办院长批准。

第八条对当月送评的案卷,评查法官应在30日内评查终结,逐案填写《案件评查扣分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存档,一份留审管办备查),列明扣分原因、数额,并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评查结论.月底审管办以部门为单位汇总成表,经评查小组审核批准后送政治处及被评查庭各1份,并于每季度末进行通报。

第九条凡评查终结的案件,须加盖评查章,评查完毕退回业务庭归档。

第十条评查终结的案卷中需要补正的,由各业务庭、局负责人监督本部门承办法官补正后交审管办,审管办审查后退回相关业务庭归档,补正后的案卷不改变评查结论。

第三章案件质量评查考核办法第一节案件评查方式及范围第十一条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第十二条对当年一审审结生效、二审维持原判、执行终结、执清的案件采取常规评查,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内送交审管办进行评查。

第十三条对发还、改判、再审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年修订)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年修订)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8.25•【字号】•【施行日期】2005.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本院各部门:我院修订、完善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已经2005年8月25日第2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经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8月25日第27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全面、客观评价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各类案件从立案、审判(庭审)、执行、文书质量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性检查。

第三条案件质量评查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院制定的评查办法、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四条构成违法审判的经审委会决定后由评查办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两个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政治部负责将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记入相关人员的业绩档案,作为考核、奖励、任免的依据。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简称评查办),评查人员若干名,具体工作由政治思想素质过硬并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负责。

第七条评查办每半年对案件评查情况进行通报。

需报审委会的由评查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审委会讨论,由审委会对案件作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的等次评定。

第三章评查范围第八条案件质量评查分为一般案件评查和重点案件评查。

一般案件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按比例进行的随机抽查。

重点案件的评查是指对下列案件的评查:1、二审改判的案件;2、二审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改判的案件;3、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4、国家赔偿被确认职权行为违法、决定予以国家赔偿的案件;5、社会反应强烈或新闻媒体披露经院领导指定评查的案件;6、上级有关部门、领导交办、转办的案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切实发挥对案件质量的评估、监督和引导功能,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卷宗装订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分为院和业务庭两级评查,包括自查、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第三条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由院、各业务庭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组(以下简称质评组)负责。

第五条院质评组由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案件的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二)负责优秀、合格、不合格案件的认定;(三)对各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四)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五)其他应由院质评组负责的工作。

院质评组对审判委员会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质评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一)确定案件评查范围;(二)负责质评工作的组织、协调;(三)负责评查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七条业务庭质评组评查员由庭长确定。

第八条质评组的评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第三章评查案件的确定与移交第九条随机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各业务庭每半年接受随机抽查的案件不少于5件。

第十条下列案件应当进行重点评查:(一)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二)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三)司法行为违法或严重瑕疵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四)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案件;(五)引起当事人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的案件;(六)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七)党委、人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八)社会普遍关注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九)适用法律有典型意义或案件处理社会效果特别好的案件;(十)新类型案件;(十一)院长指定评查的案件;(十二)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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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开展执纪审查审理工作
案件质量评查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进行审查评估的重要工作环节。

其准确、及时、公正地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对于保障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一些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查明与定性:
1. 违纪事实要具有确凿、充分的证据支撑,不能出现概念模糊、缺乏证据、推测不足等问题;
2. 违纪事实应客观、明确、准确,不能随意揣测或与事实不相符;
3. 违纪事实应当有较为详尽的调查材料和侦查笔录,要求实地勘查、调查访问等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4. 违纪事实中的财产违法行为要有详尽清晰的财产流转证据,并和违纪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力相匹配。

二、违纪程度的评定与处分:
1. 违纪程度的评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和政策,确保处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违纪程度的评定应综合考量违纪的社会影响、单位影响、职务背景等因素,不能简单粗暴、片面评定;
3. 违纪程度的评定要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不能主观臆断、随意扩大或减轻;
4. 违纪程度的评定应注意罪名与证据的相符合,确保处分的合法和合情。

三、相关程序和流程的规范:
1. 执纪审查审理工作应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2. 相关调查、审查、审理环节应有明确的时限和责任分工,避免工作拖延或不力;
3. 执纪审查审理工作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和政策,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4. 执纪审查、审理的文件、材料等要确保保密性和机密性,避免泄露。

四、组织协作和沟通的加强:
1. 执纪审查、审理工作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确保工作的衔接和协同;
2. 执纪审查、审理工作需要及时与违纪人员沟通交流,听取其意见和申辩,确保程序的公开和公正;
3. 执纪审查、审理工作需要加强与群众和社会的沟通,听取举报人和相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以上是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开展执纪审查审理工作的相关参考内容。

通过本文中提到的准确、及时、公正地进行案件质量评查的标准,可以使执纪审查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合理地开展,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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