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热门8篇)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热门8篇)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第1篇一、设立招标采购小组组长:校长联络员:总务科长成员:纪委书记分管后勤校长总务科专项负责人采购员使用单位负责人一名二、工作职责1.负责制定采购政策。
执行政策法规,组织市场调研,按照经济适用原则提交购买或招标方案。
2.负责招标组织工作。
每次招标活动都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认真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整个过程。
3.负责业务咨询。
要充分发挥招标采购智囊团作用,负责采购政策法规和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宣传、解释、参谋和咨询工作。
4.负责招标项目的落实。
对每次招标活动要检查监督,确保落实,并负责听取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前期准备1.要加强计划性,尽量形成批量规模,吸引厂商,促进竞争,产生效益。
2.要加强市场调研,做好前期准备。
要首先做好选型工作,满足教学科研需要;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做到胸中有数;公开招商并审核资质和业绩。
每项招商不得少于3家。
3.要根据采购需求制定标书,标书内容应详细具体,以免引发争议。
4.要根据招标内容组织招标人员。
招标开始时负责介绍招标投标概况。
四、议事规则(一)基本宗旨招标小组成员代表学校和各使用单位的根本利益,必须公平公正,客观全面,不倾向或排斥某一确定的指标,并对个人的评标意见负责。
(二)组织纪律招标小组成员不得以招标名义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宴请,不得收受投标人的礼物,不得透露对中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以及评标有关情节。
凡是国家规定集团购买与招标项目,不得变相交易方式,更不得变成个人行为,必须坚持集体决策。
凡是擅自违规操作,以个人身份所签协议和合同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材料出现问题,组长是第一责任者,工作组集体负责。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的亲属不能参与招标。
(三)评标原则坚持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坚持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后,同质比价;坚持质量第一,以防止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带来后患;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好的标;争取最大回报率。
公司纪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内控管理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司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其监督原则亦适用于司属各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承办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所有招投标活动均应遵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四条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设置纪委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未设置纪委的,由纪律检查委员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基层单位重大和特殊招投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对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履行对本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职能,但不参与具体招投标业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业务主办单位,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二)监督本单位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四)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五)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遵守各项纪律情况;(六)受理招标活动投诉,组织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招投标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地方交易市场发布的建设项目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开展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第六条招标计划审批部门对是否具备招标条件、交易场所、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招标文件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对评委抽取、评标过程实施驻场监管。
第七条招标人应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向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条件、招标公告、评标报告、招标情况报告。
第三章招标规模范围第八条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符合下列标准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施工、监理,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章公开招标项目招投标管理第九条基建大中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条件,执行《总公司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设〔2015〕146号)规定,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计划执行单位已确定;(二)项目计划已下达;(三)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已批复;(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计划执行单位已确定;(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方式,基建大中型项目执行《总公司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设〔2015〕146号)规定,集团公司管理的更新改造及小型基建工程一般采用资格后审。
第十二条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招标人应向招标计划审批部门上报招标计划及签字背书资料。
招标计划包括:项目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承包方式、标段划分、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评委会组成方案、交易场所等。
基建大中型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其它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计划,报建设管理处审批。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定义及解释:1、招标人:指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人直接组织投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2、投标人:指招标人邀请投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3、投标保证金:指投标人在投标时缴纳的用于保证投标人不违约的一定数额的资金。
4、中标候选人:指在评标过程中评定的优先中标的候选人。
5、中标人:指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的中标人。
第二章招标活动第四条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招标人向社会公开公告招标信息,任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加。
2、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向有经验和能力的特定投标人发出邀请。
3、竞争性谈判:指在公开招标未能有效采购或者项目特殊情况下,招标人根据采购需要或者项目特点邀请经过评估的候选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参加谈判,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
第五条招标文件:1、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保留招标文件供投标人咨询。
2、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印制的文件,是投标人投标的基础,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技术要求、标书格式等。
3、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材料和设备清单、工程质量保证书等。
第三章投标活动第六条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足额的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逾期未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未能向招标人提交有效投标文件。
3、委托投标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明。
第七条投标人资格:1、投标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资质和能力。
2、投标人应当对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技术方案负责。
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的投标文件。
第八条确认投标人资格:1、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和投标文件进行确认。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系统各企业组织承办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的基建工程、大修技改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中介服务、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监督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与范围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是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二)对按照国家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五)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六)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
第六条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
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四)出具招标监督报告;(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集团公司监察局负责:(一)对系统各企业建设工程中属于集团公司重点监督管理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二)对系统各企业单项技改和检修特殊项目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三)对集团公司组织的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监督;(四)对本部基本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以及物资采购(办公用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为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包括:1. 负责制定重大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监督重大招投标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 指导地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4.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5. 负责监督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中标等关键环节,确保公正、公平、公开;6. 推动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7. 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认识。
第五条地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包括:1. 负责本地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2. 执行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决策和要求;3. 配合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招投标项目进行监督管理;4. 对本地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5. 组织开展本地区招投标活动的培训和宣传工作;6. 积极推动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7. 完善本地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招投标监督管理第六条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真实、准确、完整原则;3. 程序合法、合规原则;4. 风险防控原则。
第七条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 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2. 招投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3. 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4. 招标投标评审与中标确定;5. 招投标活动的合同签订与执行;6. 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与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7. 招投标活动的风险防控与问题处理。
第三章附则第八条国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四条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其合法、公正、透明进行。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五条招标人应根据实际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程序、要求、条件等内容。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投标单位资格审核、投标文件编制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确保公告内容准确、完整。
第八条招标人应及时回复投标单位的澄清问题,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提交和评标第九条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给招标人。
第十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标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公布评标结果。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和履约第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应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履行的方式、期限、费用等内容。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及时沟通,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四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的行为,招投标监督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行为,招投标监督部门应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招标文件模板2. 投标文件样本3. 合同范本4. 监督检查记录表格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招标人:指发布招标公告的单位或个人。
2. 中标单位:指在投标评审中获得合同的单位。
3. 招标文件:指招标人编制的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投标单位资格审核、投标文件编制等内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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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活动的监管行为,保障招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维护公司利益,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司《招标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招标、议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3.定义
4.职责
4.1招标办公室
4.1.1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规范招标流程,提高招标意识。
4.1.2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在招标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
4.1.3负责监督、检查招标制度及其执行的合规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4.2企管部
4.2.1负责监督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
4.2.2负责处理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纠纷的诉讼、仲裁。
4.3纪检监察室
4.3.1负责建立、完善招标工作监督制度和约束机制。
4.3.2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及各单位招标相关工作。
4.3.3负责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
4.3.4负责组织查处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4.3.5负责监督监察资料的归档保存。
5.工作内容
5.1招标前期监督
招标前期监督是指对招标计划相关的招标形式、招标组织方式、评标委员会构成及人数、招标范围及资格预审等内容进行的监督。
5.1.1法定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是否经过研究和招标委员会审批,有无化整为零或违反公司管理要求规避招标的行为。
5.1.2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按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1.3评标小组的产生时间、人员组成、结构比例等是否符合公司相关
规定并按程序报上级单位批准。
5.1.4邀请招标方式下,被邀请投标人是否按照要求不少于三家,被邀请投标人的名单是否经招标部门研究提出,是否有会议记录及签字手续。
5.1.5资格预审是否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预审,是否有会议记录和相关签字手续;是否按照资格预审结果确定投标人名单。
5.1.6招标部门应于资格预审前3个工作日通知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负责撰写《招标前期监督报告》。
5.2开标监督
5.2.1对重点监管项目的招标计划是否得到集团公司的批复进行确认。
5.2.2对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5.2.3对评标小组成员是否回避进行监督。
5.2.4对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5.2.5对招标承办部门是否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情况进行监督。
5.2.6招标部门应至少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通知纪检监察室并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名单等有关资料。
5.2.7监督小组应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5.3评标监督
5.3.1对评标专家是否按照评标细则进行评分的情况进行监督。
5.3.2对评标专家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5.3.3对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异常评价情况进行监督。
5.3.4对评标专家是否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情况进行监督。
5.4定标监督
5.4.1是否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进行监督。
5.4.2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组负责撰写《招标监督报告》。
5.5对合同签定的监督
5.5.1对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进行监督。
5.5.2对是否按照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背离了招标确定的实质性内容等情况进行监督。
5.6其他事项的监督
5.6.1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5.6.2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5.6.3对有无泄露招标工作机密(包括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身份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中标人等)的行为进行监督。
5.6.4对参与招、议标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进行监督。
6.引用文件
《招标管理制度》
《陕钢集团招投标管理补充规定》
7.相关记录
招标前期监督报告
招标监督报告
招标前期监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