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伦理学角度浅析我国死刑犯的器官移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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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研究述评

我国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研究述评

我国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研究述评作者:丁冬朱美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1期摘要中国是全世界器官捐献率极低的国家之一。

死刑犯这一特殊群体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之一,由此引发的医疗、法律和伦理难题则备受争议。

本文主要探讨了国内关于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研究进展,尤其是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和研究成果,并对今后死刑犯器官利用问题研究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伦理法律基金项目:2009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绿党伦理思想及其价值研究(09ZXB006),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提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教育实效性对策研究(D/2011/01/051)。

作者简介:丁冬,南京林业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伦理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道德建设;朱美芬,南京林业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道德建设。

器官捐献与移植隶属于生命伦理学,旨在从伦理的视角看待这一问题。

近年来,是否应该利用死刑犯捐献的器官去延长病人的生命或进行医学研究更是备受争议,其牵涉到医疗、法律、伦理等各个层面。

早在2009年,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向英文版《中国日报》透露,中国目前捐献器官者65%是死刑犯。

这一比例虽然有些出乎意料,但不得不使人们正视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的这一事实。

目前,国外对于器官捐献的研究并不限于理论,而是集中在实际开展的器官捐献机制与体系管理方面,但在利用死刑犯器官上所作的研究并不多。

国内学者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探讨过这一问题,并随着时代发展迸发出不同观点。

一、死刑犯器官捐献与移植的著作研究进展(一)关于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研究目前,国内关于生命伦理学的著作有很多,如邱仁宗的《生命伦理学》、王文科的《走进生命伦理》、翟晓梅、邱仁宗的《生命伦理学导论》、万慧进的《生命伦理学与生命法学》、高桂云、郭琦的《生命与社会——生命技术的伦理和法律视角》、刘长秋的《器官移植法研究》、黄丁全的《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等。

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介绍:器官捐献与移植是一项重要的医学技术,可以拯救许多生命,但同时也涉及到一系列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展开探讨,并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述。

一、伦理问题1. 人权尊重器官捐献涉及将一个人的身体部分移植到另一个人身上,因此需要充分尊重捐赠者的人权。

医生应确保在获得合法的、真实意愿下进行器官捐献手术;同时,在随后的移植手术中,必须确保受治疗者不会受到歧视或虐待。

2. 自愿性捐赠器官需要建立在自愿基础上。

捐赠者应该明确知情、具备完全判断能力,且没有任何外界压力干扰。

对于无法表达意愿的个体(如儿童或智障人士),则需要依靠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作出决定,并始终以最大的利益为依据。

3. 公平分配在器官捐献与移植中,一个重要的伦理问题是公平分配。

由于器官的供应远远不足,需要建立合理的选拔机制来确定谁应该优先接受移植手术。

这种选择机制应基于医学需要、紧急程度和可存活性等因素,同时要避免人种、财富或社会地位等不公平因素对待。

二、法律问题1. 合法性与监管器官捐献与移植涉及到身体权利和生命权利等非常重要的法律层面。

因此,各个国家都应该建立相应的法规和监管机构,在保障合法性的同时确保手术的安全与质量。

这些法律框架还可以约束相关医护人员和机构从事非法或不道德行为。

2. 法定禁止售卖器官为了防止人体器官买卖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相关法律明确禁止售卖器官。

这种立法旨在消除有偿买卖带来的商业化倾向,并保障捐赠者的权益和受移植者的生命安全。

3. 跨国移植的法律挑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器官捐献与移植案例涉及跨国界。

然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这给跨国移植带来一定的法律挑战。

合作与协调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国际组织应加强合作以推动全球器官捐献和移植的规范化。

结论:器官捐献与移植是现代医学领域中重要且复杂的话题。

伦理问题包括人权尊重、自愿性和公平分配等方面,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

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在二十一世纪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中国,医疗水平也有着突飞猛进的进步,医学技术的发展给人类文明带来希望,让正在承受病痛折磨的人们看到了生的曙光。

而这种种医学技术中,器官移植是20世纪生物医学领域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技术,是人类改变传统的药物治疗而使伤病器官恢复功能的一种新型医疗模式,它给医学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

在基因治疗、人工生殖和器官移植三大领域中,器官移植的医学和法律实践最为成熟,取得了举世公认的重大进展。

但是同时也出现了与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相冲突的一面,随着公民人权意识的提高,器官移植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而且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

该技术对当代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带来了挑战,其中包括对现代刑法理论与实践的挑战。

因供体器官来源而引发的各类问题就是鲜明的例子。

器官移植技术在其应用过程中遇到了一个难以克服的障碍,即供体器官严重缺乏。

由于自愿捐献器官的人相对较少而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人又极多,导致供体器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器官移植发展的实际需要,很多患者只能在等待合适器官的漫长过程中痛苦地死去。

基于人体器官移植对于挽救人的生命的重要价值和人体器官的来源稀少,人体器官移植历来处于医学与法律的风口浪尖。

只要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上键入“寻求肝源、肾源”数以万计的搜索结果目不暇接;有些三级医院的洗手间里直言人体器官交易的招贴触目惊心。

中国的活体器官移植事业发展很快,但是目前的活体器官供体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属于“假的亲戚”,根据卫生部所了解的情况,有相当大比例的活体移植属于非亲属或者帮扶关提供,即来自于非法买卖。

调查结果显示,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非法公司,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渠道,向医院和患者发出信息,承诺可以办理证明双方属于亲属关系的手续,这些公司的存在,让器官买卖成为可能。

根据国内外许多事实证明,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相当艰难。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明确禁止人体器官买卖,而实际上许多国家都存在着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贩卖和走私人体器官的国际化趋势日益加剧。

小议死刑犯尸体器官捐献制度

小议死刑犯尸体器官捐献制度

小议死刑犯尸体器官捐献制度【摘要】死刑犯尸体器官捐献制度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从死刑犯尸体器官捐献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入手,分析其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争议和风险。

还将探讨器官捐献对死刑犯家属的影响,以及相关法律和伦理问题。

监管和规范问题也将被提及。

在我们呼吁加强监管,规范实施,以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维护法律和伦理底线。

这一议题的讨论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关注,以确保器官捐献制度的正常运行,同时保障死刑犯家属和整个社会的权益。

通过对这一议题的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死刑犯尸体器官捐献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关键词】死刑犯, 尸体器官捐献制度, 实施情况, 争议, 风险, 家属影响, 法律问题, 伦理问题, 监管, 规范问题, 加强监管, 平衡利益, 维护法律底线, 维护伦理底线1. 引言1.1 死刑犯尸体器官捐献制度的背景死刑犯尸体器官捐献制度的背景主要源于对器官短缺的严重问题以及对死刑犯人权利的持续关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器官移植的需求日益增加,迫使我国面临着器官短缺的困境。

由于器官捐献率低,远远不能满足患者的需求,因此寻找新的捐献来源成为当务之急。

与此死刑犯尸体器官捐献制度的出现也受到了国际社会对死刑制度的关注。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后,通常会进行器官移植或科研利用,这引发了对死刑犯人权的争议。

为了平衡器官短缺和死刑犯人权的考量,一些地区开始探索允许死刑犯家属同意捐献死刑犯器官的制度。

死刑犯尸体器官捐献制度的背景确实复杂而敏感,但在面对器官短缺等难题时,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是当务之急。

通过谨慎而规范的实施,可以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为器官短缺问题提供一种可能的解决途径。

1.2 死刑犯尸体器官捐献制度的意义死刑犯尸体器官捐献制度的意义在于促进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扩大器官资源供应,帮助更多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

死刑犯尸体中的器官可以为那些患有重病、急需移植器官的人提供生的希望,缓解器官短缺的困境。

器官移植现代医学伦理学问题

器官移植现代医学伦理学问题

器官移植现代医学伦理学问题覃俊理广西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摘要: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器官移植的成功率不断提高,许多器官衰竭的患者因为器官移植手术的存在而获得了新生,然而,器官移植的道德是否合理在生命伦理学界产生了不同的声音。

本文主要从死刑犯器官利用的伦理上阐述医学伦理学在现实医疗活动中的应用。

关键词:医学伦理学器官移植引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器官移植的成功率不断提高,因而器官捐献也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自愿要求捐献遗体的人越来越多,一些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出于各种原因考虑,不断有人提出愿意捐献遗体的意愿,医学伦理学越来越受到各国医学教育界的关注。

1.活体器官移植面临的医学伦理学问题器官移植是摘取人体的某一器官,并将其移入同一个体(自体移植)或另一个体(异体移植)的相同部位(常位)或不同部位(异位)的临床技术。

器官移植手术能够将即将衰竭的生命从死亡线上拯救回来,使得人的生理机能重新得到恢复,然而,器官移植不光给患者带来了福音,它涉及到的伦理问题也给器官移植术带来了无限困扰。

[1,2]李伦认为同种器官移植及异种器官移植都会产生一系列的伦理学问题[3],周华等从活体和尸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学方面也阐述了相关问题[4],而丁树芹、雷寒、徐静村等也从器官移植与捐献作了相应的剖析并给出了对策[5]。

如此看来,我国的器官移植面临的伦理学问题主要在器官来源、尸体器官移植、活体捐献、胎儿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以及器官分配的伦理原则等方面。

2.死刑犯器官利用近几年,随着器官移植研究应用于医疗机构的出现以及自愿要求捐献遗体的人越来越多,一些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出于各种原因考虑,不断有人提出愿意捐献遗体的意愿,但成功实现遗愿的似乎并不多见。

如果在违背死刑犯生前意愿的情况下利用他们的器官,即便是作救人或是医学研究之用,都是不道德的;若是利用他们的器官去进行商业上的不当得利,则更令人震惊。

但死刑犯的弱势地位和相关制度的漏洞和缺失,让心怀不轨的人乘虚而入,让相关管理人员有心无力。

从法律和伦理角度看禁止死囚作为器官移植供体的意义和限制

从法律和伦理角度看禁止死囚作为器官移植供体的意义和限制

中国医学伦理学Chinese Medical Ethics 2019年04月Apr.2019第32卷第04期Vol.32No.04【评述】从法律和伦理角度看禁止死囚作为器官移植供体的意义和限制本期执行副主编关健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快速发展,器官受体需求增加,器官捐赠者的短缺和移植等待时间过长一直是全球医学界面临的挑战。

虽然经政府和专业协会制定政策和指导方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捐赠,但仍无法解决器官短缺问题,越来越多的患者在等待器官的过程中死亡[1]。

从本期的器官移植捐赠相关两篇文章中,令人振奋的是在我国颁布停止使用死囚器官进行移植之后,供体主要来源是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情况下,器官移植数量仍较2011年有显著增加,如2017年的肾移植超过万例,这与近年来我国采取的措施和宣传工作密切相关。

但是,器官受体需求与供体短缺之间的矛盾仍是巨大的。

禁止死囚成为器官移植供体具有现实意义但应该作为过渡政策。

目前法律禁止死囚犯成为供体来源,实质上与活体移植供体来源范围的限制是一致的,即从保护潜在供体权益的角度制定。

目前活体移植潜在供体的范围仅限于近亲属之间。

这是为了避免器官买卖、避免贫困或弱势群体被迫成为供体。

类似地,禁止死囚作为器官移植供体来源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死囚的人权。

但是,基于法律和伦理考虑,在能切实保护潜在供体人的权益的前提下,尊重潜在供体的自主性意愿是更合理的。

从法律的角度,死囚对其是否捐献器官应该具有是否捐献器官的最终决定权。

将死囚排除在器官捐献者的选择权之外,可能会剥夺死囚自愿捐献的机会;也限制他们的自主决定权。

波兰一项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被调查的大部分囚犯(92%)对移植捐献持积极态度;大多数囚犯(74%)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2]。

从伦理的角度,参照生命医学伦理的四个伦理原则进行考虑,即自主、非恶意、慈善和正义[3],死囚可以成为器官移植的来源。

完全禁止将被处决的囚犯作为器官捐献者,可能违反尊重一个人自主的原则。

死刑犯器官捐赠之立法

死刑犯器官捐赠之立法

死刑犯器官捐赠之立法刍议摘要我国是设立死刑罪种较多的国家,刑法中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多达400多个,在死刑犯被依法剥夺生命权后其遗体的处理问题上,学术界尚无定论。

本文从一则新闻入手提出了我国对死刑犯遗体及器官的利用应当由立法加以规范,这种立法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散见于我国的刑法、民法、行政法规等各项法律制度中,并且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死刑犯器官捐赠知情同意作者简介:卢庆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监督科。

一、引言——由一则新闻引发的思考数月前,网易新网上曾爆出这样一则消息,称我国目前的器官移植供体来源不足,绝大部分是来自死囚的器官移植。

据了解,目前中国每年大约有150万患者需要通过器官移植来拯救生命,但是,每年可供移植的器官数量还不足百分之一。

有关人士解释说,器官紧缺是我国器官移植的瓶颈,由于缺乏公民的自愿捐献,死囚的器官成了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

这则新闻一爆出,在网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辩。

支持者认为,死刑犯有权决定如何处分自己的遗体,在可供移植器官短缺的当下,利用死刑犯的遗体,一方面可以救治一些因器官衰竭而濒临死亡的人,另一方面也是死刑犯赎罪的表现。

而反对者则认为,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要求必须禁止对死刑犯人体器官利用的任何企图。

死刑犯生命权利遭受剥夺,这是依法判处的结果。

同理,利用遗体实施器官移植也需要立法支撑。

总而言之,利用死刑犯的遗体、遗体器官因涉及到法律、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问题,在没有一定法律规范加以约束的情况下,应当禁止。

二、我国利用死刑犯遗体、遗体器官之现状(一)现实状况在我国,死刑犯是指罪行极其严重,依照我国刑法规定需要判处死刑,且经过司法审判机关依法判决处以死刑的罪犯,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而本文所指的人体器官主要是指自然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活着胰脏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

在器官移植技术中,提供身体器官一方叫供体,而接受身体器官一方叫受体。

关于我国器官捐献所面临的困难与伦理问题

关于我国器官捐献所面临的困难与伦理问题

关于我国器官捐献所面临的困难与伦理问题自1954年,美国波士顿的医学家哈特韦尔·哈里森和约瑟夫·默里成功地完成了第一例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肾移植手术以来,器官移植越来越受人类重视,然而一例器官移植手术的实施并非一蹴而就。

本文通过对器官捐献所面临的困难及伦理问题进行剖析,旨在普及相关伦理教育,深化器官捐献及移植的研究,并进一步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使移植技术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更大程度地为人类的健康服务。

标签:器官捐献;困难;伦理问题;对策建议一、我国器官移植面临的伦理道德问题(一)活体及尸体供体所引发的伦理冲突活体器官捐献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较为敏感。

器官捐献要绝对自愿,这是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一中的“有益/不伤害”原则从而得到受益最大化的结果;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活体捐献者提供的器官必须是成对生长的健康器官或者是代偿能力极强的部分器官,活体器官捐献对于一个健康的个体有可能会造成死亡或出现严重并发症,这是不易预料的结果。

(二)尸体器官捐献面临的伦理道德问题在我国器官来源匮乏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公民深受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就如《札记》中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以及“生要金肤,死要厚葬”等生命神圣论包括肌体神圣论。

由于尸体器官捐献要在供者死亡当时就移取其器官,否则很难保持其器官的活性与后期的价值。

可能大部分人在道理上能够理解用已经死去的亲人遗体或某个器官去救活另一个人的急需挽救的生命,这是一种高尚行为,但面对亲人刚刚死去,就将其尸体捐献出去在道德情感上是难以接受的,人们往往认为这是对亲人尊严的亵渎和损害。

以上伦理问题至今对我国的器官捐献有着很大程度的影响。

(三)涉及死亡标准有关的伦理问题众多周知,传统认为心跳和呼吸停止才能判定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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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理学角度浅析我国死刑犯的器官移植问题
摘要:伴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提高,人体器官移植也逐渐社会化。

在可供移植器官短缺的当下,死刑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当然”地成为了某些特殊人士的“器官移植库”。

在遵循人道主义的当今国际社会,死刑犯的权利问题应得到关注,本文从伦理学的角度呼吁大家保护死刑犯的权利,禁止利用死刑犯的尸体、尸体器官。

关键词:死刑犯器官移植
随着医学科研工作的迅猛发展、医学理论和医疗技术的突破、仪器设备的不断创新,人体许多重要器官的移植早已成为临床现实。

这一领域的开拓,使无数患者得到了援救,无疑是对人类的一大造福。

我们的科技在进步,免疫抑制技术在发展,手术存活率在提高,可是器官供源问题依然困扰着我们。

世界上大约每年完成22000例心、肝、肺、肾、胰腺、小肠移植手术。

然而长期影响器官移植工作发展的问题仍然是供体器官的严重缺乏。

每16min就有1例患者需要得到器官移植的治疗,而每天会有13人会在等待供体中死去。

这种死于等待中的病人,一年中大约超过了4000人。

由于死刑犯是一类易为人们所歧视的弱势群体,为了解决器官移植供体不足的问题,有人提出将死刑犯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

死刑犯的器官移植问题源于对一则新闻的思考。

死刑犯是指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人,不论刑事判决是否确定,也不管死刑是否可能或已经执行。

人体器官是指自然人除血液、精子、卵子、胚胎之外的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

我国关于死刑犯的器官利用并无现行的法律可依,仅在198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作出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

此规定并非司法解释,因其无任何实定法为解释之依据。

该规定认为:为了支持医学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移风易俗,基于自愿死刑犯的尸体及器官可被利用,而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犯尸体及器官可以被直接利用。

在此还应注意“政治影响”,“严格保密,注意影响”等政策要求。

学术界对死刑犯处决后的尸体器官能否加以利用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持肯定论者认为,死刑犯有处分自己遗体的权利,在可供移植器官短缺的当下,利用死刑犯的器官一方面可以救治一些因器官衰竭濒临死亡的病人,另一方面对死刑犯来说也是一种赎罪的表现。

死刑犯捐献器官,应当提倡,应当鼓励,其亲属有权获得适当报酬,这样做符合立法精神,属于死刑犯对自己后世的安排,但操作必须规范,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持否定论的学者认为,应当禁止利用死刑犯的尸体、尸体器官。

我赞同此观点,并在此从伦理学方面进行粗糙的剖析,毕竟利用死刑犯的尸体、尸体器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黑格尔认为,善是世界的绝对和最终目的,而伦理是“活着的善”。

人格在抽象方面都是平等的。

知情同意是器官移植的首要伦理问题。

除了烈性传染病和某些精神病以外,所有的医疗活动都需要建立在受术者知情自愿的基础之上,这也是现代医学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实践原则,活体器官移植也一定要遵循这一法则。

知情同意对于供体而言,就是强调自愿捐献,从尸体上摘除器官和组织,一定要有死刑犯生前自愿捐献的书面或口头遗嘱。

决不能因为某种原因迫使一个人为了另一个人去捐献自己的器官,死刑犯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

利用死刑犯的器官,即使死刑犯自愿并同意,尽管可以救助我们社会成员中某些人的生命,这也是不仁义、不道德的。

天地之间人为贵,尊重他人以他人为目的而非手段,符合伦理的正当性。

利用死刑犯的遗体及器官并不具备伦理上的正当性。

从伦理学角度讲,没有拒绝并不代表真正意义上的同意。

应当以死刑犯为主体进行道德上的判断,而不是将死刑犯客体化,即不能以利用死刑犯的器官可以救治患者对社会有利为
标准,毕竟每个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

器官移植不存在任何紧急避险的可能性,人命大于天。

我们的社会需要人性化的对待它的每一个成员。

死刑是从从肉体上消灭罪犯,是一个国家对罪犯弃恶从善的彻底绝望。

但不难想象肯定有好多罪犯在等待执行死刑时会真诚的悔悟,有些人甚至认为杀害他人是特别厌恶和不可思议的事。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已废除死刑。

我国基于国情的复杂性也在向着严格限制死刑方面发展,允许利用死刑犯的尸体、遗体与这一制度背道而驰。

在刑诉法方面我们应当更多的关注被告人如何不被超期羁押,不被刑讯逼供,而不是挖空心思去让利用死刑犯的尸体、尸体器官合法化,我们期待生活在一个人性化的国家。

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过快,但我们在立法上应沉下心来,关心考虑我们每个成员的切身利益,从长远来看,踏实构筑我国的法治化道路。

参考文献
1 管文贤,李开宗. 开展活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学思考.医学与哲学,2001,22:8-11.
2 邾立军. 器官移植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2-1
3 夏求明, 李君权. 器官移植在新世纪面临的挑战. 黑龙江医学, 2001, 25:241-242.
4 裘法祖. 器官移植-二十一世纪的外科. 外科理论与实践,20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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