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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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文档资料

A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文档资料
(2)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 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 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 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 予以清偿。
1.2019年3月18日,甲出资8万元设立了A个人独
资企业,同时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由于经管不 善,A企业一直亏损。2019年8月12日,因不能
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 B.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 C.投资人的家庭共有房屋 D.投资人的劳务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自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负责企业的事物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 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委托人或 者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 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可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 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思考3-1】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什么 区别?
【解析】 雇员7人以下为个体户,8人以上为个 人独资企业,并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办理工商登 记手续。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
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 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 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 人独资企业。如公务人员、警察、商业银 行工作人员等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

出资方式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设立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事务管理
投资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公务员等除外)


事务管理:
1.投资人可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 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 侵害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源自(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组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生产经营场所


2.设立程序
申请登记合伙企业,只要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 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八、有限合伙企业
1.设立 2-50个合伙人,其中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2.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



3. 特别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 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 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2、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 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讲义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讲义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念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置, 由一种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旳经营实体。

特性:1.由一种自然人投资2.无限责任3、内部机构设置简朴, 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非法人企业投资人甲于2023年1月1日投资设置A个人独资企业, 2023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旳借款协议。

问: 1.签订借款协议步, 应以谁旳名义?2.银行贷款到期后, 若以A企业旳所有财产仍不能偿还, 则投资人甲承担什么责任?1、签订借款协议步, 应以A企业旳名义。

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旳民事主体——可以自己旳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银行贷款到期后, 若以A企业旳所有财产仍不能偿还, 则投资人甲应以其个人旳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旳能力。

二、个人独资企业旳设置条件1.投资人①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②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旳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置旳企业为外资企业③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置个人独资企业2.企业名称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企业”字样3.出资方式①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or其他财产权利——不能以“劳务”出资②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4.固定旳生产经营场所、必要旳从业人员判断: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旳能力。

判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其财产局限性以清偿债务旳, 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旳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仍局限性清偿旳, 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置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旳, 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 (1)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 (1)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一)2000年3月,公民殷某独自出资4万元设立了一家面制品加工厂,生产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等。

他注册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名称为某市惠康面制品加工厂;住所为某市某路某号的一间16平方米的房屋。

实际上,这间房屋只是殷某暂时借来应付登记的,真正的营业场所在一间简易房内,该房屋是某公交公司将一汽车终点站的候车室改建而成的,没有路名和门牌号码。

而且,在正式开张时,殷某挂出的厂牌是“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殷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惠康”商标用于其生产的面制品,获得了核准。

殷某雇了四名工人为其工作,规定他们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六天。

因为是私营企业、规模小,殷某认为没有必要为四人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

工人中有一个黎某,头脑灵活、活动能力较强,殷某让他负责销售和收货款。

一日,黎某的母亲突发急病送医院救治,黎某手头缺钱,便瞒着殷某将刚收来的货款1000元垫付了医药费。

然而钱还是不够,黎某找到其朋友王某,慌称面制品加工厂是自己所开,以加工设备为抵押,又借得1500元,并立下了字据。

两个月后,殷某在核帐时发现黎某有货款未及时入帐,便要求他三日内交出。

黎某无钱可交,就到乡下躲了起来。

没几天,王某来到惠康面制品加工厂讨债。

殷某和王某这才发现他们都被骗了。

王某坚持殷某先替黎某还债,然后再向黎某追偿。

殷某断然拒绝,表示这是黎某的个人债务,应由黎某自己清偿。

因此两人争执不下。

问:1、殷某的独资企业在设立和经营的过程中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什么?2、黎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3、王某的抵押权能否实现?为什么?答案:1、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的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企业的识别标志,不能任意确定,工商登记后也不能自行变更。

(1)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者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

殷某自行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讲义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讲义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念个人独资企业: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无限责任3、内部机构设置简单, 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非法人企业投资人甲于2009年1月1日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 2009年4月1日A企业及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

问: 1.签订借款合同时, 应以谁的名义?2.银行贷款到期后, 若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 则投资人甲承担什么责任?1、签订借款合同时, 应以A企业的名义。

个人独资企业——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银行贷款到期后, 若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 则投资人甲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①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②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③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企业名称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3.出资方式①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or其他财产权利——不能以“劳务”出资②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从业人员判断: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判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仍不足清偿的, 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 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02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02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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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独资企业所得“实惠”不多也是不被投 资者看好的一个原因。一位已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 的投资人对记者说,办理银行贷款,个人独资企业 只能作为“个人”而不是“企业”向银行贷款,银 行提供的贷款方式同样适用于个体户。 税收上,按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个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 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 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 资企业只能申报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领取增 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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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存在下列相同点: 第一、两者的投资主体基本相同。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对投入的 资产都实行申报制,不需要经过法定的验资机 构验资。 第三、两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相同,都必 须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第四、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与 个体工商户均须有必要的资金、场所、从业人 员及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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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梦难圆的原因
1,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出资问题,设立个 人独资企业除了必须具备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合法的企业名称、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固定的生 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 从业人员5个条件外,如果是申请设立某些从事 特殊行业的个人独资企业,还需要行业管理部门 的批准文件。比如办餐饮企业,要有卫生部门的 批准;办文化娱乐企业,要有公安、文化部门的 批准。因此,抛开这些条件限制,只说“投资一 元钱,就能当老板”显然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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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 “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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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大纲一、个人独资企业(一)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三)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二、合伙企业(一)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二)熟悉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三)掌握合伙企业的管理二、本章重点与难点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①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④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但可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1)出资人不同(2)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3)适用的法律不同(4)法律地位不同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①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②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二)变更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讲义(可编辑)_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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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讲义(可编辑)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念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无限责任、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非法人企业投资人甲于年月日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年月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万元的借款合同。

问:、签订借款合同时应以谁的名义?、银行贷款到期后若以A 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则投资人甲承担什么责任?、签订借款合同时应以A企业的名义。

个人独资企业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若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则投资人甲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①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②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③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出资方式①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or其他财产权利不能以“劳务”出资②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从业人员判断: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判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判断:投资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上没有注明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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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概述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该自然人应为“一个中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外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举例】投资人甲于2009年2月1日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

2009年4与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A 企业是独立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行为。

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人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个人的去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应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例题1 单选】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种表述正确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名师主题,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答案】D【解析】根据以上的知识点完全能判断出来,自己看吧,不打了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有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因此,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对此承担无限责任。

【链接】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对投资人的限制(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链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只能是具有中国籍的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1)、投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提示】“劳务”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出资方式,只有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才可以莱芜出资的方式出资。

其他形式的企业均不能以劳务方式出资。

(2)、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申请人应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提示】这里并没有要求“实缴”,而仅仅是“申报”。

合伙企业中此处的规定为: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职权的限制投资人对受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去职权的限制,支队受委托人或者被聘用人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内部职权限制不可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链接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链接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举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该企业事物,并约定对外签订超过10000元的合同时需要甲的同意。

某日,乙未经甲同意就与丙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5000元的合同。

丙不知道乙对外签订合同所受的限制。

根据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甲并不能以乙超越职权的限制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丙。

【例题2.单选】公民张某于2010年3月25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后因自己能力有限。

委托李某管理企业事务,张某和李某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载明,李某仅对5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

2010年4月5日,李某以个人独资企业甲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公司订立了一项8万元的买卖合同,丙公司依约供货,但对于付款发生争议。

下列说法正确()A、买卖合同有效,个人独资企业应以合同履行付款义务B、李某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付款C、张某向丙出具和李某订立的委托管理合同后可以不履行付款义务D、张某向丙出具和李某订立的委托管理合同后付款5万元,其余款项不付【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效力,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和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4、对受托人的限制(法定限制)(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进行担保;(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的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制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通知、公告债权人。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没有规定“清算费用”(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该责任消灭。

【例题3 单选】以个人财产出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A、不再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人不足以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两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人不足以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解析】看上解散和清算就能搞明白【例题4 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正确的做法是()A、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B、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C、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D、没有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答案】ABC【解析】D没有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二、普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重点)(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合伙人是自然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香味能力。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提示】上述主题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链接】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有一个是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合伙协议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提示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需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提示2】以“劳务”出资,是普通合伙人特有的出资方式。

3、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表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字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构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有。

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重点)(1)、内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2)外部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染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1、合伙事务的执行形式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但是,并非所有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权都可以被授予个别合伙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i、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转染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员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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