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规范的效力若干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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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0•【文号】•【施行日期】2015.07.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2015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全文如下。

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还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同业公会和行业协会发展及管理的探索

同业公会和行业协会发展及管理的探索

同业公会和行业协会发展及管理的探索同业公会和行业协会在现行政策和历史渊源的大背景下,大多是带有一定行政色彩的非盈利性组织,一般是政府机构几次改革后分离出来的分属政府行政部门管理,其服务对象是行业内会员企业。

由工商联(商会)这样的社团组织渊生的同业公会和行业协会较少,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行业发展作为根本目标。

与政府分离的同业公会和行业协会有较大的区别。

笔者认为应合称行业商会。

行业商会作为一种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是同一行业中的企业、是同一区域中跨行业的企业或企业团体自愿加入而建立起来的。

其目的在于根据国家法律和商会内部的规约,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并制约和协调会员的个体行为,以实现区域经济整体健康的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县工商联于2004年9月14日,组织召开了牟定县药品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成立了我县第一家同业商会,牟定县药品协会,大会通过了协会章程及会费管理办法,选举产生了理事15名,其中名誉会长1名,会长1名,副会长3名,秘书长1名。

协会共有会员48名,会员来自全县9 个乡镇及县城的药品经营门店负责人。

协会属牟定县工商联领导下,由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组织,是牟定县药品从业人员之间互相学习,互相监督,共同进步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药品行业的助手。

协会的宗旨是: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的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指导、教育,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牟定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协会的主要职能和服务: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为会员提供目前药品经营有关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开展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组织会员参加考察,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帮助会员引进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技术和人才。

行业协会规范的效力效力规范

行业协会规范的效力效力规范

行业协会规范的效力效力规范行业协会规范的效力规范行业协会规范是指由行业内专业机构、协会或组织制定的对于成员企业在特定行业领域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标准。

这些规范通常被视为行业内的自律机制,以确保成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遵守行业规则,并提供一种有效监管和推动发展的手段。

一、行业协会规范的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业竞争的加剧,行业协会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变得越来越重要。

行业协会规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背景:1. 维护行业秩序和竞争公平:行业协会规范的制定旨在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保持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通过规定行业参与者的行为准则,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不合理利润获取。

2. 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行业协会规范可以规范行业内的业务流程和标准,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通过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推动行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提升。

3. 提升行业形象和信誉:行业协会规范可以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增强消费者对企业和产品的信任。

通过遵守规范要求,企业能够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二、行业协会规范的种类行业协会规范的种类多种多样,根据具体行业和问题的不同,规范内容也各有差异。

以下是常见的几种行业协会规范:1. 市场竞争和价格行为规范:这类规范主要针对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和价格操纵等问题,禁止企业进行垄断、价格垄断、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2. 产品质量和安全规范:这类规范主要规定了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通过制定规范,确保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 职业道德和行业礼仪规范:这类规范主要关注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礼仪,规范他们的行为准则和处事方式。

通过明确行为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行业形象和信誉。

4. 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规范:这类规范主要关注企业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制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规范要求,引导企业实施绿色发展,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行业协会在建筑行业信用建设中的探索与实践

行业协会在建筑行业信用建设中的探索与实践

Ex o a i n a a tc fI pl r to nd Pr c i e o ndu t yA s o i to n t s r s c a i n i he
C r d tS s e t b ihm e o he Co t uc i n I us r e i y t m Es a ls ntf rt ns r to nd t y第 2 4卷第 Fra bibliotek 期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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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 0 0年 0 6月
J r lo gi e rn a g m e ou na fEn n e i g M na e 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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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协 会 在 建 筑 行 业 信 用 建 设 中 的探 索 与 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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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2•【字号】扬府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二日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转变政府职能,推动行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现根据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及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如下:一、明确行业协会发展总体思路和目标行业协会是由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等重要作用。

发展行业协会,要根据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企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基点,积极探索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运行规律及发展模式,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行业协会发展与改革,以发展为主线,加快组建新型行业协会,以发展促调整,积极推行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通过政府引导、自主办会、强化职能等措施,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争取用3至5年时间,尽快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业协会市场化管理体制和生成机制,基本形成行业协会自主办会、自律发展、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与优化的布局结构,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行业协会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02•【文号】国办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从严监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做到对违法违规收费“零容忍”,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积极探索行业协会改革的新思路

积极探索行业协会改革的新思路

行 业 协 会 管 理 , 已成 为 当 前及
今 后 商 业 行 业 管 理 乃 至 整 个 国
I目前 , 本市行业协会处于数量少 、
I行 业代 表 性差 、 分布 又 不合 理 、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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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展对 象 都 是 国企 或者 集 企 。没 有 外 资 企 业 ,更 没 有 个 体 企 业 ; ( ) 业 协 会 入 会 是 以行 政 手 段 来 三 行
理 , 全面 地 、 观 地 来制 定本 行 要 客 业企 业 管 理 办 法 。 由原 计 划 经济
业 协 会 的凝 聚 力 ,促 进 行 业 协 会
的发展 。 以 , 业 协会 管 理 的主 所 行 要 任 务 总 的 说 来 就 是 :积 极 帮 助 企 业 解 决 自身 难 以解 决 的 问 题 , 加 强 对 本 行 业 专 业 技 术 的 培 训 和
是 不 可思 议 的 。
行 , 费 行政 部 门制定 , 交也 得 会 不 交 ,不 交 不 行 ;四 ) 业 协 会 从 来 ( 行 不 为企 业 同政 府 有 关部 门去 协调

些政 策 与为 企 业 生产 、 营 、 经 发
展 出 谋 划 策 ;五 ) 年 一 度 协 会 , ( 一 会 上 就 二 件 事 。 一 , 报 人 事 变 其 通
维普资讯
制 转 轨 时期 和转 轨 以后 的 商 业
J民经 济宏 观协 调 的一 个 紧迫 问题 。
是 政 府 ,这 样产 生 的各 类 协 会 会
长 或理 事 长 也必 然 是 政 府 官 员 , 企 业 只 是 一 种 摆 式 ; ) 业 协 会 ( 行 二
业 协会 管 理 , 因此 , 尽快 转 变观 应

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探索与思考

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探索与思考

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探索与思考contents •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概述•建立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探索•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思考•行业自律管理体制与政府监管的关系•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未来发展趋势•案例分析目录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是一种以行业协会为核心,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实施行业监督,以及调解行业纠纷等手段,实现行业内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机制。

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是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定义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建立可以规范企业行为,避免恶性竞争,促进行业内的良性竞争和共同发展。

促进行业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形象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实施可以加强对产品的监督,保障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实施行业自律管理体制,促进行业内企业的规范经营,提高行业形象,增强社会信任度。

030201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国内发展状况我国在近年来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通过制定一系列行业规范和标准,建立行业协会等手段,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框架。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行业协会作用发挥不足、企业自我监管不力等。

国外发展状况国外在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方面相对较为成熟,行业协会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同时,企业自我监管意识较强,行业内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能力较高。

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国内外发展状况行业自律管理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通过自我约束和规范,行业可以实现有序竞争,避免市场混乱和恶性竞争,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行业自律管理可以提高行业形象和信誉通过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行业成员可以共同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提高整个行业的公信力和形象。

行业自律管理可以促进政府与行业的沟通合作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可以加强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促进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建立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必要性通过成立专门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则和标准,监督成员遵守,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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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规范对内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业规范既然是一种社会性的内部契 约,规范对协会成员内部是具有法律效力 的。依据民法的规定,这个契约的效力是约 束多方当事人的,也就是行业的协会和成员 之间的。 行规是一业之行业规约和经营惯例的集 合,是经行业组织制定并用以规范成员行 为、实施行业自律的文本依据。从法律效力 上讲,作为民间性的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规 范,行规的权力主要来源于团体成员的契 约,是行业协会与成员之间签订的合同,是 行业协会与其成员之间达成的契约,依据社 会性契约理论的分析行规是一种社会性的内 部契约性质。行业协会为了促进整个行业的 发展,制定规范来规制和约束其成员。作为 社会法中准经济管理主体的行业协会制定的 规范是其与成员之间的自由契约。
(上接第247页)
设定义务。在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因第三 人并非契约当事人,故其约定当然不能约束 第三人。
由于这种契约已突破了契约相对性的限 制,因此其效力也是与一般契约是不同的。 对第三人之效力,第三人之权利因其表示享 受意思而确定,而给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必 须予以通知或明示,第三人明确表示接受 的,则认定契约成立,对其具有约束力;第 三人表示不接受或没有提前告之第三人的, 则契约对第三人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此外,在新准则中,不再将权责发生制 和历史成本法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重 新启用公允价值,根据资产取得的方式确定 计量属性。除了上面提到的债务重组、非货 币性交易之外,还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 产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这些变化同样增 加了会计判断的空间,为盈余管理提供了可 能。
三、新会计准则下盈余管理的对策 基于以上分析可见,新会计准则在一定 程度上压缩了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空间, 限制了企业的盈余管理,然而也同时在其他 一些方面给企业的盈余管理留下了余地,如 允许无形资产开发费用资本化,同时摊销方 法和摊销年限具有可选择性,给企业增加了 调节各会计期间无形资产摊销额的空间。因 此,在新会计准则框架下,仍应加强和规范 企业盈余管理。 (一)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强有力 的监管机制和激励机制 要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盈余管理行为,必 须限制企业管理层对盈余管理的滥用,比较 有效的措施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对管 理层权力的制约、监督。规范公司治理结 构,在企业外部必须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加 强证券市场监管和兼并市场管理,大力发展 经理市场。我国证券市场很多上市公司由国 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在上市公司中占较 大比重。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条件下,大股东 可以有效地控制公司,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中小股东无力对公司施加影响,治理结构问 题尤为突出。要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首先 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对国有股减持,改变股权 结构严重失衡的局面;其次要健全和完善独 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结构中的制衡作用;再次要建立健全有效的 激励机制,使管理者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挂
·理论广角
Consume Guide ·Theory View
行业协会规范的效力若干探索
■ 董海燕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工商行政管理局
[摘 要]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对内有规制和约束的效力而对外的效力则并不明确。由于大部分的行业协会都是服务行业,其服务对象波及整个 社会及成员,行业协会规范对外的效力必须得到明确。 [关键词]行业协会 契约 行业规范
四、结论 会计准则和盈余管理“天生”就存在持 久的博弈关系。会计准则一方面遏制管理层 操作企业盈余;另一方面也可能为企业的盈 余管理提供可操纵的空间。我国新《企业会 计准则》充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同时 考虑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会计环境,减少 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项目,大大压缩 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更加全面地规范 了企业的会计行为。当然,会计准则的修改 不能完全地解决盈余管理的问题,在新会计 准则框架下,仍应加强和规范企业盈余管 理,促使企业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允许的 范围内,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以寻求有利于 己的财务结果。
(二)行业协会规范对第三人的效力 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在适用上显然是一 种涉他契约,以服务行业为例,一些行业规 范中提出“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 入餐厅。”本来消费者与餐厅之间仅是服务
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地位, 双方的服务也是一种基于意思自治和等价有 偿的原则达成一致的。餐厅没有权利对消费 者设定义务。这就是行业规范在实施中的矛 盾就凸显出来了。
根据涉他契约的原理是一种突破了契约 的相对性的限制的意思表示,在设定义务的 时候并没有经其允许,因而对于第三人的权 利应予以维护。为第三方设定义务必须经第 三方同意才可以发生法律效力,鉴于这种情 况,行业规范的对外效力也是不同的。也就 是说,服务行业制定的规范凡是给消费者设 定义务的,须在与消费者达成服务合同时予 以告知,只要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这条规 范才对消费者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消费者不 同意,则有权选择不达成服务协议。
钩,使股东目标成为管理者目标,消除激励 管理者的利益障碍。
(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企业会计准 则,缩小盈余管理空间
完善的会计准则对规范企业的盈余管理 具有重要作用。如果会计准则的规定具有诸 多漏洞,不仅会给企业的利润操纵和盈余操 作留下可乘之机 而且在事后监管中也会遇到 不少麻烦。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一方面弥补了 原有会计准则在规范企业盈余管理方面的不 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质 量;另一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留下 了一些新的漏洞。这就要求继续完善新的会 计准则 对新会计准则中的漏洞和不足进行修 改,进一步规范企业盈余管理行为。
(下转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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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 消费导刊
·财会纵横
Consume Guide ·Accounting Realm
换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但在我国目前资本 市场尚未完全成熟且公允价值的评估体制还 不缜密的情况下,公允价值的取得较为困 难,所以会存在较大的盈余调节空间。多数 情况下,公允价值的确认只能来源于双方协 商,虽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但公允的程度 也会有很大的人为性,企业可通过公允价值 的确认来调节利润。
二、对外效力 (一)涉他合同的对第三人的效力 合同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的法律效力问 题,是合同法上的一个特殊问题。根据合同 相对效力原则,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只 能对订立合同的双方产生约束力。在近代民 法经典的契约理论中,合同相对效力原则被 认为是意思自治原则所导致的当然结果:依 照意思自治的要求,当事人的意志是合同权 利义务的“渊源”、“根据”和“原动 力”,只有在合同中表达自己意志的人,才 能受该合同的约束。不仅“己所不欲,毋施 于人”,即使“为己所欲”,也同样毋施于 人。 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设定权利义务为标 准,合同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束己 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 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 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 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此为合同的常态。涉 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 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 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给付契约 即当事人一方与他方约定,由他方向第三人 为给付之契约。其并非意味着有特殊契约存 在,仅是基本行为的普通契约的内容的一部 份,其目的在使第三人直接取得权利而已。 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又称第三人负担契约 或担保第三人给付之契约。此种契约,以第 三人之给付为其内容,即合同双方约定,合 同所设定的债务由债务人负责使第三人向债 权人履行。 由第三人给付之契约典型特点是双方当 事人之间的约定涉及第三人,并给第三人设 定义务,但实质上第三人不应因该种约定而 承担给付义务。近代民法虽承认合同可为第 三人设定权利,但并不承认合同可为第三人
(三)转变收益观,加强企业盈余核算 所谓转变收益观念,就是要淡化利润表 和强化资产负债表,其目的就在于削弱盈余 管理的根基。传统盈余核算是先利润表后资 产负债表,新思维是先资产负债表后利润 表。传统思维易于以利润为核心,放大盈余 的作用,为核算利润而核算利润,易于基于 不同目的操纵利润而新思维追求资产负债表 的资产和负债是否符合其定义和确认的条 件,追求企业真实资产、负债条件下的净资 产的增加体现综合收益理念。 (四)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 必须改变目前监管“季节性”强、时松 时紧的局面,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证券监 管机构、审计监督部门和机构等要进一步转 变观念和工作方式,进行机制创新。要充分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充分利用业已建立 和完善的银行监管体系、税控系统和社会信 访、举报渠道等,重构会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息监控网络体 系,提高监管频度、效率和效果。针对盈余 管理时空性突出的特点。 (五)加强法律惩处力度 惩治会计舞弊,加大法律惩处力度是国 际上实务界和理论界传统的做法。增加监管 机构、充实监管队伍、健全民事责任追究制 度、建立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加重惩办力度 等。 (六)重视在职会计人员的岗位培训,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从长远着眼,必须从盈余管理的行为主 体(企业经管理层、财会人员等)入手,注
行业协会,通过协调行业内部、行业之 间和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监督协会成员的社会 经济活动,以追求整个行业或集团的总体利 益。其制定一定的规范来规制本行业成员的 行为,维护本行业的利益。
一、对内效力 (一)行业规范性质社会性契约 契约是完全独立对等的单个人之间通过 自由谈判缔结的协议,与契约以外的其他的 人、事不发生任何关系。我们把这种契约称 为个体性契约,把这种契约理论称为原子化 契约论,意即该理论将契约主体与契约本身 都视为独立的原子。它是一种完全契约,它 表现为契约条款在事前可明确地写出,在事 后能完全执行;当事人能准确估计契约执行 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并在签约前预先加以协 调处理;一旦达成契约,必须自愿遵守其条 款,若有纠纷、可自我协调,若协调不成, 通过一个外在的第三方强制裁决和执行。 关系契约就是“当事人之间在规划将来 交换的过程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它摆脱 了“承诺”的限制,把大量的非承诺性关系 纳入了契约的范围,使契约与习惯、组织、 社会性交换和人们对未来的期待交织在一 起,形成一种复杂的锁链,因此,我们可以 把关系契约可以称作为社会性契约。社会性 契约与个体契约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主体不同。社会性契约是多方主 体达成的契约。以行业规范为例,参加的主 体是多个同一行业的企业,自愿受行业协会 制定规范的约束,这个契约的参加主体是多 个企业。而个体性契约只是双方当事人达成 的契约。 第二,达成契约的方式不同。社会性契 约是由一方制定契约内容,而其他多方自愿 接受契约内容而达成一致,契约成立。个体 性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商量的结果,是双方在 意思自治的情况下,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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