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业协会规范的效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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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业协会的法律

有关行业协会的法律

有关行业协会的法律一、行业协会发展中的角色冲突行业协会在实现行业企业赢利与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之间、在维护行业企业利益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间应如何定位?无疑是一个事关行业协会发展方向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发展市场经济,需要行业协会发挥企业自治的作用,以从自律的角度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

然而,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在发展中已表现出明显的角色冲突。

(一)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与其服务职能的冲突。

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企业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为同行企业提供非营利性的服务是其基本的职能。

行业协会必须以服务为宗旨,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积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

然而,这些服务都是非营利性的,又都是需要经费的。

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成为行业协会的惯例。

然而,行业协会通过举办各种评比、排名、检测、认证、会展、培训等活动向会员企业收费,往往会引起企业的反感。

实际中,有些行业协会以服务收费为名,获取利润;有的行业协会为避免各种责难,尽量避免开展各种收费活动,行业协会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到底行业协会服务职能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该办什么不该办?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经费来自哪里?提供服务能不能收取费用?收取费用是否有违非营利性?如不通过立法规范,必然会发生冲突。

二)行业协会的自律性、非行政性与其管理性行为的冲突。

行业协会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是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以达到规范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内市场秩序,抑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以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发挥市场协调的作用。

行业协会的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定行规行约、行业标准,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罚等实现的。

由于行业协会的自律性及非行政性,决定其不具备政府的执法职能。

但在市场经济的国家,对于企业行为的管理,往往交由行业协会通过自律去实现。

但也产生许多问题:哪些该由政府管?哪些可以交由行业协会管?行业协会的行规行约、行业标准如何发挥其作用?行业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具有什么效力?如某协会组织曾对相关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就遭到了质疑,认为协会不具备产品抽查的权利,评测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示范性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示范性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示范性合同的使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示范性合同,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制定的,供合同当事人参考、选择的合同文本。

第三条示范性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二)合法、合规、明确、具体原则;(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四条示范性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示范性合同具有示范作用,但不具有强制力;(二)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示范性合同制定合同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合同当事人可以参照示范性合同修改、补充合同条款,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示范性合同的制定与发布第五条示范性合同的制定:(一)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以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示范性合同;(二)示范性合同的制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三)示范性合同的制定应当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六条示范性合同的发布:(一)示范性合同由制定单位负责发布;(二)示范性合同发布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合同当事人参考;(三)示范性合同发布后,应当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示范性合同的内容:(一)合同的名称;(二)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合同标的;(四)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五)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六)合同的违约责任;(七)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八)合同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示范性合同的形式:(一)示范性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示范性合同可以采用合同、协议、意向书等形式;(三)示范性合同的内容应当完整、明确,便于合同当事人理解和执行。

第四章示范性合同的使用与修改第九条示范性合同的使用:(一)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示范性合同制定合同条款;(二)合同当事人可以参照示范性合同修改、补充合同条款;(三)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示范性合同规避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案例的法律效力(3篇)

工程造价案例的法律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投资效益和合同纠纷的解决。

在工程实践中,工程造价案例的法律效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工程造价案例的法律效力,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以期为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工程造价案例的法律效力概述1. 法律效力定义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特定范围内对人们行为具有约束力、强制力和指引力的属性。

工程造价案例的法律效力,是指工程造价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对法院、仲裁机构等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对当事人具有指引力。

2. 工程造价案例的法律效力来源(1)法律规范:我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工程造价案例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工程造价案例的法律效力作出了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行业规范: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范,如《工程造价鉴定规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对工程造价案例的法律效力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三、工程造价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1. 证据效力工程造价案例作为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工程造价案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准确性。

2. 司法裁判依据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法院、仲裁机构通常会依据工程造价案例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认定。

以下为几种常见的运用方式:(1)直接引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仲裁机构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工程造价案例,作为裁判依据。

(2)类比分析:法院、仲裁机构可以根据类似工程造价案例,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类比分析,以确定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3)鉴定意见: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可以参考相关工程造价案例,提出鉴定意见。

四、工程造价案例法律效力的局限性1. 法律效力受地域限制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政策法规等因素的差异,同一工程造价案例在不同地区可能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行业协会规范的效力效力规范

行业协会规范的效力效力规范

行业协会规范的效力效力规范行业协会规范的效力规范行业协会规范是指由行业内专业机构、协会或组织制定的对于成员企业在特定行业领域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标准。

这些规范通常被视为行业内的自律机制,以确保成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遵守行业规则,并提供一种有效监管和推动发展的手段。

一、行业协会规范的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业竞争的加剧,行业协会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变得越来越重要。

行业协会规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背景:1. 维护行业秩序和竞争公平:行业协会规范的制定旨在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保持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通过规定行业参与者的行为准则,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不合理利润获取。

2. 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行业协会规范可以规范行业内的业务流程和标准,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通过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推动行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提升。

3. 提升行业形象和信誉:行业协会规范可以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增强消费者对企业和产品的信任。

通过遵守规范要求,企业能够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二、行业协会规范的种类行业协会规范的种类多种多样,根据具体行业和问题的不同,规范内容也各有差异。

以下是常见的几种行业协会规范:1. 市场竞争和价格行为规范:这类规范主要针对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和价格操纵等问题,禁止企业进行垄断、价格垄断、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2. 产品质量和安全规范:这类规范主要规定了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通过制定规范,确保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 职业道德和行业礼仪规范:这类规范主要关注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礼仪,规范他们的行为准则和处事方式。

通过明确行为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行业形象和信誉。

4. 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规范:这类规范主要关注企业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制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规范要求,引导企业实施绿色发展,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浅析行业协会规范的效力(一)

浅析行业协会规范的效力(一)

浅析行业协会规范的效力(一)内容摘要:社会法法律关系的关系人之准经济管理主体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对内有规制和约束的效力而对外的效力则并不明确。

由于大部分的行业协会都是服务行业,其服务对象波及整个社会及成员,行业协会规范对外的效力必须得到明确。

关键词:准经济管理主体行业协会契约TheeffectivenessofthecriterionguildconstitutedAbstract:Constructiveeconomyadministermainbodyisrelationpersonofthesocietylaw.Guildandage ncyplaysanimportantroletoday.Buttheeffectivenessofthecriteriontheyconstitutedisnotclear.Becau semostoftheguildsareministrantindustriesandtheirobjectisthesociety,theeffectivenessofthecriteri onmustbecleared.Thisarticlehascarriedonsomediscussiontotheproblems.KeyWords:ConstructiveeconomyadministerGuildContract作为社会法法律关系的关系人的准经济管理主体重要组成部分的行业协会,通过协调行业内部、行业之间和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监督协会成员的社会经济活动,以追求整个行业或集团的总体利益。

其制定一定的规范来规制本行业成员的行为,维护本行业的利益。

但目前对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的效力问题还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

本文对此问题通过进行分析和比较得出自己的一些认识。

一、对内效力(一)行业规范性质——社会性契约契约是完全独立对等的单个人之间通过自由谈判缔结的协议,与契约以外的其他的人、事不发生任何关系。

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自律机制

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自律机制

第四章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自律机制4.1行业协会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所处的地位按照字面意义的理解,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主要是行业协会主体地位在法律上的界定。

首先要知道现行法律规定是什么,其次要知道如何规定更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

法律规定来自于实际并引导实际的应用,法律对行业协会主体地位进行界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其在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地位,这一主体地位的正确界定还将提高行业协会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于是本部分对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研究除了考察行业协会在现行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外,还包括行业协会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现实地位的考察。

即目前社会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地位,及入世后国内外经济竞争形势所需求、各界人士所期望的地位。

4.1.1宪法基础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1,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是行业协会合法性的根基。

鲁篱认为:“行业协会的宪法性依据不仅限于结社自由,虽然结社自由是行业协会最为重要的宪法性支持,但其还包括表达自由和集会自由”2。

建立自己的行业协会是其成员的利益共同关注的问题,如果没有言论自由,成员无法沟通他们的意见和利益诉求,行业协会不能形成;行业协会运作过程当中,成员之间彼此交换意见和利益需求,协会与政府之间就有关问题畅所欲言,都是以言论自由做支持。

行业协会大多活动以会议方式开展,集会自由是行业协会正常运作不可缺少的保证。

而结社自由是行业协会最首要、最直接的宪法基础,包括组建社团、加入社团、不加入社团等的权利,及社团内部事务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

由此可见,我国行业协会具有比较坚实的宪法依据,其组建和运作是公民行使言论、集会、结社自由的宪法性权利的体现。

4.1.2《民法通则》依据1986年《民法通则》,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豫民文〔2020〕81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豫民文〔2020〕81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促进我省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化建设,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优化营商环境,对于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疫情蔓延扩散势头得到基本控制,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生产生活恢复秩序的步伐在加快。

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能力,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有助于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积极应对疫情对经济运行造成的冲击,助力经济平稳运行。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全省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坚持监管扶持并重、外部治理与内部自身建设相结合,多方面多角度做好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工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一)加强会费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

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功能

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功能

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功能行业协会是由某个行业内的企业或个人自愿组成的组织,其主要目的在于为行业成员提供维护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同发展、承接政府任务并向政府反映行业问题等服务。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介绍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功能。

一、促进行业发展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内的自律组织,其起到的推动作用是不可小觑的。

它可以为行业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市场、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并协调行业内各单位的利益关系,扶植新兴企业和高成长的企业。

同时,协会还可以组织会员间的技术交流、合作开发等活动,促进行业自身的发展。

二、维护会员的权益行业协会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维护行业会员的权益,防止会员的利益不受侵犯。

协会可以为会员协商和制定完善的规则和标准,以确保行业内的竞争公平和透明度。

例如在中国,有很多行业协会参与了《自律公约》的起草和实施工作,其目的就是规范行业内的市场行为,防止腐败行为和不合理的竞争行为。

三、为行业服务提供资源行业协会作为对行业内各个方面均有一定了解的机构,可以集合会员提供的各种资源为行业内的企业提供支持。

这些资源包括人力资源、技术交流、市场开拓、政策咨询等,可以让企业在各个方面获得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四、承接政府任务行业协会是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可以承担一些政府任务。

例如,行业协会可以在行业内开展市场监管、品质检查和环境监测等工作,帮助政府监管行业的发展和维护公共利益。

此外,行业协会还可以向政府反映行业状况和问题,并推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五、增进会员联系和人脉行业协会可以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联系,增进行业的人脉资源。

通过行业协会,会员可以结交到更多的行业内人脉,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可以获得与其他行业内企业高管的交流机会,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综上所述,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内发展、维护会员的权益、为行业服务提供资源、承接政府任务和增进会员联系和人脉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功能。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未来的行业协会的作用和职责还将不断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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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业协会规范的效力(一)
内容摘要:社会法法律关系的关系人之准经济管理主体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对内有规制和约束的效力而对外的效力则并不明确。

由于大部分的行业协会都是服务行业,其服务对象波及整个社会及成员,行业协会规范对外的效力必须得到明确。

关键词:准经济管理主体行业协会契约Theeffectivenessofthecriterionguildconstituted
Abstract:Constructiveeconomyadministermainbodyisrelationpersonofthesocietylaw.Guildandage ncyplaysanimportantroletoday.Buttheeffectivenessofthecriteriontheyconstitutedisnotclear.Becau semostoftheguildsareministrantindustriesandtheirobjectisthesociety,theeffectivenessofthecriteri onmustbecleared.Thisarticlehascarriedonsomediscussiontotheproblems.
KeyWords:ConstructiveeconomyadministerGuildContract
作为社会法法律关系的关系人的准经济管理主体重要组成部分的行业协会,通过协调行业内部、行业之间和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监督协会成员的社会经济活动,以追求整个行业或集团的总体利益。

其制定一定的规范来规制本行业成员的行为,维护本行业的利益。

但目前对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的效力问题还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

本文对此问题通过进行分析和比较得出自己的一些认识。

一、对内效力
(一)行业规范性质——社会性契约
契约是完全独立对等的单个人之间通过自由谈判缔结的协议,与契约以外的其他的人、事不发生任何关系。

我们把这种契约称为个体性契约,把这种契约理论称为原子化契约论,意即该理论将契约主体与契约本身都视为独立的原子。

1个别性契约是一种完全契约,它表现为契约条款在事前可明确地写出,在事后能完全执行;当事人能准确估计契约执行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并在签约前预先加以协调处理;一旦达成契约,必须自愿遵守其条款,若有纠纷、可自我协调,若协调不成,通过一个外在的第三方强制裁决和执行。

美国契约法学者麦克尼尔(I.R.Macneil)认为民法把人们之间的交易关系看得过于表象化,以传统民法建立起来的契约制度与现代经济中交易的广泛联系是格格不入的,现代契约关系并不是“一锤子的买卖”,而是“安排交换于未来”的过程,他把这种契约称为关系契约,所谓关系契约就是“当事人之间在规划将来交换的过程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2麦克尼尔的契约定义摆脱了“承诺”的限制,把大量的非承诺性关系纳入了契约的范围,使契约与习惯、组织、社会性交换和人们对未来的期待交织在一起,形成一种复杂的锁链,因此,我们可以把关系契约可以称作为社会性契约。

社会性契约与个体契约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主体不同。

社会性契约是多方主体达成的契约。

以行业规范为例,参加的主体是多个同一行业的企业,自愿受行业协会制定规范的约束,这个契约的参加主体是多个企业。

而个体性契约只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契约。

第二,达成契约的方式不同。

社会性契约是由一方制定契约内容,而其他多方自愿接受契约内容而达成一致,契约成立。

个体性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商量的结果,是双方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达成一致。

第三,内容涉及范围不同。

社会性契约的内容虽然是多方当事人约定,但内容却涉及到多方当事人之外,甚至是涉及到社会及社会成员,也就是涉及范围较广。

以行业协会为例,虽然是各个成员遵守的规范,但规范的却是协会成员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关系。

个体性契约的内容只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涉及第三人。

此外,社会性契约还有一些自身的特点。

社会性契约关注的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整体利益。

整体利益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强调的集体利益不同,集体利益是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的,
整体利益是利益相关者个体利益的融合,代表着大多数的个体利益。

3社会性契约逐渐加大了约束性力度,如企业组织内部的科层中上级对下级的约束,下级对上级的单方接受。

可见,社会性契约从本质上与个别性契约的区别,它表现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与统一,它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它表现出一种质的不同。

(二)行业规范对内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业规范既然是一种社会性的内部契约,规范对协会成员内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依据民法的规定,这个契约的效力是约束多方当事人的,也就是行业的协会和成员之间的。

行业协会与作为其成员的市场主体之间基于组织隶属性,而具有自律关系和保护关系。

行规是一业之行业规约和经营惯例的集合,是经行业组织制定并用以规范成员行为、实施行业自律的文本依据。

从法律效力上讲,作为民间性的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规范,行规的权力主要来源于团体成员的契约,是行业协会与成员之间签订的合同,是行业协会与其成员之间达成的契约,依据社会性契约理论的分析行规是一种社会性的内部契约性质。

行业协会为了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制定规范来规制和约束其成员。

作为社会法中准经济管理主体的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是其与成员之间的自由契约。

行业协会作为法人是社会中的“人”,因为特定的社会宗旨和社会目标而设立、生长。

所以行业协会的章程中是否把社会责任的承当作为根本的宗旨,是否把社会责任的记载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是行业协会创会理念的直接体现,是衡量社会合法性的硬性标准。

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必然意味着社会的公认,而社会公认的实现一定程度上使社会责任的分配合理化、公平化。

行业协会规范的对内效力是无庸质疑的,但是行业协会成员的行为是要涉及到其他行业和个人以及整个社会。

因此,行业协会作为社会法法律关系的准经济管理主体,既然是社会中的一员,必然在制定规范时不得违背社会整体利益。

二、对外效力
行业协会的规范对外有没有效力呢?例如,一些行业规范中提出“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这类规定有没有法律效力呢?本人认为,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对于其成员是有效力的,但是其规范不能给他人设定义务。

行业规范仅就其当事人有约束力,这遵循的是民法中契约的理论。

如果行业规范涉及到第三方利益了,这之间的关系就发生了变化,契约就变成涉他契约性质,这就要分情况分别对待了。

(一)涉他合同的对第三人的效力
合同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的法律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上的一个特殊问题。

根据合同相对效力原则,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只能对订立合同的双方产生约束力。

在近代民法经典的契约理论中,合同相对效力原则被认为是意思自治原则所导致的当然结果:依照意思自治的要求,当事人的意志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渊源”、“根据”和“原动力”,只有在合同中表达自己意志的人,才能受该合同的约束。

不仅“己所不欲,毋施于人”,即使“为己所欲”,也同样毋施于人。

因此,法国民法典在规定“契约仅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的同时,并未忘记再加上“契约不得损害第三人”,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也不得使第三人享受利益”的具体说明。

但是,近代大陆法各国并没有完全承袭罗马法的传统,严格遵循其“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之法谚,而是在贯彻合同相对效力原则的同时,设定了某种“例外”,即对所谓“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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