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发展历程
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张会凯 2010050035作为西方社会20世纪以来出现的一种崭新的学术派别,法社会学派所使用的社会实证方法和经验观察术对纯粹、僵死的法条主义,抽象、虚幻的自然法理念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在众多西方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
法社会学是以社会法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其代表人物有马克斯·韦伯、埃利希、卢曼等。
一、法社会学派产生的背景(一)社会基础---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社会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过度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面对工业革命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法律社会化”成为时代的潮流。
进入20世纪,资产阶级更是强烈要求利用国家权力和各种法律来加强对经济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因此“社会化的法律”成为时代的潮流。
同时,由于传统的法律思想和分析思路以不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
鉴于此,法学家借助于社会学家提供的新观念和方法,法律社会学应运而生。
(二)传统渊源---历代法哲学家的社会观点和研究方法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人们对社会、对社会与个人关系的了解以及对社会其他现象的观察早已出现。
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亚里士多德的社会观念,从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的社会思想到启蒙思想家对人与社会本质的看法,都包含了丰富的社会学因子。
例如,孟德斯鸠一直试图探讨社会环境对法的影响,注意在社会现实中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显然,这些观点和研究方法都具有某种法社会学的倾向。
(三)方法论来源---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西方学者认为,法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
孔德从两个方面促成了法律的社会学运动。
首先,他开创的实证主义哲学主张运用自然科学的方式研究哲学,研究社会,认为哲学应该是实证的,其任务在于分析经验现象。
其次,他的社会学为法社会学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基于此,他被认为是早期法社会学的创始人。
遗憾的是,孔德本人并没有将社会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学研究。
但是,在他之后的斯宾塞、沃德、耶林等社会学家和法学家,运用其开创的理论,解释了法的社会根源、社会特征和社会目的,确立了法社会学的某些重要基础。
法律社会学复习纲要(修)

法律社会学复习纲要一、导论(一)法律社会学兴起的时间:19世纪末20世纪初1892年初,意大利学者安齐洛迪在其著作《法律哲学与社会学》一书中,首次明确提出法律社会学这一概念1913年,埃利希出版了其代表作《法社会学基本原理》,这是法社会学的第一部系统作品,埃利希也因此被誉为“欧洲法社会学之父”(二)法社会学各派观点1、特征论2、关系论3、过程论4、条件论5、效果论6、其他定义(三)法社会学,或者法律社会学,是一门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也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与社会关系、探讨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与规律的社会学分支学科(四)法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的关系共同点:都强调要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重视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成效不同点:1、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之一,社会学法学是法学诸多理论流派中的一种,属于法学研究领域2、法社会学强调要运用“实证分析”方法,主张从经验事实中探求法律运行的逻辑,社会学法学更多地采用“规范分析”方法,从理论预设出发,通过严谨的逻辑演绎与论证,得出结论。
简而言之,法社会学主张是“实然”,社会学法学主张则是“应然”二、经典法社会学理论(一)萨维尼(1779-1861)德国著名保守政治家与法学家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否定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存在,法律是民族意志的有机产品,是由民族传统和习惯逐渐形成。
(二)埃利希(1862-1922 )的“活的法律”社会是法的唯一渊源奥地利法学家。
社会学法学派在欧洲的首创人之一著作有《法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法学逻辑》等。
埃利希的理论主要体现在《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一书中,这本书是现代法社会学的第一部系统作品,也使其因此而赢得“欧洲法社会学之父”的称号。
埃利希宣称他的学说的中心思想是:法的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或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他认为法比国家出现得更早,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仅是法中很小的一部分。
现代西方法社会学

现代西方法社会学
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是一门研究社会现象的学科,它以科学的方法和理论来分析社会现象,探究社会规律和变化。
它的研究对象包括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行为、社会文化等方面,旨在揭示社会现象的本质和规律,为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现代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当时欧洲的社会变革和工业化进程推动了社会学的兴起。
在这个时期,社会学家们开始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理论来研究社会现象,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社会学理论和概念,如马克思主义、功能主义、结构主义、符号学等。
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和全球化的加速,现代西方法社会学也在不断发展和演变。
它不仅关注传统的社会问题,如阶级、种族、性别、家庭、教育等,还关注新兴的社会问题,如全球化、信息化、环境问题、人口老龄化等。
同时,现代西方法社会学也在不断拓展研究方法和技术,如大数据分析、网络调查、实验研究等,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需要。
在当今社会,现代西方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对于社会发展和政策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决策支持,为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指导,为社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提供参考。
同时,现代西方法社会学也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社会现象和自身处境,提高社会认知和素养,促进社会和谐和进步。
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学科,它以科学的方法和理论来研究社会现象,为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在未来的发展中,它将继续拓展研究领域和方法,为社会发展和人类福祉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又称法社会学。
研究法律和司法制度、司法机构与社会总体及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的社会学分支学科。
形成于19世纪末。
主要研究:法律形成的社会条件;法律制度和规范与其他社会制度和规范的关系;立法和司法的社会过程及其社会效果;法律的社会控制和社会监督机制;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调适社会冲突和控制社会变迁中的特殊作用及社会效果等。
法律制度:有广狭两义。
广义是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
狭义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所有权制度、陪审制度等。
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识,用来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维持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机制: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直至产生调整社会关系效果的全部运用过程的综合原理。
具体含义包括:(1)法律规范的形成源于社会生活中具体的社会关系,为了使法律规范准确地反映和调整社会关系,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分类。
(2)法律的实施有不同的方式,研究不同实施方式的相互作用关系,对正确实施法律规范有重要意义。
(3)通过法律规范的实施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效力:法律所产生的作用。
包括保护作用、引导作用、规范作用和制裁作用。
合法行为由法律保护,社会发展和改革由法律引导和规范,违法行为由法律制裁。
与法的效力不同,法的效力指法的生效范围。
法律社会化:使法律规范从外在事实转化为公民的内在价值,从客观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标准的过程。
西方法律社会学家通常把其分为五个阶段:(1)前习惯阶段。
服从法律只是为了避免惩罚。
(2)习惯阶段。
服从法律只是因为它们是法律。
(3)后习惯阶段。
支持偏离权威要求的道德原则。
(4)社会契约阶段。
维护合宪性和确保社会稳定及有秩序发展的程序。
(5)最后阶段。
只服从体现伦理道德的法律规则。
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
其实质是将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将体现在法律中的意志转化为社会成员的行为。
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第一章

社会学家的解释: 斯宾塞:认为社会是一个有体机,人或事物引
起的社会后果就是功能; 马林诺斯基:功能的概念是描述性的,应该利
用功能概念来观察分析社会文化的共同特质, 并发展社会法则; 帕森斯:认为社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故应有 系统地处理行动者在社会情景中的地位与角色 的关系; 默顿:则把功能界定为:研究者所观察到的一 个行动模式或社会结构对其所属之较大社会或 文化体系的客观后果;
法社会学,或称法律社会学 ,是一门社会学与 法学的交叉学科,也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 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与社会关系、探讨法律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与规律的社会学分 支学科。
二、法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的关系
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属于社会学 的研究领域。
法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两者的共同点是, 都反对只研究法---规则、法律制度本身, 都强调要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 象,重视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成效。
法社会学中功能论的基本理论架构
( 1)法律与文化、经济等部门共同组成社会有 机整体。
( 2)由于设立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具体的司 法机构,所以法律的结构比较稳定。
( 3)法律系统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 有正功能,也对社会运行有负功能。
( 4)法律的变迁会引导整个社会变迁,社会其 他部分的变迁也会导致法律系统的变迁。
第二节 法社会学的基本视角
功能论和冲突论是社会学理论中最重要的两 个宏观理论,也是社会学考察社会结构、研 究社会现象 ( 包括法律现象)最重要的两 个视角。法律多元化理论和法律现实主义中 的“ 书本中的法”与 “ 行动中的法”则是 法学家创立的理论,也是法社会学研究法律 问题时最常用的视角。
一、功能论的视角
( 3)过程论:“ 法律社会学就是研究法律 社会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 ”
法学社会学

美国社会学法学在法官中的主要代表是霍姆斯(1842年~1910年)和卡度佐(1870年~1938年)等人,在学术界的主要代表是庞德(1870年~1964年)。庞德早在20年代初就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一个系统的纲领。其中第一条是:“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最后一条是:“所有以上各点都是达到一个目的的手段,即力求使法律秩序的目的更有效地实现。”(6)
第三,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可能有助于改变目前法学领域中注释法学占有优势的局面。欧洲中世纪中期就盛行以注释罗马法而闻名的法学。我国历史上自东汉开始出现的律学实际上也是一种注释法学。这里所讲的注释法学主要是指从文字上或逻辑上(就律学讲主要指以儒家经义)对法律条文进行阐释。对传播或实行法律来说,这种注释法学也是必不可少的。
二、法律社会学是我国法学中的一个横断学科或综合学科
在创建一个新学科时,我们要注意这一学科与原有学科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它们之间的分工。一个新学科之所以需要创建,通常是由于客观事物的发展或人们主观认识的提高,使研究者感到新的研究对象难于容纳在原有学科中。
法律社会学和法学中的一些原有学科之间在研究对象上有什么区别呢?它们之间如何分工?
法社会学的源与流

法社会学一、法社会学的产生及其背景法律社会学:是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它着眼于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
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诞生于19世纪的“社会学帝国主义”时期。
由于法律本身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因此当时主要的社会学家(即“古典社会学家”)都对法律有所研究,如马克斯•韦伯、卡尔•马克思、涂尔干、托克维尔等,此即法律社会学之滥觞。
一般认为,法社会学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892年,意大利法学家、社会学家D.安齐洛蒂首先提出“法律社会学”的说法。
法国的.迪尔凯姆、德国的马克思韦伯、美国的E.A.罗斯和W.G.萨姆纳等社会学家有关法律、犯罪和惩罚问题的大量论述,促进了法学中的社会学派的形成,推动了法律社会学理论的发展。
此外,英国的H.斯宾塞、奥地利的L.龚普洛维奇、法国的G.塔尔德和美国的L.F.沃德等社会学家分别从生物学、人类学和心理学等角度研究法律和解释法律现象,被称为早期社会法学的代表人物和法律社会学的奠基人。
法社会学在西方有其特定的社会与历史背景。
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逐渐巩固,资本主义社会进入自由发展时期。
从19世纪90年代开始,垄断制度逐渐成为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制度,西方资本主义开始从自由竞争向垄断的转变。
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得各种社会矛盾趋于激化,经济危机和战争频繁发生,由此在政治上引发了大规模的劳工运动。
为了缓解各种矛盾,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放弃自由竞争时期强调个人权利的价值观,而向垄断时期强调社会利益的价值观转变,国家积极而广泛地干预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自20世纪初以来,西方国家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立法,如劳工法,最低工资法,环境保护法,住房法,公共交通法等,资本主义法律原则逐渐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的理念价值与方法摘要:19世纪末法社会学兴起于欧洲,20世纪初兴盛于美国,随后在世界各国都得到长足的发展。
自产生之初,法社会学就以其开阔的研究视野和独特的方法论得到各国学者的青睐,吹起一股法社会学之风。
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相互结合的产物。
西方许多国家又把这门学科称为“法律与社会”,或“法律与社会科学”。
关键词:法社会学;社会;法律;方法论前言法社会学是以法和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横跨法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边缘学科。
法社会学始于西方国家,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是一门比较发达、比较繁荣的学科。
据考证,“法律社会学”这一名称的创立要归功于昂齐洛蒂的《法律哲学与社会学》(佛罗伦萨,1892)一书。
1893年,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他的第一部巨著《社会劳动分工轮》中运用“社会连带关系”的原理分析了法的不同类型以及与社会的关联,开创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社会传统。
一、法社会学的产生与理念法社会学的产生在西方是与本世纪欧美社会的矛盾演化密切相关的。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的过渡,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经历着结构性调整与改良,各种社会利益的矛盾冲突充分地展开,并要求得到法律的表现和确认。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资产阶级革命后已经确立的社会价值观念和法律体系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和动摇;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深刻变化又使国家对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控制作用大大加强,从而使法律的社会功能在不断地扩张。
面对这种情势,在欧美社会于19世纪取代古典自然法学说而成为主潮的分析法学及其变种概念法学,仅只以对既定实在法律规范进行逻辑操作能事,已无法解决上述这些矛盾并适应新的社会需要。
因此新方法的采用即必不可免。
作为新兴学科而具有鲜明的经验科学指向的社会学方法,便被选择为进行这种知识转轨的便捷工具。
法社会学的先驱者之一埃利希(EugenEndich,1862—1922)首先提出法的科学这一概念时,是为了打破营营于注释演绎实在法规范的概念法学的樊篱,试图建立一门以事实观念为基础,以经验认识为内容的关于法的独立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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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摘要:产生于19世纪末的法社会学,在其近一百多年的历程中发展迅速,与新自然法学派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并列成为二战后西方三大主要法学流派,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
法社会学的兴起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及必要性,在其兴起的过程中,商业的发展,社会学的风靡,特别是实证主义哲学的诞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社会学诞生于19世纪末期,它主张把法律看作一种社会现象,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以期实现用法律来平衡社会各群体利益的功能与目标。
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社会学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它的目的是认识社会问题,摒弃对一个社会作出是好或坏、善或恶、进步或退步这种独断的论述,旨在论述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应该如何改善。
法社会学的出现不仅为法律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和视角,而且也带来了一种对法律认识的新的法律哲学。
在一百多年的历程中,它经历了先驱、经典、学派三个阶段,最终跃为与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并列的二战后西方三大主要法学流派。
引言18世纪以来,不少西方学者认识到应在法与社会的关系中或在法的社会背景中研究法和法律组织,英国经验论哲学家休谟在《人性论》中写到,法是不断变化的社会制度,它起源于社会常例,而不是人性。
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强调并致力于探讨地理和气候条件通过社会环境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德国萨维尼和英国梅因等历史法学家强调法与社会环境和社会历史的关系,试图从塑造着“民族精神”或法的“观念”的社会历史、社会变迁和社会环境中找到法的“真谛”。
19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孔德(1798- 1857年)创立了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更是启发了一批学者在社会中研究法和通过法研究社会。
耶林、斯宾塞、沃德、龚普洛维奇等社会学家和法学家运用孔德的哲学和社会学理论及方法论,解释法的社会根源、社会特征和社会目的,确立了法社会学的某些重要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84年发表的《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为法社会学研究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但严格说来,这些研究只能算是法社会学的孕育过程。
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在此基础上的法社会学的诞生期(19世纪90年代至20世纪40年代)。
主题安齐洛迪(DionisioAnzilott)《法律哲学与社会学》。
1892年,意大利学者安齐洛迪(DionisioAnzilotti,1869- 1950年)在其所著的《法律哲学与社会学》一书中首次明确提出“法社会学”这一概念。
若以此为标志,学科意义上的法社会学至今只有110余年的历史。
迪尔凯姆(EmileDurkheim) 《社会劳动分工论》1893年,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EmileDurkheim,一译涂尔干,1858- 1917年)在《社会劳动分工论》中运用“社会连带形式”的原理分析了法的不同类型以及与社会的关联,开创了严格意义上的法社会学传统。
里昂·狄骥(LèonDuguit,1859- 1928年)主张法学家的视野必须超越分析法学的界限,以研究构成法律制度客观基础的社会连带关系为中心。
在迪尔凯姆和狄骥的引导下,崭露头角的法社会学最先在素有社会学发祥地之称的法国形成了颇有影响的思潮。
赫克(1858- 1943年)等人在德国直接继承耶林的目的法学而创立的利益法学,是早期法社会学引人注目的一大思潮,影响极为深远。
马克思·韦伯(MaxWeber) 《经济与社会》。
社会学大师马克斯·韦伯(MaxWeber,1864- 1920年)的代表作《经济与社会》,几乎有四分之一的篇幅是从社会学角度来研究法律问题的。
这不仅事实上促进了社会学朝法社会学的裂变,而且几乎从根本上影响了整个20世纪的法社会学研究。
霍姆斯《普通法》和《法律之路》。
在美国,律师和法官出身的法学家霍姆斯(1841- 1935年,主要著作有《普通法》和《法律之路》)文章在一定出那个都上使社会学进一步发展。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卡多佐(1870- 1938年,主要著作有《司法过程的性质》,1921年)卡多佐和庞德(1870- 1964年)的法学思想,更是直接奠定了美英等国法社会学的研究旨趣和基本框架。
在这个时期,埃利希(1862- 1922年)、坎特诺维茨(1877- 1940年)、庞德等人到处呼吁把社会学的方法引入法理学,建立法社会学或社会学法学。
庞德《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
1911年,庞德发表《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提出了社会学法学的6项纲领;他认为,为此,社会学法学家必须坚持下列六点:(1)首先是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
(2)其次是社会学研究与法律研究并行前进而为立法作准备,以传统的科学方法分析研究其他立法。
比较立法被认为是明智地创造法律的最好基础。
但对法律本身进行比较是不够的,最为重要的是,如果实行法律的话,就要研究这些法律的社会作用和产生的效果。
(3)第三是研究该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
这在过去几乎是完全被忽视的。
我们孜孜不倦地研究法律的创造,似乎以为法律一经立出,就会自动执行。
这不仅在立法方面如此,而且在我们法律中的、以判例报告为依据的最重要部分也是如此。
我们司法制度的全部精力差不多都花在编出一套首尾一贯的,合乎逻辑的,严格精确的判例。
我们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不是对诉讼人执行正义的初审法官,而却是借诉讼作为发表法律的一种手段的上诉法院法官;我们用以判断这一制度的是书面意见量,而不是以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实际结果。
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施。
迫切需要认真地、科学地研究如何使我们每年的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得以生效。
(4)达到最终考虑目的的一个手段就是社会学的法律史。
即不仅研究这些学说如何演变和发展,不是仅仅把它们当作法律材料来看待,而且要研究这种法律原理在以往产生了什么社会效果,以及它们是如何产生这些效果的。
所以坎特罗维奇主张另一种法律史,它并不研究离开当时经济和社会历史的规则和原理,仿佛法律变化的原因完全在于过去的法律现象中;这另一种法律史不会试图表明,通过系统的演绎法,过去的法律就能给予我们对每一个问题的答案,仿佛那种法律是一个没有中断和矛盾的体系。
这另一种法律史要向我们表明,过去的法律如何从社会、经济和心理条件中成长,如何与这些条件相协调,使自己与它们相适应,以及我们能进行到什么程度,如以那种法律为基础或者是不顾法律,但却有根据可预期产生所希望的结果。
(5)再一点是使各个案件能合理地和公正地解决的重要性。
不久以前,为了想使法律确定性达到不可能的程度,而往往牺牲这些案件。
关于这一主题,近年来出现了一批专著。
一般地说,社会法学家支持“法律的衡平适用”论。
这就是说,他们认为法律规则是对法官的一个指针,引导他走向公正的结果;但他们又坚持在广泛限度内,法官应自由处置各个案件,从而满足当事人之间的正义要求,并符合普通的一般理性。
(6)以上各点都是朝着同一目标的某些手段:力求使法律秩序的目的实现将更为有效。
上述六点在《法理学》中被庞德扩展为八点,所增加的两点是:(1)法律研究的方法应该是,既对司法、行政和立法以及法学的活动进行心理学的研究。
(2)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司法部的作用。
在美国……司法部门并不研究以下这些重要问题,如:法律制度的作用;法律的适用和施行,案件是否公正及其理由,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及其应付办法;立法是否符合其目的及其原因,等等。
因此,司法部门也就无法向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人提供专家的、明确的指引。
上述庞德提出的法律社会学几点纲领,从法律史到实际立法、司法,从法律的学理研究到法律的实际施行,都紧紧地围绕着与“社会事实”相关进行思索这一中心点。
也就是说,他的关注焦点是法与社会事实的关系。
因此,庞德法律社会学的核心,从一开始就明确地被确定为:法律的社会基础、社会作用和社会效果。
坎特诺维茨《法理学和社会学》。
坎特诺维茨也在法兰克福社会学家大会上发表题为《法理学和社会学》的报告,称法理学是关于价值的科学,社会学是关于事实的科学,指出没有社会学的法理学是空洞,没有法理学的社会学是盲目,并因此号召把法理学和社会学结合起来。
埃利希《法社会学基本原理》。
1913年埃利希出版了其代表作《法社会学基本原理》, 这是法社会学的第一部系统作品,埃利希也因此被誉为“欧洲法社会学之父”。
他在该书中所提出的“活法论”,及法学研究的重点应该是探讨法律规则的现实社会基础、范围和意义的主张和他那《法社会学基本原理》的书名,无疑促进了“法社会学热”的生成。
法社会学的诞生的后期,法社会学研究的主潮是以学者卢埃林(1893- 1962年)和法官弗兰克(1889- 1957年)为代表的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运动。
它深受庞德社会学法学的影响,且都以实用主义作为主要哲学基础,都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效果,都主张划分“书本上的法”(lawinthebook)与“行动中的法”(lawinac-tion)或“纸面规则”(paperrule)和“实在规则”(realrule)。
卢埃林《关于现实主义的一些现实主义———答庞德院长》(载《哈佛法律评论》1931年第44期),文中卢埃林将现实主义法学归纳为九个特征:(1)法律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是由司法创造的;(2)法律是达到社会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因此,应不断研究各部分法律的目的和效果;(3)社会是不断变化的,而且比法律变化更快,因此要不断审查各部分法律是否与社会需要相适应;(4)为了研究起见,可暂时划分“现实”和“应当”,意思在确定研究目标时,必须诉诸价值判断,但在研究“现实”本身时,对有关事物关系的观察、说明和确立应尽可能不受观察者意愿或伦理观念所支配;(5)对以传统法律规则和概念来说明法院和人们的实际行为抱怀疑态度;(6)与以上特征相应,对法律规则在法院判决中起重要作用的学说也抱怀疑态度;(7)主张对案件和法律情况作比过去更狭的分类;(8)坚持从法律效果来评价法律;(9)坚持以上述方针持久地和有计划地解决法律问题。
弗兰克对法律的不确定性也给予了过分的肯定,他认为,“就任何具体情况而言,法或者是实际的法律,即关于这一情况的一个已作出的判决;或者是大概的法律,即关于一个未来判决的预测。
”因而,法律事务实际上是一种“预言的艺术”。
在他看来,法律并不是“书本中的法律”,而是“行动中的法律”;不是固定的规则,而是官员,特别是法官的行为;不是一个规则体系,而是一批事实。
然而,这正如庞德所指责的那样,是“对个别化判决的狂热崇拜”。
关于法律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年) 。
耶林说,背后没有强力的法治,是一个语词矛盾:“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的法律也包含强力。
调整和安排必须最终地依靠强力,纵使它们之所以33有可能,除了对一种反社会的残余必须加以强制,主要是由于所有的人都有服从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