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第九章 社会学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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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德】考夫曼 着)

法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德】考夫曼 着)

法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3[德]阿图尔・考夫曼 郑永流译一 法哲学与法律教义学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

但人们也不可将法哲学视为(一般)哲学的一个特殊种类。

哲学一直并以所有形式,与人的此在,卡尔・雅斯贝尔斯称之为“包容”①的这一基本问题相连,质言之,这总是关涉哲学中的“究竟”问题。

法哲学与哲学的其它分支相区别,不在于其有什么特殊性,要害是,它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和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

通俗地说,法哲学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

因此,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哲学家必须兼通法学,哲学两门学问,对于那个经常被提到的问题:是“纯哲学家”的法哲学和还是“纯法学家”的法哲学哪个更糟,应该说,二者都不怎么样。

法哲学并非法学,更非法律教义学。

据康德,教义学是“对自身能力未先予批判的纯粹理性的独断过程”,②教义学者从某些未加检验就被当作真实的、先予的前提出发,法律教义学者不问法究竟是什么,法律认识在何种情况下,在何种范围中,以何种方式存在。

这不意指法律教义学必然诱使无批判,但即便它是在批判,如对法律规范进行批判性拷问,③也总是在系统内部,并不触及现实的体制。

在法律教义学的定式里,这种态度完全正确,只是当它以不必要、“纯理论”、甚至非科学为名,拒绝法哲学和法律理论的非教义学(超教义学)思维方式时,危险便显示出来。

当然,这也不意味着,哲学,法哲学能完全无条件地开展研究。

人们自能明了那个被帕斯卡在《波尔・罗亚尔的逻辑学》(1662)一书中形容为无法获得的“完美无缺的方法”:不允许使用未被明确定义的概念,不允许提出其真实性未经证明的主张。

在此,无须赘述,这两个要求无法实现,因为它们必定导致无穷复归。

但不同于教义学,哲学至少必须尝试对科学和体制的基本问题和基本前提,(象今人喜欢3 本文是德国著名法哲学家阿图尔・考夫曼与其学生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共同主编的《当代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导论》(第6版)一书的导言。

浅谈法哲学体系与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浅谈法哲学体系与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浅谈法哲学体系与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关键词: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法哲学一、法哲学体系的基础:人的尊严的论证与确立1784年,康德在《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一文中宣称:"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

"{1}而能够帮助我们脱离于这个不成熟状态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自主地运用我们的"理性"。

正是在自主运用我们的理性以脱离不成熟状态的过程中,我们第一次知晓了通过"我"作为主体来建构一整套严密的知识体系和行为准则,以及我们通过我们的知识和行动所要追求的目标是什么。

因为,在康德看来:"我们理性的一切兴趣(思辨的以及实践的)集中于下面三个问题:(1)我们能够知道什么?(2)我们应当做什么?(3)我们可以希望什么?"{2}也正是在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中,康德通过其先验的批判哲学体系确立了人作为理性的主体的中心地位,突现了人的自由、自主和自尊,第一次在完整意义上揭示了人在知识、行动及其所追求的目标中的本原地位。

在这个意义上,也正是经过康德,人本主义才第一次由一种思潮转变为一种立场和方法:在康德那里,人本主义的立场乃是理性人的立场,人本主义的方法乃是通过对人的纯粹理性的批判厘清了人是如何形成知识的,尤其是先验方法论中所包含的知性的建构作用以及理性的调节功用所揭示的人本主义的建构方法。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康德的工作,人本主义法权哲学的核心理念:人的尊严得以全面的论证和确立。

在康德看来,我们的理性可以分为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两个方面,思辨理性只能认识现象,而不能认识自在之物,自在之物可思而不可知。

{3}思辨理性安身于必然性的王国,自在之物则属于自由的王国。

和思辨理性不同,实践理性所面对的并非是"是什么"的理论问题,而是"应当做什么"的实践问题。

这样,"理性"所面对的对象就是"理性"自身,这就要求"理性"必须反思自身,也正是通过这样一种"反思","理性"进入了"自在之物",踏进了自由的王国。

国家人文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法哲学论》(全文)

国家人文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法哲学论》(全文)

GJ人文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法哲学论》2000年10月30日09:44 吕世伦文正邦序奉献给读者的这部《法哲学论》,绝非出自一时的心血来潮。

毋宁说,它是我们适应现代法律科学、尤其是理论法学进展的迫切需要,经过长期的思考和探究而积存起来的成果。

本书被列为"GJ人文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当下,世界正处于20世纪和21世纪的交接时期。

回忆已经过去的百年来的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如同其他科学一样,法学是沿着两个相辅相成的方向进展的:一是各学科之间相互渗透的强化。

如法学与社会学的结合产生法社会学,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产生法经济学(经济学法学);而法学与哲学结合的尝试,则是更为久远的事实了。

二是科学部门的分化越来越细致。

如古已有之的法理论(理论法学),除了法哲学和法社会学之外,还解析出法学学、法史学等等。

至于部门法学(应用法学),这种渗透与分化则更为显著。

如民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结合产生经济法学,刑法学分化出犯罪学、刑罚学、狱政学等,并且已经获得学界广泛的认同。

法学的这种演变不是偶然现象,它同现时社会的疾速前进的步伐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状况的复杂化的实际需要相一致,因而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面对这种科学进展之大势,我们深感到法哲学的建设确实是落伍了。

对于法哲学而言,既没有完成法学与哲学的紧密结合和相互渗透,更没有使之从理论法学中真正分化出来而形成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

实际情况是,法哲学要么流于一种令人敬而远之的空洞的术语,要么同实证法律科学的法理学甚至法社会学混为一谈。

察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认清法哲学的特定研究对象,即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而恰恰这个特定对象,决定着法哲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包括理论法学体系中处于理论基础的重要地位。

我们之所以打算写一本较为系统的法哲学的书,就是基于法律科学进展的必定趋势和对于法哲学的重要性的严肃认真的思考。

对于我们来说,撰写一部法哲学的专著是难度极大的。

为此,我们不能不进行长期的理论准备和一点一滴积存创作的经验和成果。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一、社会法学的核心观点
社会法学派在美国的创始人庞德曾把社会法学和其 他学派法学家之间的差别做了一下概括: 第一,社会学法学家注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 象内容; 第二,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是社会控制 的一种手段,人们既通过经验发现它们,又有意识 地创造它们;认为法律既是由理性所发展了的经验, 又是由经验证明了得理性,法律通过人地智慧和努 力是可以改善的,法学的目的就在于促进这种的这 种努力。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接着庞德对利益进行了分类:个人利益、公共 利益、社会利益 个人利益是包括在个人生活中并从个人的角度 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1)人格 (2)家庭关系 (3)物质利益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公共利益是包括在政治生活中并从政治生活的 角度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1)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 (2)国家作为社 会利益的保卫者的利益 社会利益是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为了维护社会 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二)社会工程法学——庞德 那么法律通过什么方式来保护利益呢?庞德认 为主要是把利益上升确认为权利,并把它们及 相对的义务归之于法律上的人,同时还要有维 护权利和强制义务的补救办法。 如何进行利益的权衡,价值选择的方法 经验的方法 理性的方法 观念的方法
三、社会法学派的分支和代表人物
(三)埃利希的“活法”理论
斯宾塞(1820-1903)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

哲学家。 斯宾塞是进化论的第一位代表人物,“社会有 机说”的创始人。他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 界一样,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不断进化的有 机体。社会阶级的分化正如有机体内部的各种 有机的机能的分化。

法哲学——一门重要的学科

法哲学——一门重要的学科

作者: 芝沐
作者机构: NULL
出版物刊名: 法学家
页码: 63-64页
主题词: 法哲学;法学教学;社会主义民主;现代化建设;历史学派;分析学派;奥斯丁;法学理论;
统治阶级意志;马克思主义法学
摘要:法哲学是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

积极开展法哲学的研究,对于繁荣和发展我国的社会科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促进现代化建设,都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法哲学(the philosophy of law)这一名词是17世纪的法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其《法学教学的新方法》一书中最早提出并使用的。

1797年,康德把论述自己法哲学观点的著作称为《法学的形而上学》.1798年,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胡果出版了名为《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一书,并沿用了法哲学一词。

嗣后,黑格尔则明确地把自己的著作称作《法哲实原理》。

1832年,英国分析学派代表人之一奥斯丁在其发表的《法理学和实在法哲学讲义》这本书里,也使用了这一名称。

就这样,'法哲学'一词便风靡于世界。

【精华】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超详细的复习资料)

【精华】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超详细的复习资料)

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名词解释1.社会静力学:旨在揭示人类社会的基本秩序。

它从社会的横断面,静态的考察人类社会的结构和制度,寻找确立和维护人类社会的公存和秩序的原则2.社会动力学:纵观人类理性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先后必要阶段,所叙述的是这一基本秩序在达到实证主义这一最终阶段之前所经过的曲折历程3.社会事实: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说是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社会事实(P39)4.集体意识:社会成员平均共有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P46)5.社会互动形式:个人之间交往的方式,正是在这种交往方式中,交往构成为社会现实(P98)6.主观文化(个体文化):行为者产生、吸收和控制各种客观文化因素的能力与倾向,使已经内化了的各种文化因素在行为者那里的综合体现(P102)7.客观文化:指人们在历史进程中制造和生产的各种文化因素8.社会行动:韦伯认为是指具有主观意义的且涉及他人的行动,即是一种包含社会关系的行动(P120)9. 社会化:指在一种社会关系中,社会行动的侨界建立在以理性为动机的利益的平衡或者同样动机上的利益的结合之上(P120)第一编 古典社会学理论 第一章 实证主义社会学的创始人 第一节孔德的实证主义社会学1.孔德,法国人,实证主义社会学创始人,“社会学之父”2.孔德看来,“实证”一词的社会学含义包括:真实、有用、肯定、精确、相对3.孔德看来,我们的每一种主要观念、主要概念以及每一个知识部门,都乡侯经历三种不同的理论阶段:神学阶段(虚幻阶段)、形而上学阶段(抽象阶段)、科学阶段(实证阶段)利己主义 情感 敬慕 人性结构 活动 利他主义 崇敬 才智 仁爱 4.注:孔德认为人性结构的“情感”决定社会的起源与性质5.孔德的学说是“唯心主义”思想第二节 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社会有机体论:蕴含明显的接收功能主义的系统论思想 社会进化论:建立在唯心主义哲学的基础上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人类社会的变迁与进步历史2.斯宾塞从结构-功能变化的角度揭示了社会的进化第三节 社会学研究的方法1.涂认为,要实现社会学科学化的目标,应先确立:社会学独特的研究对象、相应的研究方法首先,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来说是外在的,即它具有客观性 其次,社会事实对于个人具有约束能力 最后,社会事实具有普遍性属于行为方式的生理学事实,如集体意识属于集体存在方式的形而上学(解剖学)事实对某一社会事实的原因和功能的探求应从其他社会事实中去寻找 通过对社会内部环境的分析来解释社会事实的原因和功能 运用共变法验证因果关系的存在 5.涂认为,社会学的目的是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客观研究,得出科学的结论为社会改良提供理论依据6.涂尔干认为,在各种比较法中,只有共变法是最具证明力的7.涂尔干强调,比较方法是社会学研究中最合适、最重要的方法4.寻找社会事实的原因、分析其功能的方法8.实证社会学在涂尔干这里开花结果,将社会学最为一门学科进入大学讲堂,他为实证主义社会学规定了明确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第三节 社会团结和社会分工论1.涂尔干一生的学术兴趣: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方面、社会秩序和社会团结问题2.涂认为,要彻底说明人类社会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更好的理解社会团结的本质特征,必须进行社会类型的划分3.涂根据社会各部门之间的结合方式和紧密程度,将社会类型划分为:机械团结的社会和邮寄团结的社会4.涂认为,法律是社会团结的“表征”,社会团结的转变反映在法律中的主要变化5.涂认为,道德意识和社会规范化是社会团结的基础基础:建立在个人相似性和社会同质性基础上精神基础:集体意识 法律特征:压制性制裁基础:建立在社会分工和个人异质性基础上的一种社会联系方式物质基础:社会分工 法律特征:恢复性8. 涂认为,分工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结构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转变 9.涂认为,现代社会秩序之所以可能的原因是常态分工 常态分工:社会团结的正面功能10.社会分工 失范分工:角色与规范不同步根本 原因 强制分工:一种不平等的分工人口增加 不协调分工:原因是不适当的分工组织的出现,导致社会成员行动不和谐、劳动积极性缺乏11.涂认为,社会分工要想产生有机团结光靠人们遵守社会规则、各行其则还不够,他们之间的责任还必须相互适应和平均分配12.涂认为,只有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消除不平等并达到公正合理的条件下,才能实现有机团结第三节自杀论1.实证研究的典范:《自杀论》2.涂认为,自杀倾向取决于社会因素原因:绝望的生无可恋分析方法:从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两方面着手“过多的限制”所造成(压力过大)4. 涂概括自杀的一般社会原因:自杀主要为社会整合、道德秩序等社会事实多决定,与社会的集体性倾向相呼应,而与自然环境和个人的心理生理联系较少。

张文显《法哲学通论》(笔记)

张文显《法哲学通论》(笔记)

张文显《法哲学通论》背景:哲学贫困、史学危机、经济学混乱、法学幼稚。

法学学科与相关学科的关系:1:法学与哲学。

黑格尔:“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19世纪中期,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表现:哲学上的每一次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取向的转变。

2:法学与政治学。

形象的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法律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政治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有规则、有秩序地运行。

政治和法律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3:法学和经济学。

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学科。

4:法学和社会学。

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律,即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即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

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5:法学和历史学。

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在于经验。

实证研究:从实在的事实中获取确切的知识的方法。

{6:法律与逻辑学。

法律与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

分析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辩证推理法哲学:从语源上:“法理学”来自于拉丁语Jurisprudentia,原指“法律的知识”或者“法律的技术”。

“法哲学”源自德国的近代哲学。

莱布尼茨首次使用“法哲学”—以法律为内容的哲学部门。

权利与义务是法哲学的基本范畴。

权利—基石范畴。

{托马斯.库恩:“范式”的概念。

科学理论的发展、飞跃,以至科学革命就在于(表现为)范式的更替。

科学发展的动态模式:1:前科学时期(科学范式尚未形成)2:常规科学时期(形成了某种成熟的科学范式)3:反常和危机时期(既有的科学范式受到怀疑以至于发生动摇)4:科学革命时期(旧范式被抛弃、新范式被采纳)5:新的常规科学时期(新范式确立之后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实证主义:特点: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追求“确实的”知识。

社会学法哲学

社会学法哲学

第九章 社会学法哲学
第二节 霍姆斯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一、霍姆斯的法哲学 (一)生平与著作 Oliver Wendell Holmes
1814-1935 实用主义法哲学创始人 《普通法》1881
《法学论文集》1920 《法律的道路》 (张千帆译 《南京大学 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号)
第九章 社会学法哲学
第九章 社会学法哲学
第一节 概 述 一、产生背景 (二)社会学作为一门新科学的广泛传播
法国的孔德、英国的斯宾塞
二、社会学法哲学的产生发展及分支学派
二、社会学法哲学的产生发展及分支学派
德国 耶林 1782 《法律目的论》
奥地利 埃利希 “活的法” living law
利益法学
欧洲支派 自由法学
社会连带法学
创始人 霍姆斯(Olive Wendell Holmes)
代表人 庞德
“…法律是人们对法院实际上将作什么的
预言。”
——霍姆斯
第一节 概 述
二、社会学法哲学的产生发展及分支学派
6.现实主义法学
从实用主义法学中分化出来的社会心理法 学分支
司法行政行为
法官的心理活动
代表人 弗兰克、卢埃林、卡多佐
二、社会学法哲学的产生发展及分支学派
任何判决作出之前都是不确定的
法律所面对的是最复杂、混乱、变幻莫测
的人生,不可能有包罗万象、永恒不变的
法律。 基本法律神话 basic legal myth “恋父情节” father complex
二、美国现实主义法哲学的主要观点 (二)司法行为的性质、依据和过程
卡多佐: 不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而是:认识事实——得出结论——在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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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支派 利益法学 自由法学 社会连带法学 斯堪的纳维亚的现实主义法学 实用主义法学 现实主义法学 行为主义法学
美洲支派
第一节


二、社会学法哲学的产生发展及分支学派 1.利益法学 1.利益法学 菲利普· 创始人 菲利普·赫克 德国杜宾根大学教授 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 《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 利益法学》 法哲学与利益法学》 《利益法学》、《法哲学与利益法学》 2.自由法学 2.自由法学 创始人埃利希 ,[法]若尼、[德]坎特罗维奇 若尼、 法官“自由裁量权” 促使“利益” 法官“自由裁量权”,促使“利益”平衡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 法律的任务》 商务1984) (沈宗灵等译 商务1984)
第二节 霍姆斯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庞德的实用主义 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主要观点 1.法的概念和构成 1.法的概念和构成 事物的规律或定律 事物的规律或定律 law 由哲学或伦理研究引发的法律原理 由哲学或伦理研究引发的法律原理 调节行为的规则、权利义务的基础) (调节行为的规则、权利义务的基础) 实在法 positive law


二、社会学法哲学的产生发展及分支学派 5.实用主义法学 5.实用主义法学 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和社会学法学结合的产物 霍姆斯( Holmes) 创始人 霍姆斯(Olive Wendell Holmes) 代表人 庞德 “…法律是人们对法院实际上将作什么的 预言。” ——霍姆斯 预言。
第一节
6.现实主义法学 6.现实主义法学
第九章
社会学法哲学
第三节 美国现实主义法哲学 一、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主要代表简介 1870- (一)卡多佐 Benjamin N Cardozo 1870-1938 英语世界有史以来 最伟大的上诉法院法官 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 1998) (苏力译 商务 1998) 法律的生长》 《法律的生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 《法律科学的悖论》
技术 司法、 司法、行政过程
第二节 霍姆斯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庞德的实用主义 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主要观点 2.法律的功能——社会控制工程 2.法律的功能 法律的功能——社会控制工程 消除混乱—— 消除混乱—— Social control engineering 司法、行政、立法、 司法、行政、立法、法学 调整关系、平衡利益) 法律秩序 (调整关系、平衡利益) 法律命令 (降低冲突的指南) 降低冲突的指南)
法律应正确划定引起矛盾和冲突的各种利 益的界限。 益的界限。
“利益是人的欲望,权利则是利益的一种表现。” 利益是人的欲望,权利则是利益的一种表现。
3.法的价值——实现正义之工具 3.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实现正义之工具
法律应正确划定引起矛盾和冲突的各种利益的界限。 法律应正确划定引起矛盾和冲突的各种利益的界限。
第二节 霍姆斯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一)生平及著作 Roscoe Pound
《法学肆言》(雷沛鸿译 法学肆言》 商务印书馆 1934) 1934) 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 《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 普通法精神》 《普通法精神》(唐前宏等 2001) 译法律出版社 2001) 法哲学导论》 《法哲学导论》 《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 法律史解释》 2002)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作为社会利 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 益捍卫者的利益” 益捍卫者的利益”
3.法的价值——实现正义之工具 3.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实现正义之工具
法律应正确划定引起矛盾和冲突的各种利益的界限。 法律应正确划定引起矛盾和冲突的各种利益的界限。
(1)个人利益 (3)社会利益
(2)公共利益 social interests
第九章
社会学法哲学
第二节 霍姆斯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一、霍姆斯的法哲学 霍姆斯的实用主义 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我所说的法律,就是指法院事实上将 我所说的法律, 做什么的预言,而绝不是其他什么空话。 做什么的预言,而绝不是其他什么空话。” 真正的法律是社会实际,且应在社会力 真正的法律是社会实际, 量的推动下不断发展、演变。 量的推动下不断发展、演变。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第一节


二、社会学法哲学的产生发展及分支学派 3.社会连带法学 3.社会连带法学 [法] 狄骥根据杜尔克姆的社会学理论创立 4.斯堪的纳维亚的现实主义法学 4.斯堪的纳维亚的现实主义法学 北欧法学、乌普萨拉学派) (北欧法学、乌普萨拉学派) 社会心理学法学的分支 创始人 A· 海耶斯特勒姆
第一节
第三节
美国现实主义法哲学
一、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主要代表简介 1889- (二)弗兰克 Frank 1889-1957 罗斯福时期“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 罗斯福时期“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主 席 法与现代精神》 初审法院》 《法与现代精神》、《初审法院》 1893- (三)卢埃林 Karl Llewellyn 1893-1962 现实主义法理学——下一步 下一步》 《现实主义法理学——下一步》 普通法传统》 销售法案例资料》 《销售法案例资料》、《普通法传统》
第二节 霍姆斯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庞德的实用主义 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主要观点 3.法的价值——实现正义之工具 3.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实现正义之工具 正义乃社会所追求的和谐的人际关系 正义乃社会所追求的和谐的人际关系 法律就像维护社会秩序的警察
?如何实现主义
(1)个人利益 individual interests
涉及个人生活并以个人名义提出的主张、愿望 涉及个人生活并以个人名义提出的主张、
“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物质 人格利益” 家庭关系利益” 利益” 利益” (2)公共利益 public interests
涉及政治组织,以政治组织名义提出的主张、 涉及政治组织,以政治组织名义提出的主张、愿望
第二节 霍姆斯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庞德的实用主义 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主要观点 2.法律的功能——社会控制工程 2.法律的功能 法律的功能——社会控制工程 Social control engineering 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个方面
“法律所尝试的,在于如何调整关系,使 法律所尝试的,在于如何调整关系, 人们在文明社会里,更加高效的生活,而 人们在文明社会里,更加高效的生活, 将冲突、浪费降至极度。” 将冲突、浪费降至极度。
第九章
社会学法哲学
第二节 霍姆斯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一、霍姆斯的法哲学 (一)生平与著作 Oliver Wendell Holmes 1814- 1814-1935 实用主义法哲学创始人 普通法》 《普通法》1881 法学论文集》 《法学论文集》1920 法律的道路》 《法律的道路》 (张千帆译 《南京大学 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号 年秋季号) 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号)
涉及社会生活,以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愿望 涉及社会生活,以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
“一般安全利益”、“社会组织安全利 一般安全利益” 一般道德的利益” 益”、“一般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 资源的利益” 一般进步利益” 资源的利益”、“一般进步利益”、“个 人生活方面的利益” 人生活方面的利益”
第二节 霍姆斯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庞德的实用主义 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主要观点 4.法的历史发展 4.法的历史发展


二、社会学法哲学的产生发展及分支学派 从实用主义法学中分化出来的社会心理法 学分支 司法行政行为 代表人 法官的心理活动 弗兰克、卢埃林、 弗兰克、卢埃林、卡多佐
二、社会学法哲学的产生发展及分支学派 社会学法哲学的产生发展及分支学派
7.行为主义法学(behavioral jurisprudence) 7.行为主义法学( jurisprudence) 行为主义法学 是在行为主义政治学影响下,由现实主义法学分 是在行为主义政治学影响下, 支出来的一个支派。 支出来的一个支派。 用计算机和高等数学为工具,对法官行为进行测 用计算机和高等数学为工具, 故又称“计量法学” 算,故又称“计量法学”。 G·Sehbuert 舒伯特 《司法行为的量的分析》 司法行为的量的分析》 R·Lawlor 劳勒 《计算机能作什么:司法判 计算机能作什么: 决的分析和预测》 决的分析和预测》 D·Daneilsk 达勒斯基 《比较司法行为》 比较司法行为》
第三节 美国现实主义法哲学
二、美国现实主义法哲学的主要观点 (一)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1.法律就是司法行政行为及其结果 1.法律就是司法行政行为及其结果
法律“不是固定的规则,而是官员,特别 法律“不是固定的规则,而是官员, 是法官的行为。” ——弗兰克 法官的行为。 “那些负责做这种事的人,无论是法官、 那些负责做这种事的人,无论是法官、 警长、书记官、监察人员或律师,都是官 警长、书记官、监察人员或律师, 员,这些官员关于纠纷的事,在我看来就 这些官员关于纠纷的事, 是法律本身。” ——卢埃林 法律本身。
第一节


二、社会学法哲学的产生发展及分支学派 [美] Donald·J·Black (布莱克) 法行为学 Donald· 布莱克) Nonet(诺内特) Selznick(塞尔兹尼克) Nonet(诺内特) Selznick(塞尔兹尼克) 法律社会学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德] 卢曼 Luhmamnn 系统论法学 [美 ] 霍贝尔 法人类学 原始人的法》 初民的法律》 《原始人的法》(《初民的法律》) 经济分析法学
二、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哲学 庞德的实用主义 实用主义法哲学 (二)庞德的主要观点 1.法的概念和构成 1.法的概念和构成 法律秩序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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