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行资金证明业务操作流程
信用社(银行)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验资资金证明是指为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存款人存于本网点用于验资的资金情况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的联社营业部及信用社(分社、储蓄所)。
第二章验资资金证明的对象、要求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对外出具验资资金证明的对象必须是在本网点开立账户的存款人。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受理的验资资金证明业务有注册验资资金证明和增资验资资金证明业务。
存款人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须在本网点开立用于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
核算科目为“2011活期存款”。
(一)存款人新开办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在本网点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验资账户),以出资人名义存入验资资金,办理注册验资,验资期间该验资账户只收不付。
(二)存款人在经营期间的增资验资,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本网点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第六条存款人办理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资金来源须符合要求,严禁以信贷资金为办理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
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资金必须全额存入验资账户。
(一)法人出资可以转账或现金方式存入验资账户。
(二)自然人出资一般以现金方式存入验资账户。
以转账方式存入的,其资金应当从出资人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验资账户。
第三章验资资金证明的办理程序第七条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由信贷部门统一受理。
第八条注册、增资验资资金证明的申请。
(一)注册验资时验资人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出资人及经办人证明文件等;增资时验资人须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增资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出资人及经办人证明文件等。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概述•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流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要点•银行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跨境资本流动监管政策解读•案例分析与经验分享0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概述定义与分类定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是指涉及跨境资本流动的外汇收支活动,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跨境融资等。
分类根据资本流动的方向和性质,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可分为流入类业务和流出类业务。
流入类业务主要包括外商投资、境外借款等,流出类业务主要包括对外直接投资、购买境外证券等。
政策法规背景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和发布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包括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外汇登记和核准等。
银行内部管理制度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风险控制措施、内部审批流程等。
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市场现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境资本流动规模不断扩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需求持续增长。
同时,金融科技的发展为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提供了更高效、便捷的服务手段。
发展趋势未来,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和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深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将更加活跃。
银行应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跨境金融服务需求。
02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流程1 2 3申请人向银行提交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银行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及后续流程。
申请与受理审核与评估01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
02对申请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等进行深入分析和审核。
03根据评估结果,银行决定是否批准该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01 02 03银行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书,明确业务种类、金额、期限等要素。
申请人与银行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为申请人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如汇款、结汇等。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为规范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持有证明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业务介绍一、基本规定(一)定义及适用的账户类型1、“个人存款证明”是指我行针对客户存于我行的个人储蓄存款或购买的凭证式及储蓄国债而出具的证明文件。
可以开立“个人存款证明”的账户种类包括:活期存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定活两便、整存零取、存本取息、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定存宝、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式国债。
2、“理财产品持有证明”是指我行针对客户购买并持有的阳光理财产品而出具的证明文件。
可以开立“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理财产品为通过我行核心系统销售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申请须在理财产品起息后才能受理。
“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金额为购买本金金额。
套餐计划理财产品须对套餐组合中所有产品金额全额出具。
3、“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二)证明的种类1、我行可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开立时点证明和时段证明两种“证明”。
2、时点证明仅证明申请人在“证明”开立之时存于我行的储蓄存款或购买国债或持有理财产品的可用金额。
3、时段证明是证明申请人自“证明”开立之时至“证明”截止之时在我行的储蓄存款或购买国债和理财产品的可用金额。
时段证明截止日根据客户需要设定(最短30天,最长10年,滚动理财最长期限不超过当期投资到期日),截止日期为“证明”有效期到期日。
(三)“个人存款证明”中载明的存款人必须与开立存款证明的个人账户上载明的存款人为同一人;“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中所载明的持有人必须与卡内理财账户或阳光理财权利凭证上载明的持有人为同一人。
(四)“证明”需按照存款人实际存入或购买理财产品的币种开立,不得进行币种折算后出具证明。
(五)“证明”必须由核心系统打印,经有权签发人签字后生效,复印或涂改无效。
有污损或打印内容不正确的“证明”应立即作废,不得交予申请人。
中国人民银行赤峰市中心支行账户管理业务操作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赤峰市中心支行账户管理业务操作流程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操作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开立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一)接柜员(由人民银行一、二级级操作员担任)1、人民银行接柜员收到开户银行提交的开户资料后,首先与"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核对,核对一致后退一联清单并通知开户行2日内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领取已开立的开户许可证或不符合开户的资料。
2、人民银行接柜员根据开户行提交的开户信息进行审核。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审核的资料:企业法人,审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非审核法人,审核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审核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证明的复印件;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审核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军队、武警团级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队,审核军队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开户证明的复印件;社会团体审核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文或证明的复印件;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外地常设机构,审核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批文的复印件;外国驻华机构,审核其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的复印件,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办事处应审核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审核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的复印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审核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的复印件;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审核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的复印件;其它组织,应审核其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的复印件,以上均应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是否有效(除个体工商户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还应审核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是否有效。
银行柜面业务操作规范与流程

银行柜面业务操作规范与流程第一章:总则 (3)1.1 制定目的与依据 (3)1.2 适用范围 (3)1.3 基本原则 (3)第二章:柜员职责与权限 (4)2.1 柜员职责 (4)2.2 柜员权限 (4)2.3 柜员行为规范 (4)第三章:客户服务流程 (5)3.1 客户接待 (5)3.2 业务咨询与办理 (5)3.3 业务回执与资料归档 (6)第四章:账户管理 (6)4.1 账户开立 (6)4.2 账户变更 (6)4.3 账户撤销 (6)4.4 账户冻结与解冻 (7)第五章:存款业务 (7)5.1 现金存款 (7)5.1.1 概述 (7)5.1.2 操作流程 (7)5.1.3 注意事项 (7)5.2 转账存款 (8)5.2.1 概述 (8)5.2.2 操作流程 (8)5.2.3 注意事项 (8)5.3 存款证明 (8)5.3.1 概述 (8)5.3.2 操作流程 (8)5.3.3 注意事项 (8)第六章:取款业务 (9)6.1 现金取款 (9)6.1.1 提前准备 (9)6.1.2 取款操作 (9)6.1.3 取款核对 (9)6.2 转账取款 (9)6.2.1 提前准备 (9)6.2.2 转账操作 (9)6.2.3 转账确认 (9)6.3 取款限额与控制 (9)6.3.1 取款限额 (9)第七章:贷款业务 (10)7.1 贷款审批 (10)7.2 贷款发放 (10)7.3 贷款回收 (10)7.4 贷款逾期处理 (11)第八章:结算业务 (11)8.1 汇款业务 (11)8.2 托收业务 (11)8.3 信用证业务 (11)8.4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12)第九章:银行卡业务 (12)9.1 银行卡发行 (12)9.2 银行卡激活与使用 (13)9.3 银行卡挂失与解挂 (13)9.4 银行卡冻结与解冻 (13)第十章:电子银行业务 (14)10.1 网上银行 (14)10.1.1 网上银行的特点 (14)10.1.2 网上银行的主要业务 (14)10.2 手机银行 (14)10.2.1 手机银行的特点 (14)10.2.2 手机银行的主要业务 (15)10.3 自助设备 (15)10.3.1 自助设备的特点 (15)10.3.2 自助设备的主要业务 (15)10.4 电子支付 (15)10.4.1 电子支付的特点 (15)10.4.2 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 (15)第十一章:柜面风险管理 (16)11.1 风险识别与评估 (16)11.2 风险防范与控制 (16)11.3 风险监测与报告 (16)11.4 风险事件处理 (17)第十二章:柜面业务操作监督与检查 (17)12.1 柜面业务操作规范 (17)12.1.1 操作流程标准化 (17)12.1.2 操作权限划分 (17)12.1.3 操作风险防控 (17)12.2 监督检查制度 (17)12.2.1 监督检查体系 (18)12.2.2 监督检查内容 (18)12.3 违规行为处理 (18)12.3.1 违规行为分类 (18)12.4 持续改进与优化 (18)12.4.1 培训与考核 (18)12.4.2 业务流程优化 (19)12.4.3 监督检查机制完善 (19)12.4.4 技术支持 (19)第一章:总则1.1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我国某行业的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行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农信社验资资金证明业务实施细则模版

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验资资金证明业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根据《关于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管理的通知》(浙信联会〔2005〕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联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立验资账户。
新设(增资)企业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申请在市联社辖内营业网点开立验资临时存款账户,核算科目为“活期存款”。
营业网点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凭新设(增资)企业提供的以下资料办理开户手续:新设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增资企业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第三条验资账户使用。
新设(增资)企业开立验资账户后,存入验资资金,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汇缴凭证的用途栏、款项来源栏内应注明“ΧΧ投资款”、出资人名称。
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新设(增资)企业在验资期间变更出资事项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同意其变更的书面证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新设企业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的要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验资社凭新设(增资)企业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查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将验资资金转(划)入新设(增资)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不得转(划)入新设(增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
转(划)款凭证应由新设(增资)企业填制并签章,营业网点不得自制凭证转(划)验资资金。
新设(增资)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在验资社的,转账凭证可用特种转账凭证;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在他社(行),无结算凭证的,同城结算可出售一份转账支票,异地结算使用电汇凭证。
第四条撤销验资账户。
新设(增资)企业未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应向验资社申请撤销验资账户。
新设(增资)企业需提供登记主管机关不同意注册的证明和银行出具验资资金证明的原件,方可办理验资资金的划转。
银行考试题库:资金证明业务试题及答案

资金证明业务试题及答案一、单择题:1、验资类询证函数据如何采集(A)A. 由CCBS资金证明交易自动采集原始数据,柜面人工确认录入B. 由柜面人工查询账户余额、明细C. 向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采集获取数据D. 以上都不正确2、资金证明业务文本、证明事项涉及向业务归口部门审查或采集数据的,业务部门应在(C)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A.2B.3C.1D.53、“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管理,由经办行(B)保管、使用A.复核岗B. 审批岗C.受理岗D.行长4、时段资金证明方式为“不低于”时,资金证明余额由受理岗依据“资金证明余额不高于证明时段实际存款余额(D)”的规则判断并手工录入A.最后一天的余额B.中位值C.最大值D.最小值5、非标准格式资金证明文本提交(A)审核。
A. 法律合规部B. 公司业务部C. 资金结算部D.会计部6、申请人要求将资金证明寄送会计师事务所等询证机构的,应将资金证明直接寄送指定机构,并在《中国建设银行资金证明业务签收登记簿》“签收人签字”栏位登记(B)姓名。
A.客户经办人B. 寄送经办人C.签收人D.客户经理7、资金证明证明内容无误、打印有误,应进行(D)处理,A.无需处理B.作废证明及凭证C. 作废证明D.作废凭证8、集团可出具资金证明总额等于同一时点集团实际存款余额扣减集团(D);A.应计余额B.呈现余额 C账户余额D. 已出具资金证明总额9、集团式原则上不得出具(A)A. 时段资金存款证明B.时点资金存款证明C. 审计类询证函D.以上都不对10.以下不是中国建设银行标准格式资金证明的是(D)A.验资类询证函回函B.审计类询证函回函C.时点资金存款证明D.事务类资金证明11.银行询证函出具系统操作步骤为(A)A. 编号申请--数据导入维护--证明打印出具B. 数据导入维护--编号申请--证明打印出具C. 证明打印出具--编号申请--数据导入维护D. 编号申请--证明打印出具--数据导入维护12. 以下哪项业务,在办理资金证明业务时,系统自动对人工输入的账户余额进行校验。
银行分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规定

XX银行XX分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规范个人贷款业务操作,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总行有关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和我行“个贷管理中心实施方案”,特制定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规定。
第二条为确保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正常运行,分设营销岗、审查岗、决策岗、档案管理岗、综合岗等岗位。
具体的岗位职责要求参见“XX 银行X X分行个贷管理中心实施方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包括:营销、初审、信息录入和上传、审查、审批、法律审查、放款和核算、档案管理、监控和检查、催收、保险理赔、处理抵押物、质物和保证、变更借款合同、结清贷款等。
第四条营销一、营销方式。
各支行营销岗通过网点营销,或与房产商、汽车经销商、个体协会等合作,为银行推荐客户,或主动上门到已落实货币化分房和干部用车管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及大型小商品市场营销,向客户介绍个人贷款产品和其他银行产品,回答客户咨询的有关问题,收集有意向贷款客户的借款申请资料。
所有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是原件,确认材料真实性后,复印件留存。
二、各产品所需的主要申请资料(一)贷款申请表;(二)申请人个人收入证明或其他足以证明其收入水平的证明(包括贷款人认可的工资单、税单、纳税证明等);(三)首期付款证明或首付款发票复印件;—1 —(四)户口簿复印件;(五)身份证(包括配偶)复印件;(六)婚姻证明复印件;(七)以财产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押(质)物的权属证明、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原件、质物原件;(八)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必须提供保证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自然人保证担保时)、法人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及近期财务报表等(法人保证担保时);(九)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十)他项权证和保单原件;(十一)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三、各产品所需的个性化申请资料(一)申请个人住房、商铺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购房合同;(二)申请个人汽车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购车合同;(三)申请留学贷款时,必须提供国外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证明,已办妥留学学校所在国入境签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四)申请经营类贷款时(除商铺贷款外),借款人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申请个人消费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合理消费、需求的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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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资金证明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部门)
第一条为规范资金证明业务的管理和操作,防范资金证明业务过程中的操作风险,根据建总行及省分行有关文件
规定,制定我行会计部门的操作流程。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所称的资金证明业务为建设银行根据客户委托,对客户在建设银行的存、贷款账户中,特定时点的资金数额予以证明的业务。
第三条资金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建设银行开立人民
币存款账户、本外币贷款账户及外汇结算账户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会计结算部门负责资金核实;负责金额核对的会计结算部门经办人员、负责人为岗位责任人,对所核实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金额核对
(一)公司业务部门在初审同意后,填写一式两份“资金证明业务审核查询通知单”,送会计结算部门,其中一份会计结算部门签字后,由公司业务部门自留存档。
对于证明时点存款余额的事项,填写《存款资金证明业务审核查询通知单》;对于证明时点贷款金额的事项,填写《银行贷款资金证明业务审核查询通知单》。
(二)会计结算部门及时将核实结果以“资金证明业务审核查询通知回执”的形式反馈给公司业务部门。
对于申请事项不存在问题的,证明时点存款金额的事项,反馈《存款资金证明业务审核查询通知回执》;证明时点贷款金额的事项,反馈《银行贷款资金证明业务审核查询
通知回执》。
对于申请事项存在问题的,反馈《资金证明业务审核查
询通知回执》。
第六条会计结算部门回复“资金证明业务审核查询通知回执”时,在“具体明细如下”项填写金额时,须以阿拉伯数字填写,须标明币种符号及货币单位。
对不需要填写的账号及金额字样要保留,并注明“空白”字样或用斜线划去。
第七条随附查询通知回执的有关证明材料
会计结算部门在回复“资金证明业务审核查询通知回执”
时,根据不同情况,要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资金证明业务申请单位在我行的存款明细账(或贷款明细账)。
在明细账上要清晰加盖会计结算部门的经办人员及复核人员的名章(复核人员为会计负责人),同时加盖会计结算部门的业务用公章。
如果由于申请单位一个时间段内没有进出款项业务发生,而使明细账页上有余额的截止时点早于申请单位申请证明的时点,会计部门须在明细账页上填写“至**年**月**日**时(注:客户申请证明的时点)该客户此账户余额仍为人民币(或外币)** 元(注:即明细账页截止日期余额)”字样;
(二)对于在缴存资金当日、会计部门结账前申请当日的存款时点资金证明的,会计结算部门在回复同时除随附符合上述要求的存款明细账外,还要区分情况提供以下入账凭证的复印件:1.对以转账支票方式存入资金的,要随附“进账单” (贷
方凭证);
2.对以现金方式存入资金的,要随附“现金交款单”(贷
方凭证);
3.对采用信电汇缴存资金的,要随附贷方记账凭证;
(三)对于申请事项存在问题的,会计结算部门在回复
《资金证明业务审核查询通知回执》同时,应随附能说明问
题的相应证明材料;
(四)其它能说明所申请的资金证明业务的材料。
第八条会计部门经办人及会计负责人在对外出具资
金证明后,应立即将该笔业务在《资金存(贷)款证明、银行询证函出具情况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明确职责,防止私自出具资金业务证明的情况发生。
第九条客户因故无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须将我行回函的《银行询证函》原件退回公司业务部门。
公司业务部门须在退回的《银行询证函》原件上标明“作废” 字样,将其归入原档案中;同时将已作废的《银行询证函》复印件送会计结算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