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华南理工大学634法学综合一(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4. 分析题 5.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下列法学流派中,主要强调对法进行规范分析的是( )(2013年法学综合课单选第1题)A.自然法学派B.分析法学派C.历史法学派D.社会法学派正确答案:B解析:分析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没有实质联系,强调对法进行规范性的分析。
本题选B。
知识模块:法理学2.下列选项中,属于法的基本特征的是( )(2013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1题)A.社会公益性B.技术规范性C.国家强制性D.国家引导性正确答案:C解析:法的基本特征包括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权利义务一致性、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C项正确。
知识模块:法理学3.首次将“法”界定为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工具的学者是( )(2013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2题)A.亨利.梅因B.马克斯.韦伯C.卡尔.马克思D.罗斯科.庞德正确答案:D解析:社会控制论的代表人物是罗斯科·庞德,他首次将“法”界定为“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工具”,D项正确。
知识模块:法理学4.下列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2011年法学综合课单选第2题)A.两者法律渊源相同B.两者法律本质相同C.两者诉讼程序相同D.两者法律结构相同正确答案:B解析:两大法系在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方面都是一致的。
两大法系都是资本主义法,法律本质相同,B项正确。
两者法律渊源、诉讼程序不同、法律结构不同。
知识模块:法理学5.下列关于法律继承的理解,正确的是( )(2017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3题)A.法律继承与法系的形成之间没有关系B.法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C.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相互继受和影响D.法律继承仅体现本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延续正确答案:B解析:法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法律继承是法系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A项错误。
华南理工大学考研专业课历年真题汇编之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2008--2015年考研真题

634华南理工大学2008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请在答题纸上做答,试卷上做答无效,试后本卷必须与答题纸一同交回)科目名称: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适用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共页法理学(60分)一、判断题。
(每小题2分,本大题共2 0分;打对钩或叉号。
)1.法律效力就是指法律实效。
2.法典法又被称为法官法。
3.一般来说,法理在司法审判中可以作为法律渊源。
4.狭义上的法的适用即是指司法。
5.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6.“恶法非法说”是分析实证主义的观点。
7.根本法一般就是指宪法。
8.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
9.法系即法律体系的简称。
10.规则是德沃金法学理论的新发现。
二、不定项选择题。
(每小题2分,本大题共20分。
)1.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是( )。
A.自然法学派 B.分析法学派C.社会法学派 D.历史法学派2.《法律的概念》一书的作者是( )。
A.德沃金 B.富勒C.哈特 D.罗尔3.按照美国法学家德沃金的观点,当规则难以解决法律问题时,法官可以借助于( )。
A.道德 B.原则C.舆论 D.政治争论4.关于法律作用的一般分类是( )。
A.主要作用 B.规范作用C.次要作用 D.社会作用5.法律效力是指( )。
A.法律实际具有的社会效果B.法律对特定事项的约束力C.法律是有效的,但不一定实际起作用D.就是指法律被人们自觉地遵守6.法律有许多价值,其主要价值包括( )。
A.自由 B.正义C.秩序 D.和平7.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有( )。
A.卢梭 B.洛克C.马基雅维里 D.孟德斯鸠8.下列属于部门法学的是( )。
A.民法学 B.行政诉讼法学C.比较法学D.国际法学9.属于西方分析法学学派的法学家有( )。
A.凯尔森 B.奥斯丁C.罗尔斯D.哈特10.法律是由国家产生的,具体方式有( )。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章节题库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侵犯财产罪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甲、乙(均为17周岁)经常在小学校门外拦截小学生索要玩具,严重扰乱了学校周边的社会秩序。
甲、乙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寻衅滋事罪C.抢夺罪D.敲诈勒索罪【答案】B【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目的而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公司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甲路过某饭馆时见万某酩酊大醉,便冒充万某的朋友上前将其扶走,到一偏僻的地方后,将万某随身携带的价值5000元的财物全部取走。
甲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B.诈骗罪C.侵占罪D.抢劫罪【答案】A【解析】A项,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本题中,甲趁万某酩酊大醉不省人事之时将其随身携带的财物秘密窃取,并无使用暴力或进行欺诈,因此其行为构成盗窃罪;B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藏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C项,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D项,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3.一乘客将一部价值2万元的照相机遗忘在出租车上,司机甲将其私藏起来。
第二天,乘客根据出租车发票,通过出租车公司找到甲索要照相机,甲拒不承认。
甲的行为()。
A.构成侵占罪B.构成职务侵占罪C.属于不当得利,不由刑法调整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答案】A【解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本题中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对象条件(遗忘物)、行为条件(私藏)、数额条件(2万元,数额较大)、手段条件(拒不承认),因此构成侵占罪。
法律硕士(法学)2013年综合课真题解析

2013年法律硕士(法学)入学考试综合课主观题参考答案2013年法律硕士(法学)综合课试题一、简答题:1、简答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答: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具体包括:(1)责任主体。
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责任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能够成为违法主体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2)违法行为。
即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
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特殊情况下,法律责任不以违法行为为构成要件。
(3)损害结果。
即由于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
损害应具有确定性和现实性。
特殊情况下,法律责任不以实际损害结果为条件。
(4)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5)主观过错。
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在主观上存在的故意或者过失。
刑法领域,故意或过失是判定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依据。
在民法领域,故意和过失被统称为过错。
在行政法领域,一般实行过错推定。
2、简答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利答:按照《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依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
主要是: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3、简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容答:1.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2.为了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规定了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3.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4.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
2013年华南理工大学综合考试考研真题

【温馨提示】现在很多小机构虚假宣传,育明教育咨询部建议考生一定要实地考察,并一定要查看其营业执照,或者登录工商局网站查看企业信息。
目前,众多小机构经常会非常不负责任的给考生推荐北大、清华、北外等名校,希望广大考生在选择院校和专业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最好是咨询有丰富经验的考研咨询师.专业课的复习和应考有着与公共课不同的策略和技巧,虽然每个考生的专业不同,但是在总体上都有一个既定的规律可以探寻。
以下就是针对考研专业课的一些十分重要的复习方法和技巧。
一、专业课考试的方法论对于报考本专业的考生来说,由于已经有了本科阶段的专业基础和知识储备,相对会比较容易进入状态。
但是,这类考生最容易产生轻敌的心理,因此也需要对该学科能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做到知己知彼。
跨专业考研或者对考研所考科目较为陌生的同学,则应该快速建立起对这一学科的认知构架,第一轮下来能够把握该学科的宏观层面与整体构成,这对接下来具体而丰富地掌握各个部分、各个层面的知识具有全局和方向性的意义。
做到这一点的好处是节约时间,尽快进入一个陌生领域并找到状态。
很多初入陌生学科的同学会经常把注意力放在细枝末节上,往往是浪费了很多时间还未找到该学科的核心,同时缺乏对该学科的整体认识。
其实考研不一定要天天都埋头苦干或者从早到晚一直看书,关键的是复习效率。
要在持之以恒的基础上有张有弛。
具体复习时间则因人而异。
一般来说,考生应该做到平均一周有一天的放松时间。
四门课中,专业课(数学也属于专业课)占了300分,是考生考入名校的关键,这300分最能拉开层次。
例如,专业课考试中,分值最低的一道名词解释一般也有4分或者更多,而其他专业课大题更是动辄十几分,甚至几十分,所以在时间分配上自然也应该适当地向专业课倾斜。
根据我们的经验,专业课的复习应该以四轮复习为最佳,所以考生在备考的时候有必要结合下面的内容合理地安排自己的时间:第一轮复习:每年的2月—8月底这段时间是整个专业复习的黄金时间,因为在复习过程遇到不懂的难题可以尽早地寻求帮助得到解决。
2013法学考研真题

2013法学考研真题法学考研真题是考察法学研究生学术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备考过程中理解和熟悉真题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2013年的法学考研真题进行分析和解答,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法学考研。
第一部分:选择题解析2013年法学考研真题共包含50个选择题,涵盖了法学的各个领域,考察的内容十分全面。
在这部分,我们将选取几道题来进行解析。
一、问题一问题:下列关于行政法中“处罚”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A. 处罚是行政法律行为的一种。
B. 处罚是一种主动权。
C. 处罚是一种强制权。
D. 处罚是一种危害权益的权力。
答案解析:选D。
处罚是行政法律行为的一种,属于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强制权力的行使,目的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秩序。
因此,D选项表述不准确。
二、问题二问题:私法和公法的区别主要是:A. 保护对象不同。
B. 适用范围不同。
C. 法律关系性质不同。
D. 线索差异不同。
答案解析:选A。
私法主要是保护个人的利益,公法主要是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保护对象的不同是私法和公法的区别之一。
第二部分:简答题解析2013年法学考研真题中,还包括了一些简答题,考察考生对法学理论和实践的了解和应用。
接下来,我们选取一道题来进行解析。
问题:请简述行政强制手段的特点及其应用条件。
解答:行政强制手段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1. 法定性:行政强制手段的行使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并受到法律的制约。
2. 强制性:行政强制手段是强制性手段,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的制止具有强制性。
3. 行政性:行政强制手段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与司法强制手段有所区别。
行政强制手段的应用条件包括:1. 依法设立:行政强制手段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设立,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强制权。
2. 依法行使:行政机关在行使强制权时必须依法行使,不能超越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3. 实质合法: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备实质合法性,即其行为的目的和方式都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4. 分析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2010年法学真题)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A.法学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律学”B.所有法律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C.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后,法学才成为一门独立学科D.法学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因此有了法就有了法学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点为法学的历史及产生条件。
法学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律学”是秦汉以后才逐步发展起来的,这纯属记忆性知识,A选项错误。
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所有的法律现象,且“法律现象”在这里是很广义的,所谓法学交叉学科就是将法学研究拓展到了跟法律相关的其他领域,故而当然包括所有法律现象,B选项正确。
法律现象和专门的法学研究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就产生了,到马克思主义产生的19世纪之前已经存在了众多的法学家和法学流派,C选项显然错误。
法学产生的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现象,二是要有专门的法学研究者阶层,研究主体和研究对象缺一不可,故D选项片面。
知识模块:绪论2.(2007年真题)下列关于法律特征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A.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这要求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规定应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B.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之一,在于法律规范可以反复适用,而道德规范不能反复适用C.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普遍性,因此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间不存在矛盾D.法律之所以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主要是因为法律只有依靠惩罚才能发挥作用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点为法律的特征。
如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缺乏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则人们无法明确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从而也就难以实现,A选项正确。
道德规范也可以反复适用,B选项错误。
华南理工大学_法学基础一(法理学、刑法学)2006年_考研专业课真题

华南理工大学 2006 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
(试卷上做答无效,请在答题纸上做答,试后本卷必须与答题纸一同交回) 科目名称:法学基础一(法理学、刑法学) 适用专业:经济法学 共 页 法 理 学 试 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 A、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合法关系 B、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C、法律关系是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关系 D、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下列哪些基本因素?( ) A、法律监督的权力 B、法律监督的内容 C、法律监督的程序 D、法律监督的主体 3,下列有关公法与私法的表述,哪项是不正确的?( ) 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来的 B、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 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C、通常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而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 D、“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 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 而不属于私法范围。”这一段话是列宁说的 4,西方的自然法学认为( )。 A 、恶法亦法 B、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C、法律应体现道德内容 D 、纳粹德国的法律是不具有道德品质的法律 5,对于权利和义务,道德( ) 。 A、两者并重 B 、只重视权利 C、只重视义务 D、规定内容明确、具体、肯定 6,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可概括为( ) 。 A 、它是法学的一般学科 B 、它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C 、它是法学的方法论 D 、它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7, 法的适用对象是一般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 这表明法具有( ) 。 A 、规范性 B 、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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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华南理工大学634法学综合一(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华南理工大学
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
(试卷上做答无效,请在答题纸上做答,试后本卷必须与答题纸一同交回)科目名称: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适用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
法理学部分(60分)
1.概念辨析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法系与法律体系
2)执法与司法
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
4)法的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
2.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简述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2)简述法学产生的条件
3.论述题(30分)
试论法律实施中法官的地位、角色与作用
参考答案:
华南理工大学
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
(试卷上做答无效,请在答题纸上做答,试后本卷必须与答题纸一同交回)科目名称: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适用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
法理学部分(60分)
1.概念辨析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法系与法律体系
答:(1)含义
法系,是指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联系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如我国法律体系设置上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
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3)区别
①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内部各个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也就是说,不包括国际法。
而法系是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超越了国际,是整个地区法律现象的总称,范围广。
②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体系。
它与法系有一定联系,但又区别于法系。
法学体系是一种学科体系,是一种学理分类。
而法系是一种关涉传统的体系,是一种现实分类。
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适时变化性。
③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与法系比较起来是一个横向分类与纵向分类的区别。
④法律体系是按照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分类。
与法系比较,前者侧重时间性,后者侧重地域性;前者侧重实质特征,后者侧重形式特征。
2)执法与司法
答:(1)含义
执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是与立法和行政相对应的概念。
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通行司法的概念与审判实为同义语,即司法就是审判,相应地,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就仅指法院。
(2)联系
执法与司法都是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活动,都是法律在实践生活中的具体运行。
司法执法对立法具有实践检验的反射效果,促进立法的科学理论性的回归,使立法行为更贴近社会生活,从而增进立法的合理性。
(3)区别
①主体不同。
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体。
②内容不同。
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③程序性要求不同。
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一般都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
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④主动性不同。
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
答:(1)含义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
理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可以是非常抽象的,作用也是法律规则不能替代的。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2)联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都是法律的要素,两者都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3)区别
①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的学者把原则称为超级规则。
②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
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③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
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做出权衡,相互冲突的原则必须衡量或平衡,某些原则比其他原则具有较大的“分量”。
4)法的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
答:(1)含义
形式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法律条款的判断结构形式所进行的推理。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