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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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民诉的最新司法解释

2010年民诉的最新司法解释

2010年民诉的最新司法解释----级别管辖的若干规定,建议所有法条烂记于心!2010民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城镇租赁合同解释一定熟记!刑诉的检察院刑诉规则一定要烂记于心,因为这个规则某种意义上改变了刑诉的规定,扩充了刑诉的规定范围,所以不要捡了西瓜丢了芝麻!刑法建议把分则条文再细看一遍,特别是贪污贿赂渎职方面和危害社会秩序方面的规定!密切关注刑法方面的论述题!!!!!把你手头上的所有案例分析再看一遍!因为案例分析的解答含金量高,信息量大,表述经典无误,能帮助你快速浏览知识点!!经济法的城乡规划法严重关注!今年的透过率会有所降低,方式是严格阅卷,特别是第四卷!所以千方百计的提高你的第四卷成绩!!今年商经不考案例分析!从今天开始,我将陆续发布一些三国法预测试题,并附答案、解析与总结。

我发布的预测试题不可能与2010年的真题一模一样,但希望大家把这些试题及所附的解析掌握,以便在出现类似试题时能够做对。

1、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 国际法院可以适用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审判案件B. 联合国秘书长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C. 由于国际法院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双重选举产生,因此受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制约D.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没有否决权答案:AD解析:A选项正确,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国际法院应依国际法审判案件,可以适用的法律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即国际法的渊源)。

B选项错误,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主体仅限国际组织,具体为联大及联合国各机构,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C选项错误,国际法院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双重选举产生,但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不受任何政府的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机构的制约。

D选项正确,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没有否决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中院判决书陈兴柏

中院判决书陈兴柏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7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兴柏,男,1975 年9 月22 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太晖村九组。

身份证号:42242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友豪皮袋厂,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国道西小三街。

经营人:罗玉池,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耀记队三巷l 号。

委托代理人:唐英斌,男,1972 年 2 月25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182号A3栋602房,身份证号:512926************ 。

上诉人陈兴柏因劳动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9)花法民一初字第2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于2008年4月24日进入位于花都区狮岭镇杨赤路海布牌坊对面永顺小区二车间工作,与被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并向原审法院提供《永顺小区出入证》、2008年4月-8月的工资袋、招聘广告、上诉人自行制作的《工资计算明细表》、空白的《友豪、鹦鹉王皮具厂送货单》和空白的《友豪、鹦鹉王皮具厂生产单》各一份,上述证据均没有被上诉人的盖章或相关负责人的签名,因永顺小区内有多家工厂,上诉人出示的视频和照片也不能显示其工作的车间是由被上诉人经营的。

这些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予确认,并称其没有雇请上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对双方的劳动关系不予确认,据此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陈柏兴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07•【字号】•【施行日期】2019.08.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千重点问题的解答200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确定了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执行异议诉讼制度,最高法院先后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等一系列关于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加上此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执行裁决纠纷系列法律、司法解释形成初步体系。

但因实践中情形较复杂,导致各地区不同程度存在裁判结果相互矛盾现象,损害司法公信力。

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省法院参照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就执行裁决类案件审理实践中部分重点问题作出裁判指引,以供参考。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一)程序问题1.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意见: 1. 已经执行法院进行执行异议审查; 2.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3. 在执行异议标的物执行程序终结之前; 4. 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权利异议; 5. 有排除执行或继续执行的明确诉讼请求。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说明: 1. 执行异议之诉应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我国加入的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是

我国加入的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是

我国加入的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是篇一:国际私法上作业03任务0001-0005题及参考答案国际私法上作业03任务题及参考答案03任务_0001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A)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A.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B.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C.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D.胡伯的国际礼让说2.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C)。

A.受害人国籍国法B.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C.航空器登记国法D.航空器到达地国家的法律3.《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B)。

A.过失责任制B.推定过失责任制C.无过失责任制D.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基础4.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A)。

5.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

XX 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

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

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

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D)。

A.美国法B.法国法C.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D.中国法6.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

A.巴托鲁斯B.萨维尼C.戴西D.库克7.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B)A.目的地法B.国旗国法C.法院地法D.出发地法8.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通常情况下,适用(A)。

A.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B.合同履行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C.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D.合同履行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9.关于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A.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B.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C.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D.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10.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B)。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问题的处理意见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关于劳动争议部分(一)程序问题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公开其工资计算方式和基数的,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产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赔偿损失等, 应当以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前提,仲裁委、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直接就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作出认定。

3.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其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故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不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行约定。

5.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劳动者申请仲裁一年前, 至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尚未纠正,如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前补发了未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即已经纠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曾经违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6.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但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在处理工伤待遇案件时,如果不追加承包方就无法查清事实或承包者可能需要承责的, 应予以追加承包方。

7.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址客观上已不存在,但可以电话联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如用人单位拒绝到庭领取相关材料,则应以该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为送达地址进行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通过上述两种形式不能成功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

(二)工伤、职业病问题8.劳动者工作未满一个月即受伤,用人单位还来不及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标准应根据双方对工资数额的约定,或已经发放的工资数额可以折算出的月工资进行认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问题的处理意见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争议部分(一)程序问题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公开其工资计算方式和基数的,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产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赔偿损失等,应当以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前提,仲裁委、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直接就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作出认定。

3.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其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故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不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行约定。

5.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劳动者申请仲裁一年前,至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尚未纠正,如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前补发了未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已经纠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曾经违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6.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但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在处理工伤待遇案件时,如果不追加承包方就无法查清事实或承包者可能需要承责的,应予以追加承包方。

7.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址客观上已不存在,但可以电话联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如用人单位拒绝到庭领取相关材料,则应以该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为送达地址进行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通过上述两种形式不能成功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

(二)工伤、职业病问题8.劳动者工作未满一个月即受伤,用人单位还来不及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标准应根据双方对工资数额的约定,或已经发放的工资数额可以折算出的月工资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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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请勿外传)二0一0年广州市民事审判工作资料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二0一0年四月第一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机构的诉讼地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可否以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赔偿权利人没有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答:根据《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对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具有直接请求权,故赔偿权利人可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直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权利人没有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仅以肇事机动车一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官应主动释明原告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但赔偿权利人已经就赔偿问题与机动车一方达成赔偿协议的除外。

如果经释明并告知法律后果,原告坚持不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并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不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此种情况下,肇事机动车一方提出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害,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对赔偿权利人的赔偿责任总额中应当扣除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抗辩,可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商业三者险是否应当一并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要求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支持?答:商业第三者险纠纷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于赔偿权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审查。

三、【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归责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向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予以赔偿,还是不考虑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责任的比例,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答: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而不考虑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责任的比例,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不过,由于《条例》第二十三条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有责任限额和无责任限额两大类,因此,在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责任(过错)时,不管被保险人的责任(过错)有多大,保险公司均应在有责任限额(具体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责任(过错)的,保险公司则需在无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四、【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范围及侵权赔偿与保险赔偿的关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一方在何种范围内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是否需要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机动车一方与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并不相同,两者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具体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应当首先判决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赔偿权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权利人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比列的确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在何种范围内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答: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由其对受害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双方负同等责任的,由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三)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由其对受害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比例的确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应当遵循何种原则?答: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六)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和过错的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何理解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各方的责任情况作出认定的,应当如何理解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答: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过错的重要证据,但并非绝对的认定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各方的过错情况未做认定,或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体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各方的过错情况未做认定,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由事故各车承担同等民事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三)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根据相应规定处理。

八、【责任限额是否应当分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如果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总的责任限额或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还应当考虑第三者的各项具体损失,由保险公司分别在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限额等分项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答: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各分项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九、【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的范围】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具体包括哪些赔偿项目?答:对于哪些损失应当纳入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或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在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对于哪些损失应当纳入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或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作出妥当的、公平合理的解释。

具体而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等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二)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和无责任财产损失责任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直接的物质性损失;(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整容费、营养费、鉴定费等。

十、【交强险责任限额应当按照事故发生的次数确定】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车辆多次发生碰撞,第一次交强险赔偿时,已达到赔偿限额,或者未达到赔偿限额,尚留有部分赔偿限额,该机动车后又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在原来留下的部分限额内赔偿,还是再次按交强险最高限额赔偿?答: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故在机动车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对此每次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赔偿次序】在机动车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交强责任限额内的赔偿次序?答:应当将精神损害赔偿首先纳入交强险责任限额,在赔偿了精神损害赔偿后交强险责任限额仍有余额的,才考虑将其他物质损害纳入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保险公司赔偿、十二、【数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数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果数辆机动车均投保了交强险,承保数辆机动车交强险的各保险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答:应当具体根据第三者的损失和交强险责任限额总和的大小具体确定。

1、在第三者的损失大于或等于各交强险责任限额总和的情况下,应当由各保险公司以各自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2、在第三者的损失小于各交强险责任限额总和的情况下,由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第三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各保险公司应负担的具体数额,则可由保险公司直接协商或另案解决。

十三、【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扣减被保险人垫付的款项】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义务人(肇事方)预先支付的费用超过了其应当负担的数额,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肇事机动车一方先行向受害人支付部分款项的请况下,应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分别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和肇事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范围,如果机动车一方已经支付的款项超过其实际应当负担的部分的,则可以再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抵扣,由保险公司在抵扣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抵扣的责任限额部分,可由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理赔。

十四、【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与追偿权】保险公司以《交强险条列》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抗辩其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而无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否支持?答:应当区分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对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当在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和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垫付责任。

对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则无需在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有哪些免赔的抗辩事由?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保险公司的唯一免责事由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

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不能以机动车转让未办理相关手续、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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