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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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接待费用的管理制度

公司接待费用的管理制度

公司接待费用的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接待活动的费用使用,确保每一笔支出都合理、透明,防止财务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接待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二、接待费用范围接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餐饮费、交通费、住宿费、场地租赁费、活动组织费等。

所有费用必须与接待活动直接相关,严禁将个人消费或其他无关费用计入接待费用中。

三、预算管理1. 各部门应根据年度接待计划,提前编制接待费用预算,并报财务部门审批。

2. 接待费用预算应详细列明各项费用的预计金额,并附相应的接待计划说明。

3. 财务部门应对提交的预算进行审核,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四、审批流程1. 接待活动前,相关部门需填写《接待费用申请表》,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 申请表应详细列明接待对象、时间、地点、参与人员、预计费用等信息。

3. 财务部门在审核通过后,方可安排接待费用的支付。

五、费用控制1. 接待费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超出预算部分需重新申请审批。

2. 接待标准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行业惯例合理设定,避免奢侈浪费。

3. 鼓励采用成本效益高的方式进行接待,如合理安排自助餐代替传统宴请等。

六、费用报销1. 接待活动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整理费用凭证,填写费用报销单。

2. 报销单需附上详细的费用明细,包括发票、收据等有效凭证。

3. 财务部门应对报销单进行审核,核对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七、监督和考核1. 公司应定期对接待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制度的执行效力。

2.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接待费用的管理情况应作为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绩效考核的一部分。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业务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业务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业务接待费用管理办法业务接待费用管理办法1 目的为保证公司对外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友好交往,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2 适用范围2.1 上级主管部门、各级党政机关、投资方来员视察、指导、调研、参观、访问。

2.2 兄弟单位来员交流、参观、访问、收资等。

2.3 因公司邀请的有关业务单位来员洽谈业务。

2.4 受有关部门安排来访的外宾。

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 凡来本单位招揽、推销业务的人员一律不予招待。

凡承包公司业务的单位来员原则上不予招待。

3.2 实行对口、对等接待。

上级领导由公司领导接待。

3.3 对来宾的接待,原则上由公司领导、部门领导确定。

3.4 接待标准, 按接待人的职务确定招待标准:3.4.1 总经理:根据来宾情况,确定接待标准。

3.4.2 副总经理:最高接待标准为:300元/位(白酒300元以下/瓶;其它酒水80元以下/ 瓶)3.4.3 部门领导:最高接待标准为:100元/位(白酒200元以下/瓶;其它酒水60元以下/ 瓶)。

3.4.4 管理人员:原则上招待客饭,特殊情况向部门领导或公司领导请示安排。

3.5 程序和要求3.5.1 部门需要接待来宾时,应及时向总经理工作部或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3.5.2 总经理工作部服从公司领导的接待安排,并按规定标准执行。

3.5.3 公司领导出面接待时,如无明确要求,则视为一般招待,安排标准为:总经理150元/位(酒水300元以下/瓶);副总经理100元/位(酒水200元以下/ 瓶)。

3.5.4 本着节约原则,尽量减少陪餐人员。

3.5.5 招待费签单、报销时,应注明接待事由、对象或单位。

3.5.6 报销程序按财务规定执行。

3.6 以上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招待标准时,须报请总经理批准。

招待费管理办法

招待费管理办法

招待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黑龙江省农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因工作需要接待各种检查、调研、会议、学习、业务接洽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在商务会馆、酒吧、歌厅、洗浴场所、旅游景点等与实际工作无关的地点。

第二章接待标准第六条接待外来客人需要用餐的,用餐地点首选在集团公司的食堂或酒店用餐。

第七条接待公司内部人员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第八条接待客人用午餐,不许饮酒。

第九条接待外来客人用餐消费标准实行人均定额与总额控制相结合的方法核定,不同级别不同地域用餐标准为:地区分类说明:一类地区是指北京、上海;二类地区是指广州、深圳;三类地区是天津、重庆、三亚、各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四类地区是指普通地级城市;五类地区是指县、县级市、乡镇、农村或农场等地。

第十条接待用餐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及以内的,配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不得购买酒、香烟等招待客人,重要客人可适当购买水果用于接待。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均不得购买奢侈品等用于赠送客人。

第十三条禁止下属公司间进行没有特别需要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以学习考察等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三章审批及报销第十四条招待用餐在本办法标准之内的,按公司下发的资金审批权限据实报销。

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未超50%的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报销费用时需填写接待费报销说明,说明中应如实填写接待对象、事由、用餐地点、用餐人数、用餐金额等情况。

第十六条接待费用的报销票据要提供酒店开据的正规发票,并加盖开据单位印章。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明确接待范围、标准和程序,确保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

第二章接待范围与标准第五条公务接待对象主要包括:(一)上级领导和部门来本地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二)同级或下级单位因公来访的人员;(三)外省市党政机关因公来访的人员;(四)国际友好城市、外国政府代表团及其他重要外宾。

第六条公务接待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接待用餐: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接待用餐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二)住宿安排:根据来宾级别和实际需要,安排相应标准的住宿;(三)交通保障:合理安排交通工具,避免奢侈浪费;(四)其他费用:严格控制其他接待费用,如礼品、纪念品等。

第三章经费预算与审批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将公务接待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总量控制。

第八条公务接待活动应事先编制经费预算,明确接待内容、标准和费用预算,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公务接待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超预算支出。

第四章经费报销与监督第十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应提供完整的凭证和接待清单,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工作餐标准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供应家常菜为主。

每人午餐不高于80元,晚餐不高于200元(含酒水)。

晚餐确需安排酒水的,主要安排地产(省内)中、低档酒,瓶装酒原则上每瓶不超过300元。

第四条工作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公务接待费用,包括接待对象的住宿、工作餐、会议场地、交通等费用。

第六条住宿费在差旅费开支标准内,按实结报。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包含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特殊情况可根据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含日期及午餐、晚餐)、场所等内容(见附件1),并填制公务(商务)接待费报销结算单(见附件2)。

第八条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除小额零星支出以外,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要及时结报。

每批次公务接待的所有费用(包括工作餐、酒水、住宿、会场及交通等),必须一次结报完毕,不得分项、分次结报,不得补报。

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客人主动交纳伙食费、交通费等的, 接待单位应当出具收款凭证,收取的伙食费、交通费等应在报支接待费的同时冲抵支出。

第十一条接待外宾(含公务、商务接待)(含港、澳、台客人)的开支标准,参照执行省财政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等商务接待国内客人的费用,原则上参照执行公务接待的标准,根据“严格审批、从严控制”的原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最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三篇

最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三篇

【范文大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接待和物品采购工作的管理,节约经费开支,提升接待质量,根据*委办(XX)*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公务接待:1、接待范围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某某、某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领导,招商引资及其他重要活动。

2、接待程序对国家、某某、某级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其相关部门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要客商,来我局检查工作、调研考察、洽谈项目、投资兴业的,由局办公室填写客情报告单,及时报某地委办公室,按某地有关领导批示做好接待工作。

国家、某某、某级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其他领导、客商,来我局检查工作、调研考察、洽谈项目、投资兴业以及本某地城区外因公来我局办事人员,确需就餐的,由局办公室填写《外来人员用餐通知单》,报局领导签字同意后安排(特殊情况可先电话请示,在二日内补单),否则餐费不予报销。

3、接待安排住宿。

来宾在某地内接待的,安排在伊山宾馆或定点宾馆。

某厅级以上领导住套房或套间,某地处级及以下住单间或标间。

就餐。

工作日中午实行工作餐制度,不得饮酒,特殊情况除外。

酒水、饮料等使用某地接待指定产品,原则上不使用某某外名酒、酒桌原则上不安排香烟。

安排外来人员就餐时,由对口人员作陪,陪客人数尽量减少,不得一客多陪。

就餐标准,某地内5人以内每人35元,6人及以上每人30元,某地外每人40元。

特殊情况按局领导批准标准执行。

接待。

凡局领导安排参加接待的人员无特殊原因,要按时参加公务接待活动。

4、经费管理接待费用在某地内的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外来人员用餐餐费报销时,除要有正规票据外,还要有局领导批准的《外来人员用餐通知单》(报销凭证),然后再按财务管理规定处理相关费用。

在外地的由陪同人员结算,出具符合财务规定的正式单据,经局领导审批后按财务管理制度报销。

二、物品采购局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各股室负责人填写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采购人员要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力求少花钱,办实事。

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管理办法1.总则与适用范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弘扬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精神,规范公司公务活动管理工作,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精神,参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术语和定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员工(以下简称“企业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公务接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业务支出按照《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3.职责分工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公务接待、差旅等费用的管理、执行工作。

4.管理政策和原则4.1企业业务支出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4.2严格规范业务支出1.公务接待应遵循“统筹管理、注重实效、热情周到、事前审批”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对接和落实。

所有接待事项,应事先履行报批程序,对于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当统筹接待。

接待安排坚持务求从简、厉行节约,按来访需求有针对性的安排接待,原则安排同级别领导和对口部门接待,陪同人员要按照实际业务需要安排,不搞层层多人陪同,精简陪同人员。

安排要周密,待客热情礼貌,尊重来宾的宗教、饮食、衣着、语言等风俗习惯,出行安排集中乘车,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2.公务接待费用实行预算管理,细化支出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企业公务接待活动费用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其他各部门(中心)原则不自行承接、组织接待,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公务接待的,应报分管领导审批。

1.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及财务会计制度,按照标准确定企业工作人员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

1)国内差旅标准:a.乘坐交通工具。

企业工作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 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中央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

中央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对应邀来华的外宾,中央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中央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中央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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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一、定义、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接待管理,使接待费用的支出明确化,对接待费用施行先申请、审批再使用的原则。

接待费用的使用,应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对于到访或拜访的人员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于公司员工迎、送,红白喜事以公司名义慰问(除公司规定的福利外)等。

二、接待费用批准权限:
三、接待费用审批办法:
1、遇有接待任务时,各接待人员应填写《接待费用申请单》(附后),标明日期、对象、人数,预估接待金额,按照接待费用批准权限,进行核签。

审批通过,才能进行接待。

如:预估接待费用1000元以内,由经理(副经理主持工作)审批同意接待;预估接待费用4000元以内,需要由经理(副经理主持工作)、总监审批同意接待;以此类推。

2、报销时,应将《接待费用申请单》附在报销单据上,由同意接待的各级别领导审批报销。

如因某些不可控原因,使实际接待费用超过预算的,报销时,必须陈述原因,呈签至总经理才可报销。

(对于部分不宜注明的情况,应在《接待费用申请单》备注栏用铅笔注明或以口头说明。


3、有接待费用批准权限的各级别领导,本人执行接待任务时,预估和实际接待费用在本人批准权限之内的,由其本人签字即可。

预估和实际接待费用超出其本人批准权限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遇有出差等接待人不在公司,应先行电话向有批准权限的部门领导请示,告知其接待预算,经同意后,由代理人填写《接待费用申请单》再按照上述规定审批执行。

5、有酒店签单权的公司领导签单接待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接待后第2天将《接待费用申请单》交行政部负责酒店结算的工作人员作为结算凭据。

6、200元以下不用刷卡。

四、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接待费用申请单》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费用申请单 费用申请单
申请日期: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使用时间: 使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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