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迁建审判业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中院破产案件专门审判机构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中院破产案件专门
审判机构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11.30
•【字号】粵高法〔2019〕151号
•【施行日期】2019.11.30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审判机关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中院破产案件专门审判机
构的批复
粵高法〔2019〕151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立广州破产法庭的请示》(穗中法党〔2019〕102号)收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9]267号文,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撤销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设立广州破产法庭。
二、广州破产法庭管辖以下破产案件:
(一)广州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二)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三)跨境破产案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三、有关部门职责相应调整,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此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30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穗中法〔2018〕213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穗中法〔2018〕213号各区法院,市中院各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已于2018年6月13日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民事执行、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管辖】被执行人住所地为广州市辖区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将部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条【协调工作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协调工作组,负责协调广州市两级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相关工作。
协调工作组由主管执行局和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工作组成员由执行局和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分别派出的庭领导、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组成。
执行法院与受移送法院对案件移送分歧较大的,可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协调工作组予以协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粤高法(2017) 151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 151号] 为统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一、合同效力1.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如何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中华人是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条件之一,并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应范围和标准,应依法进行招标。
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第19号),在民间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2.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房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家庭室内装修和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自建低层住宅(二层以下、含两层)、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以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3.施工许可证是否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行为的行政管理措施,发包人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4.发包人或承包人能否按照承揽合同的规定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或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权应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其以《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为依据主张随时解除施工合同的,不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推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实施细则-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推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实施细则正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推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实施细则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的若干意见》及本院《关于进一步推行执行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庭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案件的分类第一条执行实施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以严格依法、便民高效为原则,通过科学筛选,将案件分为简易案件、普通案件、恢复执行案件三类。
简易案件快执快结,普通案件及恢复执行案件精执细办。
第二条简易案件的执行时限为两个月,包括以下几类:1、可快速处理的仲裁案件、知识产权案件;2、可快速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案件、追缴诉讼费案件、涉刑事罚没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3、可快速执行完毕的行为执行案件;4、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款项等可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5、通过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愿意即时主动履行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6、其他在两个月内可简易快执的案件。
第三条普通案件包括以下几类:1、经过调查发现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2、需要评估、拍卖、变卖的案件;3、社会矛盾大、执行标的3000万元以上及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4、在两个月内不能快速执行完毕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恢复执行案件包括以下几类:1、符合恢复执行规定决定恢复执行的案件;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需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案件;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需采取控制性措施的案件;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5、其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需采取执行措施的案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中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程序【发文字号】穗中法[2014]31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11.03【实施日期】2014.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中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中法[2014]31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中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院领导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中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特此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中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院在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中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加强对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接受本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和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是指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本院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委托专门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本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司法委托管理科(以下简称司委科)具体负责本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鉴定机构选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审判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凡遇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移送司委科统一办理,审判部门不得直接对外委托。
最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工作报告 精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工作报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9年2月3日在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年夫各位代表我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9年,全市法院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和各界支持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狠抓审判工作、司法改革、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01704件、办结239521件,法官人均结案162件,同比分别上升1209、431和975;其中市中院受理50468件、办结45591件,法官人均结案148件,分别上升596、666和1532。
一、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惩治各类犯罪活动。
全市法院受理刑事一、二审和再审案件26173件、审结23706件,分别上升1285和1182;其中市中院受理3122件、审结2666件,分别上升1632和926。
积极应对刑事案件上升,加强审判工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
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一审审结间谍、杀人、抢劫、强奸、重大盗窃、毒品以及黑社会性质等刑事案件18630件。
依法审结广州火车站广场5·06案、彭树声5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重大案件,对在广州301路公交车上实施爆炸的被告人欧长生一审判处死刑。
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一审审结走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假冒注册商标等刑事案件2422件。
一审审结全国最大的老鼠仓案陈志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判处罪犯583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323人,上升1024,原为处级以上干部的77人。
如原番禺区副区长龚汉坤、原从化市委常委方纪章因受贿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八年。
注重人权刑事司法保障。
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罪责相当、疑罪从无原则,依法适用缓刑4289人、免予刑事处罚81人、宣告无罪11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穗中法〔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中法〔2020〕30号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市中院《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院领导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25日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市场出清等作用功能,实现破产案件办理繁简分流,持续优化广州地区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清算案件,应当在依法审理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财产申报、核查、接管、评估、拍卖、分配方式,采用简便送达、简化债权人会议、加快推进管理人工作、适用法定最短期限等手段,探索简化审判方式和新型工作机制,降低破产审判司法成本,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3.审理破产案件,应当坚持便捷、高效、因案而异、协调推进的原则,尽量整合破产事项、缩短程序时间,及时高效完成各项破产程序。
二、适用条件4.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不存在风险隐患并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进行快速审理:(1)债权人数较少,且债权数不超过十笔;(2)债务人负债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3)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4)债务人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5)债务人账簿、重要文件完整、简单,易于审计的;(6)债务人财产易于变价或无需变价的;(7)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资产和负债均已确认完毕的;(8)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已经执行部门查实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9)其他可以适用快速审理的情形。
广州市度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结果

1陈希阳 2李 恩 3郝 娜
4李志浩 5陈宁旭 6周陈发
7王宏炬 8唐 珊 9邹奇峰
10陈 浩 11麦燕妹 12喻金凤
13陈玮珊 14张 凌 15王 娟
4
天盈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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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光辉 2尹祖林 3魏作伟
4黄意鑫 5戴欣怡 6张玉蓉
7黄 亮 8叶晓春 9梁 晋
12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迁建审判业务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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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跃虹 2邓国基 3潘忠诚
4张伟恩 5张健文 6刘少武
7赵 蕾 8蔡昌明 9区俊杰
10熊 彧 11叶瑞欣 12魏焕卿
13陈伟斌 14曹秋霞 15周志强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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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邓国基 2张庆宁 3文 健
4钟 珣 5王晓琴 6丘荪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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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 东 2马震聪 3吴博冠
4戴 歆 5陈 颖 6梁 勇
7郑 峰 8曾庆钱 9张建新
10隋 晓 11施 俊 12邝晓媚13陈少玲 14彭英桃 15刘祖国
5
翁源县气象防灾减灾业务技术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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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 杰 2梁耀昌 3肖广健
4王红玉 5张 进 6朱力雄
7老漫容 8幸乾山 9袁卓峰10谭 靓 11邓观华 12陈绕超 13黄国庆 14宋 款 15莫俊杰
7郭就斌 8蒋鸿德 9林国贤
10陈卫群 11杨庭婷 12梁 晋
13褚志鹏 14孙静宇 15郭 旭
18
百达丰总部基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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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世强 2白 帆 3常 煜
4蔡奇原 5万志勇 6陈景鹏
7蒋鸿业 8胡小兵 9林荟婧颖10何志毅 11邹 军 12叶茂烜13贺宇飞 14谭志昆 15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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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迁建审判业务大楼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招标代理单位:北京中交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日期:2013年 4 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迁建审判业务大楼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招标公告根据穗发改投资[2010]18号文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现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迁建审判业务大楼基坑工程施工进行施工专业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迁建审判业务大楼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招标单位: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联系人:邱工联系电话: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中交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804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三、建设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四、项目概况:本项目高9层,下设一~二层地下室,基坑支护总周长约600m,基坑开挖深度4.4~13.7米,基坑底板面标高-7.0~-13.5米。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1、标段划分:本工程划分为 1 个标段。
2、招标内容:本项目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坑开挖、场地平整及相关前期工程等。
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为准。
3、招标控制价: .86元。
注:两个或两个以上标段的,应明确允许兼中或不兼中时,明确对项目负责人的数量要求。
对于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招标项目,应分别明确各专业对应的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的专业组成费用。
六、资金来源:市财政资金。
七、公告发布、报名及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时间: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 2013 年4月18日至 2013 年 4月 23日。
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
报名开始日期(含本日): 2013 年 4 月 24 日。
报名截止日期(含本日): 2013年 4月 28日。
报名时间:上午: 9:30-11:30 ,下午: 14:00-16:00 。
注: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截止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如报名参加投标的申请人数量过少不足以形成充分竞争时,招标人在确认正式投标人之前,可以发出补充公告,适当延长报名时间。
八、报名及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
注: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包括有效的注册临时建造师(有效的注册临时建造师必须满足:①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②年龄不满60周岁。
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5、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
6、明确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由施工专业承包单位专职安全员(具有施工安全考核证书C类)兼任。
(适用于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且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7、投标人自 2010 年 1 月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第4点所述资质级别的等级方能承接的工程。
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
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指面积、高度、跨度、管径等)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
注:①业绩取自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
②单独招标的专业工程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
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业绩,需同时提供总承包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经业主和总承包单位确认的分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四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
注:诚信档案(A类IC卡)应在有效期内。
注:1、资格审查时,电子资审系统将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投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是否符合要求提供辅助审查结果,最终以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的结果为准。
对联合体企业暂不提供辅助审查结果,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2、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方式三(适用于属于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选择择优方式)1、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多于等于 5名且少于等于 12 名时,取全部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超过 12 名时,择优选取综合得分(综合得分=业主综合评价*20%+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80%)前 12 名成为正式投标人。
本项目的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以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排名为准。
综合诚信评价排名以资格审查结束的当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的企业60日诚信分排名为准。
3、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 5 名时为招标失败。
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注: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60日诚信分。
十一、招标人因两次或多次招标失败,需申请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十二、接受报名及资格审查。
十三、本工程根据《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设立的通知》(穗建筑【2010】56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设置招标控制价。
十四、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除按《投标申请人报名须提交的书面资料及其他取自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一览表》中要求提交书面资料外(一式二份, 一份正本,一份副本,若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其余各款资料均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企业库记录的该部分信息将被视为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
资审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投标报名截止日期当天24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
若招标人延长投标报名时间,以上资料以延长报名截止期当天24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
则投标人应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确保各项信息在有效期内。
《投标申请人报名须提交的书面资料及其他取自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一览表》中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本项目采用择优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择优所用资料在《投标申请人报名须提交的书面资料及其他取自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一览表》标明为“择优资料”,投标申请人如不提交这部分资料,不被认定为资审不合格,但将影响投标申请人的择优结果。
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内容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异议受理电话:,地址:广州大学城内环东星运路1号。
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网址:.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cn/zbw/index.jsp)、广东投资招商网(.cn)、南方日报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
十七、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ZB2010-007-1招标文件范本。
本公告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
十八、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布。
招标单位: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中交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2013年月日附件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迁建审判业务大楼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格审查文件招标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中交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四月重要提示一、实施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在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代理单位应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内设置查询地点,以及公布查询电话和经办人(保持其通讯方式的有效性和畅通性),接受报名投标单位关于资格审查方面的情况查询。
招标代理单位接受投标资审情况查询的主持人及经办人应熟悉了解、清楚相应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报名投标单位资审合格或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及合法依据。
报名投标单位应凭报名凭证(投标报名费单据或已递交的投标担保金单据)、法人代表授权书、单位证明向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情况查询,招标代理单位和前来查询的报名投标单位,应对查询情况用书面形式作为备忘确认证明。
二、中标公示期间,招标代理单位应按上述第一点有关设置查询点、查询要求和程序进行废标及相关情况查询操作。
三、招标代理单位上述的工作情况,将列入招标代理单位的综合诚信评价排名的考核。
四、投诉时须提交相关的查询资料。
资格审查文件通用条款修改声明:本资格审查文件使用GZZB2010-007-1招标文件范本的资格审查文件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文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
本公告中不再转录资格审查文件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cn)下载查阅。
通用条款号:修改类型:增加现文:通用条款号:修改类型:删除原文:通用条款号:修改类型:修改原文:现文: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资格审查文件通用条款1.申请人须知1.1 本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国家计委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穗建法[2005]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公告所列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
1.2 招标人,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等相关情况均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1.3本项目招标使用GZZB2010-007-1招标文件范本资格审查文件通用条款,所有与该范本不同之处,均在资格审查文件通用条款修改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