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厂房设计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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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厂管理制度

制药工厂管理制度

制药工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制药生产过程,确保药品质量和生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从事制药生产的各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

第三条制药工厂应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按照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

第四条制药工厂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五条制药工厂应强化团队合作,提高员工素质,培养专业技能,共同维护公司利益。

第六条制药工厂应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及时完善管理流程和制度。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七条制药工厂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管理、质量监控及质量保证工作。

第八条制药工厂应设立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计划、生产调度及生产安全工作。

第九条制药工厂应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原料采购、设备采购及产品外包管理。

第十条制药工厂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管理、成本控制及财务审计工作。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制药工厂应建立和完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第十二条制药工厂应购置符合国家要求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确保药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十三条制药工厂应建立生产档案,记录生产过程、检测结果和相关数据,确保药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四条制药工厂应对原材料进行入库检测,确保原材料符合要求且符合药品生产标准。

第十五条制药工厂应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定期检查和评估生产流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范。

第十六条制药工厂应对成品药品进行检测,确保成品药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要求。

第十七条制药工厂应建立不良品处理制度,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并进行记录和汇报。

第四章生产管理第十八条制药工厂应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确保生产任务按时完成。

第十九条制药工厂应合理调度生产资源,确保生产设备正常运转,提高生产效率。

第二十条制药工厂应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严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制药工厂应做好生产记录和生产档案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章采购管理第二十二条制药工厂应建立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过程合规、合理、合法。

查看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查看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查看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1. 引言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是生产医药品的重要环节,其设计规范对于保证医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将介绍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的相关规范要求,以及洁净厂房设计中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2. 设计规范概述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环境条件要求•温度控制:洁净厂房内的温度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确保医药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湿度控制:洁净厂房内的湿度要求恒定,以避免湿度变化对医药品生产造成影响。

•噪音控制:洁净厂房内的噪音要求低于一定标准,以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和舒适性。

2.2 建筑物结构要求•抗震能力:洁净厂房建筑物的抗震能力要符合当地地震标准,确保在地震发生时厂房的安全性。

•火灾防护:洁净厂房内应设置适当的防火设施,如消防栓、喷淋系统等,以减少火灾发生时的损失。

•自然通风和排风系统:洁净厂房内需设置合理的自然通风和排风系统,以确保空气流通和质量。

2.3 空气净化要求•空气过滤系统:洁净厂房内应装置高效空气过滤器,以过滤空气中的杂质和微粒,保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

•负压控制:洁净厂房的部分区域需要实现负压控制,以防止微生物和污染物的扩散。

•微生物监测:洁净厂房内需要定期进行微生物监测,确保微生物污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4 设备布局要求•空间布局:洁净厂房内设备的布局应考虑工艺流程和操作人员的便利性,确保生产流程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设备选型:洁净厂房内的设备应选择符合要求的洁净设备,以保证生产过程的洁净度和稳定性。

•设备维护:洁净厂房内设备的维护保养需按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2.5 清洁要求•清洁规程和标准:洁净厂房需要制定清洁规程和标准,明确清洁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法。

•清洁剂使用:洁净厂房内清洁剂的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不能对医药品生产造成污染。

•环境除尘:洁净厂房内需设置有效的除尘设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尘埃控制。

3. 关键设计因素在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关键因素:3.1 应用需求根据生产的具体要求确定洁净厂房的规格和级别,例如根据医药品的类型、生产工艺和洁净度要求等来确定洁净厂房的设计方案。

厂房设计、施工和验收管理规程

厂房设计、施工和验收管理规程

共3页,第1页1. 目的:建立厂房设计、施工和验收管理规程,以此指导厂房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2. 范围:厂房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3. 责任:公司主管领导、质量管理部、综合部对本规程负责。

4. 内容:4.1 厂房设计必须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为依据,从厂区总体布局、分区分布、内部工艺流程和空气净化级别等方面进行设计,重点放在防止产品生产中污染、交叉污染和差错事故的措施上,确认设计方案。

由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纸,最后由省(市)药监局、环保、消防等部门进行图纸审查论证,制定出管理基准后进行施工。

4.1.1 厂房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法规,主要有: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⑵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84);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24);⑷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77);⑸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⑹噪声标准(79)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⑺采暖通风空调设计规范(TJ179-75);⑻采光设计标准(TJ33-77);⑼照明设计标准(TJ34-9);⑽给水、排水设计规范(TJ13-74,TJ14-74);⑾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1-90)。

4.1.2 厂房选址应注意周围环境,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应选择在周围数公里内无污染排放源,水质无污染,大气降尘量小的地方,而且供电充足、通讯方便、交通运输便利。

4.1.2 厂区总体布局应合理,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不得相互妨碍。

厂区道路不应起尘,不应对产共3页,第2页品产生污染。

厂区内及周边采用大片草坪,无裸土。

4.1.3 洁净区宜位于厂房的相对内核区,人流和物流应设置不同入口,并有相应的净化用室。

4.1.4 生产区域的布局应顺应工艺流程,洁净级别高的房间位于洁净区的最内侧或一端,并宜靠近空调机房。

不同洁净级别房间联系需通过传递窗。

4.1.5 原辅料库房与生产区的距离要尽量缩短,以减少途中污染。

GMP规范

GMP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10月份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一节原则第三十八条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第四十一条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

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条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三条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

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条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页脚内容1第二节生产区第四十六条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厂房与设施管理规程

厂房与设施管理规程

1.目的规范厂房与设施的管理。

2.责任工程设备部负责制定本规程,相关部门及人员负责本规程的实施。

3.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公司药品相关厂房与设施的管理。

4.内容4.1. 设计管理4.1.1.厂房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应符合相应规范。

设计图纸需经质量部等相关部门审核,确保法规、GMP的符合性及预订用途的适用性,并填写《厂房设施设计、施工图纸审核记录》。

4.1.2.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4.1.3.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4.1.4.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4.1.5.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4.1.6.厂房应按药品生产工艺流程要求进行合理布局;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并有通风、照明、防火等设施。

4.1.7.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符合有关规定;4.1.8.厂房周围应绿化。

可铺植草坪或种植对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但不应种植易散发花粉或对药品生产产生不良影响的植物。

尽量减少厂区内露土面积。

4.1.9.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4.1.10.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

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4.1.11.蒸汽冷凝水设置单独的管道,防止疏水器后的蒸汽背压将残余汽、水通过下水道及地漏冲到其他房间,造成污染。

4.1.12.配料称量区域不允许设地漏和水斗,控制区域应尽量减少水斗/地漏的数量。

2010版GMP《厂房与设施》

2010版GMP《厂房与设施》

GMP的核心控制内容:生产与质量管理实现
生产管理的实现 • 内部供应链的建立与运行 • 厂房与设施、公用系统的可靠运行 • 生产工艺设备稳定、可靠的运行 • 有序的生产计划体系 持续管理的质量保证机制的建立与有效运行 • 全员参与的CMP工作氛围建立 • 有效的员工质量教育体系的建立 • 质量保证参与的质量体系运作模式 • 生产运作系统的绩效测量与控制
第三节 仓储区 第五十七条 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 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 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 各类物料和产品。 第五十八条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 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当能 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 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 第五十九条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 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
• 第二部分:2010版GMP对药品生产设施与厂 房的要求
什么是设施? • 来源于拉丁语“facilis” ,其意是“容易”。 • 设施是运作(作业)能力的物理表达。 • 指所占用的土地、各种建筑物、各种生产 和辅助设备、各类公用设施等。
第一节原则
厂房选址 厂房环境 厂房设施维护 厂房设施的环境控制 厂房的防虫、防鼠控制要求 厂房限制限制进入控制 厂房设施竣工图/施工资料管理
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 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 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 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 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三条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 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 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 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条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 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 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 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药厂厂房管理制度

药厂厂房管理制度

药厂厂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厂厂房管理行为,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药厂厂房管理工作,包括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场所、生产安全等方面。

第三条药厂厂房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厂房管理工作,并不断完善和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厂房环境管理第四条厂房环境应保持清洁、整洁、无尘、无杂物,操作通道应设置合理,火灾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五条厂房应定期进行消毒、除臭等工作,定期清洗地面、墙壁等,防止细菌滋生和危害产品质量。

第六条厂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厂房内应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保证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八条厂房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设备,保证生产过程中的空气质量。

第三章厂房设备管理第九条厂房设备应定期检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厂房设备应设置警示标识,指导人员正确使用设备。

第十一条厂房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厂房设备应有清晰的使用说明书,供操作人员参考。

第四章厂房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厂房应制定安全生产方案,明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厂房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厂房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六条厂房内应定期举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五章厂房生产管理第十七条厂房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规范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厂房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数据。

第十九条厂房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厂房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第六章厂房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厂房卫生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厂房应配备卫生人员,进行定期消毒、除臭等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厂房应建立完善的废弃物处理系统,做到分类处理,减少环境污染。

药物制剂车间GMP规范的要求

药物制剂车间GMP规范的要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 原 则 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

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条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三条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条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

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第二节 生产区 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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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保证厂房设计符合《规范》及国家有关技术法规的要求,防止设计程序的混乱,将隐患消灭在图纸设计过程中。

范围:应对厂房的新建、扩建、改建或大修的工艺布局设计及土建工程设计负责。

责任人:工程设备科主管、生产副厂长、质管部部长及其所领导的专家组。

内容:
1根据公司的生产建设规划,由生产副厂长向总经理提出新、扩、改建及对厂房进行大修的项目建议。

2当建议得到批准后,由生产副厂长主持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建设项目立项论证会。

3根据论证结果,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提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分析报告,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4生产副厂长组织专家组根据厂房建设提出厂房建筑设计的技术要求,并制定项目设计方案。

5厂房设计原则:
5.1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防碍。

5.2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防碍。

5.3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5.4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面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它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不便于清洁。

5.5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5.6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等公用设施应易于清洁。

5.7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

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

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厂房设计管理规程
编号CF-G-001版次:01第 2 页共 2 页
5.8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

5.9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应有安装指示压差的装置,空气洁净度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

5.10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5.11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5.12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5.13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置缓冲设施,洁净室(区)人流、物流走向应合理。

5.14有菌操作区与无菌操作区应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5.15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和压缩空气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5.16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

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

5.17仓储区可设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生产要求一致。

如不在取样室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5.18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5.19质量管理部门设置的检验室、留样观察室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

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要分室进行。

5.20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6根据项目设计方案,由专家组或聘请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工艺布局设计。

6.1召集专家组、生产副厂长、质管部部长与设计单位参加的工艺布局设计图纸审定会。

6.2听取药政部门对工艺布局图纸设计的意见。

7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布局设计图设计土建工程图。

8土建工程图经专家审查无误后,作为正式施工图纸使用并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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