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
2024年经济合同法全文7篇

2024年经济合同法全文7篇第1篇示例:《2024年经济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护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进行的经济合同活动。
第三条经济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自愿订立合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有效成立、履行和解除合同。
第四条国家保护经济合同自由,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鼓励勤劳守法、诚实信用、勇于创新、竞争公平的合同活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经济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订立经济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共道德。
第七条订立经济合同,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任务格式的经济合同,但是不得损害他方利益,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违反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国家鼓励合同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电子数据交换等信息技术手段订立合同,但是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经济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订立。
第十一条在订立线上经济合当事人应当确认交易标的、价格、数量、质量、性能、标准、收费标准、交付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事项,并在指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地习惯、并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或者合同的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的内容。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争议的,一方认为该约定与双方真实意思不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合同订立时善尽信息披露义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在合同履行前,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履行提出经济合同的履行保证。
第十六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可以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主张实际损失。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商业机构、国有企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签订合同的有关业务人员,应当受到有关部门、单位的员工行为管理和监督,并依法接受有关业务知识、法律知识的培训,确保业务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是指对经济合同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门法律学科。
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而订立的互助关系,合同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达成合意的协议。
经济合同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条件和要素。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合法的目的和有效的形式。
合同双方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此外,合同还应当确立了具体的内容和约定,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和解除方式。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如果合同的履行已经变得不可能,或者一方在履行过程中丧失了履行能力,合同可以解除。
再次,经济合同法对合同的效力和效果进行了规定。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各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行为。
合同的效果是指合同的约定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一方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经济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法律后果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对应的法律行为,如支付货款、提供商品或服务等。
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
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经济合同法是对经济活动中的合同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学科。
通过对合同的订立、履行、效力和争议解决进行规定,能够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活动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
该法律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共计三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经济合同的定义、成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
经济合同的定义: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合同。
经济合同的成立:经济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经济合同的履行: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禁止违约行为。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各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但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该法律的实施,为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同时,该法律的出台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了经济合同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水平。
在实践中,各行各业都需要遵守该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在涉及到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Economic Contract Law)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经济法律法规。
该法于1981年10月22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经济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经济领域的市场经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经济合同法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一、经济合同的成立;二、经济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三、经济合同的效力与终止等内容。
其中,经济合同的成立主要包括订立合同的条件、合同的形式以及合同的异常情况等。
经济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主要包括合同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以及合同的变更等。
经济合同的效力与终止主要包括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以及合同的终止等。
经济合同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方面,它规定了经济合同成立的要件,杜绝了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的产生。
另一方面,它明确了经济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使各方当事人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合理的经济活动。
此外,它还为经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提供了合法合规的手段,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经济合同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一些人认为经济合同法在保护当事人利益方面的效果还不够明显,尤其是在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签订合同时,小微企业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无法在合同谈判中获得较大的权益保障。
其次,一些合同争议的解决往往需要依赖法律诉讼程序,但中国的诉讼程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审理周期过长、诉讼费用过高等,使得一些当事人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对经济合同法进行适时的修订和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保护,提高合同谈判的公平性。
其次,应加强对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促进合同争议的及时解决,减少诉讼成本。
同时,还应加强对经济合同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合同法的了解和运用水平。
综上所述,经济合同法的出台对于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相比,经济合同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需要进行适时的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经济合同法全文参考

最新经济合同法全文参考经济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下面是最新经济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加强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我国领土内签订的、我国法律适用的经济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经济合同自愿订立的权利,并应当及时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第五条当事人可以依法订立任何形式的经济合同。
法律对某些经济合同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按照法定形式订立。
经济合同书面形式可以是书面、电文或者其他形式。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可以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交易等方式。
第六条经济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当事人自愿一致的方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强迫当事人订立合同。
第1页/共5页第七条经济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经济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具体的、明确的内容。
第九条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字面意思进行,不能以自己的意图解释。
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的解释有争议,应当根据合同的案件设置、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目的等因素进行解释。
第十条经济合同应当经过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无约定,应当按照通常做法履行;没有通常做法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履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违背合同约定。
如遇不可抗力、基本风险等原因,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等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正一、修正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经济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旨在规范和保护我国经济活动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然而,自法律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环境等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法律条款或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需要进行修正和完善。
二、修正内容1. 增加特定经济活动合同规定经济活动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原有合同法规定或难以全面准确地适用于某些重要的特殊经济活动,如金融、保险、电信等。
针对这些活动,需要增加相应合同规定,确保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可预期性。
2. 加强契约自由原则的保护契约自由是经济合同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权利和义务分配不均、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契约自由往往受到侵害。
为保障契约自由原则的有效实施,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条款的规定,明确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3. 加大违约责任的力度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对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法律条款的不完善或不实际,许多人对违约的法律规制不够重视,导致合同的失信率较高。
为了加大对违约者的打击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违约责任的规定,让违约一方必须承担应有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
4. 强化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效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的国际化和多元化趋势更加明显,国内企业和外商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频繁。
要确保我国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效力,在修正中需要进一步强化有关经济合同法的适用条件、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描述和规定,为国内外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三、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修正,是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修正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实践中的问题和市场变化的趋势,科学、合理地制定新的法律规定,确保合同法能够真正反映出市场的需求和人民的意愿,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2023年经济合同法全文

2023年经济合同法全文合同编号:【编号】经济合同法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项目名称】项目达成以下经济合同协议:第一章合同概述第一条合同双方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为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签订本合同。
双方明确本合同所涉及的业务范围、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事项。
第二章合同标的第二条本合同标的为:【项目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事项】。
甲方负责【甲方职责】,乙方负责【乙方职责】。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资质;二、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三、甲方应提供与本合同相关的必要资料和信息;四、甲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款项;二、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内容;三、乙方应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四、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五、乙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第五条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
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按照附件《支付计划表》执行。
第五章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第六条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若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若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在诉讼期间,除涉及争议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余部分。
第九条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若乙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1.12.13•【文号】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2号•【施行日期】1982.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日期:1999年3月15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二号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四章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第五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第六章经济合同的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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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economic contract law 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产生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1981 年12 月13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确立了中国的经济合同体制。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3 年9 月2 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重要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共分7 章,包括:总则;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经济合同的管理;附则。
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方面。
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规定9种基本经济合同,即:①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
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
③加工承揽合同。
④货物运输合同。
⑤供用电合同。
⑥仓储保管合同。
⑦财产租赁合同。
⑧借款合同。
⑨财产保险合同。
此外,还明确规定经济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无效经济合同的原因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③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④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①标的。
②数量和质量。
③价款或者酬金。
④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⑤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经济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士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等民事主体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二章 第九条 第十条 第五条 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仟何一方不得把 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 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向自己所代 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成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 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经济合同的无效。
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八条 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 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的规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 经济合同就成立。
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 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需要向企业下达指定性计划,有关企业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二、数量和质量;三、价款或者酬金;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或者票据结算。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
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
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当事人依据该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
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第十本条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颀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贷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方满足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成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四、交(提)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国家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九条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
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向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比给第三方。
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为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及付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涵印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
承揽方对定作方是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违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方修缮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但定作方不得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
承揽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测试、检验等任务,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
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方和承运方协商签订。
凡涉及联运的,应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办法。
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绝拒绝承运。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仓储保管合同,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
零星货物的储存,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
仓储保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没和保管方法,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条款。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的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
应及时通知存货方。
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产租赁合同,应时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积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
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须事先征提出租方的同意。
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五条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