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法律问题分析论文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研究毕业论文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发展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特别是接连不断出现会计造假案和审计失败案,发生了青海华鼎、通用成本破产、国投中鲁会计造假案等事件, 由于其中涉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社会各界因此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提出了质疑,使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正面临巨大的信任危机。
本文就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理论依据,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对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提出对策。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问题;措施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industry supervision research[Abstract]In recent years, our country registered public accounting industry in the development to a lot of problems, especially in successive accounting fraud case and audit failure case, happen in qinghai China tripod caldron, general cost bankruptcy, ZhongLu proprietary of accounting fraud case events such as, as it involves some relevant accounting firm and produced by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false or serious inaccurate audit report, the social from all walks of life so to our country industry regulat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have questions about, that domest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industry is facing huge trust crisis.This paper industry regulato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CPA professional supervision analysis model, analysis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industry supervision, the problems in CPA professional supervision to perfect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Key words]CPA; supervision of the CPA’ Industry; question; measures目录引言 (1)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概述 (1)(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含义 (1)(二)注册会计师监管的特征 (1)1.审计活动具有外部性 (1)2.审计信息和会计信息都具有公共物品属性 (1)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模式 (2)(一)三种行业监管的模式 (2)1.行业自律监管模式 (2)2.政府监管模式 (2)3.独立监管模式 (2)(二)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现状 (2)1.从监管主体权威性方面 (2)2.从法律体系健全程度方面 (3)3.从注会行业发展方面 (3)三、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一)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的监管缺位 (3)(二)政府监管部门众多、职责不清导致监管重复 (4)(三)监管队伍力量薄弱监管效率低下 (4)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对策 (4)(一)确立中注协的独立地位 (4)(二)明确中注协与各地方注协的关系 (5)(三)明确财政部、中注协、政府监管部门职责划分 (5)(四)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 (6)1.政府监管部门和注协应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管人员选拔制度 (6)2.实行跟踪检查来改变业务监管工作的不利局面 (6)3.发挥好谈话提醒制度的作用 (6)4.开发业务监管软件及改进后续教育培训工作 (6)结束语 (7)致谢 (8)参考文献 (9)引言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对外开放、政府转变职能、财税改革和维护经济秩序以及证券市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标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引言在当今社会,食品安全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尽管我国已经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探讨。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食品安全法规不够完善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存在以下问题:1)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法规条文之间相互衔接性不强。
2)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制定的不合理,有些条款过于模糊。
3)执法标准和法律责任不够清晰和严格。
2. 监管力度不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不够紧密,监管力度不够大,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不够全面、深入。
3. 监管技术手段滞后我国在食品检测、风险评估和监管技术手段上的投入和研发不够充分,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技术手段,无法做到全面、高效监管。
4. 行业自律不够食品生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不强,行业自律不够,导致食品安全隐患多发。
三、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对策研究1. 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2. 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3. 推动监管技术手段的创新与应用4. 增强行业自律和诚信意识四、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并且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解决。
在完善法规、加强监管力度的基础上,更需要注重推动监管技术手段的创新和应用,以期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全面、高效和科学。
结语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全面探讨,相信读者们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能够有更深入的理解。
同时也希望我国相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全面改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
以上就是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研究,希望能帮到你。
文章字数:3093(以上文章为虚构内容,仅供参考)一、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我国人口众多、食品产业庞大的情况下,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更加凸显。
尽管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改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会展政策与法规论文

会展政策与法规论文会展业近年来已成为各大城市经济增长的新亮点,由于目前我国会展业尚处于粗放型经营阶段,有关会展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会展业的发展。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会展政策与法规论文,供大家参考。
会展政策与法规论文范文一:发展现代会展业的政策措施会展是指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等集体性活动的简称。
其概念内涵是指在一定地域空间,许多人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定期或不定期、制度或非制度的传递和交流信息的群众性社会活动,其概念的外延包括各种类型的博览会、展览展销活动、大型会议、体育竞技运动、文化活动、节庆活动等。
会展业相关政策措施和作用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升,为我国一些大城市提供了发展会展经济的基础条件。
许多中心城市和省会城市纷纷兴建现代化的大型展馆,着力培育会展经济。
汇总分析国内主要会展城市政策措施,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会展城市在地方财政的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自行主办及招揽申办的专业展览会给予资助和奖励,扶持自主品牌展会发展,促进专业性展会做大做强,同时提高招揽外来专业展会的积极性。
二、出台会展业管理办法,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很多城市已出台会展业管理办法,包括对展会进行登记备案,简化统一审批程序,公安、消防、卫生、市政等部门协调服务;规范招展、招商行为;对展会名称进行审核,严格规范以政府名义举办的展会等内容。
三、成立会展协调办公室,组建会展行业协会目前主要会展城市都成立了会展协调办公室,组建了会展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实行行业管理、行业协调,依法维护行业和行业内单位的合法权益。
同时开展会展业统计调查、组织评估、信息发布、价格协调、资格资质审核等多个方面的工作。
四、对展会进行等级划分评定,评定优秀品牌展会部分城市已建立一套完善的会展评估体系,根据展览会的展览面积、参展商(国际性展会境外客商参展比例)、专业观众和普通观众的人数、展览的连续性、成交金额、参展商和媒体以及观众的满意度等相关要素为指标,对在当地举办的专业性展览会进行等级划分,同时评出优秀品牌展会。
法职论文

让律师走出保密义务的困境——从英美“律师——委托人特权”探讨我国律师保密义务规则的完善【摘要】本文从美国纽约州的“快乐湖尸案”引发的思考中讨论律师的保密义务规则,先从理论层面上分析了律师保密义务的含义、特征和意义,然后通过分析国内立法和制度构建的现状,具体解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和《北京市律师保守执业秘密规则》,提出了一些现行法层面的矛盾与冲突、问题和不足。
基于种种问题,本文以比较法手段探讨了美国“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制度的借鉴意义,从“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理论基础和内容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刻的探讨,着重于该制度对我国立法的适应性和效仿性。
最后,综合国外先进的制度架构和立法构思,结合我国国内的实际国情和法律现状,本文提出了对我国国内在律师保密义务的主体、内容、对象方面的立法建议和制度构想——对主体的外延做更为具体规定;赋予委托人以“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具体列举特殊情事下应当向司法机关披露通过执业所掌握的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信息即保密义务的除外情况,尽量平衡委托人利益和社会、国家的公共利益的冲突;完善配套的律师执业道德规范,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上给予律师更大的消极真实义务而将惩罚重点转移到律师故意伪造证据上来。
【关键词】律师保密义务特免权立法构思目录引言 (1)一、案例回顾 (2)二、保密义务概述 (2)(一)保密义务的含义 (2)(二)保密义务的特征 (2)(三)保密义务的意义 (3)三、对我国法律、行规有关律师保密义务规定的解析 (3)(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的解析 (3)(二)对《北京市律师保守执业秘密规则》的解析 (4)(三)小结 (4)四、对英美证据法中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探讨 (4)(一)为何保密:“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理论基础 (4)(二)如何保密:“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内容 (5)五、对完善我国律师保密义务立法构思的探求 (5)(一)律师保密义务主体的完善 (6)(二)律师保密义务内容的完善 (6)(三)律师保密义务对象的完善 (6)(四)律师执业道德规范的配套和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调整 (6)结论 (7)参考文献 (8)引言从普遍意义上来说,证据法暗含一个基本原则-每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成为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涉案的内容向法庭陈述。
律师协会工作总结8篇

律师协会工作总结8篇篇1一、引言过去的一年中,律师协会在各位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积极履行协会职责,不断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在此,我们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以便更好地展望未来。
二、会员服务与培训过去一年,律师协会围绕会员需求,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和服务。
首先,我们组织了多次专题讲座和培训活动,邀请业内专家和学者,为会员提供法律知识更新和业务技能提升的机会。
同时,我们还举办了多场法律实务研讨会,为会员提供了一个交流经验、探讨疑难问题的平台。
此外,我们还为会员提供了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三、行业管理与规范在行业管理与规范方面,律师协会也取得了显著成果。
我们完善了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制度,加强了对会员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我们还开展了多次行业内的评估和评优活动,推动了行业内的竞争和进步。
此外,我们还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参与了多项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为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宣传与推广在宣传与推广方面,律师协会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宣传律师行业的形象和理念。
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宣传计划,并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参加电视节目等方式,提高了律师行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同时,我们还利用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建立了律师协会的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为会员和公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
五、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虽然律师协会在过去一年中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首先,协会的内部管理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其次,协会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仍需加强,以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和知名度。
最后,协会应进一步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沟通和合作,以更好地维护会员的权益和推动行业的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一是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二是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利用多种渠道和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三是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
政府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职能论文

政府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职能的研究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企业社会职能方面的缺失,认为政府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职能已是刻不容缓也责无旁贷,提出了政府利用法律去强制、利用教育去引导、利用行业规范去约束,结合金融机构、新闻舆论、行业协会等多方面力量的对策全方位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职能,实现社会的可持性发展。
关键词:企业社会职能社会责任信用行业规范1.企业、企业社会职能及政府的关系企业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具有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
企业的经济职能是通过经营创造了大量利润,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按章纳税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企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如社会稳定、社会保障、节能减排、绿色环保、食品安全等方面。
这些问题表明了企业没能尽到自己的社会职能,缺乏社会责任。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职能已刻不容缓。
企业社会职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并不单单是企业自身的事,企业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发展和运作的,企业社会职能并不能完全靠企业自身的觉醒形成,政府对企业社会职能的推动、引导和扶持尤为重要。
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职能,促进社会的科学发展、可持性发展是责无旁贷。
2.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职能缺失表现及分析2.1员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员工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时间长,工资被拖欠,缺乏相关的职业保护,工伤与职业病的发病率呈快速上升势头等。
这些所引起的劳动关系纠纷不断,人社部发言人在本年七月份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2年上半年,我国各级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0.6万件,同比增长12.6%,涉及劳动者41.9万人,同比增长19.7%。
企业单纯从商业利益出发,置员工基本权益于不顾,必然会引发劳动纠纷,严重了则有可能演变为社会冲突,从而影响社会生活的安定、和谐和稳定。
2.2消费者利益受损假冒伪劣产品横行,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事件层出不穷。
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论文

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论文内容提要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在2007年发展稳健,不仅在传统行政法领域有很多优秀成果,而且在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规制(管制)理论和部门行政法、比较行政法和外国行政法等方面也有不少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本综述以全景式铺开2007年行政法学研究“画卷”,力图全面追踪这一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同时,也对部分著作和文章重点予以介绍,深入行政法学研究“腹地”;最后,既是总结缺失,也是展望新蓝图。
关键词行政法学法治综述过去的一年是中国法治进程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行政法学研究发展取得突出成就的一年。
总体来看,2007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在近两年产生一大批优秀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在研究领域、研究方法、研究深度等方面继续稳健发展。
本文将按照主题对2007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全貌进行介绍,力求点面兼顾,重点突出。
全年总况2007年累计出版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教材30余本,值得注意的有三个现象:一是除了新出版教材外,一些经过时间考验、受到读者喜爱的教材再版,甚至第三版第四版问世,标志着行政法学教材正在趋向成熟稳定。
二是通过案例或者判例,以及运用讨论形式传授行政法学知识的教材又增添新成员,对推动行政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具有很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三是出现了面向百姓、深入浅出专门介绍行政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的新书。
行政法不仅仅是行政法学者、政府工作人员、法官的领地,更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为普通公民所知所用。
此外,还出版了不少行政法案例选辑或者包含行政法案例的案例选,以及行政法律汇编和解读类书籍。
2007年行政法学会议和交流活动活跃,为推动行政法学理论和实务的交流,促进行政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全国性乃至国际性会议主要有:8月5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在南京举办2007年年会,会议主题为“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
2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本次会议,是参加人数最多的一次全国性年会,会议收到115篇论文,分别围绕“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征收征用中的财产权保护”、“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和“行政救济与财产权保护”展开;1月6~7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举办“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国际学术研讨会;7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与日本名古屋大学举办“中日土地征收征用与物权登记研讨会”;7月6日,“第二届东亚公法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武汉举行;7月20日,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北大一耶鲁法律与公共政策改革联合研究中心与北京大学公共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举办“中美行政立法与公共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研讨会”;7月23日,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北大一耶鲁法律与公共政策改革联合研究中心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举办“行政争议协调解决制度国际研讨会”;7月24~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举办了“行政争议协调解决制度国际研讨会”;10月25日,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和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举办“市场经济中的行政法”国际研讨会;10月26~28日,山东大学法学院与日本国九州大学法学院在日本福冈共同举办第三届中日公法学学术研讨会,主题为中日两国公法学理论前沿。
禁摩的行政法分析

the status-quo of ban on motorcycle in cities in China and summarizes the time, scope, modes and results of ban on motorcycle implemented in different cities. Part 2 analyzes ban on motorcyc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comes to a conclusion that ban on motorcycle violates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the principle of reliance protec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due process. Part 3 draws on the experience of motorcycle management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proposes that China shall implement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management of motorcycles but not forbidding and restricting motorcycle and only in this way can the balance between public transport and traffic management be achieved.Keywords: Forbidding and restricting motorcycle; Basic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Measures目录引言 (7)第1章中国城市禁摩的现状 (10)1.1 城市禁摩的背景 (10)1.2 城市禁摩的类型 (10)1.3 城市禁摩目的与效果 (11)第2章禁摩的行政法质疑 (13)2.1 禁摩违背了平等原则 (13)2.1.1 行政法上平等原则的内涵 (13)2.1.2 禁摩与平等原则 (14)2.2 禁摩违背了比例原则 (16)2.2.1 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内涵 (16)2.2.2 禁摩与比例原则 (18)2.3 禁摩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 (19)2.3.1 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 (19)2.3.2 禁摩与信赖保护原则 (21)2.4 禁摩违背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2)2.4.1 行政法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内涵 (22)2.4.2 禁摩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3)第3章完善摩托车管理措施 (26)3.1 域外摩托车的管理措施 (26)3.2 提升我国摩托车的管理水平 (27)3.2.1 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识 (27)3.2.2 规划摩托车专用车道 (27)3.2.3 强化对摩托车的管理 (28)3.2.4 实施摩托车驾照考试改革 (29)3.2.5 实行一站式办理的便捷服务 (30)3.2.6 充分发挥摩托车行业协会的作用 (31)结语 (32)参考文献 (33)致谢 (35)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36)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摩托车在城市中的保有量也大幅度上升,摩托车作为便捷的代步工具已走进千家万户,它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在推动人类社会文明发展方面,也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业协会法律问题分析论文一、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考察从我国改革开放至今,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的目标追求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共同作用,我国的行业协会的生成出现了多成分、多形式的发展,并且有体制内的政府督办到体制外的自发自愿组建。
然而,源于我国行业协会发展模式的弊端②:先发展,后管理;先繁荣,后规范;先规章,后法律的推进模式.我国现行的协会的成立绝大部分是依托行业主管部门。
一方面,行业协会自身还没在市场中找到应有的坐标,缺乏被行业内部企业广泛承认的基础;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被设制为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部门分流人员的"过渡组织".浓烈的行政色彩必然直接影响了行业协会的经济职能,然而经济职能是其存续的价值所在.相应地,大多数的行业协会在职能定位上多偏重于为政府服务,有的则被视为所谓"二政府",并不能真正反映行业的问题和要求.[2]以下笔者将对行业协会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在法律上对行业协会作初步的解析。
二、关于行业协会的法律剖析㈠、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问题对于行业协会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行业协会的法律适用及其本身的市场定位。
认定其性质之前,首先应对其外在特征进行分析。
根据行业协会在一个国家的地位和作用,并且结合对行业协会发展趋势的探讨,其性质和特点可以归纳如下:1、自愿性。
各国的大部分行业协会均采会员制,即行业成员可以自愿申请入会,同时会员也有退会的权利。
自愿原则是行业协会作为民事团体的本质特征所在。
2、非营利性。
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实体,并不以营利性为目的,它以追求整个行业的总体利益为己任,通过指导而不干涉,协调而不强制,监督而不管卡的原则服务于整个行业。
3、责任的有限性。
行业协会在整个行业的管理体制中起着政府与行业、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由它的非营利性与社会服务性决定了它的责任有限性,即行业协会以法人的身份承受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4、自律性。
行业协会通过各自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实现着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保护。
5、国际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国际间的互通往来将通过享有部分行业监管职能的协会组织实现。
从行业协会的法律特征中,可以归纳出行业协会的本质属性:社会团体法人。
然而,从我国现有的行业协会设立、职能和组织形式等方面考察,如行业协会的“二政府”性质。
我国的行业协会似乎是应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③该问题的辨析直接关系到行业协会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授权形式行政权的主体资格,同时利于引起司法实践中关于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认定的尴尬局面得到重视。
事业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事业单位的显著特征是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因此决定了事业单位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
而行业协会以整个行业的总体利益为追求,似乎也应具有公益性特点,但形式上的公益性,仅限于某一行业利益的狭义公益;事业单位的公益性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的广义公益,包括文化、体育、卫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事业。
而且在实践中,行业协会的组成人员并没有列入行政编制。
另一方面,从社会团体法人的角度考察。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即非营利性要求。
第3条第二款又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责任的有限性。
同时根据民政部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通知》的规定,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是社会团体法人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以行业协会的外在特征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内在吻合出发,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可以从法律上进行认定:行业协会属社会团体法人,对于行业协会在中国的表现形式,行政依赖性,那只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完善的体现,并不能以静止的观点对其定性。
㈡、行业协会的类型和管理模式纵观各国行业协会的生成于运行,存在着两种管理模式。
第一种是“民管”模式,即纯粹的民间组织体。
该模式是宪政上自由结社权的充分展现,但它建立在稳固的经济基础和成熟的市场条件下,以美国为代表。
⑤另一种是“政社共管”模式,即以民间社会管理为主,辅以政府行政监管。
此模式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这些国家的行业协会分为“民办”和“官办”两种,但以民办为主,并逐渐实现着“官办”向“民办”体制的转变。
该模式是“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双重因素整合的结果,它体现了行业协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政府管制和法律规制之间的错综关系与权衡选择。
我国现存的行业协会,按期地位与职能不同可分为协调服务性组织和监督服务性组织,与此相对应,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表明:我国协会组织的生长途径,有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种方式。
体质外的乃由市民社会中自下而上的自发形成,以期通过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而实现整个行业的总体利益,如作家协会,中国家具协会等;体制内的是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在政府的授权和委托下,分担政府的某些职能,主要体现为对行业内部的监督与服务,如消费者协会。
[4]事实上,我国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诱发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推动下正蓬勃发展,然而明显的表现出不合理之处:“官办”与“政管”成了行业协会生成与运营的主流。
该模式扭曲了行业协会的存在价值。
行政权力的触角在行业中过于发达,将影响行业协会社会价值的发挥。
因此在行业协会的发展过程中,“模式效应”是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其次我国行业协会生成途径的不同,决定了行业协会的合法性不同,也决定了立法所应采用的区别对待的态度:体制外生成的符合行业协会的本质与发展趋势,法律应侧重于确认、扶持和保障的功能;而体制内生成的不可避免地带有转轨与过渡的不合理性,法律应侧重于规范、治理与整顿的功能。
[5]以期实现体制内向体制外的良性转向。
三、行业协会法律适用探讨对于行业协会特征与性质的认识与法律评价理念的建立是法律应用的思想基础。
我国现行关于行业协会立法较为零乱、分散,并主要体现为行政法规与规章,如《社会团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30日)、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等;同时在一些单行法律特别就某些特殊行业协会作出规定,例如律师协会(《律师法》)、证券业协会(《证券法》)。
立法的无序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以至影响司法实践中法律的权威性,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行业协会的发展。
关于行业协会的统一立法成了解决行业协会法律适用问题的必经途径。
但是首先得明确行业协会是哪一部门法的主体,即行业协会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归属问题。
缘于“政府——市场”完全平行、对立对等缘于“政府——市场”完全平行、对立对等、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模式和分析框架,[6]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典型代表是政府与行业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因此可以假设“政府——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市场”的三元社会结构的成立,与此相适应是以之为基础的“公法——经济法(社会法)——私法”的法律三元结构。
[7]从一定意义上说,行业协会组织的发展是对经济法主体理论的补充,经济法的社会理论发展必须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作为新型的主体。
所以经济法的不断拓展性发展与完善将是关于行业协会统一立法的曙光。
四、行业协会发展阶段模型假想事物发展规律一般是从逻辑与经济的角度进行研究,而从法律的视角研究经济现象的发展阶段将更加接近社会学的理想——合法性。
以下,笔者将应用法律原理从立方因素和行业协会设立发展考虑,设计一个阶段模型,行业协会发展假想,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社会合法性。
社会合法性包含社会责任的承当、社会责任的忠实履行和社会公认的实现三个层次。
行业协会作为法人是社会中的“人”,因为特定的社会宗旨和社会目标而设立、生长。
所以行业协会的章程中是否把社会责任的承当作为根本的宗旨,是否把社会责任的记载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是行业协会创会理念的直接体现,是衡量社会合法性的硬性标准。
模型的理论架构在引入社会责任理论之时开始形成:政会分开促进的协会运作的自主性,自主办会实现了整个行业利益的优益,进而在社会责任框架内的本行业利益本位是社会责任忠实履行的见证。
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必然意味着社会的公认,而社会公认的实现一定程度上使社会责任的分配合理化、公平化。
因此社会合法性的三要素构成了理论模型的三角结构。
第二阶段:“行政”合法性。
行业协会自身自治性与自律性运营构成了第二阶段的重点。
为什么称协会自身管理为“行政”呢?因为模型作为一贯整体,犹如一个国家或集团,他的有效性运营离不开“行政”手段,“行政”是对管理因素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以达到组织结构的合理程度,行业协会的组织因素包括人员的组成、机构的设置、资金的运营等,组织因素通过“行政”手段的管理与整合,有序地、固定化地充实着模型三角结构的每一个空间。
第三阶段:法律合法性。
法律合法性是对模型结构的最终完善,也是社会合法性与“行政”合法性的抽象与总结。
它建立在法律对社会、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法律关怀的基础上。
作为整个模型的最高追求,法律合法性使模型由理论向实践转化成为可能。
[摘要]经济的转制、中国的入世和社会进步的要求,是行业协会不可替代的中介作用凸显的层层外力。
对行业协会法律问题的探讨需要对其法律特征与性质进行认定;同时行业协会法律适用也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最后笔者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行业协会发展的法律模型假想。
[关键词]行业协会;法律剖析;法律适用;模型假想伴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中国努力地进行着自我调整。
为了达到内力与外力共同作用,中国加入了WTO。
入世的外力要求中国在WTO的规则下,使自身体制结构的调整趋于协调状态。
对于被西方国家称为“行政国”的中国而言,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地成为首要问题。
然而,政府职能转变后,原来的政府的部分权力如何分配,或者说,政府原来的行政职责由谁承受呢?有学者认为,政府职能转变后,一部分权力还给企业,一部分权力交给市场,一部分权力则放给社区组织,一部分监督职能转给社会中介组织。
[1]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行业协会,①通过协调行业内部、行业之间和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监督协会成员的社会经济活动,以追求整个行业或集团的总体利益。
因此,行业协会作为新的历史条件和市场氛围下的新型组织体(对中国而言),在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市场主体相互之间搭起一道沟通的桥梁,行业协会充当着组织协调的平等中立者角色。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行业协会的有关问题已凸显出紧迫性与必要性。
并且中国目前存在的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不合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直接影响着行业协会作用机制。
[参考文献][1]丁玉霞:我国市场中介组织若干问题研究,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2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