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98-12清华考研民法试题解析

98-12清华考研民法试题解析民商法清华大学1998年硕士入学考试民商法学专业试题一、名词解释(共30分,每个概念5分)1、民事行为能力2、合伙财产3、无权代理4、诉讼时效的中止5、风险负担6、名誉权二、简答(共40分,每小题8分)1、简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3、简述著作权的原始归属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联系与区别5、侵权中的过错推定及其适用三、关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想(15分)四、试述债的保全制度(15分)1999年商法一、论述题(20分)以公司法为例分析商法和民法的关系.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2、简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3、简述保险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权.4、简述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5、论票据的无因性.6、简论商号权.三、名词解释(每个名词解释2分,共20分)l、保险事故2、保险利益3、再保险4、竞业禁止5、追索权6、背书7、共同海损8、募集设立9、证券欺诈10、破产别除权1999年民法一、名词解释(共30分,每个概念5分)民事行为能力合伙财产无权代理诉讼时效的中止风险负担名誉权二、简答(共40分,每小题8分)1、简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3、简述著作权的原始归属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联系与区别5、侵权中的过错推定及其适用三、关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想(15分)四、试述债的保全制度(15分)2000年民法学一、解释下列概念(每小题4分,共20分)1,附随义务2,法律事实的构成3,风险负担4,外观设计专利5,代位继承二、简要回答下列问题(每小题8分,共56分)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你如何认识这些缔约主体?2,你如何认识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3,诉讼时效中断在保证中如何运用?4,谈谈你对表见代理的理解。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哪些邻接权?邻接权的保护期多长?6,“荷花女”是已去世的著名艺人,甲著书丑化她,“荷花女”的近亲属乙提起诉讼,你对此如何认识?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对委托合同规定了介入权和选择权,你对此有何认识?三、试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并设计该制度的目标模式(12分)。
效力待定法律后果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效力待定,是指在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尚不确定,需等待有权主体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行为来确定。
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意味着法律行为在法律上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本文将从效力待定的概念、法律后果、追认与拒绝追认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二、效力待定的概念1.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为实现一定的法律目的,以法律形式表达意志的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有效性、意思表示和客观性等特征。
2. 效力待定:效力待定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待有权主体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行为来确定。
三、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1.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在追认之前不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追认之前不发生法律效力。
2.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在追认之后具有法律效力。
追认行为使法律行为具有了法律效力,从而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在拒绝追认后,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且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追认与拒绝追认1. 追认:追认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有权主体通过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追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 拒绝追认:拒绝追认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有权主体通过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拒绝追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五、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9条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追认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六、总结效力待定法律后果是指在法律行为成立后,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等待有权主体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行为来确定。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哪些特征和种类

效⼒待定民事⾏为有哪些特征和种类如今,各种违法乱纪的事情屡有发⽣,你知道效⼒待定民事⾏为有哪些特征和种类吗?今天店铺的⼩编就将从接下来⼏个⽅⾯为⼤家介绍,分别是效⼒待定民事⾏为的特征,效⼒待定民事⾏为的类型,希望这些能对您在这个⽅⾯有所帮助。
效⼒待定民事⾏为有哪些特征和种类吗⼀、效⼒待定民事⾏为的特征:效⼒待定民事⾏为是指⾏为成⽴时,其是有效还是⽆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定事实的发⽣来确定其效⼒的民事⾏为。
效⼒待定民事⾏为具有如下特征:(⼀)效⼒待定民事⾏为于其⾏为成⽴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
(⼆)效⼒待定民事⾏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为,也可能成为⽆效民事⾏为。
⼆、效⼒待定民事⾏为的种类(⼀)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依法不能独⽴实施的双⽅⾏为(即合同⾏为)。
该种⾏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拒绝追认,则该⾏为⽆效。
此类⾏为成后,法定代理⼈表态前,⾏为的效⼒待定。
(⼆)⽆权代理⾏为。
⽆权代理⼈以被代理⼈名义实施的民事⾏为,被代理⼈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发⽣效⼒;反之,被代理⼈事后不追认的,该⾏为⾃始对被代理⼈不发⽣效⼒。
该⾏为成后,被代理⼈表态前,⾏为的效⼒待定。
(三)⽆权处分⾏为。
⽆权处分⾏为是指⽆处分权⼈与相对⼈所为的处分他⼈的物品或权利的⾏为。
⽆处分权⼈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的⼈取得处分权,该⾏为有效;如权利⼈不予追认,⽆处分权的⼈⼜未取得处分权,则该⾏为⽆效。
⽆权处分⾏为成⽴后,权利⼈表态前,该⾏为的效⼒待定。
(四)债权同意⽋缺的债务转移⾏为。
债务⼈转让其债务,如受让⼈⽆⼒履⾏债务,则债权⼈的利益难以实现。
债务⼈转让债务,应经债权⼈同意。
债务⼈未取得债权⼈同意⽽转让其债务的,转让⾏为在债权⼈表态前,该⾏为的效⼒待定。
效⼒待定民事⾏为是指⾏为成⽴时,其是有效还是⽆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定事实的发⽣来确定其效⼒的民事⾏为。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司考】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重大误解(1)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①法律要件须有错误认识;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须错误性质严重。
②客体:重大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因素产生错误认识。
③造成较大损失。
(3)判断重大误解时的注意点①解释先行于错误:即在判断错误问题时,先通过合同解释确定表示的客观意义: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以一个理性相对人为标准;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②误载不害真意: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或者说错了话,不属于重大误解。
属于解释先行于错误的延伸。
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不能撤销。
④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⑤典型风险优先于重大误解——如:古玩市场淘到假货。
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虽属对“当事人特征的重大错误”,作为例外,不构成重大误解。
⑥计算错误:隐藏的计算错误和公开的计算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⑦合同中的标的物有瑕疵,不符合约定,且该瑕疵涉及标的物的性质,属于重大误解,此时买受人可以选择瑕疵担保责任或选择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2.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以乘人之危为因、显失公平为果,组成一个可撤销行为类型。
(1)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
(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3)须显失公平,即乘人之危造成的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而乘危人大得其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4)须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一方未利用危难而是进行正常交易,或表意人即使未遭遇灾难,也会作出同样的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
3.欺诈(1)欺骗即为使受领人陷于错误而故意将不真实的虚假情况当作真实情况表示。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张某某承包被告李某某所在建筑公司的一项建筑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某某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被告李某某在支付工程款方面存在拖延。
2019年6月,原告张某某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并向被告李某某提交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被告李某某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及违约金。
被告李某某在答辩中承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效力待定。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有效?2. 被告李某某是否有权要求认定合同效力待定?三、法院判决1. 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合同效力待定的认定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答辩中承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因质量不合格被认定为无效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李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张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故其要求认定合同效力待定的主张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应支付原告张某某工程进度款人民币500万元。
2. 被告李某某应支付原告张某某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效力待定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知识点:1. 合同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五打印版

《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五一、选择题: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张家为孙子张明过生日,却为确定其出生日期犯愁。
张明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却是9月1日。
依照有关法律,张明的出生时间应是(。
A.8月28日B.8月29日C.8月30日D.9月1日2.下列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是(。
A.王某基于重大误解而与李某订立的买卖合同B.12岁的小学生小明与阳光商厦签订的购买一台价值10000元电脑的合同C.张某以欺诈手段与马某订立的买卖棉花的合同D.8岁的小学生小红与某公司签订的接受500元赠与的合同3.以动产设定的质权,有效期始于(。
A.质押合同成立时B.质押合同登记时C.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D.双方当事人签章时4.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D.清算法人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5.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
则这里负“有限责任”的是(。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B.大木有限公司对公司所负的债务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6.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A.张某替王某招待王某的叔叔的行为B.居委会张大娘将甲寄给乙的信送给乙的行为C.甲以其未成年儿子的名义同一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D.汽车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7.甲代替乙保管手表,甲向丙借钱500元,对丙说:“把我的表质押给你。
”丙接受。
则(。
A.该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B.该质押合同为有效合同C.该质押合同没有成立D.该质押合同是可以追认的合同,经追认有效8.占有是在事实上对物的管理和控制,因此不要求占有人占有物的权利,下列属于占有的是(。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B.例外:a、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
b、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B.法律规定a、《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b、《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即意思表示不真实(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A.概念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B.构成条件《民通意见》第68条a、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
(a)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
(b)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
(c)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b、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涉及两个方面:(a)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b)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意思表示的故意。
c、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首先要详细了解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这这里就是看他是挂靠方,还是被挂靠方); 2、如果发现存在挂靠关系,在签合同时尽量能和被挂靠方签署合同,或者在盖章时,能够盖项目章; 3、同时注意在合同中要明确指定收货人、结算人,指定送货地点,与项目地址相符; 4、最后一点:我们钢材企业在做业务时,还是要有一个“谨慎”的态度,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慎之又慎,聘请专 业律师,把控风险!!
TWO
THREE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请执行规定,无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提出返还的,法院应 予支持; 流质(押)条款:无论在抵押权亦或质押权中,均不 得约定流质(押)条款,如约定,约定无效。(《物 权法》第186、211条、《担保法》第40条、《最高法 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
4、显失公平
案例
(1)李某与甲房地产公司签署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房),8500元/㎡,150㎡。但甲公司迟迟没有开工建设(此时房价已涨到18000元/㎡)。李某因 结婚急需住房实在等不了,于是与甲公司协商。甲公司拟定了一份《解除购房协议书》,约定解除与李某的购房协议,并退还李某全部购房款。
2、胁迫
1 对象
自然人(本人及其亲属) 法人
2 内容
胁迫的内容是民事权益,包 括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3 核心
案例
汪某与李某是同事,因发生口角,汪某一拳将李某打成重伤, 为此李某花去医疗费共计10万元。李某威胁汪某说:你要是 不给我钱,我就报警,告你故意伤害。汪某被迫给了李某10 万元。
李某在为一家钢贸企业代理一起诉讼案件期间,偶然掌握了 该企业的机密信息。代理案件结束后,李某找到企业老板, 威胁说:你必须给我100万元,要是不给我将把你公司的信息 公之于众。企业老板不得已只能答应李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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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种类
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民事行为
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方能确认其是否有效
追认权:形成权,仅需追认劝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动。
属辅助民事法律行为。
影响限制行为能力相对人做出其意思表示。
合同法规定,相对人有权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与以追认,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的,视为拒绝。
法定代理人追认钱,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行使的,应将其意思告知对方当事人。
2.代理权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无代理权而向对方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物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已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有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认可催告,期限,1个月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在被代理人与以追认前将其撤销的意思通知被代理人的,视为自始无效3.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即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处分权人追认或与处分权人订立合同而去的代理权后,行为方可有效。
有效,诶取得处分人的财产
无效,受让人不可取得处分人的财产。
4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负担的民事行为
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
概念与特点
适用范围
分类
1.概念与特点
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行为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方面的法律关系
特点:1.代理是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行纪行为相区别
2.代理人独立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独立向相对人做意思表示或首领的意思表示
与传达人和居间人相区别
3.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人有代理权限。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超越代理权限为无权代理,不能发生法律效力5.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民通63:公民法人可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使用代理的情形:
1.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婚姻,继承,收养。
依性质不可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双方约定不可有他人代理的行为。
2.事实行为
3.违法行为
三.代理的分类
1.代理权发生的根据:
委托代理: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发生的代理,因此中代理需委托人的授权,故又称为授权代理。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和其他指定单位的指定、
2.根据代理人的授权
一般代理: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
特别代理:代理权限仅限于一定范围和某一事物特定事项的全部
代理对于法律授权的特别事项,只有在特别授权时代理人才有代理权
3.根据代理的人数:
单独代理
共同代理
4.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的地位:
积极代理:代理行为中代理人为意思表示的代理消极代理:代理行为中代理人受领意思表示的代理
5.本代理与再代理
根据代理权是否由本人授予
本代理:代理权直接由本人授予,代理人直接有
本代理人选任
再代理:代理人转托他人而发生的代理在代理人由代理人选任
民通68:委托代理认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进行代理的,应事先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通知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由代理人对自己赚托人的行为负责,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1)经代理人授权
(2)代表被代理人利益
(3)经本人同意
第二节代理权
一.概念与性质
代理权是代理人已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有被代理人承受其后果的法律资格
二.代理权的授予
民事代理权的授予,可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英才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并由委托人签章。
被代理人授权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负责,代理人应负连带责任。
这里的连带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并且只有代理人也存在重大过错时才可产生。
二.代理权的形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