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政府行政职能范围及其比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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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政府行政权力配置及其比较剖析

中德政府行政权力配置及其比较剖析

中德政府行政权力配置及其比较剖析中德政府行政权力配置及其比较[摘要]德国的政府间关系呈现为相互依存的合作型模式,它的形成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在此种模式下,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参与决策,对联邦政府施加影响;联邦政府也运用财政手段去控制各成员单位,干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务、德国的政府间关系还体现为州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权力关系以及州政府间和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联系,显现出地方政府自治权力扩大的趋势。

德国政府间关系的协调机制保障了政府间的沟通与协作,有效避免和化解了政府间的矛盾冲突,保证了德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文在分析德国政府间行政权力配置的基础上,将之与中国政府的行政权力配置相互比较,以期为中国政府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德国;行政权力配置;中国;比较一、行政权力的配置(一)概念区分行政权力配置,是指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群众团体等之间,中央地方之间权力分配关系及其制度的总称。

行政权力配置按照配置的方向可分为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

所谓行政权力的横向配置是指行政权力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分配。

其核心内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该国政治体制中所拥有的权力地位和职权范围,而通常这些内容都由该国的宪法和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本论文主要研究我国行政权力的纵向配置相关理论。

接下来先对行政权力纵向配置的概念进行阐述。

行政权力的纵向配置,是根据国家行政权力与其管辖区域地理、人口、文化、公共事务等各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后,形成的行政权力分配的制度总称。

由此可见,行政权力配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层级之间的权力分配,诸如事权与财权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等,因此,行政权力纵向配置问题是一国行政结构的核心问题。

行政权力的纵向配置从实质上来说主要研究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在中央与地方或不同层级政府之间进行分配的方式和制度。

从古代到现代几千年的历史发展变迁中,自国家产生以来,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一直是各国政治制度的核心问题,行政权力的纵向配置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而且对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国家统一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德地方政府的比较

中德地方政府的比较

自治权时,必须服从于联邦的指令。同时,联邦议会根据需要,
可通过简单多数原则撤销、合并、变更各邦,或改变各邦的公 职、边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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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经济文化的差异
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世界第 二大进口国,拥有最多外汇 储备;也是世界上经济成长 最快的国家之一。 农业 主要农产品有稻米、小麦、 高粱、花生、茶、大麦、玉 米、棉花、油料作物、猪肉、 鱼肉等。 工业 主要的工业有煤、纺织业和 服装业、水泥、化肥、鞋、 玩具、食品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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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地方政府的职能和权限 保护性职能,包括消防、治安、保护消费者、蓄病防治、发放 许可证等方面的工作; 环境职能,包括公路、环境卫生、环境规划等方面的工作; 个人职能,包括教育、住房、职业、社会福利、消除贫民窟等 方面的工作; 社会文化和娱乐职能,包括运动设备、博物馆、美术馆、剧院、 宿营地等方面的工作; 商业职能,包括市场、出售或出租小农场、交通运输等方面的 工作。 强制性权限、自治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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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

德国文化
文学 教育
哲学
啤酒 节
德国文明起步虽然很晚,但是近代 对世界文化贡献良多。至今德国科 学家一共获得了超过60项诺贝尔物 理、化学和生理医学奖,著名科学 家有爱因斯坦,马克斯· 普朗克,卡 尔· 弗里德里希· 高斯等等。德国是导 弹、火箭的发源地,也是现代计算 机技术的创始人冯· 诺伊曼的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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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一)强制性权限 州政府通过指令要求地方政府履行的职责如:(1)与公共安全和 秩序有关的职责(如地方警务机构、登记制度和个人身份登记制 度);(2)主持选举。基于法律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履行的强制性职 责(不是基于指令而是)主要有:(1)与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有关 的职责(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丧葬事务);(2)消防;(3) 负责普通学校和职业学校。 (二)自治性权限 (1)乡镇或县的—般行政管理;(2)教育制度(不含义务教育);(3)卫 生制度;(4)社会制度;(5)住宅建筑和城市规划;(6)交通管理(7) 公共服务设施;(8)文化娱乐和体育。

中日国家政府行政职能范围及其比较

中日国家政府行政职能范围及其比较

中日国家政府行政职能范围及其比较2013201150053 邹金一、政府行政职能的构成行政职能,即政府职能,是指政府依法对国家及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所具有的职责和作用,也就是政有行使公共权力管理社会的职责范围和通过管理所起的作用。

行政职能是国家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职能包括立法职能、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职能在日益扩张,它在国家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按照行政职能作用范围的大小,可将行政职能划分为小职能、中型职能和积极职能。

世界银行在1997年的世界发展报告上就提出重新思考和界定政府作用的框架:(1)政府能力低的国家必须将注意力首先集中于基本的功能上:提供纯粹的公共物品,诸如财产权、宏观经济稳定、控制传染病、安全用水、道路以及保护穷人;(2)除了这些基本的服务之外就是中介功能,如外部效应管理(比如污染),制定垄断行业的法规以及提供社会保险(养老金、失业救济金);(3)有较强能力的政府可以发挥更积极的职能,通过帮助、协调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

所以,按照行政的作用领域概况言之,政府职能在于: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解决外部效应、促进社会公平、提供社会保险、协调私人活动五方面。

主要是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与社会职能四个部分。

二、中日两国行政职能范围的比较研究(一)政治管理职能1.军事国防行政职能日本战后新宪法规定放弃战争权利和集体自卫权,因此防卫力量不能超过自卫所需,发展防卫应该是有限度的。

而近年来,日本一再突破了专守防卫的原则,不断强化国家防卫职能,加速了军事大国化的进程。

强化美日军同盟、扩大防御范围、建设攻防兼备的高质量国防力量、完善战时安全体制是日本国防职能调整的方向。

2.司法行政职能日本政府的司法行政职能中包括检察职能的内容,强调法律执行的功能,突出有关社会治安好社会稳定的职能。

如日本政府法人司法行政职能是管理检查、行刑、赦免犯罪及对犯罪进行感化;负责有关国家利益的争讼,有关国籍、户籍的居民登记;限制非法团体及拟定司法令等。

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分析

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分析

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分析一、行政主体的定义在西方国家,行政主体的定义通常是指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这些组织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

例如,在法国,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包括国家、地方团体以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务机关(公务法人)。

而在德国,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有统治权并可设置机关以便行使职权、实现行政任务的组织体。

在中国,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为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这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的组织。

尽管中西方在行政主体的定义上存在一些差异,但核心要素是相似的。

两者都强调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职权和责任的组织或实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定义反映了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性。

二、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我们需要明确中外行政主体的定义及其内涵。

在中国,行政主体通常指的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其权力来源于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而在西方国家,行政主体的概念则更为广泛,不仅包括政府机关,还涵盖了非政府组织、私营企业等在行政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各类实体。

中外行政主体的职能与作用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行政主体主要承担着政策制定、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强调的是政府对社会的引导和控制。

而在西方国家,行政主体的职能更加注重服务公众、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法律地位方面,中国行政主体的地位通常由宪法和行政法规定,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而西方行政主体则更多地受到法治原则的约束,其权力和行为受到司法审查和公众监督,体现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原则。

中外行政主体的运作机制也有所不同。

中国的行政主体运作机制强调集中统高效协调,注重顶层设计和政策执行力。

中德两国地方政府治理差异分析

中德两国地方政府治理差异分析

图 1 我国现行的地方政府结构
还存在一种叫



1 混合型.在德国有些地区,
地方联合政府的行 政 机 构,它 统 辖 市 镇 乡 和 县 级 政
府的功能,
兼顾市镇乡和县的行政权力,
对联邦政府
负责 [4].结构模型如图 2 所示.
的,
也是高效管 理 国 家 的 基 础. 我 国 现 行 的 地 方 政
2020 年 2 月
第 4 期 总第 446 期
内 蒙 古 科 技 与 经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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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两国地方政府治理差异分析
柳志明
(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

同促进地方治理发展的过程.
1 中德地方政府差异分析

1 组织结构的差异
地方政府是一种特殊和非常重要的权力组织形
式,
因此,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接受这种政府组织
形式来管理国家 [3].但是,
应该指 出 的 是,
这些地方
政府组织在世界不 同 地 区 都 有 其 自 身 的 特 点,它 们
当地政府管理社会的捷径,
具有高效性、
及时性等优
点;
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需要大量
的基础设施建设,

德国行政监督机制及其与中国的比较

德国行政监督机制及其与中国的比较

二、德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二)法院对行政的监督
1、宪法法院是宪法的最高维护机关和宪法争议的审判机关,它负责监 督联邦及各州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权力;议会的法律及其政府的委任 立法是否符合宪法;监督总统、法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法;监督政党及 每个公民的宪法活动等。 2、《行政法院法》规定:“一切未被联邦法律划归为属其他法院管辖 的非宪法性质的公法上的争议,对之均可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以看 出,行政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范围很大。
2、议会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委员会
《基本法》规定:联邦议会有权在必要时或者在1/4议员的提议下设立调查委员会,对有 关问题进行专门调查。法院和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有协助调查委员会工作的义务。调查委员 会在结束调查后应向议会提交调查报告。
3、议会申诉委员会(处理公民请愿和诉愿的专门机构)
Wuhan University
Wuhan University
四、中德行政监督机制的比较
四、政党监督
政党之间关系的不同导致了中德在政党监督上的差异。 德国实行多党制,执政党和在野党是竞争和对立的关系,执政党由于在野 德国 党影子内阁的监督产生压力,规范自己的行为,力争在任期中做到最好, 以求连任;同时,德国的在野党对行政的监督更多的是因为竞选的需要, 常常成为党派之间相互攻击和拆台的工具,解决不了多少实质性问题,在 制约政府的同时也妨碍政府的管理效能。 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 我国 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他们是亲密合作又相互独立的关系。民主党派的监 督主要是在民主协商会、高层座谈会和双月座谈会等制度化会议上,在参 政议政、社会沟通与服务等过程中对政府的工作开展监督,这一监督具有 一定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中德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之比较

中德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之比较

中德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之比较摘要: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同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它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更严重。

通过对德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考察和借鉴,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这是实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制度保障,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德国;监督一、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现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但这不意味着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完全不受约束,通过对法条的梳理,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

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如果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之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将其撤销。

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立法权的约束作用,使得行政机关制定抽象性行政行为的活动处于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以宪法第67条为立法依据,规定了各级人大对同级政府所制定规范性文件拥有撤销权,这是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活动监督权的进一步体现。

首先,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例如我国宪法第89条的规定,当国务院发现其组织部门所发布的命令、指示及规章存在不适当之处时,可以依职权将其撤销,使其失去效力或加以改变,使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其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有审查的权力。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当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对同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存在质疑时,可以在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的同时申请附带地对此类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①最后,通过规章备案制度也可以实现对行政立法权的监督。

在我国,国务院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将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纳入监督之下,通过国务院的备案审查,可以有效地避免某些部门或政府以“规章”的形式谋取私利,使有违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逃避行政诉讼。

德国的行政制度

德国的行政制度

德国的行政制度德国作为欧洲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具有高度发达的行政制度。

其行政制度的基础是宪法规定的联邦制度和权力分立原则。

在德国,行政权力被分为联邦级、州级和地方级三个层级,并通过一系列机构和程序进行管理和运作。

一、联邦级行政机构在德国,联邦政府是最高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全国范围内的事务。

联邦总理是联邦政府的领导,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

联邦政府的主要部门包括内政、外交、财政和法律等。

联邦议会是法律和政策制定的机构,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议会负责审议并通过法律,监督政府的行动,并参与制定国家预算。

联邦宪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并监督政府和议会行为的合法性。

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政府和公民具有保护作用。

二、州级行政机构德国由16个州组成,每个州都有自己的行政机构。

州政府由州议会选举产生,它是管理州内事务的执行机构。

州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地方政策、管理州财政、监督地方行政机构等。

州议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负责审议和通过地方法律,监督地方政府的行动。

州议会在制定地方预算和决策地方重要事务时发挥重要作用。

每个州还设有州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和执行该州的宪法,并保护公民的法律权益。

州宪法法院的判决对州政府和公民具有约束力。

三、地方级行政机构德国的地方行政机构包括市政府和地方议会。

市政府由市长和市议会组成,负责管理市级事务。

市长由市议会选举产生,领导市政府的运作。

地方议会是地方行政机构的决策机构,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和通过地方法律,监督政府的行动,制定地方预算等。

德国的行政制度注重权力分立与民主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机构的权力得到制衡和监控。

这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政府的透明和负责。

同时,德国的行政机构也高度重视公民参与,通过公民投票、公众听证等方式,让公民直接参与决策和管理事务。

总结起来,德国的行政制度具有明确的权力分立原则和层级划分,确保各级行政机构的职责明确、运作有效。

这种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德国的政府管理和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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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职能社会化的发展程度不同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政府普遍减少宏观协调,由社会组织替代政府进行直接管理,政府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尽可能多地把社会公共事务交由社会管理,实现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化。

[5]当前德国行政职能社会化程度较高,非政府力量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

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成熟的市民社会。

德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变迁推动了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格局的形成,成为其公民民主政治生活的基本要素,国家在政府与社会之间越来越偏重于社会的自我管理与控制,这种管理和控制越来越具有非政治性和非统治性的自我治理色彩。

由于受到几千年来国家与社会同质同构的历史因素影响,我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仍处于转型之中。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策环境的改善以及公民自我意识与责任感的不断增强,两者的权力结构逐渐得到优化,互动格局趋向于一种良性循环状态。

但总体上,社会组织与民间机构等发展水平较低,存在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一面,难以胜任政府转移的部分功能。

另一方面,政府如何向社会中更好地转移职能以及转移哪些职能尚未形成有效机制。

新一轮政府改革提出要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这是对政府与社会权力边界的认识深化和重新界定,也必将推动我国政府职能社会化程度的提升。

3.政府文化职能的区别
德国非常重视文化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把文化当作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

它所实行的是集权式的文化管理,管理权主要集中在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部门,其文化体制是由政府机构和以自我管理权为基础的具体文化组织这两级组成。

政府的文化政策更多体现的是国家对文化的管理、控制和引导。

这种高度集权式的文化管理模式,有利于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克服由于文化产品的过度市场化和商品化所带来的弊端,但不利于动员各种社会资源发展文化产业,同时也加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我国政府的文化职能主要包括发展科学技术、发展教育文化事业以及卫生体育事业等。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领域一定程度上有所忽视。

虽然在文化建设领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政府在履行文化职能的过程中,对自身与文化建设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还有待改进,尤其是教育领域的行政化现象比较突出。

政府的权力触角在教育文化领域伸得过长影响了文化活力的发挥。

另外,与德国相比,我国教育科研领域的经费投入需要进一步提高,对人才培养和吸引等模式以及文化创新能力也亟待提高。

三、结语
中国与德国虽然在国情、制度和文化上存在着较大差异,但两国存在着共同点及互补之处。

中德两国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和经济大国,不仅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双方在各领域的合作也非常广泛密
切。

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德国政府职能结构和职能范围对于我国政府职能调整与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建设和推进改革事业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我们要在交流与合作中求同存异,借鉴其有益经验,以促进我国政府职能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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