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房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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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房屋巡查管理制度

闲置房屋巡查管理制度

闲置房屋巡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闲置房屋的管理和利用,维护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闲置房屋是指因各种原因长期未被利用或者利用率较低的房屋。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闲置房屋的管理,建立全方位的巡查管理制度,对闲置房屋进行定期巡查,妥善处置闲置房屋,推动其有效利用,切实发挥其社会、经济价值。

第四条闲置房屋巡查管理范围包括闲置住宅、商业办公楼、厂房仓库等各类房屋。

第五条闲置房屋巡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分类处置、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巡查管理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闲置房屋档案管理系统,记录、统计和分析各类闲置房屋的信息,包括位置、建筑结构、使用情况、业主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闲置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推进闲置房屋巡查管理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闲置房屋得到有效管理和利用。

第八条闲置房屋巡查管理应当按照年度计划进行,定期对各类闲置房屋进行巡查检查,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九条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行政执法和房地产管理知识,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巡查工作。

第十条巡查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不得超越职权,不得私自调度房屋,不得索取、收受财物,不得滥用职权,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三章处置管理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闲置房屋,应当及时对其进行分类处理,包括自用、转让、出租、拆迁等方式。

第十三条对于适宜自用的闲置房屋,可以由政府主导,或者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进行出售或者出租,推动其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对于违法使用或者危险房屋,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者拆除,确保周边安全。

第十五条对于因拆迁、改造等原因造成闲置的房屋,应当及时安排相关工作,推动其利用或者重新规划使用。

第十六条对于长期闲置无人管理的房屋,可以通过政府收购或者征收等方式进行处置,确保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酒店自用房使用规范标准

酒店自用房使用规范标准

酒店自用房使用规范标准1. 引言酒店自用房是指为酒店员工提供的宿舍房间。

为了维护员工的生活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制定了本规范标准,以规范酒店自用房的使用。

本文档旨在明确员工对于酒店自用房的使用规范,确保员工的生活质量和酒店的形象。

2. 使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酒店员工使用的自用房。

3. 使用规范3.1 保持房间整洁•每位员工应负责保持自用房的整洁和卫生。

•每周酒店将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员工应确保房间达到标准要求。

3.2 合理使用房间设施•勿随意移动房间内的家具和设备,必要时可向维修部门申请调整。

•合理使用空调、暖气等电器设备,节约能源。

3.3 注意安全和防火•勿乱堆放易燃物品,禁止在房间内吸烟。

•定期检查电路、插座和电器设备的安全性,如出现问题应及时上报维修部门。

3.4 禁止滥用自用房•房间仅供员工个人居住使用,禁止转租或与他人共用。

•禁止在房间内从事违法活动或非法聚集。

3.5 合理分配自用房资源•酒店将根据员工职务和层级,合理分配自用房资源。

•员工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将被取消自用房资格。

4. 处罚措施酒店将对违反酒店自用房使用规范的员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并要求整改。

•第二次违规:书面警告,并要求整改。

•第三次违规:取消自用房使用资格。

5. 结束语酒店自用房使用规范标准旨在确保员工的生活质量和酒店的形象。

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范,共同维护自用房的良好环境,为酒店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同时,酒店将不断完善并执行本规范,希望员工能够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酒店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酒店自用房使用规范标准的详细内容,请各位员工认真遵守。

如有疑问或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咨询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管理人员。

私有空间安全管理制度

私有空间安全管理制度

私有空间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私有空间的安全和秩序,维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私有空间,包括住宅、商铺、办公场所等,适用于私有空间的所有居民、租户和访客。

三、安全管理责任1. 私有空间业主或管理者应当对私有空间的安全负有责任,组织和协调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2. 私有空间居民或租户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私有空间管理者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出入管理:私有空间应当设置出入口,配备门禁系统,保证只有有关人员才能进出。

同时应当加强对外来访客的管理,确保他们的身份真实。

2. 安防设备:私有空间应当配备必要的安防设备,包括监控摄像头、报警器等,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3. 安全巡查:私有空间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巡查,检查各项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4. 安全培训:私有空间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居民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五、应急预案1. 私有空间管理者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水灾、电力故障等各种应急情况的处理办法。

2. 应急通道:私有空间应当设立应急通道,确保居民和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迅速疏散到安全区域。

3. 应急演练:私有空间管理者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及时完善。

六、安全消防1. 私有空间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检查保养。

2. 禁止私自设置明火,严禁在私有空间内吸烟或燃放烟火,确保消防安全。

3. 私有空间管理者应当建立消防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及时处理消防事故。

七、安全管理成效评估私有空间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向居民公开评估结果,接受居民监督。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私有空间管理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管理制度)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关联管理活动,村民于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条使用房屋应当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检查、及时修缮、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导。

规划、建设、市容、环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使用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壹)于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于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二)于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运营性用房;(四)拆改住宅楼房或者和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经批准于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方案,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设置和安装。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变整幢楼房用途的,应当向房屋所于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提交下列材料:(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核意见。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旨在保障房屋的安全性,防止房屋发生事故,并保护居住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1. 建筑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标准,包括建筑材料的选用、结构安全、消防设施、电气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2.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房屋的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要求,包括灭火器、喷淋系统、疏散通道、烟雾报警器等设备的设置和日常检查。

3.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房屋电气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要求,包括线路的敷设、插座的规格、用电设备的选择等,以确保电气安全。

4. 水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房屋自来水、供水设备的水质安全、水压稳定和污水处理等要求,以保障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卫生环境。

5. 安全设施管理规定:规定了房屋安全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包括监控摄像头、安全门禁系统、防盗门窗等设备的安装和维护。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会因国家、地区、城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居民在使用房屋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并加
强自我安全意识,保持房屋的安全状态。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物所有权人、业主、管理单位等应当承担保障房屋安全的法律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负责制定和实施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计划和措施。

第七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定期更新、评估和排查房屋安全风险。

第三章房屋安全责任第八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法律法规,确保房屋建设过程中符合安全规范,杜绝安全隐患。

第九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房屋结构和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如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修缮措施,并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遵守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公共区域乱丢垃圾、随意停放车辆或擅自改动建筑结构。

第四章房屋安全检查第十二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各类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并要求整改。

第十三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安全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配合检查人员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检查应包括建筑结构的稳定性、电气设备的安全性、防火设施的有效性等方面内容,确保房屋的安全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第五章房屋安全防范第十五条建筑物内部消防设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置和维护,确保疏散通道、灭火器等设施的畅通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建筑物外部应设置合适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护栏、安全门等,防止人员跌落事故的发生。

住宅小区房屋使用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房屋使用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房屋使用管理规定为了维护住宅小区房屋的正常使用,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房屋使用管理规定。

一、房屋使用的基本要求1、业主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例如,住宅不得改为商业用途,不得在住宅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2、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拆除、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观。

不得在承重墙上随意打孔、开窗,不得破坏房屋的防水层、保温层等。

3、保持房屋的整洁和卫生,不得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二、装修管理1、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装修方案。

装修方案应包括装修的时间、范围、施工队伍等信息。

2、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如不同意装修方案,应当说明理由。

3、装修施工期间,应当遵守施工时间规定,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时间进行噪音较大的施工。

4、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对相邻业主造成影响。

如因装修造成相邻房屋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5、装修完成后,应当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房屋租赁管理1、业主出租房屋时,应当告知承租人本小区的房屋使用管理规定,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2、承租人应当遵守本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业主应当及时将出租房屋的信息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包括承租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四、房屋维修与养护1、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修和养护。

共用部位包括屋顶、外墙、楼梯间、走廊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给排水管道等。

2、业主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由业主自行负责。

但因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需要业主配合的,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3、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闲置楼房安全管理制度

闲置楼房安全管理制度

闲置楼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闲置楼房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产生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闲置楼房、企业闲置楼房、居民楼房等各种闲置建筑。

各单位和个人在管理闲置楼房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所有使用闲置楼房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楼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闲置楼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应由专门的管理部门或负责人负责,并将其列入工作日程,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闲置楼房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对楼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缮,确保闲置楼房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闲置楼房的档案管理制度,对闲置楼房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归档管理,做到安全可追溯。

第七条对于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闲置楼房,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改,以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闲置楼房的安全检查第八条闲置楼房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楼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楼房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安全检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楼房的结构安全、消防设施、电气安全设施、水电气管道等设施的维护情况等。

第十条安全检查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检查结果应当做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报告内容制定整改计划。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结果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定期进行复查,确保闲置楼房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闲置楼房的安全维护第十三条闲置楼房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楼房进行维护,保持楼房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安全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楼房的外观、内部设施、电气设备、水电气管道等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的楼房设施损坏或者老化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楼房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安全维护工作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维护记录应当做到详实并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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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房安全管理规定
1.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办公室和各
机房,工作人员严禁在办公室和机房内接待亲友。

2.办公室钥匙管理要明确责任人,随身携带,防止丢失,
严禁私自配制大厦房门钥匙。

3.保管好各种文件票据,行政档案,严格文件收发手续,
杜绝失密或丢失事故的发生。

文件的销毁和保存要按有关
规定执行,并指定专人负责。

4.印章要明确专人管理,使用时要经部门领导同意,不
得以任何借口开空白介绍信。

5.工作人员禁止在办公桌及文件柜内存放现金、贵重物
品和有价证券,如违反制度造成丢失者,责任自负。

6.严格遵守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禁止在办公室内使
用任何电热器具,禁止私接临时电源。

7.严禁在办公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有异味等
物品,不准堆放、焚烧杂物,不准乱扔烟头、火柴棒,保
持清洁卫生。

8.妥善保管好室内复印机、打印机、电脑等电器设备,
非操作人员不得使用。

9.下班前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查看是否切断电源,文
件票据和行政档案是否锁好,门窗是否关好,确认无安全
隐患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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