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业协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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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管理,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行业协会是依法设立,依法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平等、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向社会和会员公开其章程、工作计划、年度报告和财务预算等信息。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五条行业协会的会员应当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加入行业协会的会员应当符合行业协会的入会条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成为会员,会员享有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协会得视情况对其进行警告、记过、罚款、暂缓行使权利、终止会籍等处理:(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二)损害行业协会和会员利益的;(三)在行业协会活动中违纪的。

第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协会可以对其进行恢复权利、恢复会籍等处理:(一)对违规行为进行深刻检讨并主动纠正的;(二)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再次违规的。

第九条行业协会应当保护会员的商业机密,不得泄漏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理事会管理第十条理事会是行业协会的决策机构,负责行业协会的决策和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代表担任,代表应当为行业协会的重要成员,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行业经验。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行业协会工作计划、年度报告、财务预算等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行业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财务长等职务人员;(三)决定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四)决定组织行业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理事会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监督,依法审查行业协会的财务情况,确保行业协会的财务稳健。

第十五条理事会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提供良好的发展方向和学习资源,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理事会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评价,定期评估行业协会的工作成效,为行业协会的改进提供意见和建议。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XXX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36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本县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是XXX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构造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设立登记XXX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的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县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所在行政区域的行业代表性。

在本县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七条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前提:(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元会员,个人会员、单元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响应的构造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第八条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三)章程草案。

登记办理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企业意愿等情况举行听证。

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自律机制

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自律机制

第四章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自律机制4.1行业协会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所处的地位按照字面意义的理解,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主要是行业协会主体地位在法律上的界定。

首先要知道现行法律规定是什么,其次要知道如何规定更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

法律规定来自于实际并引导实际的应用,法律对行业协会主体地位进行界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其在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地位,这一主体地位的正确界定还将提高行业协会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于是本部分对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研究除了考察行业协会在现行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外,还包括行业协会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现实地位的考察。

即目前社会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地位,及入世后国内外经济竞争形势所需求、各界人士所期望的地位。

4.1.1宪法基础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1,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是行业协会合法性的根基。

鲁篱认为:“行业协会的宪法性依据不仅限于结社自由,虽然结社自由是行业协会最为重要的宪法性支持,但其还包括表达自由和集会自由”2。

建立自己的行业协会是其成员的利益共同关注的问题,如果没有言论自由,成员无法沟通他们的意见和利益诉求,行业协会不能形成;行业协会运作过程当中,成员之间彼此交换意见和利益需求,协会与政府之间就有关问题畅所欲言,都是以言论自由做支持。

行业协会大多活动以会议方式开展,集会自由是行业协会正常运作不可缺少的保证。

而结社自由是行业协会最首要、最直接的宪法基础,包括组建社团、加入社团、不加入社团等的权利,及社团内部事务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

由此可见,我国行业协会具有比较坚实的宪法依据,其组建和运作是公民行使言论、集会、结社自由的宪法性权利的体现。

4.1.2《民法通则》依据1986年《民法通则》,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

西安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西安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西安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由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遵循政会分开、自主办会、民主办会的原则。

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市、县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管理等工作。

市行业协会发展改革联席会议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推动行业协会规范发展。

政府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共同促进行业协会健康稳定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02•【文号】国办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从严监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做到对违法违规收费“零容忍”,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

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

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协会的组织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保障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行业协会。

第三条行业协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或理事长)的职责,实现协会的民主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行业协会应当设立会员大会,作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协会董事(或理事)、监事,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行业协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监督协会的管理工作,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行业协会应当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协会的财务、业务活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条行业协会应当设立会长(或理事长)一人,执行会长(或理事长)一人,副会长(或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会长(或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检查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执行会长(或理事长)负责协助会长(或理事长)开展工作,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副会长(或副理事长)协助会长(或理事长)和执行会长(或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负责协调协会内部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行业协会应当吸收具有一定规模、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会员。

第十条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四)符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四)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关行业协会的法律

有关行业协会的法律

有关行业协会的法律一、行业协会发展中的角色冲突行业协会在实现行业企业赢利与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之间、在维护行业企业利益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间应如何定位?无疑是一个事关行业协会发展方向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发展市场经济,需要行业协会发挥企业自治的作用,以从自律的角度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

然而,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在发展中已表现出明显的角色冲突。

(一)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与其服务职能的冲突。

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企业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为同行企业提供非营利性的服务是其基本的职能。

行业协会必须以服务为宗旨,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积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

然而,这些服务都是非营利性的,又都是需要经费的。

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成为行业协会的惯例。

然而,行业协会通过举办各种评比、排名、检测、认证、会展、培训等活动向会员企业收费,往往会引起企业的反感。

实际中,有些行业协会以服务收费为名,获取利润;有的行业协会为避免各种责难,尽量避免开展各种收费活动,行业协会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到底行业协会服务职能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该办什么不该办?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经费来自哪里?提供服务能不能收取费用?收取费用是否有违非营利性?如不通过立法规范,必然会发生冲突。

二)行业协会的自律性、非行政性与其管理性行为的冲突。

行业协会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是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以达到规范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内市场秩序,抑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以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发挥市场协调的作用。

行业协会的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定行规行约、行业标准,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罚等实现的。

由于行业协会的自律性及非行政性,决定其不具备政府的执法职能。

但在市场经济的国家,对于企业行为的管理,往往交由行业协会通过自律去实现。

但也产生许多问题:哪些该由政府管?哪些可以交由行业协会管?行业协会的行规行约、行业标准如何发挥其作用?行业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具有什么效力?如某协会组织曾对相关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就遭到了质疑,认为协会不具备产品抽查的权利,评测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时间:2011-10-22 14:47来源:蓝讯服务作者:蓝讯服务点击: 200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建议稿及说明中万(北京)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 2009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行业协会的职能第四章行业协会与政府第五章会员和组织机构第六章经费与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依据和立法目的]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加快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的权益,确定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相同或者相关的行业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职业工作者、农业劳动者等市场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自愿组成,经法定程序成立的实行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和相关市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法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经济类行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异地协(商)会、联盟、协作体等市场中间性非营利组织。

未含“行业”、“协会”、“商会”等名称的经济类行业组织,凡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可以视同行业协会。

专业性相近或者有关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组成联合会;联合会亦可依法成立。

未经法定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不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活动准则]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经济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办会宗旨]行业协会应当以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基本宗旨,团结同业会员,促进行业发展,兼顾社会与市场的公共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和与其它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社会责任,推进同行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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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业协会的法律一、行业协会发展中的角色冲突行业协会在实现行业企业赢利与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之间、在维护行业企业利益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间应如何定位?无疑是一个事关行业协会发展方向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发展市场经济,需要行业协会发挥企业自治的作用,以从自律的角度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

然而,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在发展中已表现出明显的角色冲突。

(一)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与其服务职能的冲突。

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企业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为同行企业提供非营利性的服务是其基本的职能。

行业协会必须以服务为宗旨,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积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

然而,这些服务都是非营利性的,又都是需要经费的。

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成为行业协会的惯例。

然而,行业协会通过举办各种评比、排名、检测、认证、会展、培训等活动向会员企业收费,往往会引起企业的反感。

实际中,有些行业协会以服务收费为名,获取利润;有的行业协会为避免各种责难,尽量避免开展各种收费活动,行业协会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到底行业协会服务职能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该办什么不该办?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经费来自哪里?提供服务能不能收取费用?收取费用是否有违非营利性?如不通过立法规范,必然会发生冲突。

二)行业协会的自律性、非行政性与其管理性行为的冲突。

行业协会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是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以达到规范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内市场秩序,抑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以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发挥市场协调的作用。

行业协会的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定行规行约、行业标准,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罚等实现的。

由于行业协会的自律性及非行政性,决定其不具备政府的执法职能。

但在市场经济的国家,对于企业行为的管理,往往交由行业协会通过自律去实现。

但也产生许多问题:哪些该由政府管?哪些可以交由行业协会管?行业协会的行规行约、行业标准如何发挥其作用?行业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具有什么效力?如某协会组织曾对相关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就遭到了质疑,认为协会不具备产品抽查的权利,评测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产品质量检测是国家质量检验部门的职权范围,在流通领域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协会并不具有产品质量管理的职能。

然而,行会对行业产品进行检测,通过检测发现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敦促企业整改,并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这似乎也是属于行业协会的自律行为,属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之一。

行业协会的自律到底应在什么范围内发挥作用?行业协会的自律与政府部门的管理界限在哪里?如不能科学、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行业协会就会发生角色冲突。

三)行业协会的行业组织性与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冲突。

行业协会顾名思义,是同一行业(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团体与个人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

之所以要组织起来,就是要产生联合的力量,从事依靠单个团体与个人无法进行的事业。

特别是面对市场风险、面对国际范围的竞争,更需要同行业的企业联合起来,以维护行业、会员的共同经济利益,这是行业协会成立的重要宗旨。

但行业协会因其组织起来而形成的统一力量将构成足以与市场抗衡的力量,如果这一力量不加以制约,将会出现串通涨价等垄断市场的行为发生。

行业协会通过会议纪要、协调价格联盟等形式串通定价、联合提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囤积居奇等干预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常有发生。

这种行业联合产生的垄断造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对市场经济秩序扰乱的危害甚大,垄断行业的霸道行径将会通过行业协会的统一行动而蔓延。

当行业协会以组织的力量干预市场时,广大消费者将会无招架之力。

由此,必须严格甄别行业协会所维护的行业利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明确做出禁止性的规定。

四)行业协会的自治性与其管理体制的冲突。

行业协会的自治性质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由于中国行业协会产生的背景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缺乏市场经济充分发育的产生和成长环境,行业协会的产生不是直接来源于商人们的需求,而是来自于政府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政府为了与国际接轨、精简机构、政企分离等体制改革的要求,由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种行业协会,将政府的某些工作职能交由行业协会承担。

我国行业协会的产生大体有3种形式:一种由国家部委改制而来;一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的壮大,由私营企业自发成立;一种由地方行政部门主管的国营公司改制后逐步成为非营利的非政府组织。

由此,我国行业协会大部分是官办或半官办的。

这种官办或半官办的行业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是合署办公、人员兼职、会计合账。

由于行业协会对政府的依赖关系,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往往由政府认定④,行业协会的活动往往出于政府的要求,由此,行业协会的经费也主要由政府财政划账。

行业协会无论在机构、人员及经费上都不能自治,使行业协会难以得到业界的认同,甚至对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产生对抗情绪。

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行业协会要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

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

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中国行业协会必须与政府脱钩这已是没有异议了,而我国目前对行业协会双重管理的体制要不要改变?行业协会除接受登记管理外还要不要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一地一业一会的原则也是需要探讨的。

总之,在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发布后,中国行业协会的发展正面临着重大的改革与发展,理论界必须对行业协会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为行业协会的立法提供法理依据。

二、行业协会性质辨析关于行业协会的性质是立法中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

在各国,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有的发挥着准政府的作用,有的仅作为民问组织发挥作用。

我国由于行业协会出现的特殊背景,行业协会一直在发挥着准政府的作用,政府通过行业协会对不同行业进行管理。

目前全国已经有22个省、市制定、出台了行业协会条例、办法、规定或指导性意见。

但从目前的相关立法来看,对于行业协会的性质却是不明确或者不统一的。

《若干意见》中对于行业协会的性质也没有做出规定,只提出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

至于适宜于交给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是指本来就不属于政府职能的那部分,还是包括本属于政府职能但适宜交给行会行使的那部分职能,就不得而知了。

不管对行业协会的定义有多少差异、对其职能的表述有多少不同,行业协会作为民间组织这一基本的特征一般是没有歧义的,对于行业协会可以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某些职能也是不会有争议的,问题是,行业协会除了进行自律管理外,是否承担国家一部分公共行政管理的职能,这部分职能是行业协会本身的职能还是经政府委托或授权才享有的职能。

确须厘清辨析。

一)行业协会是自治性的民间组织。

自治性是行会的本质特性。

所谓自治系一种免除国家任务的制度,国家将因为肯认公法人之存在而免去事必躬亲之劳累,从而免去官僚化、集权化之情事@。

自治是公权与私权的混合体,行业协会一方面可以通过内部民主的运作而强制内部成员在一定范围内服从行业协会的指导,即使该成员在表决时对该事项投了反对票;而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也可以纠集成员企业形成集体合力而抵御国家的不当干预和国家权力的人侵。

行业协会对政府的这种制约有助于防止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单向控制,是对政府职能的有效抗衡。

对外,自治性体现在其不属于政府行政组织的体系;对内,自治性体现在对其自身事务的管理权。

在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上,各国采取的模式不尽一致。

有的较为密切,行业协会甚至具有半官方色彩,执行政府赋予的一定经济职能,如日本、德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有的较为疏远,如美国、加拿大。

但是,不管政府与行会的亲疏关系如何,都不影响行会作为自治组织的本质,它毕竟不同于执行国家政治权力的行政机关。

行业协会在本质上是维护自己成员利益的一种保护性组织。

在立法上,各国立法都强调行会的自治性,例如:职业协会由成员自由组合;组成成员可以自由、自愿加入或退出,不具有强制性;协会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也无级别、等级的差异;成员之间具有平等的选举权和决议权;同时行业协会会员必须遵守行规行约,违背了将会受到行会的处罚;等等。

二)关于行业协会的行政性或叫准政府的特征。

所谓行业协会的行政性,主要是指其设立的宗旨、所提供的服务、对会员和会员以外的人行使的权力是否带有公共性、强制性。

社会自治组织对市场具有即时、现实性的控制功能,在政治上是民主的,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

④由社会自治组织实现一部分本应由政府实施的社会调控职能,有助于市场主体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有助于小政府,大社会管理模式的建立,也有助于防止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单向控制,其优点显而易见。

这一点得到了现代行政学理论的推崇,与传统的国家社会二分的政治理论不同,现代政治学与行政学注重的是三分法,强调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一个公私领域混合的中间层面。

力求建构一种国家、市场与社会结合在一起的新型公共管理关系。

@然而,中国行业协会天生就具有行政性的特征,许多原来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的职权直接就由行业协会执行了,由此在实践中造成很大的混乱。

如果法律不对此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就很可能发生行业协会滥用自治职权对行业进行政府行政性管理的情形,这将导致由政府为主导的政会不分转变为由行业协会为主导的政会不分。

这种情形出现更为可怕,因为政府的行政权受法律的制约,而且结果可以寻求司法救济,而行业协会的行为只受行业协会章程的制约,并没有司法救济的途径,一旦行业协会享有了法定的行政性权力,这部分行政性权力就进入到行会规范的范畴而脱离依法行政的轨道。

这将对中国依法治国的法制建设产生极大的冲击。

作为国家与社会之间公私混合的中间层面,行业协会所具有的行业管理职能应定位在哪里呢?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非政府组织在行业管理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由此,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自律管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或经政府委托或授权行使政府的某些职能。

但必须明确的是,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仅限于行业协会的权力范围,在行规行约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且必须是基于会员的自愿,不具强制性,如由会员大会通过的行规行约、会员大会依章程通过的事项。

会员违背了行规行约,只能通过会内批评、警告甚至开除予以处理,违法行为由国家机关予以处罚。

会员也可以因不愿意遵守行规行约而退会。

其中,特别必须规定,行业协会不具有罚款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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