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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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

(2020)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

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Guidelines for Setting Outdoor Advertising and Signboards in Qingdao2.1 户外广告定义与分类2.2 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区域和情形2.3 户外广告设置要求2.4 户外广告分类设置导则规划总则户外广告设置导则招牌设置导则材料选用设计和安装1.1 制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1.4 制定依据3.1 招牌设置定义与分类3.2 招牌禁止设置的区域及情形3.3 招牌设置要求3.4 招牌设置导则4.1 金属材料4.2 混凝土材料4.3 焊接材料4.4 其他材料5.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计5.2 户外广告和招牌安装目录contents维护保养6.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日常维修与保养6.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急维修与保养安全检测7.1 户外广告安全检测7.2 招牌设施安全检测照明设置导则8.1 照明基本要求8.2 灯光照度设置导则8.3 照明光源规定8.4 照明亮度标准规定8.5 常用照明技术规定8.6 照明设施验收10.1 术语公益广告设置导则附录9.1 公益广告概念9.2 公益广告禁止设置规定9.3 公益广告设置要求9.4 公益广告内容要求9.5 企业出资公益广告相关要求9.6 公益广告其他规定03063554566159646871总则General Planning011.1制定目的1.2适用范围1.3基本原则1.4制定依据户外广告和招牌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逐步实现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为设置单位提供直观、易懂的技术依据,使《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更易理解和可操作性,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

本导则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与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相关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户外广告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广告设施安全可靠,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规范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其安全性,包括结构强度、抗风性能、防雷性能等,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设计图纸应经专业审核,确保设计合理、安全。

第三章施工与安装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广告设施的监测,确保其结构稳定,防止因施工不当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条施工完成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广告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维护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维护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记录应完整、准确,便于追溯。

第五章拆除与更新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拆除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七条拆除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拆除后的广告设施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十九条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参照执行)1 总则1.0.1 为了规范xx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行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的安全性、有序性,制定本规定。

1.0.2 在xx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店招店牌设施适用本规定。

1.0.3 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xx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省广告条例》、《xx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xx城市规划条例》、《xx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术语2.0.1 户外广告设施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粘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2.0.1。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附着于建(2.0.2 店招店牌设施单位和个人在建(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3 基本规定3.1 户外广告设施3.1.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1 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

2 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3 钢结构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材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的相关规定。

设置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经正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管理部门提交安全鉴定书。

3.1.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的通知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的通知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
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9.02
•【字号】明城管综〔2019〕71号
•【施行日期】2019.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
印发三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的通知
明城管综〔2019〕71号
梅列区、三元区城管局、市直有关单位城市管理工作机构:
为指导、规范三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强化户外广告设置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更好地彰显城市特色,根据市政府要求,市城市管理局组织编写了《三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导则》着重考虑三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实际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邀请了省、市城市规划设计方面的专家进行多次论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导则》是今后三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遵循,也是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审查的重要依据。

《导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9月2日。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

第一章:总则1.1,背景为加强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化城市景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导则。

1.2,对象本导则的控制对象即本导则中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承载类广告、非建筑物(构筑物)承载类广告,不包括建筑物内部广告、移动广告以及城市公共设施类的指示性标识。

1.2.1 本导则所指的建筑物(构筑物)承载类广告是指利用一定的附属设施,固定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表面或者屋顶的户外广告。

根据设置位置和性质不同,可分为屋顶广告和建筑立面广告。

1.2.2 非建筑物(构筑物)承载类广告是指利用一定附属设施,固定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外区域的户外广告。

根据设置位置和性质不同,可分为道路广告和场地广告,其中,道路广告又可分为独立式道路广告和依附式道路广告。

1.2.3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楼宇标识、店名招牌与户外广告的控制结合考虑,并单独分类加以控制。

1.2.4 本导则制订以后出现的新型户外广告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补充条款加以控制说明。

1.3,范围导则控制范围为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即《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以下简称《总规》)所确定的宁波市区行政区域,包括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个行政区。

1.3.1 根据控制强度的不同,本导则将控制范围分为中心城区、镇域中心和郊区。

其中,本导则对中心城区和镇域中心进行重点控制,对郊区的控制强度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1.3.2 中心城区范围包括《总规》所确定的三江片(海曙、江东、江北、鄞州中心区、镇海庄市、骆驼)、镇海片和北仑片;镇域中心指控制范围内郊区城镇的主要商业街道和行政街道范围;郊区指除中心城区范围和镇域中心范围以外的其他控制区域。

1.3.3 本导则主要控制地块临城市空间界面的户外广告,对属于地块内部非面向城市空间的户外广告仅做建议性控制。

1.3.4 在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应进一步制定更为详细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福州市中心城区LED户外广告设置导则

福州市中心城区LED户外广告设置导则

福州市中心城区LED户外广告设置导则-1-目录1总则 (4)2 LED户外广告定义与分类 (5)2.1 定义 (5)2.2 分类 (5)3 城市建设用地的设置要求 (8)3.1.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8)3.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1)3.3 工业用地 (14)3.4 物流仓储用地 (14)3.5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4)3.6 居住用地 (15)3.7 绿地与广场用地 (15)3.8 公用设施用地 (16)3.9 山体与水域 (16)4依附于建筑墙面的设置要求 (16)4.1设置位置的要求 (16)4.2 适设区的设置要求 (17)4.3 严控区的设置要求 (18)4.4 其他设置要求 (19)-2-5 与居住区的关系要求 (20)6 与道路的关系要求 (22)6.1与道路关系的定义 (22)6.2设置位置的要求 (22)7 设施材料与技术标准要求 (23)7.1 标示的要求 (23)7.2 材料及技术装置要求 (24)8户外LED显示屏光污染控制标准 (24)8.1 适用范围 (24)8.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4)8.3 名词解释 (25)8.4 设置要求 (25)8.5 亮度设置 (27)-3-1总则1.1为加强福州市中心城区LED户外广告管理,规范LED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福州市城市沿街街景设计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暂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导则。

1.2本导则遵循创造和谐美观城市环境的原则,以规范LED户外广告设置为目的,从塑造城市形象出发,结合LED户外广告设置的环境要求,对LED户外广告提出设置要求。

1.3本导则是福州市中心城区LED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强制性效力。

我市建成区内各类LED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本导则的规定。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标准一、设施设置规划1.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美化环境和公共安全的要求。

1.2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制定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规划。

1.3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规划应当合理布局,使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与城市容貌相协调。

二、设施设计2.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牢固、美观、安全。

2.2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规范,明确设施的尺寸、形状、材料、色彩等方面的要求。

2.3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设施安装3.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装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设施的安装质量和安全性。

3.2 从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3.3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装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确保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设施维护4.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维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4.2 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清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安全。

4.3 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设施损坏或者安全隐患时,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五、设施检测与评估5.1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2 检测和评估内容包括设施的尺寸、形状、材料、色彩等方面的符合性;安装质量和安全性;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方面。

5.3 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设施管理6.1 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管理,制定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明确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设置要求和标准。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在城市的繁华街头,户外广告如同城市的“名片”,展示着城市的商业活力和文化特色。

然而,不当的户外广告设置不仅会影响城市的美观,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合理且严格的管理规定与细则至关重要。

一、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不得妨碍交通视线,不得危及行人、车辆的安全。

对于设置在高空、人流密集区域等特殊位置的广告,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审批。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应与城市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符合城市的美学标准。

其设计、色彩、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融合,不得破坏城市景观的和谐与统一。

4、公益性原则在城市的重要公共区域,应适当设置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新风尚等内容,提升城市的文化内涵和社会责任感。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分类管理1、屋顶广告禁止在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商业广告。

非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广告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顶部,且面积不得超过屋顶面积的三分之一。

广告的结构和材质应具备良好的抗风、抗震性能,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2、墙面广告建筑物墙面广告不得遮挡窗户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内的建筑物墙面广告设置,应遵循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

3、道路沿线广告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标志、信号灯的识别。

距离道路交叉口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广告,以避免影响驾驶员的视线。

4、电子显示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的亮度、闪烁频率应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对周边居民和行人造成光污染。

在夜间,应根据周边环境适当降低亮度或调整显示模式。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申请广告设置者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广告设置的地点、形式、尺寸、内容、期限等详细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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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xx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目录1.总则 (1)2.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1)2.1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 (1)2.2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 (2)3.容貌标准 (2)3.1 基本要求 (2)3.2 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情形 (4)3.3 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7)4.技术标准 (11)4.1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要求 (11)4.2 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要求 (13)4.3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要求 (14)4.4 户外广告设施维护保养要求 (15)4.5 户外广告设施质量安全检测要求 (16)4.6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验收要求 (17)5.管理规程 (17)6.术语解释 (18)1.总则1.1为了规范xx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实现“双创”目标,创造优良的城市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以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内容均针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参照《xx市户外招牌设施细则及工作规程(试行)》中除“一店一招”管理要求实施管理。

1.3 本导则结合“双创”工作制定,适用于“双创”工作期间。

2.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与分类2.1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本导则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在户外场所、空间、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霓虹灯、灯箱、户外广告屏、实物造形、充气物、条幅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其面积S≥10㎡或单边边长a≥4m。

户外广告屏,是指在建(构)筑物及独立设置的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的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LED数码管等用于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宣传的显示装置。

2.2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2.2.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2.2 公共设施上的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灯杆、电杆、指路牌、公交车站牌、候车亭、电话亭、阅报亭、宣传栏、画廊、自动售货机、银行自助亭、自行车棚、交通道闸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2.2.3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单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2.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3.容貌标准3.1 基本要求3.1.1户外广告结合《xx市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划分为:严禁设置区、控制设置区、集中展示区与一般地区。

在控制设置区和集中展示区应编制该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作为该区域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审批的重要依据。

3.1.2 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相应各层面的城市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布局,对城市环境起到美化、亮化的作用。

3.1.3 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城市市容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带有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

3.1.4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他相邻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其采光、通风及消防安全。

3.1.5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对其所依附的建筑物或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1.6 户外广告设施的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以文字、商标、企业LOGO等为展示体的广告,宜采用镂空形式;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统一风格,协调美观。

3.1.7 各类广告设施应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不得使用不规范的文字,如出现错字或残缺字,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显亮功能不全的应急时修复。

3.2 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情形3.2.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情形3.2.1.1 禁止在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位置和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具体包括:在透空围墙、护栏上设置的;在写字楼及居住建筑物外墙及顶部、7层以上(不含7层)建筑(含裙楼)顶部设置实物的,实物不包括镂空广告字;坡顶屋、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的;除商业性质建筑整体设计外,遮挡建筑物窗口,影响建筑物消防、采光、通风的;除步行街外垂直于外墙设置的。

3.2.1.2 在机场、火车站、客运港(码头)及长途汽车站等窗口地区标志性建筑上设置商业性广告牌的。

3.2.1.3 危及建筑物安全或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3.2.1.4 影响消防通道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

3.2.1.5 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3.2.2 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情形3.2.2.1 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范围:北止海甸岛、西至绿色长廊、南至椰海大道、东至琼山大道)内不得再增设单立柱广告及20平方米以上底座式广告。

3.2.2.2 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遮挡交通标志、信号和标线,与交通信号相混淆的。

3.2.2.3 中心城区设置的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3.2.2.4 横跨道路两侧设置的支架式广告设施。

3.2.2.5 除企业办公场所拥有独立式产权建筑的,其余情形禁止设置支架式广告。

3.2.2.6 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

3.2.2.7 小于5米人行道及商业步行街;绿化隔离带小于1.5米的城市道路;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200米范围内)等。

3.2.3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情形3.2.3.1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具体包括:交通信号灯设施、交通指示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台(亭)、交通护栏、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桥梁、高架道路、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等。

3.2.3.2 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位置和范围内布置户外广告设施,具体包括:道路交叉口、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安全控制范围内;公交站点站名牌、消防栓通讯交接箱、配电箱等设施外侧 5 米范围内;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等人和车流出口 100米范围内;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及利用停车场道匝设置等。

3.2.3.3 利用城市道路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具体包括: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毁损绿地及绿化设施的;遮挡绿化景观的。

在中央绿化带设置附带广告形式路牌的。

3.2.3.4 利用结合城市家具如垃圾桶、座椅、公共电话亭、环保公厕、保安亭、报刊亭、停车场收费亭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设置以户外广告设施形式功能为主的城市家具。

3.2.3.5 利用路灯、灯杆和电线杆设置商业广告。

3.2.3.6 在道路交通指路牌、提示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2.3.7 除因市政设施旅游导示需要、或涉及抢险救灾、应急救治等生命财产安全可设置指路牌、提示牌外,其它情形禁止设置。

3.2.4 户外广告屏禁止设置情形3.2.4.1 高、快速路两侧50米范围内。

3.2.4.2 造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影响居民医院、学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3.2.4.3 航空线安全运行空间,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户外广告屏。

3.2.4.4 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经批准设置的显示屏,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3.2.4.5 依附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屏,除一楼商业铺面门楣处可设置外,其余情形禁止设置。

3.2.4.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2.5 移动式广告禁止设置情形3.2.5.1 在市政道路及公共广场上,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以举牌形式宣传的广告牌。

3.2.5.2 在非机动车上设置广告牌。

3.2.5.3 除公交车及出租车以外的机动车上设置LED广告牌。

3.2.5.4 广告牌不得单独使用红、绿、黄三种颜色。

3.2.5.5 影响道路、航空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广告牌。

3.2.5.6 以张贴悬挂形式设置的广告牌。

3.3 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3.3.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3.3.1.1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新建的建(构)筑物,广告应设置在建筑设计方案的预留广告位上。

3.3.1.2 设置在建筑外立面的广告设施,其位置应在建筑方案设计时一并考虑。

建筑方案审批确定后,户外广告设施位置、尺度不得随意改变,以免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

在建筑立面上设置广告的,不得超出建筑屋顶轮廓线。

3.3.1.3 考虑城市街道和道路交通安全,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越建筑物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且广告外沿距离建筑立面和平面的轮廓线不大于1米。

3.3.1.4 由政府部门确定的步行街,设置的垂直于建筑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统一设置形式、规格、高度。

3.3.1.5 依附实体围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高度不应超过4米。

广告内容以自身项目宣传为主,不得带有其他商业性广告。

3.3.1.6双创期间,原建或在建的 7层以下建筑含裙楼顶部设置广告应提供规划部门意见,并参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实施管理。

不再批准新建楼顶广告。

3.3.1.7 现状施工的建筑在外立面未竣工时,经批准可以用喷绘布的形式设置自身项目内容广告。

设置时间为2个月,单面设置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3.3.1.8 建筑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屏依据本导则第3.3.4条设置要求设置。

3.3.2 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3.3.2.1 单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单立柱布点规划设置。

采用单柱式结构,柱体直径应≥0.5米。

3.3.2.2 单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高度不得大于6米,总高度不得超过22米,外缘不得超越道路行道树树干外缘的连线。

宽度不得大于18米。

3.3.2.3 龙门支架式广告应设置在所属单位内,作为自身项目广告宣传。

高度不得大于8米,宽度不得大于16米,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4.5米。

3.3.2.4 支架式广告应设置在所属单位内 ,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2米。

3.3.2.5 设置于企业办公场所或建(构)筑物周边的支架式广告,不得超出其建设用地的红线范围,宜设置在距离建(构)筑物12米范围之内,距离市政道路不得少于3米。

3.3.2.6 支架式广告最多不得多于四面,高度不得超过8米。

单面和双面型的广告宽度不得大于2米;三面型广告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5米;四面型广告单面宽度不得大于 1.3米;下缘距地面不得大于2米。

3.3.3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3.3.3.1 指路牌、提示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1)市政设施需要设置的指路牌、提示牌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必须安全、牢固,与周边建(构) 筑物相协调,不得占用公共设施,造成环境污染。

(2)旅游景点的指路牌、提示牌应距景区1千米以内设置,距立交桥、交叉路口不小于150米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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