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对天津军粮城国家粮食储备库2016年地下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
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津粮仓储[2016]4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6.10.11
【实施日期】2016.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粮仓储〔2016〕43号)
各“粮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
知》(国粮财〔2016〕203号)要求,请你们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粮安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安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定义
“粮安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纳入“粮安工程”建设规划范围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包括粮食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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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津粮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粮规〔2018〕1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有农业区粮食购销公司:为加强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现将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7月24日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天津市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实现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的良性循环、结构合理、调用高效,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结合《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一)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承储企业按照规定,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备要求的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执行国家和我市宏观调控政策,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二)市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承储企业同品种等量等质自主轮换”的方式,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补贴标准为:小麦(不含进口):30元/吨·年;稻谷:88元/吨·年;食用油:120元/吨·年。
在异地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和进口小麦的补贴标准另行确定。
(三)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自负盈亏。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下达2010年地下水资源费项目第四批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下达2010年地下水资源费项目第四
批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0.10.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下达2010年地下水资源费项目第四批项目
资金计划的通知
(2010年10月29日)
市节水事务中心:
为加强节水管理工作,市水务局以津水资〔2010〕36号文对2010年节水管理第二批项目进行了批复,核定项目投资343万元。
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预算安排情况,经研究,现将2010年地下水资源费项目第四批资金计划343万元随文下达,资金来源为地下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园林绿化、医院等两行业和津酒集团开展节水项目建设以及2010年度节水科技馆运行、维护工作等。
请据此抓紧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报送财务和统计报表。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12日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市节约用水工作会议要求,缓解本市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全市供水安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节水作为解决本市水资源短缺问题的重要举措,以实现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为目标,以农业、工业和城镇生活节水以及非常规水源利用为重点,以节水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以节水科技创新和市场机制改革为动力,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提高全市用水效率,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为推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初步建成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节水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水资源利用与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新格局。
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5亿立方米以内;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25;再生水利用率提高到50%,淡化海水利用量达到1亿立方米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一)强化源头管控1.强化以水定需。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津粮市场[2010]13号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津粮市场[2010]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0e121055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37.png)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津粮市场〔2010〕13号)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有农业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局直属单位: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0〕28号)精神,为巩固2009年全市粮食清仓查库成果,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管,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借鉴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经验,结合2010年我市春季粮食库存检查,现就开展本年度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次检查范围包括在我市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地方临时储备粮,下同),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
二、检查内容(一)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应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与银行收购贷款挂钩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二)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情况。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和各类粮食的卫生安全指标。
(三)储备粮轮换情况。
重点检查2009年度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和轮换任务执行情况。
(四)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最低收购价粮收购费、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津粮综[2008]28号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津粮综[2008]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cef3fa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7c.png)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津粮综〔2008〕28号)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局直属单位: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粮调〔2008〕258号)精神,为适应粮食流通发展对统计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天津实际,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征求区县粮食局(粮办室)的意见,市粮食局对原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进行了部分修改,制定了2009~2010年度《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报天津市统计局审核批准(津统部批函〔2008〕21号),有效期限为2年。
现将新制度印发你们,并对进一步加强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一、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一)补充食用油及油料统计报表1、增设“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油脂油料统计月报表”。
该报表在2007年底作为统计制度补充规定开始试行。
现对其中的品种指标和报送频率进行调整,增加棉籽油、葵花油品种,将旬报改为月报,取消粕类指标。
2、增设“粮食和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季报表”。
按季度统计原粮、成品粮、食用油和油料的跨省流通数量。
3、增设“粮食和油脂油料折合率年报表”。
折率分为统计折率和实际折率,品种包括小麦、稻谷、油菜籽、花生仁、芝麻、大豆、葵花籽等。
4、增设“社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表”。
调查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总供给和总需求情况,品种包括:食用植物油中的菜籽油、豆油、花生油、玉米油、棕榈油、葵花油和其他油等,油料作物中的油菜籽、花生果、花生仁、葵花籽、芝麻和其他油料等。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市级储备粮油冬季安全检查中期发现问题情况的通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市级储备粮油冬季安全检查中期发现问题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津粮仓储〔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市级储备粮油冬季安全检查中期发现问题情况的通报津粮仓储〔2018〕2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从2018年1月2日起,市粮食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开展了冬季粮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了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情况。
同时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两节”和“两会”期间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精神和市安委会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针对粮食行业冬季作业特点,加强了对承储企业冬季消防、出入库作业、库区交通等重点环节和药品库、仓房挡粮门、机械设备间等重点部位的检查。
截至目前,检查进程已经过半,从目前的检查情况看,各承储企业在仓储管理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方面普遍存在以下5个方面问题:一是部分粮油仓储设施老化。
包括库区监控设备损坏、仓房外檐(门窗)破损脱落、挡粮门开裂变形、外跨楼梯护栏间隙过大,仓房内壁、仓顶,外墙灰片脱落,库区道路破损等。
二是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主要表现在超装粮线装粮,超设计仓容装粮,外包作业协议不规范、缺项,出入粮和平仓作业现场没有安全监管人员,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三是个别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粮情检查并记录,必要的粮情检查器具配置不足或设置不规范,存在过度通风和滞后通风的现象。
四是粮食行业“一规定两守则”学习存在“上热、中温、下冷”和“水流不到头”的情况,部分企业的个别保管员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仍需加强培训和工作责任心。
五是部分企业储备粮油质量检验软硬件条件有所欠缺,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配置不足,操作规程未上墙,单仓粮食质量档案不健全。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局所属单位: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表决通过《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加强粮食储备管理,提升粮食储备服务宏观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地方性法规。
为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新形势下加强粮食储备管理,提升我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迫切需要加快从政策管理到法治管理的转变,实现粮食储备管理走向法治化。
《条例》在系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中成熟的政策制度法治化,是落实中央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成果,对于更好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利于强化粮食储备管理,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有效推进依法管粮、依法治粮。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储备承储企业要深刻领会出台《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有效维护粮食储备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稳定,坚决扛稳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
二、认真落实《条例》有关要求《条例》适应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新形势,针对我市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短板弱项,作出了系统化的制度完善,全面规定了政策性粮食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的禁止性行为;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违法行为惩处力度;支持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自主储粮;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加快推动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