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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
纪律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司发[2011]15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1.12.05
【实施日期】2011.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
(穗司发〔2011〕150号)
广州地区各司法鉴定所(中心):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建立良好的行业秩序,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广州市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司法鉴定人的职业形象,确保司法鉴定人的职业素质,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司发〔2009〕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督促所聘用的司法鉴定人遵守本规范,及时纠正、制止其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二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意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意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意见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指引目录一、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二、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期限三、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四、开庭审理前的准备五、开庭审理六、合议及裁判文书制作一、医疗纠纷的案由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0条第(3)项、第351条的规定,医疗纠纷有两类案由:一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包含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医疗纠纷的请求权存在竞合的情形,确定案由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注意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释明不同案由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

如果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如果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

同时,可以向当事人解释两类请求权在诉讼时效、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区别,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二)在释明之后,当事人如果作出了明确的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并告知当事人应当承担自己选择案由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医疗纠纷的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告知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

(一)举证期限的确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人民法院指定期限的,不得少于三十日。

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无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还是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当开庭审理前确定。

(二)举证期限的延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逾期举证的处理1.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不再一概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刘平与广州市司法局等司法行政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刘平与广州市司法局等司法行政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刘平与广州市司法局等司法行政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司法行政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0【案件字号】(2019)粤71行终33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琳闵天挺王荣【审理法官】朱琳闵天挺王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平;广州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当事人】刘平广州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当事人-个人】刘平【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平;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被告】广州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本院观点】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投诉事项具有受理、调查、处理以及告知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物证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投诉事项具有受理、调查、处理以及告知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上诉人刘平投诉原审第三人分析测试鉴定所鉴定材料系伪造、未对检材日期进行鉴定等,请求被上诉人广州市司法局调查处理。

被上诉人广州市司法局受理上诉人的投诉后进行了相关调查,经审查认定原审第三人不存在上诉人所投诉的虚假鉴定问题,遂作出《关于刘平投诉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有关问题的复函》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投诉处理告知的法定职责。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推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实施细则-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推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实施细则-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推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实施细则正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推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实施细则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的若干意见》及本院《关于进一步推行执行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庭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案件的分类第一条执行实施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以严格依法、便民高效为原则,通过科学筛选,将案件分为简易案件、普通案件、恢复执行案件三类。

简易案件快执快结,普通案件及恢复执行案件精执细办。

第二条简易案件的执行时限为两个月,包括以下几类:1、可快速处理的仲裁案件、知识产权案件;2、可快速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案件、追缴诉讼费案件、涉刑事罚没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3、可快速执行完毕的行为执行案件;4、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款项等可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5、通过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愿意即时主动履行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6、其他在两个月内可简易快执的案件。

第三条普通案件包括以下几类:1、经过调查发现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2、需要评估、拍卖、变卖的案件;3、社会矛盾大、执行标的3000万元以上及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4、在两个月内不能快速执行完毕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恢复执行案件包括以下几类:1、符合恢复执行规定决定恢复执行的案件;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需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案件;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需采取控制性措施的案件;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5、其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需采取执行措施的案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中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程序【发文字号】穗中法[2014]31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11.03【实施日期】2014.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中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中法[2014]31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中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院领导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中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特此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中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院在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中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加强对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接受本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和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是指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本院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委托专门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本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司法委托管理科(以下简称司委科)具体负责本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鉴定机构选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审判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凡遇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移送司委科统一办理,审判部门不得直接对外委托。

西南大学[019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参考答案

西南大学[019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参考答案

[019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我国行政立法主体的是()1.G省人民政府2.国务院3. S省P县人民政府4.国务院公安部2、魏某的企业被某县政府强制停产,其不服,认为县政府行为违法,若魏某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是()1.该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2.国务院主管部委3.县人民法院4.该县政府3、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强制查封、扣押,此种行为属于()1. D. 直接强制执行措施2.行为性处罚3.间接强制执行措施4.财产性处罚4、下列关于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1.行政征收是有偿的,行政征用是无偿的2.行政征收的标的是无形财产,行政征用的标的是有形财产和劳务3.行政征收的法律后果是转移财产所有权,行政征用却不发生所有权转移4.行政征收是强制的,行政征用是自愿的5、下列哪项行政行为被认为从来就不具有法律效力?()1.撤销的行政行为2.解除的行政行为3.废止的行政行为4.无效行政行为6、下列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与制度的是()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2.被告负举证责任制度3.两审终审制度4.公开审判制度7、下列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的是()1.B. 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2.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3.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4.人大与人大代表之间的关系8、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期限是( )1. 30日2. 60日3. 90日4. 1.5日9、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制定的是( )1.地方性法规2.行政法规3.单行条例4.部门规章10、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1.及于中国所有领域2.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低于法律3.与法律平行4.一定比地方性法规要高1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2.既可以由行政相对方也可以由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申请开始3.在某种情况下也可由复议机关主动开始4.行政复议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为前提12、依据《行政许可法》,下列机关中享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是( )1.较大市政府2.国务院各部委3.省会市政府4.国务院13、下列组织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1.国务院法制办2.村委会3.工商所4.省人民政府14、下列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表述,正确的是()1.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公民死亡的,请求人资格不发生转移2.行政机关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3.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一般小于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4.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请求的目的仅仅是要求对其已有的损害予以补救和恢复15、王某参与聚众赌博被公安局查获,经调查,王某系一名12岁在校学生。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穗中法〔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中法〔2020〕30号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市中院《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院领导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25日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市场出清等作用功能,实现破产案件办理繁简分流,持续优化广州地区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清算案件,应当在依法审理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财产申报、核查、接管、评估、拍卖、分配方式,采用简便送达、简化债权人会议、加快推进管理人工作、适用法定最短期限等手段,探索简化审判方式和新型工作机制,降低破产审判司法成本,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3.审理破产案件,应当坚持便捷、高效、因案而异、协调推进的原则,尽量整合破产事项、缩短程序时间,及时高效完成各项破产程序。

二、适用条件4.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不存在风险隐患并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进行快速审理:(1)债权人数较少,且债权数不超过十笔;(2)债务人负债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3)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4)债务人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5)债务人账簿、重要文件完整、简单,易于审计的;(6)债务人财产易于变价或无需变价的;(7)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资产和负债均已确认完毕的;(8)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已经执行部门查实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9)其他可以适用快速审理的情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机关【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9]9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9.11.25【实施日期】2009.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粤高法发[2009]9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区)公安局、司法局,各监狱: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体现刑罚目的,促进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财产刑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结合本省罪犯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和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罪犯财产刑执行是指对罪犯被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刑罚予以执行。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依法共同做好罪犯财产刑的执行工作。

三、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应当纳入罪犯悔改表现综合考核的范围,并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参考因素。

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积极缴纳的,在减刑、假释时可以适度从宽掌握;明显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的,应当从严掌握;确有证据证明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缴纳的,不予减刑、假释。

四、罪犯的财产刑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执行。

对未执行完毕罚金刑,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其指定的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接收罪犯缴纳的罚金,也可以对罪犯暂存在监狱、看守所的财产在预留必要生活费用后予以追缴。

五、人民法院应当公告执行财产刑的部门及接受财产的银行账号。

人民法院在收取罚金和财产时应当向缴纳人出具凭证,罚没的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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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管理工作协作
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组织
【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9.06.12
【实施日期】2009.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管理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法院、司法局,市中院、市司法局各有关部门:
现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管理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司法局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管理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法官与律师执法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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