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解散民事调解书
法院解封申请书

法院解封申请书法院解封申请书1人民法院:公司(原告)与限公司(被告)纠纷一案由贵院作为一审法院立案并进展了审理,案号(xx)民初字第xx号。
在诉讼期间,原告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原告担保人公司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向贵院供应了位于,价值的商铺作为担保。
贵院据此对被告拥有的位于予以了查封。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现本案已经审结,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下达(xx)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恳求,本案诉讼已经终结。
因此,原告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原告担保物的保全手续,并将原告的担保物返还给原告担保人。
此致敬礼!申请人:xxx20xx年xx月xx日法院解封申请书2广州市____区人民法院:关于本律师代理______诉广州市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原告担保人______为其保全申请向贵院供应了位于广州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物业作为担保。
贵院据此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帐号和两套房屋。
现原告和被告已于二审诉讼期间达成调解协议,本案诉讼已经终结。
因此,原告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原告的担保物和被被告银行帐号和房产的保全手续,并将原告的担保物返还给原告担保人。
申请人:______代理人:____20____年____月____日法院解封申请书3申请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恳求事项:1、恳求撤销(_______)__________商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裁定书》;2、恳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3、恳求责令原告赔偿申请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贵院以(_______)__________商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的两处房产,并冻结了申请人在成都市工商银行外北分理处的银行帐号及存款________元。
广州市悦和轩餐饮有限公司、黎家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悦和轩餐饮有限公司、黎家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7【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708、7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殷涛黄钜袁国生【审理法官】邹殷涛黄钜袁国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悦和轩餐饮有限公司;黎家宏【当事人】广州市悦和轩餐饮有限公司黎家宏【当事人-个人】黎家宏【当事人-公司】广州市悦和轩餐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敏广东正光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敏广东正光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泉李敏【代理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正光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州市悦和轩餐饮有限公司【被告】黎家宏【本院观点】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欺诈合同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广州市悦和轩餐饮有限公司虽上诉主张双方于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只应按每月2800元的标准计算支付被上诉人实际工资和加班工资3827元,及无需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高温补贴,但广州市悦和轩餐饮有限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且其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受理费各10元,均由广州市悦和轩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发布《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庭外重组、和解专业服务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发布《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庭外重组、和解专业服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布日期】2024.06.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关于发布《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庭外重组、和解专业服务指引》的通知各会员:为有效实现对陷入财务困难市场主体的救治,提供庭外重组、和解专业服务帮助困难企业进行债务清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经理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庭外重组、和解专业服务指引》,现将文件发给你们,请仔细阅读、遵照执行。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4年6月8日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庭外重组、和解专业服务指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有效实现对陷入财务困难市场主体的救治,提供庭外重组、和解专业服务帮助困难企业进行债务清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释义】本流程所称的“庭外重组、和解”是指,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经过与债权人的协商达成的包括债务清偿、资产处置、股权调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重组、和解方案,及为达成方案而进行的调查、协商、谈判、表决及相关之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委托人”是指,有庭外重组、和解业务需求的企业。
本指引所称的“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办理庭外重组、和解业务的本协会在册管理人机构或个人管理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庭外重组、和解专业服务,应遵循合法、公开、高效原则,且应参考破产重整、和解的规定,以保障庭外重组、和解与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的顺利衔接。
第四条【业务委托】委托人出现财务困境,自行委托在册管理人提供庭外重组、和解专业服务,受托人应给予相关指导。
第五条【重组和解通知】受托人接受庭外重组、和解委托后,应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开展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清理工作。
(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

/weiquan/知盟知识产权律师网专利维权商标维权软件著作权维权风险代理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广州市松田宝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小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毕伯广,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余菁,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六安市宏泰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黄玲,该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曹敏,该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市松田宝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松田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安市宏泰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本案纠纷达成如下协议:一、松田宝公司当庭支付宏泰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人民币70000元,宏泰公司不再就本案纠纷向松田宝公司追究责任。
二、双方同意即日起终止涉案《香雪海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履行。
松田宝公司此后不再使用涉案商标,同时也无需再向宏泰公司及其商标受让人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宏泰公司保证,如此后仍因该商标许可使用费问题引起任何责任,均由宏泰公司承担。
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因双方已分别预交,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不再收退。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留一份,法院留存一份。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均已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
上诉人松田宝公司并已于2006年12月30日当庭向被上诉人宏泰公司支付了商标许可使用费人民币7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欧修平代理审判员高静代理审判员肖海棠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欧阳昊。
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

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5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广州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耀庭,民事庭庭长王会峰,副庭长黄嵩参加了发布会。
发布会由宣教处处长谭鹤欣主持。
姜耀庭指出,广州法院近年来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高度重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积极推进劳动争议诉源治理,创新开展了劳动争议前端预防、中端提质、末端巩固的劳动争议治理,以全过程能动履职、全链条诉源治理、全方位司法服务推动更多案件源头化解、前端化解、实质化解,力促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2021年-2023年期间,广州两级法院引入诉前调解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98547件,其中,成功调解50340件,诉前化解率达51.08%,为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白皮书就2021-2023年广州两级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旨在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合法理性维权。
白皮书整理归纳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情况,并总结整理了劳动争议诉源治理的有效举措,以期为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社会繁荣稳定贡献广州司法智慧和力量。
白皮书介绍,2021年-2023年期间,广州两级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7209件。
案件主要呈现特点如下:一是劳动争议主体日益多元。
2021年至2023年,在广州市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中高级管理人员、高新技术类、超龄务工人员等争议主体有所增多,身份日益多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劳动者入职后的半年至三年,占案件总数的42.79%。
劳动争议涉行业领域从建筑业、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向教育培训、高新技术、餐饮酒店、物业服务、电子商务等行业延伸。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诉状范文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男/女,[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告:[公司名称],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代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具体职务],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如果有)。
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诉讼请求:1. 请求依法判决解散被告[公司名称];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尊敬的法官大人,我得跟您唠唠我和这个[公司名称]的事儿。
我当初满怀希望地加入到这个公司里,就像一个探险家满心期待着宝藏一样。
可是呢,这一路走下来,可真是磕磕绊绊,把我弄得是心力交瘁啊。
这公司就像一艘破船,到处漏水,还找不到方向。
股东们之间呢,就像一群吵个不停的麻雀,根本没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不管是关于公司的发展方向,还是日常的经营决策,那都是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每次开会都像是一场辩论赛,而且是没有结果的那种,大家争得脸红脖子粗,最后啥也定不下来。
比如说,上次讨论要不要开拓新市场的时候,有的股东觉得这是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必须抓住;有的股东却觉得这风险太大,保守点好。
就这么个事儿,从白天讨论到晚上,从周一讨论到周五,还是没个结论。
这公司的业务就这么干耗着,就像一辆汽车一直停在原地空转,油都快耗光了,还没动地方呢。
而且啊,这公司的经营状况也是越来越差,就像一个生病的人,一天不如一天。
财务状况那叫一个混乱,账面上的钱越来越少,就像流水一样,哗啦哗啦地往外流,可就是没见什么进账。
员工们也人心惶惶的,都不知道这公司还能撑多久。
这就像一个大家庭,家长们(股东们)整天吵架,家里的钱也快没了,孩子们(员工们)能不害怕吗?我也想过各种办法来挽救这个局面,就像一个医生想尽力挽救一个病重的病人一样。
我提出了好多合理的建议,可其他股东要么不理会,要么直接反对,根本就没有合作的诚意。
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周西荣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周西荣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8【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27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庄晓峰李琦刘欢【文书类型】调解书【当事人】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周西荣;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北部水厂【当事人】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周西荣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北部水厂【当事人-个人】周西荣【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北部水厂【代理律师/律所】邓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黄杰康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刘龙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曹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黄杰康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刘龙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曹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攀黄杰康刘龙曹喆【代理律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被告】周西荣;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北部水厂【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过错地面施工客观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户名:周坚明账号:62×××70开户行:农行江高支行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1170元由周西荣负担;一审鉴定费56000元由周西荣承担21000元,由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25元减半收取为4712.5元,由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负担。
三、周西荣与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确认,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向上述指定账户付款人民币500000元后,双方的涉案纠纷权利义务即告终结,后续将互不追究涉案法律责任。
赖日荣、赖培游、赖鸿鸣、广州骏玮鞋材有限公司与曹鉴燎、李甫兴、钟贞亮、陆暖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赖日荣、赖培游、赖鸿鸣、广州骏玮鞋材有限公司与曹鉴燎、李甫兴、钟贞亮、陆暖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09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调解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13 16:43:04
赖日荣、赖培游、赖鸿鸣、广州骏玮鞋材有限公司与曹鉴燎、李甫兴、钟贞亮、陆暖培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1民终10987号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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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42号
原告:中国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xxx。
法定代表人:翁国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林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银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xxx。
法定代表人:罗锦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简璐云,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宏彬,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
住xxx。
法定代表人:罗锦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伟劲,该公司职员。
案由:公司解散。
关于原告中国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银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公司解散一案,原告中国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请求:1、判令解散第三人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公司;2、判令原告中国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银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组成清算组或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第三人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公司进行清算。
经当事人自行调解,以原告中国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甲方,被告广州银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乙方,第三人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公司为丙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对丙方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69亿元。
二、债务清偿:
丙方同意,向甲方偿还7600万元人民币的股东借款。
三、债务清偿安排: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丙方向甲方清偿人民币7600万股东借款。
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收到该等款项后,立即同意丙方复工。
四、股权转让款支付安排:
1、乙方分期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股权转让款。
1)、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44亿元,该款项支付至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五羊支行开设的账户。
2)、鉴于乙方的经营情况,甲方同意,乙方于2008年1月份股权过户前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00万元。
2、违约责任: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丙方未向甲方偿还人民币7600万元,或乙方没有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足额支付至甲方,甲方同意另外给予乙方2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但乙方应向甲方额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万元。
在甲方给予乙方的宽限期内,乙方仍然没有按上述约定付款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或丙方承担以下其中一种违约责任:
1)、丙方无偿将甲方认可的物业以预售形式过户到甲方名下(该物业为琶洲国际采购中心东塔裙楼一,二层整层;塔楼十七,十八层整层,建筑面积约为三万一千平方米),代乙方清偿所欠甲方的债务,双方另行签署该协议。
2)、解除本协议,甲方有权以人民币5.2亿元的价格收购乙方拥有的全部丙方股权及其对丙方的债权。
五、股权托管:
鉴于乙方尚未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在本调解协议签署之日,甲方须与乙方另行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托管协议。
该托管协议的生效条件为:丙方向甲方清偿股东借款人民币7600万元;乙方支付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44亿元。
托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托管期从托管协议生效之日始,至股权过户完成之日止。
2、在托管期内,乙方根据《公司法》及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除处分权之外的甲方对该项股权的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
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出席股东会;参与丙方的重
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任命或提名丙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对丙方融资,房产预售,工程建设款支付等正常经营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代甲方行使其他股东权利。
3、在托管期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实施托管,保证不干涉乙方及乙方对丙方的控制及经营行为。
4、甲方承诺,甲方保证不将上述股权再次转让、设定质押或设定其他形式的权利负担。
甲方违反该保证时,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亿元。
六、签署其他配套文件:
为保护乙方权利,在本调解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向丙方出具附生效条件的董事辞职书。
该辞职书的生效条件为:丙方向甲方清偿股东借款人民币7600万元;乙方支付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44亿元。
七、股权质押或转让:
甲方同意,在其所持有的丙方股权过户前,乙方及丙方以融资为目的,乙方可以就其所持有的50%丙方股权设定质押或对外转让。
如乙方对外转让股权,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完成股权过户:
1 、为完成过户手续,在本调解协议签署之日,甲乙双方应另行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该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为:丙方向甲方清偿股东借款人民币7600万元;乙方支付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44
亿元。
2、乙方在股权过户前应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00万元。
3、甲方须在股权转让条件成就之日起,即全面配合乙方及丙方共同办理所有股权变更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对外经贸合作局、工商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股东、董事、监事变更等全部手续事宜。
4、鉴于乙方尚未全部付清股权转让款,乙方同意,甲方将在2008年1月份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5、甲方同意,在各方如实履行本协议的情况下,甲方保证于2008年1月10日前完成将上述股权过户给乙方的全部手续。
6、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其所持有的对丙方的全部股权迟延或无法过户给乙方的,甲方须向乙方额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亿元。
但是,由于上述股权转让过户所必需的行政审批程序或其他非甲方原因而导致股权延迟过户的,则甲方不必支付违约金。
7、因甲方的原因,导致股权无法过户给乙方的,甲方应退回4.69亿的股权转让款。
九、协议的可分割性:
本调解协议的条款具有可分割性。
如某一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则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如本协议涉及的某一法律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则并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十、有关税费的承担:
双方同意,凡因依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政府税费,由甲方与乙方各自依法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10元,由甲方、乙方各负担130005元。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劲晖
代理审判员刘皓
代理审判员刘卓江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