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一)
行业协会政策参与的比较研究:南京与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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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 党校学报 2 1 02年第 1期
法性① ⑧ ② ④。因此 , 本文研究对 象和背景的选择具 有 典型性 。 本文 选择 了温州 和南 京两 市行业 协 会 的政 策参 与为具体研究对象 。从行业协会生成方式来看 , 温 州和南京是两种不同类型。温州行业协会主要是 自 下而上方式生成 的, “ 是 真正 的民间商会 ” 具有较 , 强的 自 主治理能力 ; 南京行业协会主要是 自上而下 方式生成的 , 由政府部 门转制而成立 的行业协会一 度曾扮演 “ 二政府 ” 的角色 , 如同绝大多 数地 区一 样 。 因此 , 选择 温州 和 南 京行 业 协 会 政 策参 与进 行 比较研究 , 目的在于探 明两种类 型行业协会政策参 与异同及其影响因素 , 为完善转 型期我 国行业协会 政策参与提供对策建议。
究
长 的制度空 问 。
本文将 选择 金融 危机 时期 行业 协会 的政策参 与 为研究 背景 。原 因在 于 : 一 , 为 数 量 最 多 、 其 作 自主 治理能力最强和最受政府支持 的社会组织之一 , 行
作者简介: 江华 , 温州大学商学院教授、 博士 , 浙江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温州人经济研究中心 ” 执行主任; 何宾, 温州大学
1行业协会政策参与的意愿及其效果比较 . 在本 项研究 中 , 以行 业 协 会 政 策参 与的重 要 将 性程度来衡量政策参与 的意愿 、 以政策建议频次来 衡 量政 策参 与的实 际行 动 、 以两 会 和 政府 部 门采 纳 的建议情况来衡量政策参与效果 。 统计数据表明, 金融危机期 间两市行业协会的 政策参与意愿及其效果有 明显 的差异。具体而言,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 由表 1 () 可见 , 温州行业 协会有更高 的政策参 与意愿 。在“ 和“ 高” 较高” 两 项指标上, 南京和温州分 别是 5 . %和 7 . % , 58 89 相 差 2 .% 。( ) 31 2 由表 2可见 , 自从 20 07—20 0 9年 行 业 协会 向各级人 大 、 协 和 政 府 部 门建 议 的数 量 来 政 看, 温州 大幅度 领先 。在 建议 次数 在 3— 5项及 以上 的行业 协 会 中 , 京 和 温 州 分 别 是 3 . % 和 6 . 南 72 5 二、 行业协会政策参与 的意愿 、 4 , 差 2 .% 。这表 明 , 州行 业 协会 不 仅政 策 % 相 82 温 途径与程度 比较 参与意愿更高 , 在实际行动中也更积极。( ) 3 由表 3 21 年 l 1 00 1— 2月, 我们对南京 和温州两市行 可见 , 温州行业 协会的政策参 与效果 稍高于南京。 业协会的政策参与进行了问卷调查 。对南京和温州 在“ 大部分” 一部分 ” 和“ 两项指标上 , 南京为 93 .% 两市 各 发放 问卷 7 O份 , 分别 收 回有效 问卷 4 3份 和 和 4 .% , 州 为 1 . % 和 5 . % 。 由于 温 州 行 88 温 15 58 5 2份 , 占 6 . % 和 7 . % 。基 于 问卷 的数 据 统 业协会政策建议次数高于南京 , 各 14 43 因而实际效果还是 计, 本文将从意愿、 途径和程度三个方面对两市行业 有 较大 幅度差异 。 协会政策参与进行 比较分析。 表 1 行 业协 会政 策参与 的重要 性程度 比较
对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模式的比较分析

L /Xi o b n a — ig
( esn e D pr et O gn ao etno teC mmt eo Hua rv c ,C agh , 10 1 C ia Pronl e a m n, rai tnSco fh o ie f nnPoi e hnsa 4 0 1 , h ) t zi i t n n
f rt e a s it n i i a o h o ai n Ch n . s c o
Ke r s a s it n o gi ut r rd cs o e me tla i g p t r ;e t r r e l a i g p t n o e y wo d : s o ai fa rc u a po u t ;g v r c o l l n n e d n at n e n e i e d n at ;g v mme tg i ig p s e n ud n
No 6 .
De c.. o 6 20
对 我 国 农 产 品 行 业 协 会 模 式 的 比较 分 析
李 小 兵
( 湖南省委组织部人事处 ,湖南 长沙 4 0 1 ) 10 1 摘 要: 农产品行 业协会依据其 生成 方式主要有三种模式 : 政府主导型 、 企业主导型和政 府引导型 , 同模 式的农产 不 品行 业协会 , 其发 挥的作 用是 不一样 的。政府 引导型农产品行业协会 兼有政府行为和企业需要的双重性 , 有 良好的外 具
d f rn oe h e g v r me tla i g a s it n,whc o s s e h u au e o d n srt e a t n a d e t r r e ’d — i ee tr l .T o e f n n e d n o ai s c o ih p se s st e d a n t r f m itai ci n n e i s e l ai v o p s ma d,h s af v rb e e t r a n io me ta d i tr a y a c a d sa i t n d v lp e t n h si a h ra d a mo e n a a oa l xe l vr n n n ne l d n mi n t bl y i e eo m n ,a d t u s rt e i e d l n e n i n l
行业协会处罚权的性质探究

行业协会处罚权的性质探究【摘要】随着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与行业协会有关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鉴于由行业协会处罚权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的现象,学界也开始质疑行业协会的处罚权的法律性质。
本文拟通过现在国内外对行业协会处罚权法律性质的研究进而从权力的角度切入对行业协会的性质进行了初步研究,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我国的行业协会的处罚权具有公私权力混合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行业协会;处罚权;社会权力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
行业协会主要是为了促进行业内的集体性利益。
这种集体利益的实现必然依赖于行业内良好的竞争秩序。
因此,为了贯彻行业协会的宗旨和行为规范,以增强组织的行动能力,实现协会成员的集体利益,行业协会也会对成员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和处罚。
一、相关文献为了对行业协会处罚权的性质进行分析,笔者从国外和国内两个角度分别对已查阅文献进行阐述并做浅薄的评价:(一)国外对行业协会处罚权性质的研究基于对社团章程本质的不同认识,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德国对行业协会处罚行为的性质,主要存在两种观点:规范理论认为社团章程是由社团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又创设的法律规范,这实质上是承认了行业协会的私行政权力;而合同理论则主张社团章程是一种在社团创立者之间所达成的契约,有学者将社团罚称之为合同罚。
此理论直接将社团罚视为违约罚,所以从社团中除名只能看做是取消成员资格,罚款也被作为一种违约金。
上述两种观点在对社团罚的理解上虽然略有不同,但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上达成了一致,二者都支持将处罚行为限定在私法领域内,这对国家的行政权力过分干预行业协会的自治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治愈作用。
(二)我国对行业协会处罚权性质的探究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家王泽鉴在其《民法原则》中将社团处罚界定为:“为维持社团的纪律及秩序,社团对社员常须为一定的制裁,诸如开除、停权、罚款、不许使用社团设施等。
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者:臧玉臣来源:《大陆桥视野·经济瞭望》 2020年第11期文 / 臧玉臣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行业协会于2016年开始相继完成了与行政机关的脱钩工作,从脱钩以来行业协会运行的实际运行情况看,总体表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
但是,行业协会和职能部门脱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等问题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和会员单位三个层面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解决。
一、政府职能部门要理清脱钩与做好服务监督管理的关系当前,一些行业协会的运行状况很不乐观,有的机构不健全、运行无经费,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其中原因主要在行业协会自身。
但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也有着不容推辞的责任。
一是存在着不想管,不该管的思想倾向。
有的认为凡是行业协会的事情都应该由行业协会自身解决,职能部门不再过问,也不该过问,甚至认为,如果继续过问则是违背中央关于政府与协会脱钩的精神了。
还有的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既然脱钩了就是与政府机关没有关系了,何必费心劳神呢?对于协会请办的事情能推就推、能拖就拖,导致一些协会的工作很难开展。
二是存在着不会管的问题。
由于机构改革和人员工作岗位的变动,有的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对协会工作职责不够熟悉,不知道该管什么,怎么管?还有的职能部门在研究制定三定方案时没有将对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管理纳入相关部门的职责当中,导致协会等社会团体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三是存在着难管理、难监督的思想。
有的认为政府与协会在人财物等方面都脱钩了,管理监督上缺乏抓手。
这些现象看似客观原因,实际上是没有摆正政府与协会脱钩后服务、监管、管理的关系,是与中央关于协会与政府脱钩的本意不一致的。
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全面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市关于行业协会脱钩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到实施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目的是理清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理清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组织边界,创新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动能,发挥好行业组织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社会作用。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刘军华国际法题目1、从国际法角度看北约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2、当代国家主权的维护3、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律秩序。
4、论南海诸岛的领土争端问题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
6、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机制。
7、评析“先发制人”战略。
8、国际法视角下的伊拉克战争。
9、论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10、论中日海洋划界争端。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题目;1、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2、论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研究。
4、我国有关仲裁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包括对仲裁协议内容要求,准据法确定,效力认定,独立性等方面内容)5、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国际税法题目1、论对转移定价的法律管制。
2、浅议税收饶让抵免3、论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4、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管制研究李煜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法律建议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法律建议3、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4、我国环境立法与履行国际公约的路径选择5、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6、我国《海外投资法》的立法构想7、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完善8、外资并购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设计9、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10、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认定与规制刘昕1、新三板市场的定位问题研究2、股权投资问题研究3、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的若干法律问题4、论我国新股发行审批制改革之必要5、《UCP600》确定的审单标准研究6、论中国加入《鹿特丹规则》之利弊塔利莉1、WTO争端解决机制探析2、论提单的法律性质3、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4、试论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5、ICSID解决争端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6.、论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7、外商投资企业国际避税法律问题初探8、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9、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10、创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张帆1、境外上市框架下私募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2、境内创业板IPO框架下的私募融资风险分析3、私募融资的企业控制权风险与防范4、浅析私募融资中的核心条款;5、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探析6、私募融资的税收问题探析7、私募融资中博弈双方的法律风险分析8、私募基金项目投资风险防范分析9、浅析私募投资中的尽职调查10、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浅析邹钧1、中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对策2、中美轮胎特保案与贸易保护主义3、 WTO框架下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安全研究4、 WTO框架下的劳工标准5、WTO绿色贸易壁垒与中国农产品贸易6、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7、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8、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与防范;9、反倾销与贸易保护主义10、中国对外资企业国际避税的约束11、国际贸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2、世界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13、ECPA与两岸经贸的发展14、低碳时代的气候环境法律制度15、金融危机与完善国际金融监管16、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与法律救济陈洁1、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3、浅论BOT项目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4、浅谈跨国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5、从美国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6、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7、从美国合同法中的对价谈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8、浅谈我国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9、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0、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11、揭开公司面纱—试论一人公司法律问题杨军民法学部分1、论民法基本原则2、民法与商法关系研究3、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4、建立我国禁止权利滥用法律制度的思考5、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思考6、论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7、谈我国非法人主体制度的完善8、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9、论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则原则律师实务及法律实务10、论律师的言行豁免权11、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思考12、论律师执业风险13、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思考14、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角色完善15、律师职业的比较研究16、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储敏1、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反思2、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3、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4、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5、对教师课件(教案)的著作权分析6、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7、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分析8、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焦富民1、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2、合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3、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黄良军1、股东知情权诉讼问题探讨2、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问题探讨3、网络侵权的诉讼法问题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论小额诉讼程序6、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研究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8、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探讨9、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新问题1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探讨11、就业歧视问题探讨1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13、我国劳务派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讨15、我国对外劳动务输出中的法律问题16、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问题探讨陈红梅劳动法选题1、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就业歧视2、论职业稳定权3、论非全日制用工的竞业限制环境法选题1、环境知情权探析2、论生态损害的赔偿3、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4、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5、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评析王强1、论替代因果关系——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2、从“康菲漏洞事件”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3、论侵害人身权益产生的附带财产损失4、论共同过错——对《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之辨析5、论特殊的共同侵权:团体侵权6、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7、从屠呦呦获奖争议论发现权之侵权法保护8、论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胡宜奎1、论法院调解2、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研究3、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4、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5、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6、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研究7、电子证据研究8、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9、论协议管辖10、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1、论仲裁的独立性12、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马思萍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业主公约的关系2、房屋征收中的法律问题3、论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以淘宝网为例)5、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律思考6、论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7、论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8、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外比较9、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制度10、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完善汪华亮1、论合同目的2、论不可抗力的外延3、情势变更原则研究4、论可得利益赔偿范围5、论信赖利益赔偿范围6、股权出资问题研究7、论隐私权的边界8、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从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案说起9、论所有权保留买卖10、论共同危险行为王寨华民事诉讼法学1、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2、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3、浅论法官释明权4、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5、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8、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0.、“恶意民事诉讼”的发法律规制11、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婚姻家庭法1、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2、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3、论配偶权的法律保护4、论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完善5、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6、论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董学立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3、论诚实信用原则4、论主体平等原则5、论私法自治原则6、论公序良俗原则7、论权利滥用禁止原则8、论表见代理9、论善意取得1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1、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2、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13、论物权的效力1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1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林道海法理学题目的选题范围:1、个案适用中的法律解释2、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3、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4、互联网时代的表达自由5、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6、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7、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8、中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与局限性9、案件事实的法律判断10、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研究金晶1、环境刑法理论研究2、金融犯罪惩治规制研究3、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4、过失犯罪理论研究5、论结果加重犯6、论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7、浅析受贿罪8、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9、老年犯罪人犯罪研究10、论信用卡诈骗罪11、论被害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范毅1、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当代违宪审查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4、论农民工权利现状及保护5、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现状及其思考6、论休息权的宪法保护7、论罢工权的宪法地位8、论女大学生就业中的平等权保护9、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10、论引咎辞职1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研究12、论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问题王保成1、先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行政确认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探析3、处罚权集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公开信息界定标准化思考5、行政裁决实施中问题及其规制1探究6、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衔接中的问题及其规制7、公司工商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8、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探究9、行政编制设置中问题及其对策10、确定公务员薪酬制度应考虑的变量及调整机制探究朱彤1、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护问题研究2、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研究3、论作证豁免权4、论刑事和解5、侦查权的滥用及其防治6、我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7、不作为犯研究8、不能犯研究9、间接正犯研究10、情节加重犯研究11、其他(由同学自己选择感兴趣的题目)夏清瑕1、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3、中国古代的族刑制度研究4、中国古代酷吏与刑官研究5、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问题研究6、中国古代关于“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立法7、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8、中国古代有关拾得遗失物处理制度研究9、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10、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11、论治外法权12、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13、“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张颖1、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研究3、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4、董事义务研究5、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6、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探析7、论保险利益原则8、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9、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研究10、论投保人的义务陶广峰1、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实现机制研究3、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管理研究4、消费性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5、行业协会功能研究祝贺1、论自然垄断行业的国企改革(论国企垄断)2、竞业禁止有关法律问题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研究4、腾讯360事件的法律思考(反垄断法视野中的“3Q之争”)5、国美电器股权之争的法律思考6、从蒙牛伊利诽谤案想到的7、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8、论知名商品的竞争法的保护9、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10、论垄断协议11、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辨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与制度完善2012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李宁1、新生代农民工创业与城市融入研究2、社会资本存量提升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3、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创新研究4、大学生生命价值教育与社会责任感提升问题研究5、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合村并村与管理创新研究——以ⅩⅩ村为例6、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模式与经验探索7、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ⅩⅩ地区为例8、试论人情冷漠与道德重构——社会现实的启示甘诺1、老年公寓与家庭养老两种模式下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对比研究2、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3、优势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探析(要求去过协青社实习的学生选)——以香港协青社为例5、优势视角下的灾后社区重建中的社会工作介入6、女大学生职业决策困难实证研究(有数据)7、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专业认同现状的调查研究(有问卷)8、煤矿工人心理健康与压力应对的相关研究(有数据)9、小组工作在促进大学新生入学适应中的干预研究(有数据)10、“内外职业生涯”视域下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路径探析11、“优势视角”下残障人士康复中的社会工作介入(要求在爱德基金会实习过,访问过残障人士家庭的学生选)许爱花1、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民工流动家庭的应对策略2、公民社会视阈下农村社区治理的路径3、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4、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研究5、转型社会农村社区治理的困境6、学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本土化模式探索许芸1、城市“三社联动”(社区、社团、社工)的功能定位和路径选择——以鼓楼区为例2、大学生性教育的现状和实施途径3、社会公平感的群体差异和福利需求——以南京鼓楼区为例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构和实施策略5、转型期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SWOT分析和策略研究——以南京协作者为例仲鑫1、融合教育在特殊教育中发展之探讨2、智障人社区融入研究3、智障人主要照顾者的压力研究4、志愿者组织中的“耗尽”研究5、残障人社会排斥研究6、残障人社区支持研究史新田1、人口老龄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市)为例2、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模式研究——以+++(市)为例3、第三部门发展现状研究——从+++案例谈起4、第三部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研究——以+++为例5、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冲突与社会管理——以+++为例6、现代城市社会中“冷漠症”现象分析——从+++谈起7、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与中国社会福利建设8、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与问题——以+++村为例9、城市拓展与社区工作——以+++社区为例沈文捷1、作为信息传播方式的微博现象研究2、社区妇女社会工作现状研究3、女性角色紧张现状及对策研究4、老年女性生活现状研究陈健。
法律研究方法的选择与比较

历史研究方法的优点
能够揭示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规律,为理 解现行法律制度提供历史背景。缺点:过于注重 历史资料的分析和整理,可能忽略现实社会中的 新情况和新问题。
社会调查方法的优点
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 归纳和评价,了解研究领 域的研究现状、研究热点 和研究趋势。
文献计量分析
运用统计学方法对文献进 行量化分析,揭示研究领 域的发展规律、研究主题 和研究前沿。
文献内容分析
对文献内容进行深入挖掘 和分析,发现研究领域的 研究问题、研究方法和研 究结论。
实证研究法在法律研究中的应用
能够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情况和效果, 为法律改革提供实证依据。缺点:受到样本选择 、调查方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误差。
比较研究方法的优点
能够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揭示法律 制度的异同和优劣,为法律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缺点:受到比较对象的选择和比较标准的影响 ,可能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
纵向比较
对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实践 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其演变和发展趋势。
类型比较
对不同类型的法律问题或法律现象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其共性和个 性,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和方法。
06 法律研究方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法律研究方法的创新与发展
01
数字化与法律研究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化集数据和分析数据 ,了解人们对法律问题的看法、态度 和行为。
通过设计和实施实验,观察和分析实 验对象在法律问题上的反应和行为, 揭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律师协会制度存在的十个问题及应对

律师协会制度存在的十个问题及应对律师行业数量快速发展的目标已经实现。
面对新时期转型创新的浪潮,现行律师协会的体制在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还存在哪些老问题?面临哪些新挑战?如何解决和应对?笔者试图从十个方面解答这一疑问,并以此求教于法学界的各位同仁。
文 | 张耀东来源 | 张耀东律师的法律博客国内律师制度自1979年重新恢复以来,已有三十六年的历史。
作为行业组织,律师协会的制度建设是中国律师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是2001年前后的各级律师协会财务、人事、业务独立运行重大体制改革以来,中国律师行业在较短的时间内提前实现了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律师数量三十万的目标。
国内涌现了一批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的大型律所和专业精品律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今年11月10日合并成为全球人数最多的律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行业品牌和专业水准已经比肩有上百年历史的欧美国际大所。
这无疑是世界律师行业前无古人的发展奇迹!因此可以自豪的说:司法部及其各地司法厅、局律师体制改革的政策是正确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各省、市律师协会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
和卫生部主导的医疗体制改革、教育部主导的教育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改革相比,司法部主导的律师制度改革堪称“好榜样”。
当然,同时依靠的是一批优秀的律师协会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的辛劳;同时付出的是一批呕心沥血的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合伙人及其律师的健康乃至生命!律师行业数量快速发展的目标已经实现。
面对新时期转型创新的浪潮,现行律师协会的体制在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还存在哪些老问题?面临哪些新挑战?如何解决和应对?笔者试图从十个方面解答这一疑问,并以此求教于法学界的各位同仁。
一、工作指导思想仍然停留于追求“高、大、上”在改革开放初期,“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发展政策在律师行业的体现是:鼓励、扶持少数的大型律所和专业精品律所,提倡各个省会和经济发达的城市开办至少一家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并奉为行业标杆。
非政府组织概论

一、监督社会运行中介组织的类型及其在 公共管理中的地位 (一)主要类型如图所示: 监督社会运行中介组织的类型 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 构 公证、质 量、计量 检验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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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事务 所
消费者 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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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位与作用 1、保证各类社会主体获取信息的真实 性。 2、保证市场公平交易。 3、提高社会自我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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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性党派组织的性质与特点 △性质:(1)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是阶级联盟性质的政党。(2)在社会主义 革命和建设时期,是政治联盟性质的政党。 △特征:特征之一:爱国民主;特征之 二:阶级性与阶层性;特征之三:与中国共 产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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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治性党派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的作 用 1、各民主党派在管理国家公共事务 中的作用 2、各民主党派在反映民情方面的独 特作用 3、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建设中的作用 4、在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方面 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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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区管理:是指在政府领导下,以 社区为依托,以基层社区组织为主体,通 过动员社区内的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广泛的 自助、互助等活动,为社区生活的人们提 供各种服务。社区管理是公共管理的重要 组成部分,也是公共行政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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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区服务:是指社区组织通过较为 完整而系统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面向 社区内的所有成员,为增进公共福利,提 高生活质量而进行的一系列公益活动。
【学习内容】 一、事业单位的主要特征 (一)从事社会专业服务是事业单位的主 要职能。 (二)绝大多数事业单位都是以脑力劳动 为主的知识密集型组织,提供的服务以知 识和精神产品为主。 (三)在管理体制上,绝大多数事业单位 依附于党政机关,实行条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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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一)摘要]本文从回顾行业协会的历史渊源入手,通过对各国(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全面分析了行业协会的概念、性质、法律地位以及经费来源等法律问题,并针对我国当前行业协会的现状、问题及其成因论述了自己的解决方法。
强调应该积极借鉴国外有关制度规范,从法律层面对我国行业协会的功能、职权、人员配备和经费来源等方面做全面梳理和重整,以适应新的社会历史条件的需要。
关键词]行业协会行政机构成员企业法律问题比较随着我国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深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全面认识行业协会的实质内涵和法律地位,解决行业协会的若干深层次问题,保障其健康有序地发展,这是对行业协会进行研究所必须面对的难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WTO,政府职能进一步转换,行业协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但是作为后进的经济转型国家,相比于国外成熟完善得多的行业协会法律制度,我国目前的行业协会还带有相当浓厚的官办痕迹和计划经济色彩,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所以有必要通过借鉴、比较其它国家(地区)有关法律制度规范,来为我国行业协会良性发展寻求制度保障。
但是,国外专门针对行业协会的具体立法很少,最多也是在商会甚至非营利组织的层面上进行专门立法,所以几乎没有现成的直接的制度可供借鉴。
1]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通过对国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具体制度的比较、分析和提炼,来为我国的行业协会法律制度建设出谋划策。
而且笔者认为,对于后进国家而言,要想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自上而下的制度推动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业协会法。
这是发挥我国后发优势的重要途径。
目前国内法学界对行业协会理论的研究,主要有北京大学的黎军博士从行政法的视角对行业协会进行了系统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的鲁篱博士针对行业协会的经济自治权这一特定问题做了相关探讨,以及梁上上、吴宗祥等对于行业协会的某些具体问题(如权利来源、驱动机制和反竞争行为等)进行研究的论文,王全兴教授对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相关研究和苏力教授主编的关于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的著作等。
而关于其他国家行业协会的具体法律制度的文章著作基本上仅限于资料的介绍甚至是考察报告。
上述研究成果从不同层面反映了当前行业协会研究的现状,其共同基调也都是希望为我国行业协会制度建设进言。
但是在笔者看来,尚缺乏通过对各国行业协会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在法治层面(尤其是经济法层面)上对我国行业协会进行制度构建的相关研究。
所以本文试图在对国外相关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对行业协会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业协会产生发展的历史渊源17-18世纪的前资本主义时期,西欧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行会”,主要分布在手工业、畜牧业、渔业、纺织业以及陶瓷业等行业中,其中又以手工业为主。
但是在这一时期“行会”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排除异己、防止竞争和垄断市场,与现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有本质区别。
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逐渐发展,这种“行会”日益分化,并逐渐衰亡于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时期。
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生产力发展,工商业日益发达,行业分工更加细化,新的行业协会组织形式(例如商会、同业公会等)产生。
18世纪中叶英国、美国和加拿大先后建立了行业协会组织,日本则在明治维新中期开始建立相应行业协会组织,典型代表是1882年成立的大日本纺纱联合会。
2]行业协会的迅猛发展主要是在19世纪80年代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使得资本迅速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给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一方面,中小企业为了抗争大型垄断企业的威胁而自发地联合起来;另一方面,大企业为了避免过度竞争而制定协议成立组织以进一步划分市场。
另外,出于缓和日益激化的劳资之间的矛盾的需要,许多企业主也被迫寻求联合以对抗工会等工人联合组织。
同时,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其向外扩张的本性表现的更加淋漓尽致,为了在跨国贸易中立于不败,许多企业也走向联合。
在这种历史趋势下,行业协会迎来了它的历史上第一个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一些国家出于战时需要,认为行业协会不仅可以成为政府的咨询机构,而且可以代行一部分政府职能,以便于战时政策的实施。
行业协会和国家政府的联系便发端于此。
而在战后,政府也意识到行业协会在帮助医治战争创伤,重振产业,以及在投资、消费和维持就业方面的独到作用,更是大力扶持其发展。
行业协会得到了新的发展,并逐渐成为了沟通国家和企业的桥梁。
在我国,唐朝时就已经存在有所谓“行”或“行帮”,至明清时,行业组织又进一步发展成为“公所”或“公馆”,而到1846年以前,上海已有行会21家、苏州35家、汉口20家、北京22家。
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都曾分别于1914年和1929年颁布过《商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行业组织的法律控制。
3]1949年8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成立,全国各地都相继成立了工商联。
各级工商联既是参政议政的人民团体,又是具有多种服务职能的民间商会,依靠同业公会和行业商会加强当地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联系。
在计划经济的特殊时期,政府主导推动的行业协会开始出现。
建国初期,考虑到国内外形势的需要,1952年成立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简称中国贸促会,又称中国国际商会。
它对内是政府机构,对外是民间团体。
这是建国后最早的由政府推动成立的行业协会。
1978年到1984年间,随着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主要特征的企业改革的深入,针对部门管理各自为政的状况,我国开始借鉴国外行业协会的经验,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和中国食品协会。
这是政府推动行业协会的起步阶段。
不久,政府与企业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越来越松动,大量的行业协会应运而生。
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对工业管理体制进行调整,轻工业部和纺织部改为中国轻工总会和中国纺织总会,主要职能是搞好行业规划,实施行业政策,进行宏观指导和为企业提供服务。
1997年国家经贸委又在上海、广州、厦门、温州四个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将煤炭、冶金等九个部改为九个国家局,2001年又将九个国家局分别组建、改组成相关综合性行业协会,意图逐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行业协会体系架构。
所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行业协会的产生、发展和壮大始终与经济因素息息相关。
在战时和战后或者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因素则逐渐加入,但是归根结底还是在生产力发展的情况下为了满足维持经济发展的需要。
现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已经成为联系政府和市场的纽带。
二、行业协会的概念和性质(一)行业协会的概念对于行业协会(tradeassociation,industrialassociation)的定义,学界认识不一,但是就实质而言一般都认同它是一种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组成的非盈利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在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的援助服务,4]或者是为了促进和提高该行业中一个或多项经济利益或者是该领域所覆盖成员的经济利益。
5]行业协会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职业协会(如法学会),因为后者是以某种特殊技能形成的职业资格为纽带而组成的组织,而前者是以某种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而形成的特定行业为纽带而组成的组织。
严格说来它也不同于商会,因为商会往往横跨多个行业从而覆盖了整个商业环境,它们之间也可能并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这一点当然不符合行业协会的普遍定义)。
但是在笔者看来,商会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多个行业协会的组合。
商会的目的宗旨在于改善整体市场环境,促进商品的生产流通,从根本上也是为了提升成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可以看作是行业协会的进一步集中的组织形式。
在理论上,也往往把商会纳入了广义的行业协会范畴中进行研究,本文亦不例外。
(二)行业协会的性质行业协会的性质主要有非营利性,中介性和特殊的公益性。
下面就从各国相关法律制度比较的角度对行业协会的性质进行具体分析。
1.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
所谓非营利性并非指行业协会完全不营利(事实上行业协会的活动中有很多都是带有一定商业性质并可能产生利润的),它只是不得将获得的利润和收入分配给成员,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这里就产生了如何在立法上对行业协会的可能获得利润的行为及其利润所得的使用进行规制的问题。
在立法上,各国一般将可能获得利润的商业活动按照其与行业协会的宗旨的关系不同分为不相关的商业活动和相关的商业活动,后者与组织的宗旨目的紧密相连,前者则不是。
对于不相关的商业活动,法律一般是严格禁止实施的。
即使某些情况下允许行业协会从事一些该种类的活动,也会在该活动收入占协会总收入的比例等方面做出很多限制性的规定。
而对于相关的商业活动而言,其法律规制虽然较之前者要宽松一些,但是在收入的最终目的等方面仍然是给予高度关注的。
在日本,根据1996年9月20日通过的《建立和指导非营利团体管理的标准》,公益团体可以进行营利性活动,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商业活动所得利润不应超过总收入的一半。
(2)该营利活动不能有损组织的社会信誉。
(3)该营利活动获得的超过正常管理活动费用的收入必须用于公益活动。
(4)营利性活动不可妨碍公益活动。
在美国,联邦税法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特定业务活动有着严格限制,对与组织宗旨相关的或不相关的业务活动做了明确规定。
如果有关商业活动与组织的宗旨没有“实质相关”并具有经营性特征,而且该活动是经常性的,那么这种活动应被视为是不相关的商业活动,是不能免税的。
6]所以,各国基本上都是通过立法对其可能获得利润的不相关的商业性活动施加种种限制(包括收入比例的限制、活动性质的限制和收入用途的限制等),来确认特定组织的非盈利性特征。
但是关于行业协会的非盈利性特征的体现,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形式反映了各国文化、历史、政治与经济背景的不同。
因此我们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