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盗刷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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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被盗刷案例分析

储蓄卡被盗刷案例分析

储蓄卡被盗刷案例分析一、案例描述二、案例分析1.盗刷手段在这个案例中,盗刷者通过获取小张的储蓄卡信息,包括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而后利用这些信息来非法盗刷小张的账户。

常见的手段包括网络钓鱼、恶意软件、假冒网站等。

虽然在案例中并未具体提及盗刷者的身份,但根据常见的储蓄卡盗刷案例,盗刷者往往是专业的犯罪团伙。

他们可以通过黑市售卖盗刷数据、恶意销售或使用这些数据,从而获取不法利益。

3.侦查难度由于盗刷者往往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作案,包括使用代理服务器、利用黑客技术等,因此追踪和侦查的难度相对较大。

而且,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犯罪手段的日渐复杂,追踪和侦查的难度可能会进一步增加。

三、预防和应对措施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个人应提高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透露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

避免在不可靠的网站上使用储蓄卡进行交易,在进行网上购物时选择安全可靠的平台。

2.建立安全的支付环境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强对支付环境的安全管理,建立多重验证机制,限制异常交易,及时发现和阻止盗刷行为。

3.及时冻结账户4.加强法律打击对于储蓄卡盗刷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盗刷者的刑事责任,并加大对相关犯罪团伙的打击力度。

5.改进技术手段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及时更新安全技术手段,提高支付系统的安全性,防止盗刷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储蓄卡被盗刷是一种常见的金融犯罪案件,它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预防和应对此类案件,个人和机构应提高安全保护意识,建立安全的支付环境,加强法律打击,改进技术手段等。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减少储蓄卡被盗刷案件的发生,确保金融安全。

银行卡盗刷的法律关系分析

银行卡盗刷的法律关系分析

浅析银行卡盗刷案件中的多方法律关系汪春燕1(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目前针对银行卡犯罪的银行卡盗刷纠纷层出不穷,而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作出判决时适用法律随意,无章可循,类似案例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因此有必要首先理清这类案件中多方主体的基础法律关系,才能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关键字:银行卡;盗刷;法律关系;一、问题的提出银行卡盗刷案件主要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和密码,或只获取银行卡卡号、密码及其他与持卡人身份特征相关的信息,从而利用这些信息制作伪卡并假冒持卡人的身份去通过POS机刷卡消费,在ATM机或BST终端上转账、提现等新型的违法犯罪。

但这类犯罪行为引发多方主体受损,涉及的法律关系又不仅仅局限于刑事范畴,当事人更多的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来争取己方的权益。

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现状混乱,而相关的专门性银行卡法律规范的缺失,又导致各地法院作出判决时适用法律随意,无章可循,类似案例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诸如此类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因此有必要首先理清这类案件中多方主体的法律关系。

为1作者简介:汪春燕(1986—),女,甘肃酒泉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更加直观具体的理清银行卡盗刷案件中银行卡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笔者采取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以新近发生的一起银行卡盗刷案件为例说明,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较为庞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0年7月6日,李某在某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申请开办了一张印有银联标志的飞天银行卡(以下简称“飞天卡”),并存入60万元。

自2010年7月7日至8月23日,李某在信用社各分社营业网点(包括柜面和ATM机)和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某支行”)ATM机上多次使用该卡支取现金,截至2010年8月23日,李某的飞天卡内余额475294元。

浅析银行卡盗刷案件中的多方法律关系

浅析银行卡盗刷案件中的多方法律关系

浅析银行卡盗刷案件中的多方法律关系作者:汪春燕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摘要】目前针对银行卡犯罪的银行卡盗刷纠纷层出不穷,而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作出判决时适用法律随意,无章可循,类似案例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因此有必要首先理清这类案件中多方主体的基础法律关系,才能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关键词】银行卡;盗刷;法律关系问题的提出银行卡盗刷案件主要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和密码,或只获取银行卡卡号、密码及其他与持卡人身份特征相关的信息,从而利用这些信息制作伪卡并假冒持卡人的身份去通过POS机刷卡消费,在ATM机或BST终端上转账、提现等新型的违法犯罪。

但这类犯罪行为引发多方主体受损,涉及的法律关系又不仅仅局限于刑事范畴,当事人更多的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来争取己方的权益。

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现状混乱,而相关的专门性银行卡法律规范的缺失,又导致各地法院作出判决时适用法律随意,无章可循,类似案例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诸如此类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因此有必要首先理清这类案件中多方主体的法律关系。

为更加直观具体的理清银行卡盗刷案件中银行卡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笔者采取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以新近发生的一起银行卡盗刷案件为例说明,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较为庞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案件基本情况2010年7月6日,李某在某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申请开办了一张印有银联标志的飞天银行卡(以下简称“飞天卡”),并存入60万元。

自2010年7月7日至8月23日,李某在信用社各分社营业网点(包括柜面和ATM机)和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某支行”)ATM机上多次使用该卡支取现金,截至2010年8月23日,李某的飞天卡内余额475294元。

2010年8月29日,李某到信用社营业网点柜面取款时发现飞天卡账户内余额为993元,经开户的信用社查阅明细,发现李某的存款于2010年8月27日在POS机上一次性消费474301元,遂向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经公安局侦查,初步认定李某2010年8月14日20时15分在工商银行某支行的ATM机上取款时,卡号和密码被犯罪嫌疑人事先安装在该ATM 机上的设备盗取,2010年8月27日卡内存款被犯罪嫌疑人在广东省某珠宝金行购买千足金项链,通过该店POS机一次性消费474301元,至今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

我国商业银行卡盗刷的现状分析及风险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卡盗刷的现状分析及风险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卡盗刷的现状分析及风险防范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和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卡盗刷事件时有发生,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银行卡盗刷而遭受损失的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为了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卡盗刷的现状,并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1. 盗刷手段日渐多样化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盗刷手段也日渐多样化,传统的盗刷手段如偷盗、伪造、冒用等仍然存在,而且新型的网络盗刷、信用卡诈骗等也层出不穷。

盗刷者通过在ATM机上安装读取设备、使用网络病毒窃取银行卡信息、伪造信用卡复制卡信息等手段,不仅增加了盗刷的难度,也增加了被盗刷的风险。

2. 案件频发,损失严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卡盗刷案件频发,而且涉案金额也不菲。

尤其在一些网购、旅游、娱乐等高风险领域,盗刷事件更是层出不穷。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因商业银行卡盗刷而遭受损失的金额高达数十亿元,给社会和个人都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3. 安全意识淡薄一些消费者对于商业银行卡的安全意识相对淡薄,对于盗刷风险并不足够重视。

很多人会在网上随意购物、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分享银行卡信息等,这些行为都给自己的银行卡安全埋下了隐患。

二、风险防范措施针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卡盗刷的现状,我们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风险防范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加强安全意识教育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公众的银行卡安全意识教育。

银行、政府部门和媒体应当联合起来,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向公众传递银行卡安全知识,教育消费者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银行卡信息,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以及如何警惕和防范银行卡盗刷风险。

2. 完善监管机制应当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商业银行卡盗刷的打击力度。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卡盗刷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相关立法,并加大对盗刷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让盗刷犯罪者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3. 推广安全支付技术推广安全支付技术也是防范商业银行卡盗刷的有效途径。

借卡给别人转账法律后果(3篇)

借卡给别人转账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金融业务的日益多元化,银行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出于方便他人或临时周转的原因,会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

这种做法虽然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可能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就借卡给别人转账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借卡给别人转账的法律风险1. 银行卡盗刷风险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最直接的风险就是银行卡被盗刷。

一旦他人利用你的银行卡进行非法交易,你将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2. 账户异常风险他人使用你的银行卡转账,可能会使你的账户出现异常交易记录,影响你的信用记录。

在银行风控机制下,账户异常可能会被冻结,甚至被列入黑名单,影响你的正常金融活动。

3. 法律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明知是他人用于非法交易的银行卡而提供帮助的,可能构成洗钱罪。

如果你将银行卡借给他人用于非法交易,即使你不知情,也可能因涉嫌共犯而承担法律责任。

二、借卡给别人转账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如果他人使用你的银行卡进行合法交易,但你未授权,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所得款项。

但如果对方已经将款项用于合法用途,你可能无法追回损失。

2. 刑事责任如前所述,如果你将银行卡借给他人用于非法交易,可能涉嫌共犯,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洗钱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三、防范借卡给别人转账的法律风险1. 提高法律意识了解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借卡给别人转账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避免因无知而陷入困境。

2. 谨慎借卡在借出银行卡时,要确保对方有合法的使用目的,并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

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加强账户管理定期检查银行卡交易记录,一旦发现异常,立即联系银行进行处理。

吴某某储蓄存款被盗刷案分析

吴某某储蓄存款被盗刷案分析

吴某某储蓄存款被盗刷案分析近日,吴某某在一家银行存储的大量现金储蓄账户遭遇了盗刷,损失惨重。

这件事情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各界的热议。

这篇文章将会对这一案件进行详细分析,探讨如何保护个人储蓄存款的安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情况。

吴某某在银行存储了大量现金,便于生意和日常支出。

不料,犯罪分子获取了她的银行账户和密码,并且成功盗刷了她的储蓄账户。

最终,吴某某失去了大量的储蓄款项,感到十分痛心。

吴某某遭受的盗刷案并非孤例,类似的事件在社会上时有发生。

以下是三个案例:1. 李某某的银行账户被盗刷了1万多元。

他起初并没有察觉,直到第二天才发现他的账户出现了异常状况。

警方调查后发现,犯罪分子是通过网络钓鱼等手段获取了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和密码。

2. 王某某的银行卡被盗刷了2万元。

他发现自己的账户余额不足时报警,经过多方调查,警方发现,犯罪分子是在ATM机上安装了假读卡器,通过获取他的密码和银行卡信息进行盗刷的。

3. 张某某的储蓄账户被盗刷了3万元。

他并不是第一次遭受盗刷,前两次被盗时嫌疑人都被警方追捕归案。

最后经过警方调查,发现原来张某某的妻子竟然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盗刷了他的储蓄账户。

这三个案例表明,银行卡盗刷的方式千变万化,而且技术手段也越来越高明。

我们需要通过一些措施来保护我们的储蓄账户。

首先,我们需要避免不良习惯。

不要将银行卡和密码存放在同一处,尽量将其分开存放。

同时,不要轻易将银行卡和密码提供给他人,并尽量避免使用公共网络环境进行在线交易。

其次,我们需要提高安全意识。

如果发现银行卡被盗刷,要及时报警,并与银行进行联系,尽快冻结账户。

不要轻信陌生人或者不明来历的短信、电话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总之,在现代社会,我们更加需要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预防措施来防范银行卡盗刷案的发生,确保我们的储蓄账户得到安全保护。

此外,银行和金融机构也承担了重要的责任。

他们需要加强对账户和系统的安全性监控,如通过多因素认证,增加验证码等措施来确保账户安全。

银行卡盗刷民事案件最新裁判观点集成

银行卡盗刷民事案件最新裁判观点集成

银行卡盗刷民事案件最新裁判观点集成■导读1、持卡人领用借记卡和信用卡与银行之间成立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后者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关系;2、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后,可以基于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基于损害事实提起侵权之诉,在信用卡盗刷案件中,后者还存在特约商户承担损害赔偿的可能;3、银行出具的《领用须知》中“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用于交易的银行卡须为真卡,使用伪卡进行交易不能视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

4、银行卡密码泄露后持卡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

认定持卡人过错取决于举证责任分配。

■违约之诉:银行作为被告持卡人领用借记卡,与发卡银行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

银行的主要义务是保障持卡人账户内资金安全并按时支付相应利息,持卡人则须妥善保管银行卡以及账户信息和密码;持卡人领用信用卡,与发卡银行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同时还可能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指示(以持卡人在签账单上签名等为表现形式)为持卡人的消费处理清偿事务,持卡人则按照约定偿还发卡行代其支付的费用;当持卡人在还款日截止前未能缴清所有款项,依双方约定可以延后付款的,双方之间另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后,如果认为是银行没有履行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义务所致,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发卡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及账户信息和密码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往往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且持卡人承担的比例也存在有差异。

类型一:利用伪造银行卡盗刷型(一)利用伪造借记卡盗刷型案例一高树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借记卡纠纷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1012号)【裁判观点】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佟楼支行办理了银行借记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银行卡盗刷案例分析

银行卡盗刷案例分析

银行卡盗刷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和便利性的提升,银行卡盗刷案件逐渐增多,给广大用户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本文将以某银行卡盗刷案例为例,分析该案件中的盗刷手法、受害者损失以及如何防范类似案件的方法。

案例描述:张先生是某银行的银行卡用户,一天他突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盗刷了一笔巨额资金。

他立即联系银行进行冻结卡片并报案。

经过调查,他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信息被人利用在网络上购买了贵重商品,并将货物转运至其他地方。

银行迅速采取措施,关闭了盗刷者的账户,但是张先生仍然遭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根据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盗刷者利用了以下几个手法来实施盗刷行为:1. 钓鱼网站欺诈:盗刷者通过伪造银行官方网站或发送虚假短信的方式,诱导用户点击并输入银行卡信息,从而获取用户的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

2. 交易异常:盗刷者通过购买贵重商品或转账等方式,迅速将被盗银行卡内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以加快盗刷后的逃离过程。

3. 地理欺诈:盗刷者往往将货物转运至其他地方,增加追踪的复杂度,使受害者更加困惑和无助。

受害者损失方面,张先生在该案件中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盗刷者利用他的银行卡信息,购买了数额巨大的贵重商品,导致他的银行卡资金被大量消耗,并且他需要承担货物丢失以及追回资金的相关成本。

如何防范类似案件:1. 提高安全意识:用户应该通过正规渠道了解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对盗刷手法的识别能力。

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来路不明的链接和短信。

2. 避免使用公共网络:尽量避免在公共场合或不安全的Wi-Fi网络下进行银行卡操作,以免个人信息被窃取。

3. 设置强密码:选择一个强密码来保护个人银行卡账户。

密码应该包含大小写字母、数字以及特殊字符,并定期更换密码。

4. 及时注意账户流水:定期查看银行卡流水账单,关注异常交易,如发现任何异常,应立即与银行联系并进行冻结卡片处理。

5. 使用双重认证技术:选择支持双重认证的银行卡,可以增加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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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银行卡盗刷暂时没有特定的民法来规范,都是经济法那块的。

在网上找到的判决书只有一份,但是报道很多,最大的争议是同案不同判。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2.相关判例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承担全部损失标签:金融犯罪信用卡银行卡盗刷财经分类:金融法【裁判摘要】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对其自助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储户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复制假的借记卡,将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的,应当认定商业银行没有为在其自助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构成违约。

储户诉讼请求商业银行按照储蓄存款合同承担支付责任,商业银行以储户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的,对其抗辩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07年12月2日晚,原告王永胜到中国银行下关热河南路分理处自助银行柜员机(ATM)上取款5000元。

2007年12月5日下午,原告在中行江宁分理处准备取款10 000元时,被柜台营业员告知卡内余额为2800余元。

当晚原告再次查询,发现卡内又少了2000元。

原告当即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系犯罪分子获取了原告借记卡的密码及信息资料,然后复制两张伪卡在北京、江西等地取款或消费。

上述事件发生后,原告起诉中国银行。

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护原告的资金安全。

由于被告对自助柜员机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导致原告卡内存款被犯罪分子用伪造的借记卡取走或消费,对此原告并无过失。

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支付原告存款463 942.2元,以及上述款项自2007年12月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中国银行辩称:原告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对于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资金损失,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在为原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所设自助银行网点均有符合规范的安全防范设施,被告亦通过多种形式提醒储户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

原告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被盗,是因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密码,原告自身具有过错。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9日,原告王永胜在被告中行河西支行办理长城电子借记卡一张。

该借记卡为无存折卡,王永胜在业务登记表中进行了签名,业务登记表背面附有管理协议书及借记卡章程,载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的内容。

2007年12月2日晚,案外人汤海仁等五人到中行热河南路支行的自助银行网点,在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了具备摄像功能的MP4。

当日19时5分,原告王永胜持借记卡在该自助银行柜员机取款5000元。

汤海仁等遂窃取到了原告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并据此复制两张假银行卡。

2007年12月3日,汤海仁等三人持其中一张卡到南昌,其余两人持另一张卡到北京,分别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2007年12月6日,王永胜发现其借记卡内存款短少后,即到中行下关支行打印交易明细并向鼓楼公安分局报案。

鼓楼公安分局立案后,于2008年1月11日将案外人汤海仁抓获并于当天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2008年5月22日,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以汤海仁犯信用卡诈骗罪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12月4日、5日,汤海仁等人以复制的银行卡在南昌、余干等地刷卡消费及取款合计428 709.50元。

据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鼓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汤海仁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

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中行河西支行提供的查询明细显示借记卡于2007年12月3日在中行江宁大市口支行柜面被取款50 000元,于当日19时58分在中行光华路自助银行柜员机被取款5000元。

原告王永胜认可该两次取款均系其本人支取。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的2007年12月22日中行北京天缘公寓支行提供的交易明细显示借记卡于2007年12月3日22时22分9秒至2007年12月4日0时33分53秒期间在该支行所管理的自助银行柜员机上14次取款35 000元,发生异地取款手续费140元。

上述14笔交易所涉35 140元在(2008)鼓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中未被确认为案外人汤海仁的犯罪金额。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犯罪分子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原告王永胜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复制假的银行卡,将借记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的事实发生后,与原告建立储蓄存款合同的被告中行河西支行应否对前述被犯罪分子支取及消费的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永胜在被告中行河西支行办理了无存折借记卡,即与中行河西支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

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中行河西支行负有按照原告的指示,将存款支付给原告或者原告指定的代理人,并保证原告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商业银行设置自助银行柜员机,是一项既能方便储户取款,又能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并增加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银行亦能从中获取经营收益。

对自助银行柜员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为在自助银行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也是银行安全、保密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义务应当由设置自助银行柜员机的银行承担。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外人汤海仁等五人通过在中行热河南路支行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具有摄像功能的MP4的方式,窃取了王永胜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复制了假的银行卡,并从原告借记卡账户内支取、消费428 709.50元。

上述事实说明,涉案中行热河南路支行自助银行柜员机存在重大安全漏洞。

由于具备专业知识的银行工作人员对自助银行柜员机疏于管理、维护,未能及时检查、清理,没有及时发现、拆除犯罪分子安装的读卡器及摄像装置,致使自助银行柜员机反而成了隐藏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处所,给储户造成安全隐患,为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综上,原告借记卡密码被犯罪分子所窃取,是银行未能履行其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所致。

被告中行河西支行认为,被告与原告王永胜在借记卡管理协议书及章程中已经约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本案中,原告借记卡的存款被盗是因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密码所致,原告自身具有过错。

因此,涉案借记卡的资金损失应由持卡人即原告本人承担。

对此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借记卡管理协议书及章程中的约定,应当是指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条件的情况下,完全由于持卡人自己的过失使借记卡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自行承担。

而本案中原告借记卡失密,是银行违反安全保密义务所致。

储户大多缺乏专业知识,在使用自助柜员机进行交易时,难以辨别门禁识别装置是否正常,是否安装了其他不明识别器,也难以发现柜员机上方是否安装了非法摄像装置。

银行无权单方面增加储户的义务。

银行未对自助柜员机进行必要的维护、未能给储户提供安全、保密的环境,导致持卡人借记卡密码泄漏,并且在借记卡还在储户本人手中的情况下,未能准确识别被犯罪分子复制的假卡,最终导致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资金被犯罪分子骗走,又错误解释借记卡管理协议书及章程约定的含义,主张风险一律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被告中行河西支行认为,原告王永胜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对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资金损失,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外人汤海仁等人利用被告未尽保密义务、对自助柜员机疏于管理的安全漏网,窃得原告借记卡的密码,而后使用复制的假卡进行支取和消费。

银行未能准确地识别该复制的假卡,从而将原告借记卡账户中的存款错误地交付给假卡持有人。

因此,在真借记卡尚由原告持有的情况下,汤海仁等人的行为并非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而是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

原告与被告建立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

被告认为原告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属于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资金损失,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其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该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保证支付义务,被告错误的将原告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交付给假卡持有人,未适当完成自己的支付义务,故原告要求中行河西支行支付相应存款及相应利息的主张合法,应予以支持。

被告中行河西支行认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中确认犯罪金额为428 709.50元,对涉案借记卡账户在北京被支取的35 140元未予认定,该款项不排除原告王永胜自行支取的可能,被告只认可刑事判决中所认定的犯罪金额。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前述35 140元款项在(2008)鼓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中未被确认为案外人汤海仁的犯罪金额,但并不能证明被告所称的系原告自行支取的主张。

其次,根据鼓楼公安分局对案外人汤海仁的询问笔录,汤海仁等人2007年12月2日晚复制原告的借记卡后即离开南京到江西南昌、余干和北京等地,这说明2007年12月3日晚19时58分在中行南京光华路自助柜员机从涉案借记卡账户中支取的5000元并非汤海仁等人利用复制的假银行卡所支取,原告亦认可其于2007年12月3日晚19时58分在光华路自助柜员机取款5000元的事实。

这一事实同时证明2007年12月3日晚8时左右原告尚在南京市区。

中行北京天缘公寓支行提供的交易明细所显示的前述35 140元被支取的时间为2007年12月3日晚22时22分9秒至2007年12月4日凌晨0时33分53秒,这个时间段离原告在光华路自助柜员机取款的时间不足两个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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