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伪造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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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及其风险分担

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及其风险分担

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及其风险分担摘要:出票伪造作为一种票据伪造行为,严重影响着正常的经济秩序。

本文通过对我国票据法相关规定的梳理,找出其有待改进之处,并对风险分配和完善规定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出票伪造,合法持票人,付款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伪造等违法犯罪活动急剧增加,出票伪造就是其中之一。

虽然票据伪造所产生的损失最终应当由非法获利的伪造人承担,但是在实践中,伪造人获利后往往会携款逃跑或者无力偿还,对伪造人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沦为空洞的请求权。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好出票伪造票据所涉及的风险分担问题以及平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①就成为立法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现有法律关于出票伪造票据效力的规定《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伪造、变造的签章并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6条也规定,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虽然,司法解释第66条并没有对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予以明确界定,但是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特征以及文义性特征,并结合《票据法》第14条的有关规定,出票伪造票据在我国应当按照有效票据处理。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出票伪造票据中各方当事人的规定(一)被伪造人虽然我国《票据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票据法》第14条第2款以及第4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推出:被伪造人的签章是伪造人未经被伪造人的授权而强加于票据之上的,不能反映被伪造人的真实意思,所以被伪造人并没有实施票据行为,当然不需要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司法解释第67条也明确规定了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伪造人我国《票据法》第4条确定了签章人对票据上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的原则,但是该原则仅适用于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签章的人。

在出票伪造中,伪造人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进行签章,所以从票据的外观上看,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与其无关,伪造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二篇)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二篇)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票据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保护票据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票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票据包括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

纸质票据包括支票、汇票、本票、银行本票、债券、股票等。

电子票据指以电子形式保存和使用的票据。

第四条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票据使用和管理的具体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本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票据的颁发人、持票人和承兑人等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及履行票据义务。

第二章票据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票据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定,并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第八条票据上应当注明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出票人、收款人等基本信息,并应当用统一的标志、格式和字体。

第九条纸质票据应当经过合法授权的生产厂家或单位生产,并应当采用防伪措施和防伪技术。

第十条票据上的信息应当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抹去、涂改、篡改。

第十一条票据上的签名应当真实有效,且应当由授权签发人签署。

第三章票据的使用和传递第十二条票据的使用和传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票据应当用途明确,限于凭证结算和财务管理,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二)票据应当安全保管,避免遗失、被盗、被篡改等风险;(三)票据的传递应当按照承兑、背书和交付的顺序进行。

第十三条票据的传递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交付、背书、承兑等。

第十四条承兑人应当按照票据的规定对票据进行承兑,并承担承兑责任。

第十五条票据经背书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妥善保管背书票据。

第十六条纸质票据应当保管在专用票据箱或票据柜内,票据的保管人应当有明确的责任。

第十七条电子票据的保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票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及时备份。

第十八条票据的使用和传递应当经过相应的记录和审核,并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和查询。

票据变造法律案例(3篇)

票据变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财务主管。

2018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调查,张某某于2018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将其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随后,该公司在支付供应商货款时使用该汇票,导致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变造行为张某某利用其在公司财务部门的职务便利,获取了一张由该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原本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某供应商。

张某某通过非法手段将该汇票的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在汇票上加盖了伪造的公章和签名。

2. 使用行为张某某将变造后的汇票用于公司支付供应商货款。

供应商收到汇票后,将其提交至银行进行承兑。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金额与实际不符,遂通知该公司。

该公司承认使用的是变造的汇票,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3. 损失情况由于张某某的变造行为,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经济损失。

经调查,供应商因此损失共计5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变造金融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同时,张某某还需赔偿供应商经济损失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涂抹或消除,不包括改变和增加。
• 3.票据涂销的目的主要是消除被涂销局部的票据权 利。
• 4.票据涂销为一种合法行为,能发生票据法规定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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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涂销的法律后果
• 1.由权利人成心所为的效力——权利人丧失其在该涂销局部的票据上 的权利〔如涂销背书人、承兑人的签章,就不得向他们行使追索权〕 。
代理付款人〔如银行汇票中出票行以外的银行、 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银行〕如尽了审查义务, 但未能发现签章真伪而付了款,该付款行为有效, 委托人应对该付款行为负责;如代理付款人的审 查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则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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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
〔1〕持票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无真正签章人且在请求付款时被拒 绝,又不能从伪造者处得到民事赔偿,其风险就出现了。
他在清偿后向其前手再追索时,假设前手中无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则向被
变造者主张时,只能按原记载事项受偿;向变造者主张时,要看变造者是
否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假设是,则既可主张票据权利,有可主张民事权
利,否则,只能主张民事权利;假设从变造者处得不到赔偿,其风险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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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不同,
原记载事项受偿,而不管其取得票据时付出了多少 代价;
如果他向变造之后签章的人主张,他能获得全 部权利;
如果他向变造人主张,假设变造人同时又是票 据行为人,则他既可行使票据权利,又可行使民事 权利,假设变造人不是票据行为人,他只能行使民 事权利。
及于
5.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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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后果
同伪造票据。 12
• 1996年6月6日,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偿付借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500元的中国银 行某分行的转帐支票一张,交付速达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当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 了支票。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伪造、变造⾦融票证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刑法第⼀百七⼗七条 【伪造、变造⾦融票证罪;妨害信⽤卡管理罪;窃取、收买、⾮法提供信⽤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伪造、变造⾦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票的; (⼆)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存单等其他银⾏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证或者附随的单据、⽂件的; (四)伪造信⽤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融票证罪(⼀)概念伪造、变造⾦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融票据和⾦融凭证的⾏为。

(⼆)构成要素1.客观的构成要素。

犯罪客观⾏为表现为伪造、变造⾦融票证。

具体表现为:(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票的⾏为。

汇票是指出票⼈签发的,委托付款⼈按约定的付款期限,⽆条件地⽀付⼀定⾦额给收款⼈(持票⼈)的票据。

汇票有银⾏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本票,是指由出票⼈签发的,约定⾃⼰在到期⽇⽆条件地向收款⼈(持票⼈)⽀付⼀定⾦额的票据。

本票就是指银⾏本票。

⽀票,是指由出票⼈签发的,委托办理⽀票存款业务的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在见票时⽆条件⽀付⼀定的⾦额给收款⼈(持票⼈)的票据。

⽀票有转账⽀票和现⾦⽀票两种。

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本票、⽀票是⽆因的要式证券,是表明债权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存单等其他银⾏结算凭证的⾏为。

所谓结算凭证,是指办理银⾏结算的凭据和证明,主要包括汇票、本票、⽀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存单等。

其中,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在委托银⾏向付款⼈收取款项时,所填写提供的凭据和证明。

第四节、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更改和涂销

第四节、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更改和涂销

2、票据的涂销 (1)概念:是指涂抹消除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 的行为。票据的涂销行为人可以是涂销权者,也可以是无 涂销权的人。 (2)涂销的法律效力:有涂销权者的涂销,发生票据法 规定的涂销的效力;故意涂销的,发生改变票据权利义务 的效果;非故意涂销的,不能改变票据上原有的权利义务。 例如,不小心将墨水滴在票据上,使文字模糊不清,即不 能改变原有票据的权利义务。无权涂销的人为涂销行为的, 属于变造行为,按变造规则处理。
由于伪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自己的名字所以也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但是伪造人要承担民法上规定的责任如要求伪造人对被伪造人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及刑法上规定的因构成欺诈罪或伪造有价证券罪的刑事责任
第四节、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更改和涂销 一、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票据的伪造: (1)概念:是指以行使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 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l 对持票人的效力。一切持票人(包括善意持票人)对于伪 造者或被伪造者,都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只能依民法的方法 请求伪造者赔偿,或者向票据上真正的签名人行使追索权。 A 、善意持票人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之票据的,对伪 造人有民法上的赔偿请求权; B 、善意持票人间接取得伪造 的票据的,即从真实签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对真实签章的 直接前手和其他真实签章的前手,得行使追索权。直接从伪 造人手中取得伪造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在被追索而清偿票据 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l 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如果没能辨认出伪造票据,而对 此票据付款,付款人的付款行为有效。付款人由此遭受的损 失也只有寻求民法上的解决方法来得到补偿。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l行为人实施了假冒行为;
l行为人的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法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票据法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六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一、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一)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始能构成票据的伪造: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

伪造票据的实质,是伪为票据行为,包括伪为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和保证。

2.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票据的伪造是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基于票据行为的特点,假冒他人名义必然伪造他人签章。

3.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伪造票据的目的必须是供使用。

此处所谓使用,是指以票据固有之效用而利用。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概念及形态有哪些?(一)票据签章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形态:1.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

2.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

3.盗盖或抢盖他人印章。

4.未经授权擅自加盖他人印章。

5.超越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私盖他人印章。

三、票据伪造的后果有哪些?1.对于被伪造人的后果。

由于票据不是被伪造人签发,或者说所谓的票据行为不是被伪造人实施,根据私法自治、义务自主的民法原理,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是负担票据责任的行为。

承担票据责任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2.对伪造人的效力。

伪造的票据无法律上的效力,持票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被伪造的人因未在票据上签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名,故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3.对于真正签名人的效力。

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真正签名人在伪造的票据上签章的应承担票据责任。

四、简述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区别?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不同。

行为人伪造票据的,并没有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因而无行为人签章。

行为人无权代理本人实施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人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或者在票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

2012年司法考试票据法要点详解docx

2012年司法考试票据法要点详解docx

2012年司法考试票据法要点详解2012年司法考试票据法要点详解。

很多复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会感觉票据法是比较难学的一门法律,内容多,分值少,要点不容易掌握。

一、首先要搞清楚的是:顺汇——买方出钱同时出票备注:1.有因性存在于直接前后手之间,有因可抗辩;无因性存在于间接前后手间,无因不能抗辩,这保证了票据的流通性,后手不受前手的抗辩影响。

2.追索是反向的,连带的,单向的。

二、背书(一)回头背书:(二)禁止转让背书(三)背书的涂消:票据权利人故意将背书中背书人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等记载文句的一部或全部涂去或消除。

三、承兑和保证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保证:是指汇票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的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及记载必要事项的票据行为。

四、票据的伪造: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章。

五、票据变造:指无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对除签章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

票据权利的种类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 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以内;支票自出票起6 个月以内。

(2)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5)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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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8年票据的伪造认定标准
票据的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为伪票据行为,包括伪造出票、伪造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保证行为。

票据伪造的根本点在于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造的目的是行使票据权利,从而使他人蒙受损失,使自己从中渔利。

当发生票据的伪造的情形时,被伪造人由于没有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所以被伪造人对伪造的票据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签章是票据行为成立的一个有效要件,当事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才按票据所载文义负责,因为票据的伪造行为并非由被伪造人自己签章所为,被伪造人自然不负票据上的责任,这一事由是绝对抗辩事由,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

二、票据诈骗罪的种类有哪些
1、变造票据
变造票据是指没有改变票据权限的人非法改变除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行为。

变造是对真实、有效的票据内容的改变。

具体地说就是变更票据上他人记载的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付款地点和付款日期等记载内容。

实践中,变更票据金额的方式最为常见,一般是将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由小变大,变造的具体方法有加零和改写。

2、伪造票据
票据的伪造是指非票据上记载的当事人假冒他人名义签章并制作票据的行为。

伪造可能发生在票据行为的各个环节,包括出票、背书、承兑等环节。

印章的来源,有私刻的假印章,也有偷盗的真印章。

伪造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真实的票据用纸上伪造出票人签章并实施出票行为;二是在真实有效的票据上伪造背书人、承兑人签章并实施背书、承兑等行为。

伪造票据多伴有变造行为。

如对银行承兑汇票票号的变造。

3、仿制票据
仿制是指对真实、有效的票据或票据用纸的外观形式进行非法模仿制作的行为。

仿制票据行为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没有票据的印制权;二是行为人以真实的票据用纸或有效票据为蓝本实施仿制行为。

使用仿制票据进行诈骗必须首先伪造出票人签章、实施出票行为,故使用仿制票据必然是使用伪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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