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王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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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效力层级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效力层级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效力层级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是两种重要的法律规范形式,它们在法律适用和解释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之间的效力层级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行政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为规范和管理社会生活制定的普遍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文件,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保证司法统一和正确适用法律规范而制定的解释性文件。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到底谁的效力更大呢?首先,作为国家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强制性并得到普遍适用。

由于其立法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因此行政法规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层级相对较高。

行政法规通常是基于宪法、法律等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相对稳定和普遍适用的特点。

与行政法规相比,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或法律问题所做的司法解释,其适用范围通常是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

司法解释是为了填补法律的空白、解决法律适用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和正确解释。

因此,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对更具局限性,主要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过程。

然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也不可低估。

尤其是在我国强调依法裁判的司法制度下,司法解释在解释和适用法律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可以保证整个司法体系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因此,尽管司法解释在效力层级上位于行政法规之下,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力和实际作用并不容忽视。

综上所述,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法律体系中各有其作用和地位,虽然行政法规具有更为普遍和强制的效力,但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至关重要。

在实际法律适用中,需要合理正确地区分和运用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以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和正确实施。

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司法制约与规范

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司法制约与规范

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司法制约与规范引言: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旨在保障公民和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和救济。

而司法解释作为司法实践的有力武器,对行政诉讼制度起着司法制约与规范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的定义、特点及其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解释的定义与特点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解释,通常以解释文件、法条解释等形式呈现。

司法解释的特点在于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普适性,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指引,对于维护判决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司法制约1. 统一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对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进行补充和明确,确保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例如,在解释行政救济程序时,通过明确具体的救济程序及时限,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

2. 规范司法实践司法解释通过对行政诉讼程序的规范,可以提高司法行政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例如,在解释证据收集与鉴定的标准时,明确了行政机关和法院如何确定、采纳证据,并保证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制约。

3. 制约行政权力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行使起到约束作用。

例如,在解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程序时,明确了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标准和程序,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规范1. 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解释通过明确行政诉讼程序的细节和要求,能够提高诉讼工作的效率。

通过规范行政诉讼的具体环节和时限,减少程序性问题的发生,从而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2. 彰显司法公正司法解释的制定可以明确对特定案例的具体处理标准和程序,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与公平。

例如,在解释行政赔偿标准时,明确了受害人的损失认定、赔偿金额确定等细节,保证了受害人权益的合理保障。

3. 强化司法权威司法解释的颁布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司法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满意度。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综合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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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综合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150题)1、甲乙两国就边界划界问题产生争议,两国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进行管辖,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

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甲乙两国通过特别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国际法院据此行使管辖权,属于国际法院“协定管辖”之行使B.国际法院审理该案件,一般应由全体法官出席开庭,但不得设立分庭C.国际法院的判决是可上诉的判决,对判决不服的争端当事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上诉D.国际法院可以适用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审判该案件【答案】 D2、甲乙两人合谋,甲制作假药,乙负责假冒医生,欺骗患者之后,使用该假药给病人注射(该药的售价也畸高)。

经调查发现,此假药足以危害到病人健康致人重伤。

关于甲、乙二人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的想象竞合B.销售假药罪与生产假药罪数罪并罚C.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行医罪并罚D.诈骗罪与销售假药罪想象竞合【答案】 C3、田某为在校大学生,以从事研究为由向某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局2012年度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拒绝公开。

田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田某不具有申请人资格,拒绝公开合法B.因行政处罚决定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公开违法C.田某应先申请复议再向法院起诉D.田某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答案】 D4、下列选项中那一项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的最高决定权?A.制定并修改宪法B.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C.决定战争与和平D.选举和决定其它中央机关国家领导人【答案】 A5、根据我国关于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B.外国收养人应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C.前项证明材料须经该外国人所在国的外交机关或该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D.前项证明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外国使馆认证【答案】 D6、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

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考前冲刺练习题库包括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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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考前冲刺练习题库包括详细解答单选题(共20题)1. 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

刘某同意。

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

(事实一)A.李某接过金饰,协助王某拒不返还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的帮助犯B.李某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李某为窝藏赃物将刘某打伤,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罪D.王某利用李某打伤刘某的行为顺利逃走,也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罪【答案】 B2. 某景区多家旅行社、饭店、商店和客运公司共同签订《关于加强服务协同提高服务水平的决定》,约定了统一的收费方式、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方案。

有人认为此举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只要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的经营者达成协调市场行为的协议,就违反该法B.只要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等问题,就违反该法C.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就不违反该法D.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不具备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不违反该法【答案】 D3. 甲国1999年发生未遂军事政变,政变领导人朗曼逃到乙国。

甲国法院缺席判决朗曼10年有期徒刑。

甲乙两国之间没有相关的任何特别协议。

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法院判决生效后,甲国可派出军队进入乙国捉拿朗曼,执行判决B.乙国可以给予朗曼庇护C.乙国有义务给予朗曼庇护D.甲国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乙国有义务将朗曼逮捕并移交甲国【答案】 B4.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不服的,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A.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B.税务机关作出加收滞纳金的决定C.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D.税收规章【答案】 D5. 原则上条约只对当事方有拘束力,不能约束第三方。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条约会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45题)1、下列关于罗马私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罗马法有市民法和长官法之分,其中长官法的内容多为私法B.在罗马,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概括继承”的原则C.在罗马私法上,自然人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构成D.罗马法的婚姻包括“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答案】 B2、1997年5月,旺旺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

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旺旺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

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D.对于旺旺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答案】 A3、钟某为其3岁儿子购买某品牌的奶粉,小孩喝后上吐下泻,住院7天才恢复健康。

钟某之子从此见任何奶类制品都拒食。

经鉴定,该品牌奶粉属劣质品。

为此,钟某欲采取维权行动。

钟某亲友们提出的下列建议哪一项缺乏法律依据?()A.请媒体曝光,并要求工商管理机关严肃查处B.向出售该奶粉的商场索赔,或向生产该奶粉的厂家索赔C.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D.直接提起仲裁,要求商场和厂家连带赔偿钟某全家所受的精神损害【答案】 D4、某市人民政府所属A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撤销,其职能由市人民政府所属B行政机关继续行使。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解读(胡卫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方剑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丁舒,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发布了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补充公益诉讼立法不足,细化检察实践操作指引。

为深化指导性案例的理解和适用,现就该批案例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指导要点等进行解读。

一、发布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和意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和《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中央重要会议和文件都对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实施四年多来,取得了快速发展。

从试点到全面实施,中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实践引领的发展道路。

通过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将地方实践中相对比较成熟的有益探索总结提炼成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性规则,能够指导、规范和引领办案实践,发挥以案释法、推动立法的作用。

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较为全面地呈现了公益诉讼检察的案件类型、程序机制、办案成效,具象化地展示了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中形成的“双赢多赢共赢”“跟进监督”等一系列办案理念和一体化办案等工作机制做法。

在针对公益诉讼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和争议、分歧环节,明确和细化指导性的办案规则和程序指引的同时进行法治宣传,有助于提高公众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治意识。

二、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履职与诉讼情况、指导意义(一)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诉海南A公司等三被告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8年,海口B公司中标美丽沙项目两地块土石方施工工程后,将土石方外运工程分包给海南A公司。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冲突适用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冲突适用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冲突适用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冲突适用一、引言从发布的主体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完全属于两个不同的系统,然而此二者之间却会因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作出不同之规定,而使案件在法律适用产生冲突。

当此种冲突产生时,对于究竟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的适应孰先孰后的问题,无论是实践中还是理论上都存在着不小的争议。

因此,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优先效力着实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的探讨。

二、概述(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

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

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1](2)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广义上是指,每一个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对法律做出理解,然后才能够具体适用。

因此,必须对法律做出解释,才能做出裁判。

每一个案件都要这样做。

由最高法院对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就是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只能由有权机关做出。

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

应该严格依法进行。

没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作出解释,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

属正式解释。

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

但是在国内,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

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以与其上位法即宪法和法律相冲突。

法院判决时也不可以直接引用司法解释。

[2]从理论上而言的司法解释只应对个案产生效力,并不具有普遍约的束力。

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2篇)

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2篇)

第1篇一、引言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明确裁定的文书。

决定书的正确适用法律是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公正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探讨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因、影响及纠正措施。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餐饮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共计100公斤。

经调查,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承认,这些食品系从非法渠道购入,未经过检验合格。

(二)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市场监管局在调查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李某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2. 罚款人民币10000元;3. 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然而,在审查决定书时,我们发现市场监管局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

(三)错误原因分析1. 法律适用错误:市场监管局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时,未注意到该条款规定的是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而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购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属于生产、销售行为。

2. 立法层级错误:市场监管局在适用法律时,未考虑法律层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检验检疫证明,生产、销售食品的;(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三)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的规定,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应当适用该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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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王智名(2007-10-18) / 已阅8877次[摘要]目前,司法解释在我国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是司法机关广泛适用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发生碰撞的问题。

本文通过一个案例,从实践中和理论上阐述了当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及其争议,进而提出解决该冲突之对策。

解决之道关键在于完善司法解释,当务之急是明确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促建和谐法治。

[关键词]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碰撞;对策一、现实案例显示出的碰撞案例:徐某,男,23岁,因故意伤害(用拳脚和棍棒殴打被害人陈某致使其的一只眼睛失明,经鉴定为重伤。

)于2007年3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依法逮捕。

侦查期间,徐某发病,看守所将其带至医院诊断,结果是肺部感染,胸部有大量积夜。

医院认为病情严重,不及时治疗会有生命危险。

看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第2款和第26条之规定,建议侦查部门改变强制措施,侦查部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6条第2款之规定将徐某取保候审。

驻看守所检察室发现此事,认为不该将徐某取保候审。

检察室认为:虽然徐某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但是徐某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64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8条明确规定,该类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规则〉〉是司法解释,是在《解释》之后对〈〈刑事诉讼法〉〉的补充,明确缩小了取保候审的范围,具有法律效力,效力高于《条例》,也优于《解释》,应适用〈〈规则〉〉之规定,公安机关适用《条例》和《解释》之规定不当。

另外,〈〈规定〉〉是规范公安机关内部办案程序的,虽然看守所身兼行政管理和保障刑事强制措施的双重职能,但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该优先适用刑事诉讼之规定。

因此建议公安机关收押。

看守所认为:〈〈规定〉〉是部门规章,其对行政法规〈〈条例〉〉不具效力。

而〈〈规则〉〉虽然是司法解释,但是司法解释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就是具有法律同等效力,只有立法解释是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没有哪里规定司法解释就比行政法规效力高。

你们认为效力高,是实务操作中的默认罢了。

〈〈规则〉〉同样也只是约束检察院内部办案程序的规定。

我们当然可以为了做好监管场所行政管理工作,依据行政法规〈〈条例〉〉行事。

据此拒绝收押。

由此,看守所和检察室就该案例的法律适用问题发生分歧,进而显现出了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冲突。

二、特殊情况下确会发生碰撞一般来说,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会发生冲突,但是特殊情形下也会出现冲突。

在行政诉讼中是时有发生的事情,而在刑事司法中是少见但确有发生的。

由于公安机关的特殊性,给这两者的冲突提供了可能。

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

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政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我国的公安机关不单纯属于行政机关,而是兼有刑事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

由于公安机关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又具有刑事执法职能,会造成职能的交叉和适用法律的碰撞,同一行为可能同时受行政和刑事两种法律规范的调整。

比如看守所,在这方面就是很特殊的,它既是对在押人员进行监管的场所,又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场所,所以既受《条例》的规范,又受《刑事诉讼法》的规范,上面的案例或许是个典型的例子。

在此案例中,为消除两家冲突,防止陷入无休止的纷争,可行的办法是改为监视居住。

而理论上的问题仍可探讨。

三、实践和理论中的碰撞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规范;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的解释。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对由此产生的冲突而有不同的看法。

(一)在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冲突时,实务中多是将司法解释等同于它所解释的法律来适用,效力高与行政法规。

我国的司法实践已充分证明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之一, 也是对当事人具有普通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一, 因此,从实践的角度看待我国司法解释的地位, 它也被视为我国现行法的渊源了。

但是也有选择适用行政法规的现象,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1]7号法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1年2月26日通过,其对精神损害提出了6项计算标准,但同时在该法释第10条最后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显的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是司法解释在赔偿标准上有冲突时明确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在理论上,对于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效力是有争议的。

1、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的效力来源于法律规定,法院组织法(第33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均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上述决议还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199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中第2条规定,“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199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宣称,“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实际上是针对全国人大的法律所做的解释,其效力持续于法律生效之间,法律生、解释生;法律死、解释死。

法律和司法解释这种关系,类似于民法著名的“从随主规则”。

司法解释虽然没有独立的位阶,但它却依附于被解释的法律,司法解释效力的位阶就同这个法律相等,就是说,如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那么它的司法解释效力就等同于这个法律,也就是说它高于行政法规。

2、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不高于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解释法律的权力,没有规定法院和检察院有解释法律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也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一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即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进一步阐释,这些阐释成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因此具有和法律同等的效力。

法律解释是法律,司法解释是准法律。

《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解释权,但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解释法律的权力完全不同,该解释权限于解释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解释只能就法律、法令在具体案件的应用进行解释。

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基本上不是针对个别案件的,而试图在全国建立普遍的约束力,跻身和法律同等效力的地位,这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其解释权的规定,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始至终也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解释权。

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

根据“明示其一即排斥其余”[1]的解释规则和新法优于旧法的效力冲突规则,是否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解释权已被废除?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立法法再次明确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情况下,目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不再享有法律的解释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解释权也当归于消灭。

最高司法机关在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所称的“具有法律效力”,只能理解为实质法律的效力,而不是形式法律的效力。

这种自我宣称有“法律效力”的做法是欠妥当的,即使是在《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也没有这种规定。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由权力机关作出决定。

所以,司法解释不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另外,司法解释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渊源,本身是没有位阶可言的,而行政法规则是明确的法律渊源,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的位阶无从比较,司法解释的效力也不必然高于行政法规。

四、解决碰撞之对策关于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冲突问题,我们认为关键是在司法解释,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一司法解释是否必要;二是司法解释如何定位。

(一)司法解释确有存在之价值对于法律的漏洞或缺陷,利益法学代表人物赫克(Heck)认为,由于立法者的观察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到将来的一切问题,又由于立法者的表现手段有限,即使预见到将来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在立法上完全表现出来,因此,即使是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或缺陷。

就中国司法解释的实践看,人们都不否认司法解释除了适用法律外,还起到弥补立法不足的作用,包括补充立法规定的缺漏和解决法律中的矛盾[2]。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博弈”使司法解释具有得以立足的空间。

立法解释存在缺陷,比如立法解释效率低下,有一定程度的闭塞性,与现实脱节,实践中立法机关有权难用,立法解释权虚置。

司法解释具有优越性,作为司法机关,经常接触法律,在适用法律时能及时发现漏洞和缺陷,从而分析、理解,作出解释,使解释的效率和适应性更高。

直接与当事人和民众接触,决定了其解释更能面向大众,符合实际需要,从而使法律符合适用的要求。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在实践的过程中创制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解释,实践也证明司法解释制度在我国确有存在的价值。

人大的立法解释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和现实的法律基础;而司法解释又由于其有强大的实用性和适应性在法律实践操作中受到推崇。

这就是说,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是不可或缺的,他们分别解决“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问题”和“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在实践中起到完善立法,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律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

[3]两种制度的“博弈”是彼此对立统一的,并不断促使共同的完善和进步。

(二)、明确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合理构建其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就目前我国司法解释的现状,规范司法解释具有现实意义,完善司法解释是我国步入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的需要。

此项工作,同样需要制度规范,法律保障。

1、明确授权司法机关,准确定位确司法解释。

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但是这不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成为法律解释具体任务的主要承担者。

在其他国家,由立法接管或其常设机关主要负责法律解释工作的情况也是很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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