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会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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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及其风险分担

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及其风险分担

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及其风险分担摘要:出票伪造作为一种票据伪造行为,严重影响着正常的经济秩序。

本文通过对我国票据法相关规定的梳理,找出其有待改进之处,并对风险分配和完善规定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出票伪造,合法持票人,付款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伪造等违法犯罪活动急剧增加,出票伪造就是其中之一。

虽然票据伪造所产生的损失最终应当由非法获利的伪造人承担,但是在实践中,伪造人获利后往往会携款逃跑或者无力偿还,对伪造人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沦为空洞的请求权。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好出票伪造票据所涉及的风险分担问题以及平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①就成为立法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现有法律关于出票伪造票据效力的规定《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伪造、变造的签章并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6条也规定,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虽然,司法解释第66条并没有对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予以明确界定,但是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特征以及文义性特征,并结合《票据法》第14条的有关规定,出票伪造票据在我国应当按照有效票据处理。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出票伪造票据中各方当事人的规定(一)被伪造人虽然我国《票据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票据法》第14条第2款以及第4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推出:被伪造人的签章是伪造人未经被伪造人的授权而强加于票据之上的,不能反映被伪造人的真实意思,所以被伪造人并没有实施票据行为,当然不需要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司法解释第67条也明确规定了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伪造人我国《票据法》第4条确定了签章人对票据上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的原则,但是该原则仅适用于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签章的人。

在出票伪造中,伪造人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进行签章,所以从票据的外观上看,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与其无关,伪造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票据变造】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票据的变造,是指⽆更改权的⼈不法变更票据上签章之外的事项的⾏为。

例如持票⼈擅⾃改写到期⽇等。

票据变造是违反票据法的⾏为,各国票据法都不允许变造票据。

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变造,变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103条把票据变造定为票据欺诈⾏为之⼀,按照该条和第l04条、第l07条的规定,变造票据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在新刑法上,相应地规定了变造票据应承担的具体的刑事责任。

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票据法》第14条、第103条、第107条及刑法有关条⽂,规定了票据变造的法律效果,依这些法律规定,票据变造发⽣如下效果:1、变造⼈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变造属违反法律的⾏为,票据法对⾏为⼈科以刑事责任、⾏政责任、民事责任。

变造⼈的刑事责任,依《刑法》第177条之规定论处,民事责任,则依民法上侵权⾏为的制度确定。

2、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有效,变造⼈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的签章⼈,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的签章⼈,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变造⼈未签章,不负票据责任,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依票据法上“签章者就票据⽂义负责”的规则,变造⼈未在票据上签章,不能负担票据责任,但其变造⾏为给其他票据当事⼈造成损失的,应由其向受损失的当事⼈负赔偿责任。

4、变造前的签章⼈,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负票据责任。

5、不能辨别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

视同在变造前签章,签章⼈就变造前记载事项负责,对签章⼈有利。

票据法作这样的规定,⼀是促使票据受让⼈严格履⾏其注意义务,使变造的票据不易流通;⼆是防⽌持票⼈的欺诈,维护票据债务⼈的合法利益。

对明知票据变造⽽使⽤的,法律上也科以刑事的、⾏政的法律责任,以⽰惩戒。

论票据伪造的风险负担

论票据伪造的风险负担

2009年第2期(总第7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2 2009(Sum No .71)论票据伪造的风险负担房 蕾(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摘要:票据是具有流通性的有价证券,易被他人伪造。

当出现票据伪造时,票据当事人之间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问题就变得较为复杂。

由善意的付款人还是善意的持票人承担较为合理,两大票据法系规定不一。

将两大票据法系票据伪造风险负担规则进行比较,对我国票据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更好地保障票据的流通与交易安全。

关键词:票据法;票据伪造;风险负担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2-0054-04 收稿日期5 作者简介房蕾(5),女,山东潍坊人,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以及假冒他人的名义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1]。

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使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复杂,因此对票据伪造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作必要的调整,尽可能维护票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票据社会功能的充分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尽管持票人、付款人、被伪造人和真实签章人均有可能承担风险责任,但一般来说,人们总是在无辜且善意的持票人与付款人中做出风险的负担分配。

鉴于票据伪造主要表现为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两大票据法系在此问题上立场不同,本文拟对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作以研究,结合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几点完善意见供作参考。

一、出票伪造的风险负担规则出票伪造一般情况下存在于汇票和支票中。

由于本票是自付证券,对本票的出票伪造较少。

票据伪造的构成及民事责任

票据伪造的构成及民事责任

据票据行 为的基本 功能 和方 式不 同, 票据 伪造 分 为出票 伪造 和其 他票据行 为的伪造两 种, 出票 的伪造 在票 据法 理论 上称 之为 票据 本身 的伪 造萁 他票 据行 为 的伪造 称之 为签 章 的伪造 。区别 这两 种情况 , 是 因为出票行为 与其他 票据行 为在 功能上 是不 同的, 因而 导致假 冒他人 名义所为 的出票行为 与其 他票据行为 的伪造所 产生 的法律后果 不同 。 . 出 票行 为 的伪造产 生两 种法 律后 果, 即 因出票 行为而产 生的票据本身的效力 , 和对 伪造行 为本身 的法律 评价 ; 而 其他票据行 为的伪造 不存 在对 票据 本身 效力 的影 响, 仅仅 是对 伪 造行为本身合 法有效 性所 做 的法 律评 价。据此 , 我们 可 以说票 据 法上 的票据伪 造仅仅是对人 的伪造 会 产 生形 式合法 的票据 。
二、 票据伪造 中的 民事责任 票据伪造是指行为人假 冒他人名义伪造票据上记载事项 的票
后果 , 造成票据关系的混乱扣当事人的损失 , 破坏交易秩序 , 票据伪造
人应 承担 法律 责任 。
【 关键词】 票据 ; 票据伪造 ; 民事责任 票据法上 的票据 伪造是对 票据 上记载 事项 的伪 造 , 是 指假 冒 他人 名义所为 的票据行 为 。一方面票据伪造是票 据行 为人假 冒他
人名义的瑕疵票据行为, 只是实质要件的欠缺, 形式要件仍符合法 伪造人伪造签章行为的性魇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 民法通 定的。所谓实质要件主要包括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 “ 假 冒他人名 则》 的规定, 伪造人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基于伪造人的 义” 里 的“ 他 人” , 既可 以是 现实人 , 即有 生命 的 自然人 和有 法律 名 票据伪造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害的票据关系人可要求伪造人进行损 义 的法人及其他 法律 主体 ; 也 可 以是 虚拟 人, 包 括 已解散 、 破产以 害赔 偿。赔 偿范围限于该伪造行为对赔偿请求权人 因该伪造 票据 及根本 没有存在过 的法 律 主体, 但 在票 据上应 当是 以一 般人 可 以 的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具 体包 括 : l 、 请求 权人 因票据 所记 载 理解 的表示方式表示 。因此 , 可 以说 票据 法上 的票据 伪造是 以欠 金 额不获承兑与付款 、 错误付款 或者履行追 索义务 而支付的款项 , 缺意 思表示或欠 缺票 据能 力 的票据行 为 为表现 形式 。特殊 的是 , 即票据金额损失。2 、 为行 使和保全 票据权 利 , 包括 付款请 求权 和 票据 上的行为人 即被伪 造人 根本 就没 有意 思表示 , 要 么就是 被伪 追 索权 而支付的有关费用 。 3 、 因伪造行为使票据金 额延迟支付期 造人原本 就是不存在 的人 , 没有 票据能力血 就无所谓 意思表示 了 。

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违法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票据违法行为也不例外。

我国《票据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另外,1997年修订的《刑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也规定了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3)签发空头支票或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凡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1、对构成前述第(1)项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对构成前述(2)(3)(4)(5)(6)项行为,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3、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的,与出票人、持票人一起作为共犯,承担与之相应的刑事责任。

4、实施前述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人所作的处罚。

该等处罚主要有警告、罚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某项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拘留等。

伪造票据背书的法律后果(3篇)

伪造票据背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票据背书是票据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然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伪造票据背书的现象时有发生。

伪造票据背书不仅损害了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金融秩序。

本文旨在探讨伪造票据背书的法律后果,以期提高人们对票据法律风险的认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伪造票据背书的概念伪造票据背书,是指伪造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伪造他人票据背书的行为。

伪造票据背书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伪造背书人签名或盖章;2. 伪造背书日期;3. 伪造背书内容;4. 伪造背书人的授权行为。

三、伪造票据背书的法律后果1. 伪造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票据背书的行为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一种,伪造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伪造人可能面临以下刑罚:(1)拘役,并处罚金;(2)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伪造人承担民事责任伪造票据背书的行为,侵犯了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伪造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伪造票据背书的行为,致使票据权利人遭受损失的,伪造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票据权利人因伪造票据背书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2)票据权利人因伪造票据背书而遭受的间接经济损失;(3)票据权利人因伪造票据背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3. 伪造人承担行政责任伪造票据背书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伪造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伪造票据背书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以罚款。

4. 受害人可申请司法救济伪造票据背书的行为,给票据权利人造成了损失,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伪造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决伪造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票据犯罪如何处罚

票据犯罪如何处罚

票据犯罪如何处罚票据犯罪属于⾦融犯罪的⼀种,它是通过伪造、变造⼀些票据来进⾏犯罪的。

票据犯罪和其他犯罪⼀样,都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处罚的轻重。

那么票据犯罪如何处罚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刑法》第⼀百七⼗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伪造、变造⾦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变造汇票、本票、⽀票的;(⼆)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存单等其他银⾏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证或者附随的单据、⽂件的;(四)伪造信⽤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条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违反规定,为他⼈出具信⽤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九条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票据犯罪票据犯罪是指以伪造、变造、诈骗及其他⽅法侵犯票据管理,破坏⾦融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为。

新刑法中涉及票据的⾦融犯罪即票据犯罪有四个罪名,分别是:第177条“伪造、变造⾦融票证罪”、第188条“⾮法出具⾦融票证罪”、第189条“票据业务渎职罪”、第194条“⾦融票证诈骗罪”。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区别表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区别表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区别表
影响真正签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4.对其他人:不能像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只能像真正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如无真正签章人,只能向伪造人主张民事赔偿。

付款人(如汇票上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如未能辨认出票据上签章的真伪而付款,只要持票人合法,该付款行为有效,不能以票据上存在虚假签章为由主张退回,付款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寻求民法上的救济。

司法解释: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

代理付款人(如银行汇票中出票行以外的银行、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银行)如尽了审查义务,但未能发现伪造签章而付了款,该付款行为有效,委托人应对该付款行为负责;如代理付款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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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伪造会承担什么责任票据是国际、国内商事交易中重要的支付手段和信用工具,“是商品交易的血管里流动着的血液”,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贸易的交往日益频繁,票据的使用也会更加广泛。

然而,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票据伪造的问题,严重影响着票据信用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有关对伪造票据法律后果的认识和处理,一直是各国票据法乃至国际票据统一立法的难点。

因此,如何规范票据伪造行为,对于减少票据纠纷,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体现票据法秩序、自由、公正和效益的角度出发,拟对票据伪造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票据伪造概述票据伪造是票据瑕疵的一种。

票据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即由于票据当事人或其他人进行了这些行为,致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受到影响。

而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为票据行为的行为。

广义的票据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具体包括出票行为的伪造,背书行为的伪造,承兑行为的伪造,保证行为的伪造等。

狭义的票据伪造仅指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也称出票伪造。

从上述对票据伪造的定义理解,我们可以归纳出票据伪造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人人为伪造行为行为人人为伪造行为当然是票据伪造行为的首要要件。

伪造行为本身是非法的,自然不是一种票据行为。

票据伪造行为是假冒他人名义伪造行为,如果是受人之托而在票据上签章,则是合法的票据代理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故如果没有代理权而在票据上签章,又表面是代理关系的,属于无权代理,而不算作是票据伪造行为。

假冒他人,只要签章人不是伪造人自己的,无论被假冒的他人是否存在,均不影响伪造行为的构成。

(二)行为人以骗取钱财为目的。

伪造票据的行为是一种直接故意的违法行为,其行为的目的就是获取金钱。

因票据是一种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的完全有价证券,谁持有票据,谁就可以拥有票面金额的金钱。

故行为人伪造票据的目的就是凭此不法行为取得钱财,要么他可以从付款人那里获取金钱,要么他可以将票据转让骗取财物。

(三)行为人将伪造票据转手伪造票据行为发生在出票、背书、承兑或保证等各行为中,而这些行为都包括了转手这一过程。

伪造的票据不转手,就达不到伪造票据的目的。

只有伪造之行为,只是形成了损害他人利益的危险性、可能性,还不足以构成伪造票据的行为。

票据的转手是实现行为人非法目的的途径,伪造票据的构成要件需要有损害事实产生,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即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

因此,伪造票据行为首先是假冒他人名义记载之行为,其次是将伪造之票据转手交付于他人。

二、票据伪造涉及的票据法基本理论问题以伪造背书为例,伪造背书是伪造者假冒权利人进行的背书,它不是票据权利人自愿、真实意思地让伪造者实施背书签章,而是伪造者利用票据背书具有的特殊效力的功能,通过伪造权利人的签章而享有票据权利。

伪造背书通常是在权利人没有管理好有效的票据,致使票据遗失、被窃、落到伪造者手中而出现的。

也即伪造者有机会取得了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票据。

例如,甲窃取了乙的支票一张,并盗盖了乙的印章,伪造了乙的签名,持该该支票向丙购物。

丙再背书转让给丁清偿货款。

支票到期后,丁向乙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因存款不足而未获付款。

这是一个伪造签名的案例,焦点问题涉及到票据被伪造签名后的效力问题,以及票据当事人和其他当事人的责任承担。

其中有关的理论问题集中于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文义性及独立性探讨。

(一)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所谓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须具备抽象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实质。

因此,出票人发出票据只要在形式上满足票据的要件,即为有效的票据行为。

由此也就产生了票据的无因性。

即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故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此为票据的无因性。

因此上述案例中甲虽然是盗用乙的票据及印章,但票据在形式上是完备的,故为有效票据,丁作为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有关权利。

(二)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所谓票据的文义性,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也以文字记载为准。

根据我国票据法,在票据上签章者,依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第7条、第14条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票据的文义性,在票据上签名者,以票据文义性承担票据责任;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签名的,伪造人由于没有在票据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名字,因而不负票据责任,当然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不能免除;被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亲自签名,也不负票据责任。

(三)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所谓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在票据上所为的多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效力不互相影响。

因此,票据上如有无行为能力人的签名的,不影响其他签名人的权利义务;票据上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的保证仍有效,保证人仍要负责任。

同理,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理,票据的伪造或票据上签名的伪造不影响真实签名的效力。

上述案例中,丙是真实签章者,当丁向其行使的追索权时,丙要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其所受损失可以向伪造者甲请求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甲对丙承担的不是票据责任,而是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伪造票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探讨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第32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上述规定体现了伪造票据的法律效力。

(一)对被伪造人的效力倘若伪造票据人所假冒的人确实现实地有其人,就产生了对被伪造人的效力问题。

票据是文义证券,被伪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伪造人代表或代理其签章于票据上,依签章规则,不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负票据责任。

因此,被伪造签章的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二)对伪造人的效力伪造人伪造签章,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其本人签章不在票据上出现,所以其伪造的票据或签章无效,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

但我国《票据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7条分别规定了伪造票据的不法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

刑法也对伪造有价证券罪作出了具体规定。

应看到,票据责任和承担伪造票据的责任是两回事。

(三)对伪造背书的直接后手背书人的效力票据流通中,非直接当事人难以知悉其他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或伪造,但直接当事人却应该知悉。

为了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后手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背书人有担保前一手背书人签章真实而非伪造的责任。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对其他真正签章人的效力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依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和文义性,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他行为的效力,真实签章者,均应承担票据责任,负有担保其后手权利实现的义务。

(五)对持票人的效力对有伪造签章的票据,持票人并不能完整地享有票据权利。

特别是当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主张追回票据权利时,持票人必须将占有的票据交出,当然,其有向前手追索的权利,但如果前手就是伪造票据的人,持票人只能对伪造者依民法原理请求赔偿。

(六)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有审查票据的义务。

如果付款人按照票据文义及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审查,不能发现票据被伪造或者事实上也无法知道票据被伪造的,其付款构成善意有效付款,其付款票据责任因此而免除。

但如果付款人未履行审查义务或履行该义务时有重大过失,构成不当付款,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有权请求其再次付款。

付款人所受损失有权要求第一次给付票款之人返还,被索款人返还后又可以向前手追索,直到伪造者承担损失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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