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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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浅谈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浅谈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张兆武
【期刊名称】《江淮法治》
【年(卷),期】2005(000)008
【摘要】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具有立法权
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基本上制定了“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但有的“办法”只是对任免的对象、呈报的时间作了规定,而对任免工作的具体程序没有明确。

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人事任免工作的做法不一。

有的是从拟任人选组织考核开始,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党委组织部门一起进行考核;有的是党委书记办公会确定意向人选后,由党委组织部门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气。

【总页数】1页(P30)
【作者】张兆武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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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2023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2023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3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将第二款修改为:“工会适应用人单位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将其中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浙委[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浙委〔2009〕46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立法工作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省委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

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地方立法质量显著提高,全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为建设“法治浙江”奠定了良好基础,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为我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指明了方向。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贯彻了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实施好这个《意见》,对于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正处于深入实施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新时期做好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立足长远,统筹规划,科学制定,符合实际。

要立足省情,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把关系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作为立法重点,抓紧研究制定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须的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浙政办发[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省人事厅2004年12月24日)一、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但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当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单位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二、人员的聘用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相关待遇。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通过公开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进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蔡永波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蔡永波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蔡永波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4.10
•【字号】浙政干〔2024〕30号
•【施行日期】2024.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蔡永波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政干〔2024〕30号
省政府研究决定:
蔡永波任浙江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任;
陈如福任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肖高、朱旭恒任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陆立权任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院长;
周青任宁波大学副校长;
徐骏任浙江警察学院副院长;
徐骁任杭州医学院副院长;
免去陈孝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李初排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10日。

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说明

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说明

关于修改《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作⼈员条例》的说明2019-08-21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省⼈⼤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作⼈员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修改的必要性⼈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作⼈员条例》(以下简称任免条例)于1999年12⽉28⽇省第九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7⽉29⽇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作了修订。

多年来,任免条例对省⼈⼤常委会依法⾏使⼈事任免权,促进⼈事任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党组织推荐的⼈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员,发挥了重要的作⽤。

监督法出台以后,任免条例⼀些表述与上位法不⼀致,同时,我省⼈⼤常委会⼈事任免⼯作也出现了⼀些新情况、新做法。

为进⼀步规范和完善省⼈⼤常委会⼈事任免⼯作,对任免条例进⾏修改是必要的。

⼆、修改的过程为适应监督法和我省实际⼯作要求,省⼗⼆届⼈⼤常委会将任免条例修改⼯作摆上今年的重要议事⽇程。

今年3⽉,省⼈⼤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作委员会启动任免条例修改相关⼯作,在深⼊调研和⼴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任免条例修改稿。

4⽉下旬,法制⼯作委员会在进⼀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修改决定草案。

5⽉6⽇,法制⼯作委员会会同代表与选举任免⼯作委员会联合印发修改决定草案,向各设区的市⼈⼤常委会,部分省⼈⼤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省⼈⼤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专门(⼯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意见建议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

5⽉10⽇,省⼈⼤法制委员会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了审议。

5⽉20⽇,省⼈⼤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了讨论,决定提请省⼈⼤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1998〕3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有关情况、经验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告省人事厅。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方针,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2000年10月12日黄埔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7日黄埔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依法行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三条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或者通过本会人员的下列职务:(一)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三)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四条常委会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二)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六条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七条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八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出代理人选,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代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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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1.06
【实施日期】2000.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已于1999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6日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99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自20
0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全面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本省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免去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
(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本省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省长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第五条本省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
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地区各县(市)人民法院院长。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本省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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