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的通告

合集下载

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严格管理地面数字电视广播中采用条件接收系统设备的通知-技科字[2012]0115号

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严格管理地面数字电视广播中采用条件接收系统设备的通知-技科字[2012]0115号

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严格管理地面数字电视广播中采用条件接收系统设备
的通知
正文:
---------------------------------------------------------------------------------------------------------------------------------------------------- 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严格管理地面数字电视广播中采用条件接收系统设备的通知
(2012年5月7日技科字〔2012〕0115号)
各数字电视广播条件接收系统设备生产企业:
根据广电总局地面数字电视发展政策,地面数字电视广播主要用于公共服务,采用非加密方式传输覆盖。

近期,总局接到群众举报,一些地方企业违规发射地面数字电视并加密向用户收费的行为,为了确保我国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公益性服务,未经总局批准,不得销售用于地面数字电视广播的条件接收系统设备,不得支持地面数字电视广播接收终端的条件接收集成。

请你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按此要求进行自查,并在2012年6月1日之前将自查报告上报我司和所在省(区、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在自查中发现有违反上述要求的单位应立即整改,并在2012年6月15日之前将整改报告上报我司和所在省(区、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自2012年5月15日起,如有单位违反上述要求,我司将对其通报批评,并自通报之日起暂停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

——结束——。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三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三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是指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安装、维护、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指导、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卫星电视运营商、设计单位、安装单位、运维单位、用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设计要求,确保接收信号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采取合理的布局,合理分配设备和资源。

第七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并协助相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建设许可,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由专业的安装单位进行,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成后,由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维管理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运维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和故障记录,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维修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3号)【法规类别】电信【发文字号】工信部信管函[2018]296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8.08.23【实施日期】2018.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3号)(工信部信管函〔2018〕296号)为推进电信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8年第二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服务基本情况(一)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截至二季度末,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6.97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5.1亿户。

“宽带中国”战略稳步推进,宽带提速效果日益显著。

固定宽带用户达到3.78亿户,其中50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达80.5%,100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达53.3%。

光纤宽带加快普及,光纤接入(FTTH/O)用户总数达到3.28亿户,占固定宽带用户总数的86.8%。

移动宽带用户12.6亿户,占比达83.2%,其中4G用户保持稳定增长,总数达到11.1亿户。

新一轮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全面启动,部署1.2万个行政村通4G,更好地满足群众对于移动互联网的使用需求。

(二)网络运行安全畅通。

二季度,全国电信网和互联网运行平稳,通信服务质量整体稳定,电话接通率、互联网可接入率等符合《电信服务规范》指标要求。

通信行业圆满完成博鳌亚洲论坛、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等重大活动通信保障任务,及时妥善应对四川、新疆、吉林、青海、广东等地地震和气象类突发事件,共投入应急通信保障人员10.1万人次、抢修车辆3.2万台次、油机2万台次,快速抢修恢复受损通信设施,累计恢复基站1.1万站次、光缆563.5公里,保障抗灾救灾指挥及党政军等重要部门通信畅通,迅速恢复灾区的通信服务,有力保障了公众通信网络整体平稳运行。

(三)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入融合。

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印发《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2018年工作计划》,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推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21年第1号)-工信部信管函〔2021〕7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21年第1号)-工信部信管函〔2021〕7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21年第1号)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21年第1号)工信部信管函〔2021〕7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20年第四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情况(一)推动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问题。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在老年人生活聚集区保留一定比例的线下营业厅,面向老年人保留传统的线下“面对面”服务模式,增设方便快捷的“一键进入”老年人客服人工专席。

组织开展互联网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推动首批115个公共服务类网站和43个手机APP完成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扩大适老化智能终端产品供给,切实保障老年人安全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

(二)推动提升5G服务水平。

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升5G服务质量的通知》,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在5G服务过程中,健全“四个提醒”机制,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严守“四条营销红线”,切实维护用户权益,统一渠道宣传口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电信企业积极落实相关要求,不断提升5G服务水平。

(三)扎实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圆满完成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2020年中国5G+工业互联网大会等重大活动通信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台风、雨雪冰冻等各类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通信保障工作,及时抢修恢复受损通信设施,有力保障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共出动应急通信保障人员近5.3万人次、保障车辆1.6万台次,抢修恢复基站2.8万个,发送各类短信息9578万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1.17•【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经营者: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云计算、大数据等应用蓬勃发展,我国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无序发展的苗头也随之显现,亟须整治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依法查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经营许可和接入资源的管理,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加强资质管理,查处非法经营1.各通信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提供IDC、ISP、CDN业务的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杜绝以下非法经营行为:(1)无证经营。

即企业未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当地擅自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2)超地域范围经营。

即企业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地域不包括本地区,却在当地部署IDC机房及服务器,开展ISP接入服务等。

(3)超业务范围经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的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的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12.1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解读11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通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对《通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通告》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对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分发应用软件等行为加强监管,明确了只有预置的“基本功能软件”才可设为不可卸载等管理要求。

该文件自2017年7月实施以来取得良好效果,有效规范了终端预置应用软件行为,有力保护了用户合法权益。

近几年,随着应用软件(APP)产业的迅猛发展和不断创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丰富多彩的互联网应用,便利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在现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不可卸载”预置APP的定义和范围,压实终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预置APP全链条管理。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APP预置行为,提升移动互联网服务供给水平,构建更加安全、更有活力的产业生态,营造更加放心的信息消费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本《通告》。

二、《通告》制定过程是什么样的?2021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专项起草组,深入开展调研、座谈和论证工作,梳理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移动智能终端预置APP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听取移动互联网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形成《通告》征求意见稿。

后多次向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2月中旬至3月上旬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地面数字电视接收设备认证实施规则标准号

地面数字电视接收设备认证实施规则标准号

地面数字电视接收设备认证实施规则标准号1.引言地面数字电视接收设备认证实施规则标准号在数字化的今天变得越来越重要。

作为数字电视行业的一项重要认证标准,它的实施对于推动数字电视领域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出发,对地面数字电视接收设备认证实施规则标准号进行全面评估,以期能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理解。

2.认证实施规则标准号的起源和背景地面数字电视接收设备认证实施规则标准号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统一数字电视接收设备的认证标准,保障数字电视信号的接收质量和用户体验。

这个标准号的制定经历了多方的讨论和磋商,旨在确保数字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3.认证实施规则标准号的内容和要求认证实施规则标准号对数字电视接收设备的技术指标、性能要求、认证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接收设备的信号接收能力、解码性能、终端设备的兼容性、安全性能等多项指标,以确保接收设备的稳定可靠性和用户体验。

4.认证实施规则标准号的实施和效果经过认证实施规则标准号的实施,数字电视接收设备市场上的产品质量得到了明显提升,用户的数字电视观看体验得到了有效保障,市场秩序得到了规范,行业的发展也得到了良好的推动。

5.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地面数字电视接收设备认证实施规则标准号的制定和实施,对数字电视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提升了数字电视接收设备的质量,也为用户带来了更好的观看体验。

而且,通过这一标准号的实施,数字电视行业也得到了更好的规范和发展,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6.总结和回顾地面数字电视接收设备认证实施规则标准号作为数字电视行业的技术标准之一,对于推动数字电视行业健康发展和用户体验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这一认证实施规则标准号的指导下,数字电视行业的发展会更加稳健并朝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前进。

通过对地面数字电视接收设备认证实施规则标准号的全面评估,相信读者对这一认证标准会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21年第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21年第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21年第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05.28•【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21〕128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21年第2号)工信部信管函〔2021〕12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第一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一)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发展新战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在更广范围、更深层度、更高水平上融合发展,到2023年实现工业互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量质并进,产业综合实力显著提升。

(二)推进“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建设”及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大5G网络和千兆光网建设力度的部署,印发《“双千兆”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到2023年,实现千兆光网覆盖家庭4亿户,万兆无源光网络(10G-PON)端口1000万个,千兆宽带用户3000万户。

(三)部署2021年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

组织召开2021年信息通信行业行风建设暨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21年信息通信行业行风建设暨纠风工作的通知》,部署夯实网络服务能力、提升5G服务水平、增强民生服务力度、推动携号转网常态化运行、提高网络安全和通信保障水平、加强APP责任链关键环节治理、深化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治理、强化合作渠道管理、严格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等九项重点工作,推动行业持续提升服务质量,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的通告
【法规类别】电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工信部电子[2014]583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4.12.25
【实施日期】2014.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的通告
(工信部电子[2014]583号)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关于普及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电子[2013]14号),推进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的普及,现就做好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的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标识及工作承担单位
(一)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是表示电视机产品具备地面数字电视接收功能的一种信息标识(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样式见附件)。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标识工作,并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称受委托机构)承担标识申请的受理、审核等相关工作。

二、实施程序
(一)按照公平、开放的原则,境内的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生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