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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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3.08.18•【字号】豫司文[2003]144号•【施行日期】2003.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3]144号)厅机关各局处室、省监狱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8月13日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河南省司法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司法部工作规则》,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司法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科学管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部门。

三、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依法行政,勤奋工作,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局、处、室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司法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厅领导人员工作职责五、司法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司法厅的工作,副厅长(含厅级领导,下同)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

司法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厅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厅长或由厅长指定一名副厅长主持工作。

九、司法厅机关各局、处长、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豫司文[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通知(豫司文[2006]114号)厅机关各单位:《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分解(略)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河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执法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标准(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合法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处室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事务。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各处室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各处室和有关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下列程序:1、普通程序(1)公示。

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依法处理申请。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豫司文[2011]158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11]158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局处室,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河南省司法厅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已经河南省省直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河南省司法厅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要求和全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确保6月1日新的管理体制入轨运行,现对省司法厅支持省直管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以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要求,抢抓机遇,多措并举,努力把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充分发挥试点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职能作用,推进全省司法行政事业不断发展,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试点县司法行政干部队伍;--构建一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职能作用发挥明显的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打造一个设施齐备、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平台;--形成一个业务活跃、服务民生、持续创新的试点县司法行政工作局面,为维护稳定、服务大局、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4.03.20•【字号】豫司文[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司文[2004]48号)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二十日河南省司法厅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豫办〔2001〕21号、豫经审办〔2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监狱(劳教所)及厅直属事业单位担任法人代表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负的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检查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各种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和其它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查明领导干部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并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三)债权、债务状况;(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五)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六)有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情况;(七)领导干部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及借用公款、公有财产的情况;(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豫政办[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4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河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审批、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全省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四)将律师工作机构和律师执业证年审(检)注册职责下放给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五)将办理海峡两岸公证书寄送、查证工作移交给省公证协会。

(六)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省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监督和管理全省监狱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全省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为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研究制定《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2017年2月16日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简称省级人民监督员)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简称市级人民监督员)。

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包括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及省直管县(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2010年河南省统一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人选拟录用人员名单

2010年河南省统一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人选拟录用人员名单

2010年河南省统一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人选拟录用人员名单(一)郑州(共53人)郑州市院8人:阮金婵房伟王跃辉马巧丽马骋孙玲彦霍炎豪赵家春中原区院4人:王莹李梦溪杨黎君赵增辉二七区院4人:胡亚辉秦聪李鹏王磊管城区院3人:李彩霞王建安田丽静金水区院5人:张晓娅徐亮史小帅黄晓远高阳上街区院3人:陈耀武李博帖锋惠济区院3人:马海燕李久星吴小敏中牟县院2人:刘振董雪梅巩义市院5人:王丽康永斌陈丹丹贾京霖李豪荥阳市院3人:彭辉郑婷婷王才昌新密市院3人:周星羽孙顺章李鹏飞新郑市院3人:李晓佩张利锋王小佩登封市院3人:侯国锋李俊克许峰高新区院4人:黄尧李刚刘涛胡亚鹏(二)开封(共21人)开封市院5人:赵志强田文成刘涛董法宇王曼龙亭区院2人:吕新锋罗艳红顺河区院2人:盛宇超杨硕鼓楼区院2人:贾朝辉李杨杨禹王台区院2人:田永赵冬丽金明区院2人:李利樊磊兰考县院2人:曹久鹏张建尉氏县院2人:王鑫康建立开封县院2人:郭静崔湘江(三)洛阳(共33人)洛阳市院5人:孔令哲尚春鸿吴志姣姚伟侯丽利老城区院2人:王珂丽宋燕翔西工区院2人:孙占亚王雷廛河区院2人:朱雯琰朱国强涧西区院2人:蔡叶红唐韬涛吉利区院2人:王胡张荣焕洛龙区院2人:周红昌侯丽娜孟津县院2人:魏奇峰郭军萍新安县院2人:韩伊婷林恒梅栾川县院1人:马霄嵩县院1人:李菡汝阳县院1人:刘钢钢宜阳县院1人:翟新琪洛宁县院1人:贾丰平伊川县院2人:马军晓王翔云偃师市院2人:范田王晓辉高新区院3人:刘勇李记存沈小辉(四)平顶山(共23人)平项山市院3人:尚冬冬方金鲧冯俊杰新华区院2人:许铁建宗倩卉卫东区院3人:武嘉良王珂庞保国石龙区院2人:王小伟赵留钦湛河区院2人:郭延宾雷登科宝丰县院2人:李永谦张钢强叶县院1人:陈红丽鲁山县院1人:杨五昌郏县院1人:王丽丽舞钢市院3人:霍伟军赵志超李文霞汝州市院3人:陈珂珂王武国焦小杰(五)安阳(共31人)安阳市院6人:李涛王宵楠刘孝伟申稳健徐杰伟王珏文峰区院2人:张超逸张慧杰北关区院3人:刘云阁陈长凯王红超殷都区院3人:李拥军韩金霞苗爱华龙安区院3人:李芳王志刚彭宏飞安阳县院3人:郭宏杰李翠英董建军汤阴县院2人:付晓云李波滑县院2人:刘晓华李慧敏内黄县院1人:张俊杰林州市院6人:杨鹏原海青刘国俊闫邵华王青伟闫国军(六)新乡(共26人)新乡市院5人:耿理朱歧涛曹文召孟俊娇徐伟杰红旗区院2人:杜国强樊紫鹃卫滨区院2人:赵巍张卫芳凤泉区院2人:孙红亮周旭牧野区院2人:杜淑芳娄国强新乡县院1人:赵庆伟获嘉县院1人:张素芳原阳县院1人:杨勇延津县院2人:李红江武成芳封丘县院1人:翟永杰长垣县院3人:穆华王峰花谢锋卫辉市院2人:王玲张新朋辉县市院2人:殷海波户天娇(七)焦作(共25人)焦作市院5人:崔玉彬孙磊张兆庆李丰晓李彦山阳区院3人:薛艳红张金凤宋艳玲解放区院2人:王东辉慕江江中站区院2人:凌现江左爱萍马村区院2人:郭照鹏张伟修武县院2人:梁延双孙钢博爱县院2人:尚岩吴新广沁阳市院2人:王涛郭保清温县院2人:米守斌王督敬孟州市院2人:钟涛张三保武陟县院1人:王峰涛(八)濮阳(共11人)濮阳市院4人:尹东学何文静王艳艳邵金伟华龙区院3人:刘霄婕陈婷段文清丰县院2人:孔鼐赵进明范县院1人:尤晓坤台前县院1人:张爱明(九)许昌(共17人)许昌市院5人:于菲丁伟邵天兴赵瑞王峰魏都区院2人:赵艳陈跃辉许昌县院2人:李旭张超峰鄢陵县院2人:邢振宇陈猛襄城县院2人:龚克郭蕊禹州市院2人:闵丽娜李花飘长葛市院2人:赵宇金焕伟(十)漯河(共15人)漯河市院5人:郭慧琦周庆冯清华王晓东王明辉源汇区院3人:杨素真王艳敏常子吉郾城区院3人:王艳艳陈丽郑娟召陵区院2人:苏国红王培培临颍县院2人:巩亚可黄戈飞(十一)三门峡(共20人)三门峡市院6人:郭峰徐云层高建刚强怀忍张立方兰欢湖滨区院3人:李胜男马芳叶陆政渑池县院3人:刘少文邵润涛蒋治曾陕县院2人:李向巩周波卢氏县院1人:张国梁灵宝市院3人:狄群才张娴王军义马市院2人:徐义轩王晓东(十二)鹤壁(共16人)鹤壁市院3人:王洪赏布乃东王玉柱淇滨区院3人:付增吉李杰程士华山城区院3人:原雨青李广涛孟凡超鹤山区院3人:刘骁秦海霞周远征浚县2人:翟宁李莉淇县2人:王志国李顺义(十三)商丘(共21人)商丘市院6人:高昕曹春玲贺洪丽刘占领王永芳肖雨虞城县院1人:徐香丽柘城县院1人:吴晓琳永城市院4人:李岩杨青张琳单衍亮宁陵县院1人:宋冯韬睢阳区院3人:吕晓宁荣超石伟华梁园区院3人:王颖赵娜娜李静民权县院1人:张昌勇睢县院1人:刘红云(十四)周口(共22人)周口市院7人:张志涛李建新杨智义张华王宏李泽众张培涛川汇区院3人:李袁全李闯李扬扶沟县院1人:王冬晋西华县院2人:陈淑华许亮亮商水县院1人:娄源鑫淮阳县院1人:张豪太康县院1人:吴晓丽鹿邑县院3人:邓悦李瑾瑜李珍项城市院2人:李广孔建峰沈丘县院1人:韩倩(十五)驻马店(共22人)驻马店市院7人:刘莹谢克李新阳吴豪俊邓立杨芳闫超驿城区院3人:罗静静高静高伟遂平县院2人:孟建峰苏东贺西平县院3人:张建光高玉宝王鹏正阳县院1人:张东泌阳县院1人:陶华剑汝南县院2人:冯昆鹏张彬新蔡县院3人:杨卫中张挺李光明(十六)南阳(共34人)南阳市院5人:王星韬梅琼予郭伟山铁蔚丽王金玲宛城区院3人:方丽宁旗王峰卧龙区院3人:惠笑梅赵路露全慧娟南召县院1人:刘兆青方城县院4人:冯建王宏李小召杨涛西峡县院2人:李弘博王国强镇平县院3人:肖强李丰翠王路路内乡县院3人:武睿刚郑潘柯李志新唐河县院3人:景小军刘根良袁聚科新野县院2人:王九锋张晓桐柏县院1人:江禹伸邓州市院4人:张勇程晓轲黄鹏飞曹鹏(十七)信阳(共15人)信阳市院4人:霍骞陈卓符萍邹炀浉河区院2人:李振永武亮平桥区院2人:王东孙静光山县院1人:洪本群固始县院3人:王赞春邵松山张斌淮滨县院1人:曾凡林潢川县院2人:王会显赵丰年(十八)济源(共7人)济源分院5人:潘建渠王重阳白钰璩玉娟郑伟济源市院2人:秦立彬孔令霄。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与省人民检察院协商,省司法厅决定面向社会选任新一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河南省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实施细则》,主要监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相关办案活动,根据需要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活动。

二、选任名额本次拟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00名。

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三、选任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2.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3.公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2.人民陪审员;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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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04.25
【实施日期】2017.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
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高检发〔2016〕7号)和《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豫司文〔2017〕14号)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以下简称济源检察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
简称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

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

济源检察分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济源市人民检察院,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对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11种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济源检察分院和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符合选任条件的原任人民监督员,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申请,选任后任期重新计算。

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二、选任名额
济源检察分院、郑州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名额各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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