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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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2.22
•【字号】黔南府函〔2023〕185号
•【施行日期】2023.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
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偿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0%为土地补偿费、60%为安置补助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0〕141号)停止执行。

二、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不含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附件:2023年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xlsx
黔南州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3.13【实施日期】2015.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5年3月13日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一)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三)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四)建设军事设施的;(五)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七条林地补偿费标准:(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6-8倍;(二)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2-5倍;(三)征、占用宜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1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林木补偿费标准:(一)用材林: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的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

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杉木、松木、杂木各自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

(三)经济林: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苗圃地苗木为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总价值的2倍。

(六)竹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子产值的2倍。

竹子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

(七)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八)其他附着物,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

第九条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高于同类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标准的10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黔府办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我省水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压实各地各部门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谁超标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市县为主,省级奖补”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方式、统一因子、统一标准”的流域横向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保护水环境的积极性,不断改善全省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省内流域生态补偿,主要包括乌江、赤水河綦江、柳江、沅江、红水河、北盘江、南盘江、牛栏江横江等水系干流。

三、本办法采取横向补偿与省级奖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流域生态补偿。

四、横向补偿资金来源为上游市(州)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

横向补偿方式:跨市(州)界考核断面选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为主要水质考核因子。

执行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按照生态环境部以及省有关考核目标要求考核。

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超出部分按化学需氧量0.4万元/吨、氨氮2万元/吨、总磷2万元/吨计算补偿金额,由上游市(州)人民政府补偿下游市(州)人民政府。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主要包括方案编报、监督检查、监测监理、补偿费征收和设施验收。

第四条水土保持管理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及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及以上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查发现、查处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报送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信息化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第六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开工前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依据水利部相关规定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

第七条生产建设单位有能力的可自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没有能力编制的可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进行编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有水土保持、水利工程、资源环境、概预算或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贵州省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贵州省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用 与综合 利用 。
以喀斯特生态环境 为主的脆弱生态 区 , 全省 9 %的县 市有喀 斯 5
特分 布, 喀斯特面积 占全省 土地 面积的 7.% L 。喀斯 特地 区 83 2 J
石多土少 , 成土速度 慢 , 植物 生 长缓 慢 , 环境 一 旦破 坏 , 土 流 水 失严 重 , 自我恢复能力 差 ; 同时 , 贵州 又处在 两江流域 ( 长江 、 珠
然 要 求
损害 ( 或保护 ) 环境资源 的行 为进行收费 ( 补偿 )提高该行 为 或 , 的成本 ( 或收益 )从 而激励损 害 ( 保护 ) 为的 主体减少 ( , 或 行 或
增加 ) 因其行为产生 的外 部不 经济 性 ( 或外 部经 济性 ) 达到 保 , 护环境资源 的 目的。水 土保持生 态补偿制 度 的建立 与实施 , 可 以增强全社会 的水 土保 持意识 , 加大对 以牺牲 资 源与环境 换取
生态 系统对干扰 的敏感 性和恢复 能力 。 后来 逐步 演变为 生态 保
护的经济手段 和机制 。现在我们所 指 的生态 补偿 , 是指 通过对
社会 的发展 , 贵州人 民迫切希望发 展经济 、 贫 困, 摆脱 强烈 呼吁
对所做 出的牺牲 给予适 当补偿 。
14 是 建设 社会 主 义生 态文 明、 建社 会 主义 和谐社 会 的必 . 构
发展 的重要 因素 。贵 州省 建立 水土 保持 生态 补偿 机制 是 加快
构建和谐社 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必然要求 。
2 建立水土保持 生态 补偿 机制的原则
2 1 谁 开 发 、 保 护 的 原 则 . 谁
1 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 机制的必要性
11 符 合 国情、 . 省情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遵府办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4日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2〕24号)有关工作部署,根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黔财资环〔2023〕75号)要求,为完善我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深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持续巩固和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推进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质改善为主要目标,强化政策引导,推动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全市流域上下游地区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补偿原则(一)公平公正、权责对等。

坚持生态环境只能优化、不能恶化的目标导向,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关系,流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水生态保护和治理主体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3•【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15.03.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5年3月13日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一)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三)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四)建设军事设施的;(五)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六)国家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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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
序号 1 房地产开发建设 2 采矿、采石(山砂)、取土等生产经营 3 采矿、采石(山砂)、取土等生产经营并,持续生产经营活动 4 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 5 修建宾馆、饭店、办公楼、培训中心、厂房、停车场和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6 零星弃土、弃石、弃渣 征收名称 征收标准 2.0元/m2 2.0元/m2 2.0元/m2+销售额×列
1.0元/m2 4.0元/m3 0 0 免征系列 0 0 0
修建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 7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属于教育、社会福利事业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光荣院、 军用饮食供应站、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事业的
8 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住房或者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 9 修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 10 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11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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