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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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广狭义法理学论

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广狭义法理学论

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广狭义法理学论尤俊意【内容提要】目前国内外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的观点有五种:等同说、相近说、包含说、交叉说,并列说。

需构建广义法理学或综合法理学的学科体系,以厘清法理学同法哲学的关系。

广义法理学包含了指导性法理学、法哲学、法规范学、法社会学等;狭义法理学则不包括法哲学,二者互相并列。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虽互有交叉,但其研究的主要方面、着重点、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等各有不同。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广义法理学狭义法理学究竟什么是法理学?什么是法哲学?法理学和法哲学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这是我们讨论问题时所必须厘清的。

一、关于法理学和法哲学关系的种种论述从发生学的观点来看,一般认为,“法哲学”的提出早于“法理学”。

通常认为,“法哲学”是由德国的自然科学家、数学家和哲学家莱布尼茨(1646-1716)首先提出。

而“法理学”则是由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1790-1859)于1832年所著的《法理学范围》、《法理学讲义》肇始的。

此后一百多年来,关于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学科定位便见仁见智,歧见纷起。

就目前国内编写出版的法理学教科书和法理学、法哲学专著而言,其对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五种不同观点:第一,等同说。

这主要反映在早期的一些法理学教科书上,特别是一些比较权威的学者著作中。

比如北大陈守一、张宏生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里,张宏生认为,“在英语国家中,jurisprudence一词,即成为法理学,又作为法律哲学的同义词”。

⑴北大教授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也一直采用此说。

在他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里指出:“在西方各国,相应学科或课程,一般称为法律哲学或法理学,有的称为法学理论”;⑵在他主编的《法理学研究》里,他说:“在西方国家,由于历史传统,法理学又往往称为法律科学,二者实际上指同一学科,但也有少数法学家认为二者有所不同。

”⑶在他所著的《现代西方法理学》里,他说:“法学基本理论——统称‘法理学’或‘法律哲学’”,在西方国家,法理学和法哲学“这两个词有时作为同义词使用”。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社会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主要观点:1、法律是社会控制手段的一种,政党、纪律、宗教、规范等与法律同等重要;2、法律是一个开放的体系;3、运行中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4、法律没有绝对的价值,法律价值的基础是社会生存的条件。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趋势:1、科学形象的确立;2、实践指向的增强;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4、科际互动更加深入;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6、理论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比较:1、内容上,规则,明确具体,其目的在于削弱并防止法律上的自由裁量;原则,相对模糊,只为行为设定概括性的要求,在适用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2、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某一类的行为;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适用范围宽广;3、适用方式,规则全有或全无地应用于个案,原则可以存在于同一法律中,应用于同一案件;4、作用,规则形成法律中“坚硬”的部分,原则通过引用自由裁量权,是法律制度有弹性,保证法律制度的稳定、安定、适用性。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通常包括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
公布法,亦称法的颁布,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法学体系,是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特点:1、是一个意识形态;2、是一个思想范畴;3、具有属国性。
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2、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3、法学体系反过来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

“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之管见

“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之管见

“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之管见
李先波;郑勇
【期刊名称】《重庆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4(000)003
【摘要】本文对目前学界“法理学”与“法哲学”两概念并用的由来作了简要的
考察。

通过对“法理学”“哲学”概念的界定,文章认为,两者在学术传统、学科归属、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围四个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法哲学”与“法理学”是相互联系,且相互独立的两个学科。

【总页数】5页(P104-108)
【作者】李先波;郑勇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湖南长
沙4100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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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式变化中法理学与法哲学关联

范式变化中法理学与法哲学关联

范式变化中法理学与法哲学关联为了准确表达与把握事物的特征与本质,必须首先将表达概念的名词术语的含义明确化、精准化,含义要界定清楚明白。

因为,人类只能在语言中把握与表达作为认识对象的事物。

如果不明确界定使用词语的含义,就可能发生表达与沟通上的歧义与误读,产生概念混淆,甚至造成偷换概念的逻辑学错误,最终导致对事物的特征与本质错误的认识与把握。

作为表达学科知识体系的专业术语,更应具有必要的学术规范性、学术统一性,才能准确表达专业知识,防范不必要的歧义的发生。

因此,法学界对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不同观点,不仅仅是形式逻辑问题,具有逻辑学属性,更是反映了认识论上的对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学科性质、内容体系的观点的不同。

二、相关名词术语的词源学考察对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学科性质的思考,应当结合人类认识活动的动态进程进行分析与把握。

具体地说,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的研究,放在西方近现代哲学社会科学历史发展,特别是放在中国近现代法学历史发展的背景中进行,才能总结出符合历史又合乎逻辑的结论。

应当在哲学、法学的历史发展与互动的动态进程中分析与把握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

通过对相关名词术语,主要是法学、法理学、法哲学、哲学的词源学考察,有助于对哲学、法学历史发展的概念性认识。

现代意义上,中国的哲学与社会科学的许多专业术语,都是在近代通过日本传入的西方学术名词。

法学、法理学、法哲学、哲学等今天已经成为极为普通的专业名词,也是如此。

作为单个文字,中文“法”“学”“理”“哲”等字在中国古代早已出现,“法学”一词也偶尔出现过,但作为表达近代学术分科意义上的专业名词,法学、法理学、法哲学、哲学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近代西方学术时创造的词汇。

因此,法学、法理学、法哲学、哲学等术语,在学术意义上不是中国传统文化上所固有的概念的表达,也非日本传统文化所固有,与中国古代传统学术没有历史继承关系。

法学、法理学、法哲学、哲学不是中国传统型的概念,而是近代型的、西方型的学术概念[5]。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就像是两位老朋友,虽然性格不同,但总是能找到共同的话题。

法理学呢,讲究的是法律的规则、原则和制度,像是一个严谨的老师,教你怎么做事情、怎么遵守法律。

而法哲学则像是那个喜欢发散思维的家伙,追问“法律的意义是什么?”“公平正义究竟在哪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像是一场奇妙的对话,既有理性分析,也有感性的思考。

想象一下,法理学和法哲学一起喝茶,法理学说:“看,我有这么多法律条款,这些都是我们的基石。

”而法哲学则微微一笑:“可是,这些条款背后反映的是什么呢?我们制定这些法律是为了什么?”法理学有时候会觉得法哲学太天马行空,问的问题过于抽象,但实际上,这些问题恰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法律是社会的镜子,它反映了我们生活中的种种矛盾与冲突。

法理学就像是一个法庭上的法官,试图用条款来解决这些问题。

而法哲学则像是那个陪审员,站在旁边思考:“这个判决背后的公平与正义到底是什么?”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既是对立又是互补。

法理学需要法哲学的洞察来厘清法律的方向,而法哲学则需要法理学的框架来实现其理想。

我们可以把法理学比作一辆法律的汽车,它有坚实的车身和精确的引擎,能够在法律的道路上快速行驶。

而法哲学呢,就像是导航仪,给这辆车指引方向,让它不至于迷失在法律的丛林里。

如果没有导航仪,汽车再快也难免会撞墙。

法理学和法哲学之间的互动,正是让这辆法律的汽车稳稳前行的秘诀。

就拿“正义”这个概念来说,法理学可能会告诉你:“正义就是遵循法律,按规则来。

”而法哲学却会问:“可是,法律本身能否代表真正的正义?”这时候,两者就像是在一场辩论赛中,彼此激荡出更多的思考。

正是这种碰撞,才让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最终形成了一个更为全面的法律观。

说到法律的实施,法理学往往强调程序和规则的执行,比如“无罪推定”就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而法哲学则会继续挖掘这个原则背后的伦理,探讨为何我们要如此规定。

这种深入的探讨,有时候会让人觉得“哎呀,太复杂了”,但这就是法律的魅力所在。

_法理学_与_法哲学_关系之管见

_法理学_与_法哲学_关系之管见

104一、“法理学”与“法哲学”并用之由来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并用,是20世纪在中国法学中出现的独特现象。

从根本上说,这种并用,是多年来中国法学在与“旧学”断别之后向西学求助时摇摆于大陆和英美两大学术传统而产生的必然结果。

应当看到,译名的引入,对后来中国法理学和法哲学学科的发展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比较公认的事实是: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介译西方法哲学时独用“法理学”一词,是百年来有关名称之争的一个开端。

1881年(明治14年),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原开成学校)讲授“法论”时,认为当时流行日本的“法哲学”(德文Rechts p hiloso p hie )名称之“主观性”的形而上学气味太重,而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①穗积陈重青年时负笈英伦和德国留学,深谙英美和大陆法哲学传统之差异,又颇受流行的历史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故他创造一个标新立异的名称来标识其课程的个性,也是一个非常矛盾的选择。

但问题是,以“法理学”来对译德文Rechts p hiloso p hie ,现在看来多少是不得要领的,而且一开始就隐藏着与“法哲学”混用的可能性。

其在后来所造成的认识上的麻烦也逐渐地显露出来了。

在德国,至少从黑格尔以后,Rechts p hiloso 2p hie (或者Philoso p hie des Rechts ②)作为一个学科的传统已形成。

德国学者,无论是哲学家,还是职业法学家,大体上都承认:法哲学(Rechts p hiloso p hie )是哲学的一个部分,而不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③又如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中,“法律哲学”这一条目的解释是:“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系统地从事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

”④尽管哲学家的法哲学和法学家的法哲学(Juristen p hiloso p hie )⑤在体系建构、提出的具体问题和回答问题的方式有些微不同,但他们大多数在对待法之原则问题与根本问题上“以哲学的方式”加以观照、讨论并予以答复的态度是一致的。

法理学与法哲学

法理学与法哲学作者:范文佳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8期摘要: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问题由来已久,学界主要有“法哲学即法理学论”与“法哲学独立论”两种观点。

本文欲理清二者关系,从以下三个部分行文。

首先从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词源出发,理解二者的基本概念,同时简要介绍二概念的哲学基础。

然后,详细介绍“法哲学即法理学论”与“法哲学独立论”两种观点具体内容,最后阐述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联系;区别第一章基本概念第一节词源在英语中,法理学和法学是同一词——“jurisprudence”,法学词义在先。

前缀“juris-”有法律、权利的意思,而“prudence”则有技术、智慧之意。

因此,我们可以说:法理学是有关法律的技术、研究法律的智慧。

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开始于奥斯丁,他从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出发,将研究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学科称之为法理学科学(the science of jurisprudence或简称为法理学)。

同样,在英语中指代法哲学的单词为“legal philosophy”,前缀“legal-”当然指代法律之意,而“philosophy”则为哲学之意,可得出结论:法哲学是法律和哲学的交叉学科,是用哲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的学科。

尽管学术界对法哲学概念的产生有如此多的争议,但到目前为止有一点是中外学者都加以认同的,那就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的巨大影响使这一概念得到广泛传播。

在我国,既没有法理学,也没有法哲学,有的还是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律基本理论。

法理学或法哲学都徒有其名,而无其实。

因为我们的法学既没有对法律从体制外的反思,没有与实在法保持应有的距离,也缺乏对法律精巧的分析。

第二节哲学基础法理学以经验法哲学为哲学基础,该理论认为知识来源于感官和经验,所有知识可能除了数学以外主要来源于经验;相对应的,法哲学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论哲学,又称理性主义哲学,该理论以原则做为出发点,承认人的理性可以作为知识来源。

2021年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分析

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分析法哲学与法理学是在漫长的法学思想史中分别由两 ___系提出来的概念,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究两者关系的,供大家阅读查看。

事物的概念自其产生之初,并非静止的一成不变的,其内涵与外延处于动态的变化发展之中。

若要准确地理解"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对二者的词源发展有所了解。

(一)"法哲学"的词源发展"法哲学"一词英文为philosophyoflaw,德文为Rechtsp-hilosophie."法哲学"一词出现的历史远比法哲学这门学问悠久得多。

在漫长的法律思想史中,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社会法学派等各 ___学流派无不提出了自己对于法律的深刻思考。

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法学教学的新方法》(1667)中首先使用这个概念。

19世纪以前,在主流的自然法思想的支配下,法哲学的讨论范围仅仅限于自然法的一般原理。

从康德开始,对自然法的批判成为潮流,法学家们的研究中心转移到实在法上,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更是使用了"法律的形而上学原理"以取代"自然法原理".胡果在其《作为实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___》(1797)一书中首次使用"实证法哲学"一词,这被认为具备了"法哲学概念雏形".之后克乌格将德语中的Rechts(法)与Philosophie(哲学)相结合,组成了"Philosop-hiedesRechts",缔造了德语的"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一词。

1831年, ___《法哲学原理》使得"法哲学"的概念得到更新,并被人们普遍接受。

"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其"法哲学"实际上是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

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浅析

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浅析作者:刘珅陈可欣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7期摘要:在理论学界,一直在争辩法理学与法哲学。

本文从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入手,分析了二者的异同,旨在为理论法学建设工作的进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关系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93-01作者简介:刘珅(1998-),男,吉林通化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陈可欣(1999-),女,江西宜春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西学东渐之后,我国相继的传入了“法理学”概念及“法哲学”概念,这两个概念均属于法学概念,尽管表面上看二者只有一个字不同,但却具有完全不同的实质。

不过,在我国现有的多数著作文章及文献资料中,并未明确的阐明二者间的关系,甚至混用现象时有发生。

此种背景下,本文分析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一)法哲学《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一本著作,该著作中首次提出了“法哲学”的概念。

“法哲学”概念未提出前,对于法的著作,德国哲学家、法学家将其称为自然法学、法的形而上学。

实际上,引申西方的哲学概念后,“法哲学”概念产生。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哲学所处的地位为“科学之王”,与现代的“科学”相类似,世间万物均包含其中。

先贤们站在哲学角度上对法律问题做出思考,在当时,法学家就是哲学家,哲学家撰写了大量的法学著作,他们思考应然的法律法规时,习惯性的采取哲学思辨方法,但对于法所存在的实在法方面,并未重视。

(二)法理学社会发展至奥斯丁时代后,奥斯丁认为,法理学是一种关于实在法的理论,要独立、自足,抽象化处理实在法制度后,形成一般概念和原则,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对其作出阐释。

在奥斯丁基础上,法学家的法哲学建立,即法理学。

法理学翻译自英文“Jurisprudence”,该英文单词转化自拉丁文“Jurispruentia”,法律知识、法律的技术为该拉丁文的原意。

法理学与法哲学

法理学与法哲学当前,法学界大都把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哲学)看成是同一学科,有的则把法哲学看成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实际上,法哲学既不是法理学,也不是法理学的分支学科,它应和法理学同为理论法学的分支,而且是在层次上高于法理学的理论法学。

一关于法理学的概念,法学界的观点相对比较统一。

虽然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定义和表述,但似乎最终殊途同归。

我们大致可以概括为: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或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理论学科。

质言之,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

而对于法哲学的概念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至今几乎没有学者专门给它下过明确完整的定义。

究其原因,恐怕至少有这么两点:其一,多数学者认为法哲学就是法理学,只是法理学的另一个名称而已,因而法理学的定义就是法哲学的定义,无须再为它单独下定义。

比如,卢云先生认为“……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与西方的法哲学同义。

”沈宗灵先生认为,“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

”已故的乔克裕先生则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只是“法理学”在不同阶段的称谓。

他说。

“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具有悠久的历史。

法理学的名称也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法理学名称的演化,大致经历了如下阶段:(1)部门哲学;(2)法哲学;(3)法律哲学;(4)法理学。

”他还说:“当法哲学以‘法理学’一词来标示时,法理学才真正找到了指称自己的名词,达到了名与实的一致。

”曹义孙先生也持类似观点。

其二,少数学者认为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比如孙国华先生认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等一般理论)……”在这里法理学被看成是包括法哲学等学科在内的的一门综合理论学科。

既然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那么法理学的概念也就包括了法哲学的内涵,同样无须再单独下定义了。

已有学者注意到了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并试图把法哲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看待。

如徐显明先生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应有所不同。

”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哲学是哲学与法学之间的一个中间层次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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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
摘要:法理学与法哲学间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在我国法治道路刚刚起步时常常混用,严重阻碍我国法理学发展。

面对此种现状,须从各种理论学说着手,厘清两者的区别,以期对其进行精准的理解与划分,促进两者的发展。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学术观点;区别
一、学术观点
我国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争论问题由来已久,主要形成了四种理论学说。

(一)法理学即法哲学
我国之所以出现此种学说,一方面是受外国学者影响,国外些许学者、著作对两者并未加以区分,将两者等同看待。

另一方面,我国学术水平有限,接纳两个学术概念时受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影响,且未对两者进行深思,将两者混合使用。

(二)法理学并非法哲学
此种学说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不同的学科,不能混同。

首先,两者的目的不同。

法理学以法律和法律现象为其研究对象,但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哲学,其目的是借助哲学这一桥梁打通法学的道路,以研究法律现象与法律现象以外的其他现象之间的关系为目的。

其次,两者研究的态度不同。

法理学不具有批判性,多为叙述性的态度,重在探讨叙述法律现象和研究法律的目的;而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对法律进行评判,具有批判性。

(三)法理学包含法哲学
有学者认为法理学的外沿广于法哲学,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小小的分支,两者之间是包含的关系,此种观点多是受到苏联国家的影响。

据探析,形成此种学说的原因是我国最初社会主义道路时借鉴苏联模式,受到苏联学者的影响,致使此种学说出现在中国。

(四)法哲学包含法理学
这种学说与上一部分阐述的学说恰好相反,将法哲学定位在法理学之上,认为法理学是法哲学的一部分。

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对象不应否定》一文中鲁平珍、文正邦对法理学与法哲学之间的关系作出新的定位。

究其缘由,大概是学者对两概念的不同认识导致,在此,笔者不再赘述。

究其缘由,笔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两种不同的学术概念。

“法理学”源于英国,为英美法系国家接受,而“法哲学”源于德国和欧洲大陆国家,为大陆法系国家接受。

自民国西方文化传播以来,其在翻译传播过程中出现混用,导致各种学说出现。

二、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
面对现今两个学术概念混同阻碍学术进步的现状,笔者认为区分两者的不同显得尤为重要。

(一)性质不同
法理学实质上是法学中的一个学术概念,研究法学最根本问题,从其本质而言,应将其性质定性为法学性质。

而法哲学研究的是法律哲学,应为哲学性质。

有学者认为法哲学属于法学与哲学间的交叉学科,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任何一种事物必须将其归为确定的一类,方
可进行深入的探讨,法哲学亦是如此,尽管法哲学既有法学的因素在里面亦有哲学的因素掺杂其中,但从其根本来说,法哲学的最终定位应该为哲学。

(二)研究对象不同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及法律现象的最基本的一门学问,专门研究法律现象的发展规律和法律的共性问题,其是众多部门法的基础,规定了法学中最根本的问题,是其他部门法的基石。

相较而言,法哲学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一门学问,其专注于法的理念,其根本立足点为哲学,主要探求的是方法问题。

(三)研究方法不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分析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历史方法、体系研究方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等;而法哲学大研究方法多为抽象的,具有理性主义的色彩,是对法律现象中结论的再思考、再加工。

(四)研究目的不同
法理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透析各种法律现象,使得法律的基本原理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运用,为立法、执法、司法提供一套明晰的规则体系,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人们权利义务的平衡稳定;但法哲学是探索法的本质问题、法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问题,从哲学的角度给与法学研究更高的理论指导。

三、总结
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将法哲学视为法学与哲学之间的交叉学科。

然笔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分属于不同学科的学术概念,并非等同,
正如考夫曼所言,“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

但人们也不可将法哲学视为哲学的一个特殊种类。

”法哲学更关注内容,法律理论更注重刑事,两者均不拘泥于现行的法。

故笔者认为将两者区分开来,明确两者之间的不同,对其进行新的界定将有助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学术发展,对法学、法学理论、法学问题的解决均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周永坤.部门法哲学还是部门法理学[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1).
[2]倪正茂.法哲学、法理学:合流与分流[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4(3).
[3]万胜.法哲学与法理学词源发展与关系浅析[J].法学研究,2015(7).
[4]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8-15.
作者:王瑞圆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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