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水水质标准比较

合集下载

三类水处理标准

三类水处理标准

三类水处理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水处理是指对水质进行处理,以使其达到特定要求和标准的过程。

根据处理的水质标准不同,可以将水处理分为不同的类别。

目前,主要有三类水处理标准,分别是饮用水处理、工业用水处理和废水处理。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三类水处理标准的主要特点和要求。

一、饮用水处理标准饮用水是人类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物质,因此其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饮用水处理标准是指对供水系统中的自来水进行处理,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饮用水处理的主要目标是除去水中的有害物质,如细菌、病毒、重金属等,并保持水质清澈、无色、无味。

根据《中国饮用水卫生标准》,饮用水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无致病菌、致病虫和有毒有害物质,色度、浑浊度、气味、有机物含量、无机物含量、微生物数量等指标应符合规定的限值。

饮用水应经过预处理、净化、消毒等阶段的处理,以确保水质符合标准。

工业用水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和制造的水源,其处理标准主要取决于具体的工业用途和水质要求。

工业用水处理的主要目标是除去水中的固体颗粒、杂质、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等,以确保水质符合工业生产的要求。

根据不同的工业用途,工业用水处理标准包括工业冷却水处理、工业锅炉给水处理、工业循环水处理等。

每种工业用水处理标准都有相应的水质指标和处理方法,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废水处理是指对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排水等废水源进行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废水处理标准主要包括废水排放标准和废水处理技术标准,旨在限制和控制废水排放中的污染物含量和浓度,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水排放标准包括废水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等限值要求;废水处理技术标准包括废水处理工艺、处理设备、处理效果评价等相关规定。

废水处理应根据不同的废水来源和污染特征,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和技术,确保达到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篇示例:水是生命之源,水质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健康。

水质检测菌落总数标准

水质检测菌落总数标准

水质检测菌落总数标准水质检测菌落总数标准水质检测是保障人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手段,而菌落总数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指标。

菌落总数是指在一定体积的水样中,培养基上生长出的菌落总数。

在水质检测中,菌落总数可以反映出水中微生物的数量,进而评估水质卫生状况。

因此,菌落总数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人民饮用水安全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对于不同用途的水质标准都有相应的规定,其中菌落总数标准也有所不同。

以下是我国常见的几种用途的水质标准中菌落总数的要求:1. 饮用水对于饮用水,我国规定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0CFU/mL。

这是因为饮用水是人们直接饮用的水源,如果其中微生物数量过多,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2. 洗浴用水对于洗浴用水,我国规定菌落总数不得超过5000CFU/mL。

洗浴用水是人们接触最多的一种水源,如果其中微生物数量过多,可能会对皮肤造成刺激和影响。

3. 工业用水对于工业用水,我国规定菌落总数不得超过20000CFU/mL。

工业用水通常用于生产过程中的冷却、清洗、输送等环节,如果其中微生物数量过多,可能会影响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4. 农业用水对于农业用水,我国规定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000CFU/mL。

农业用水通常用于灌溉和养殖等环节,如果其中微生物数量过多,可能会影响农作物生长和动物健康。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不同场所对于菌落总数标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敏感地区或特殊场所(如医院、食品加工厂等),对于菌落总数的要求可能会更加严格。

因此,在进行水质检测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菌落总数标准。

除了菌落总数外,还有其他一些指标也可以反映出水质卫生状况,如大肠杆菌、氨氮、亚硝酸盐等。

因此,在进行水质检测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指标,以全面评估水质卫生状况。

总之,菌落总数标准是保障人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制定和执行标准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以确保水质检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

2水质标准

2水质标准

2、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质标准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 严禁排入腐蚀城市下水道设施的污水。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倾倒垃圾、积雪、粪便、工业废渣和 排入易于凝集,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质。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 害气体。 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 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 须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 须按GB 8703执行。 水质超过本标准的污水,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预处理。 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排入城市下水道。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 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 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控制项目及分类 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 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 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 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 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 计43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 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我国排放标准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一般 排放标准,第二类为行业排放标准。一般 排放标准包括工业三废排放实行标准、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指标。 行业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污水排入地面 水域的水质要求,包括标准分级、标准值、 排水定额、水的循环利用率、实施标准和 取样,检测等,适用于排放污水和废水的 一切企事业单位。 按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向,对向地面水水域排放分别执 行一、二级标准。

农业灌溉用水水质标准

农业灌溉用水水质标准

农业灌溉用水水质标准
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质标准主要涉及水的化学、生物学和物理学指标,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pH值:一般应保持在6.5-8.5之间,过高或过低会对植物产生不良影响。

2. 溶解氧:应保持在5 mg/L以上,过低会影响植物的生长和养分吸收。

3. 总硬度:应在150 mg/L以下,过高会使土壤中的钙、镁等离子增加,从而影响植物的生长。

4. 碱度:应在100 mg/L以下,过高会使土壤pH值升高,从而影响植物的生长。

5. 氯离子:应在250 mg/L以下,过高会引起盐渍化现象,从而影响植物的生长。

6. 硫酸盐:应在150 mg/L以下,过高会使土壤pH值降低,同时对植物的生长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7. 氮、磷、钾等营养元素:应根据具体作物的需要进行调整,以保证植物能够正常生长和发育。

综合考虑以上各项指标,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质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为了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和效益,建议农民在选择灌溉水源时,应尽量选取水质较好、来源可靠的水源。

- 1 -。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是指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质要求和标准。

良好的灌溉水质对于农田的生产和农作物的生长至关重要。

合理的水质标准可以保证农田的生产稳定和农作物的质量安全,同时也可以保护土壤和环境的健康。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于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应包括水质的基本要求。

灌溉水质标准应包括水的PH值、电导率、溶解氧、重金属含量、有机物质含量等指标。

这些指标直接影响着农田土壤的肥力和作物的生长。

合理的PH值可以保证土壤的酸碱度适宜,有利于植物的吸收养分;适当的电导率可以保证土壤中的盐分含量适宜,避免盐碱化现象的发生;充足的溶解氧可以保证土壤中微生物的正常生长和作物根系的呼吸;低重金属和有机物质含量可以保证土壤和作物的安全。

其次,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应根据不同的农作物和土壤类型进行调整。

不同的农作物对水质的要求是不同的,一些作物对水质的要求较高,而一些作物对水质的要求较低。

因此,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应根据当地的农作物种植情况和土壤类型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以满足不同作物和土壤的需求。

再次,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应与环境保护相结合。

在制定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过程中,应考虑到对土壤和环境的保护。

合理的水质标准可以保证土壤的肥力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同时,应该避免使用对土壤和环境有害的化学物质,保护生态环境的健康。

总之,科学合理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于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理的水质标准可以保证农田的生产稳定和农作物的质量安全,同时也可以保护土壤和环境的健康。

因此,在制定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作物的需求、土壤的特点和环境的保护,以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促进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五类水标准

五类水标准

五类水标准
“五类水标准”是指中国水质分类标准,它将水体根据水质状况分为五个类别,主要用于指导水体的管理和保护。

这些类别分别反映了水体的不同用途和保护目标。

具体来说:
1.一类水: 最高标准,适用于特殊保护区,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上游。

一类水质通常意味着水质非常纯净,适合饮用。

2.二类水: 较高标准,适用于普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类水质适合于需要较少处理的饮用水。

3.三类水: 中等标准,适用于渔业和游泳等娱乐用途的水体。

三类水质通常被认为适合于渔业和人类直接接触。

4.四类水: 较低标准,主要用于一般工业用途和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途。

四类水质适合于一些工业用途和农业灌溉。

5.五类水: 最低标准,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和一般景观要求。

五类水质可能不适合人类直接接触,通常只用于农业和景观。

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及检测方法

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及检测方法

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及检测方法为防止农田和农产品污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我国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标准。

标准中对农也灌溉用水的水质做了16项基本控制标准和11项选择控制标准的规定。

其中基本控制标准用于使用地表水、地下水、经过处理的养殖废水以及农产品加工废水作为农业灌溉用水的所有农田,具体指标为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水文、PH、全盐量、氯化物、硫化物、总汞、镉、总砷、铬、铅、粪大肠菌群数和蝈虫卵数。

另外11项选择性测定指标为铜、锌、硒、氟化物、石油类、挥发酚、笨、三氯乙醛、丙烯醛和硼,这11项指标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检测16项基本指标的补充,由当地县级以上的环保和农业主管单位根据本地农业用水的水源和水质情况选择需要检测的标准进行检测。

下面对农业灌溉用水16项基本控制标准和11项选择性控制标准的数值及检测方法做简单介绍。

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的16项基本控制标准的标准值及检测方法1、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农业灌溉用水水质标准中对五日生化需氧量的要求是,水作种植时BOD5不能大于60mg/L;旱作种植时不能大于100mg/L;在用于灌溉加工、烹饪或去皮食用的蔬菜时,BOD5不能大于40mg/L;若灌溉的蔬菜为生食,其浓度则不能大于15mg/L。

在对农业灌溉用水的生化需氧量进行检测时,可采用稀释与接种法,具体检测步骤参考GB/T7488中的规定。

2、化学需氧量/(mg/L)。

在水作种植作物中,CDD含量小于等于150mg/L;旱作用水中COD则要小于等于200(mg/L);用于灌溉加工、烹饪或去皮食用的蔬菜时小于等于100mg/L;若蔬菜为生食蔬菜、水果等则要降到小于等于60mg/L。

在进行灌溉用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检测时以重铬酸盐法进行测定,具体步骤请参考GB/T 11914。

3、悬浮物/(mg/L)。

悬浮物在水作种植用水中80mg/L;旱作用水中100 mg/L;蔬菜种植时60mg/L;生食蔬菜、水果时则不能大于15mg/L。

农业灌溉水质标准

农业灌溉水质标准

农业灌溉水质标准
农业灌溉水质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区别,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pH值:一般要求水质的pH值在6.5-8.5之间,以保证土壤的适宜性。

2. 总溶解固体(TDS):要求TDS的浓度不超过一定的限值,以确保水质不会影响作物的生长。

3. 水质硬度:硬度主要指水中的钙和镁离子含量,一般要求水质硬度不超过一定的限值,以避免土壤结壳和离子交换过程中的阻碍。

4. 阳离子:包括钠、钾、铜、铁、锌等阳离子的含量,要求这些阳离子的浓度不超过一定的限值,以确保水质对作物生长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5. 阴离子:主要包括氯离子、硝酸盐、硫酸盐等阴离子的含量,要求这些阴离子的浓度不超过一定的限值,以避免土壤盐分积累和对作物的负面影响。

6. 重金属:要求水质中重金属的含量不超过一定的限值,以避免重金属对作物生长和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7. 有机物:要求水质中的有机物含量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避免有机物对土壤质量和作物生长产生不良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农业灌溉水质标准是根据不同作物的生长需求制定的,因此在不同的地区和作物类型下,具体的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

在实际应用中,建议按照当地政府和农业专家的指导,合理使用和管理灌溉水资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用水水质标准比较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中国农业用水水质标准与发达国家之比较摘要:通过概述我国农业及渔业用水水质标准及其发展历程;美国,欧盟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相关水质标准的总体状况;对中、美两国农业相关水质标准和基准在制定方法及程序、指标限值、监测及评价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总体比较。

针对我国农业水质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为我国形成完整的农业用水水质标准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业用水水质标准比较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2012年全国水资源总量为29526.9亿立方米,比常年值偏多6.6%,比上年增加27%[1],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家之一。

同时,有限的水资源在时空分布上很不均匀,南多北少,东多西少,夏秋多,冬春少,农业的季节性、区域性干旱缺水问题十分突出。

据2012年水利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全国总用水量6131.2亿立方米,其中:农业用水3902.5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63.6%,农业仍是我国第一用水大户[1]。

我国的农业相关水质标准分别由国家、行业及地方制订,其级别不同,制订的意义不同,但它们也相互协调、相互补充。

因此,讨论农业用水及其水质标准很有现实意义,了解和掌握这些标准是较好地开展农业环境管理、进行农业生产和水域生态环境评价的基础。

1 我国农业用水水质标准体系农业用水狭义上指用于灌溉农田的水;广义上也包括养殖牲畜和渔业所需用水,本文提到农业用水应包括农田灌溉和渔业用水。

1.1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体系我国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主要由以下标准予以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 391-2000)中农田灌溉水质要求、《有机食品技术规范》(HJ/80-2001)中对灌溉水质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按照地表水的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

该标准适用于江河、湖泊、运河、渠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并且依据水域功能,将地表水划分为5类,其中的Ⅴ类适用于农业用水水域。

采用地表水为农业用水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Ⅴ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根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5类。

采用地下水为农业用水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规定: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

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

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

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从以上分类要求看出地下水规定的水体用途比较笼统,可以说地下水Ⅰ~Ⅴ类都可适用于农业用水。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和分析方法,适用于全国以地表水、地下水和水处理后的养殖业废水及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废水作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该标准于1985年首次发布,1992年第一次修订,2005年第二次修订。

现行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1985年,国家正式发布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1985),适用于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工业废水以及城市污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该标准根据灌溉水的用途,将农业灌溉水水质要求分为两类,共22项。

值得注意的是,该标准规定各项标准值均指单次测定最高值,而非多次测定的平均值[2]。

1992年,国家对GB 5084—1985 标准进了第一次修订,发布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1992),适用于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废水及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灌溉用水。

该标准对水质的分类方法做了修订,改为根据农作物的需求状况,将灌溉水质按灌溉作物分为3类:水作、旱作和蔬菜。

该标准有29项指标,与GB 5084—1985相比,增加了7个指标,其中有机污染物综合指标6项、卫生学指标1项,分别为: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凯氏氮、总磷、蛔虫卵数[3]。

2005年,国家对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发布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该标准共27项,将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16 项)和选择性控制项目(11 项)。

基本控制项目适用于全国以地表水、地下水和水处理后的养殖业废水及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废水作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选择性控制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业水源水质特点和环境、农产品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控制,所选择的的指标作为基本控制项目的补充指标。

与GB 5084—1992标准相比,减少了凯氏氮、总磷两项指标,修订了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氯化物、总镉、总铅、总铜、粪大肠菌群数和蛔虫卵数共9项指标[4]。

1.2 渔业用水水质标准体系我国的水环境质量是按照水域功能分区管理的。

因此,综合性水环境质量标准都是分功能区制订浓度限值的,例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 2002)》依据地表水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5类,其中的Ⅱ类水适用于鱼虾产卵场等,Ⅲ类水适用于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

而《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 1989)》等专门渔业保护标准则制订单一的限制浓度值用于渔业水域的监督管理。

表1列出了目前我国部分渔业相关水质标准。

表1 渔业相关水质标准编号名称标准类别GB 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国家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标准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国家标准GB /T 18407.4-2001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标准国家标准SL 63-1994 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水利部行业标准NY 5051-2001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农业部行业标准NY 5052-2001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农业部行业标准NY /T 391-2000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农业部行业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依据水域功能,将地表水划分为5类,其中的Ⅱ和Ⅲ类适用于农业用水水域。

类适用于渔业资源水域。

同时该标准取代GB 3838-88和GHZB 1-1999,修订后的标准加强了对有机污染物的检测,增加了总氮项目,这都是考虑到了我国的水域中水体的有机物污染和富营养化问题加重等因素。

另外,修订后的标准删除了非离子氨项目,而非离子氨对于水生生物可能构成较大的危害,因此在渔业水质评价中必须从其他标准中参考并规定该项目的浓度限值。

作为综合性水质标准,目前该标准除含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外,还包括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及特定项目(80项)。

《海水水质标准》适用于我国管辖的海域,该标准规定了不同使用功能的水质要求。

现行的《海水水质标准》替代原有的GB 3097- 82,增加了有关海水水质监测样品的采集、运输和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并且将海水水质的分类由3类改为4类,其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监测项目共35项。

《渔业水质标准》主要应用于渔业水域的监督管理,是渔业部门经常使用的标准,对实施渔业资源评价、渔业污染事故评价以及养殖用水的评价,都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5]。

但是由于该标准制订于1989年,监测仅包括水体自然性状项目4项、富营养化类生态项目3项、理化毒性项目25项和微生物项目1项,而近年来随着工农业的快速发展,新的污染物的出现以及对新污染物的科学认识的提高,对该标准在监测项目、浓度限值方面都需要作出修订和增改,才能继续较好地服务于渔业环境管理工作。

目前农业部正开展相关修订工作,不少科研工作者和渔业管理人员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主要集中于增加有关热污染、水体富营养化污染指标以及某些有机毒性污染物质指标[6,7]。

1.3 主要的农业用水水质标准比较表2 农田灌溉用水主要标准对照单位:mg/L从表2中可以看出,农田灌溉水质(水作、旱作、蔬菜)中五日生化需氧量标准限值分别是地表Ⅴ类水标准限值的6、10、4和1.5倍;农田灌溉水质(水作、旱作、蔬菜)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标准限值分别是地表Ⅴ类水标准限值的17、27、17倍;地表Ⅴ类中粪大肠菌群数标准限值分别是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限值的10、10、20和40倍。

两个标准中汞、镉、铬(六价)、锌、硒标准限值一样。

由表2可以得出结论如下: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铜(水作)和粪大肠菌群数两项指标限值限值比地表Ⅴ类水标准相应指标限值低;其他指标限都等于或高于地表Ⅴ类水标准相应指标限值。

表3 灌溉用水标准比较对表2中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和地表Ⅴ类水标准分别从指标数目、相同名称指标数目、化学指标数量、细菌学指标数量、物理及感官指标数量几个方面进行比较见表3。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作物及土壤生态环境,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Ⅴ类水域不仅考虑了保护农作物,同时还考虑了地面水水环境基本生态保护要求。

因此,这两个标准的管理对象和适用范围不同。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只能用来评价用作农灌的水是否符合要求,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用来评价和管理标准中规定的农业用水水区[8]。

从表4可以看出,渔业水质标准只有一个限值,渔业水质标准与地表水(Ⅲ类水)的标准限值差异比较大,地表水Ⅲ类水中Cu、zn的标准限值分别是渔业水质标准限值的100和10倍;Hg的渔业水质标准限值分别是地表水(Ⅱ、Ⅲ类水)标准限值的10倍和5倍,是海洋水质标准(Ⅱ、Ⅲ类水)标准限值的10倍和2.5。

由表4比较总结得出,渔业水质标准汞指标限值要高于地表水Ⅱ、Ⅲ类水标准;其它指标项,渔业水质标准要比地表水Ⅱ、Ⅲ类标准要求更严格。

渔业指标项目总体上大于或等于海水水质Ⅰ、Ⅱ类标准相应指标,渔业水质标准要比海水水质Ⅰ、Ⅱ类标准要求更宽松。

这里值得提出是,在对渔业水域相应项目的监测中则应考虑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作为评价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Ⅱ类、Ⅲ类水体的铜的限制值为1.0 mg/L,这种浓度值对渔业资源保护的可行性有必要进行讨论。

有资料显示[9],铜对白鲢和枝角类的TLm(90)分别为0.062mg/L、0.06mg/L,相应的安全浓度则应为0.006mg/L。

总体上说,水生生物对铜是比较敏感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